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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思想汇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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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思想汇报
交通事故思想汇报
5月14日凌晨1时许,温州大学南大门前发生令人惊魂一幕:
一辆黑色轿车以极快的速度撞飞两名行人!
一名行人被撞到对向车道后又与一辆出租车发生碰撞。
这次交通事故导致两名行人死亡,现驾驶人刘某已被交警控制并在接受调查,具体案情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如今只希望死者能安息,希望肇事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希望他们的家人能够早日度过失子之痛.
茶山高教园区时有车祸事件发生。
而值得我们深思的,为什么我们对已知发生的事件,没有进行极好的反思以及采取相对应的措施?
为什么处于危险状态的学生没有促力政府、,学校对此事引起重视?
这场车祸事件的媒体报道,快讯基本上没多大问题,稍后的相结合当事人背景的报道也没多大问题,问题在于,媒体的介入,没有理性去跟踪问题,也没表现出对于在此区域常发事故的引发思考和追问!
至少到现在,我们还未看到。
当然,媒体也非得认定这事去追查问责,媒体有责任对这一常态事件,去引导各方理性思考,进而取得进步。
然而媒体传媒的责任和态度也是应该被质疑的。
儿更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虽说一个大学城有一个商务中心应属正常,但里面为什么会设置酒吧、KTV、酒店?
学校本是学习之净地。
社会人员来量大,且多数开车,这本身就是一个安全隐患。
社会人员与学生过多接触,学生周边的环境就会随之发生变化,心态也同样会发生变化。
每年都有发生,并有鲜活的生命离开。
我们就要认真思考:
我们为什么不勇敢地活出自己的生命?
现状不改变,我们怎么就可以选择沉默?
哪天发生在你身上或是身边,你如何?
你父母如何?
那个地段刚好是事故高发区域,没有采取限速的措施,没有相应的管理人员,社会人员往往开车来这一区域喝酒吃饭,然后开车回去,等等。
这些都是安全隐患,却没有引起政府与消防的足够重视。
为什么政府、学校对发生频率较高的此类事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
可悲的一点是,一出类似事情,管理部门便责怪小摊小贩,仅对他们做出管制。
茶山的地摊倒不可怕,最可怕的是路况,即使美食引来了很多顾客,但也不足玩飞车,这样的悲剧发生,难道不像注定了的吗?
为什么会有人用这样的话职责政府,“开车撞上墙了你才知道拐"早干嘛去了!
”
事实必然是政府没做好.我们尊敬政府,相信政府。
政府也该拿出点法子对付意外的发生了。
我们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感到迫在眉睫的危机感。
看着“安全生产”四个字,我们深深感受到“饭碗”的压力。
任何一个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稍有不慎,就会彻底败北。
要在这个没有硝烟的战场上立于不败,就要时时把“安全责任”“安全生产”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基础之基础。
安全细节是关系到生命的大事,如果忽视了安全中的细节,那么一遇到问题,后果则是不堪设想的。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就是最好的例子了。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或企业生产过程中也是一样,容易被人忽视的细节是最能体现安全问题的。
一枚小小的烟蒂,疏忽了就可能引起让人胆寒的火灾:
我们经常可以在新闻上看到,某某地方有森林大火,而引起火灾的原因是有人因疏忽而扔了一枚烟蒂。
有人会说,这有点荒唐,但事实就是这样的。
再来看看发生在我们身边的:
交通事故每天都有发生,但安全带并不是每个人都在系。
在新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后要好了一些,但这只限于前排,对于安全来说,坐在后排系安全带也是同样重要的,而这一细节却被很多人疏忽了。
安全问题一直是防范于未然的,但防范只有从细节着手,每个人重视细节了,才能真正的起到作用,如果忽视了细节,那么安全也会产生漏洞。
所以只有每个人从身边的细节做起,把安全放在心中,我们的生命与企业的利益才能充分得到保障。
安全生产不单单是一句口号,它是神圣的,是企业对社会、对人民的负责,是对每一个生命的尊重。
让我们关注一下平均每个星期都会出现在报纸头版头条的矿难新闻吧!
在那些惨不忍堵的图片背后,我们听到人们失去亲人后撕心裂肺的痛哭,看到了一幕幕活生生的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剧!
“悠悠万事,安全为上”,社会要发展,企业要兴旺发达,只在书面上条条款款的安全教育中强调安全生产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要明白的是,安全首先不只是为
生产,而是我们作为人类生存下去的基本需要。
在当今发达国家,已经不提倡落后的生产观,新的观念是“安全生活”,即以人为本,而不是以生产为本。
安全是一种观念。
观念决定行动,观念指导行动。
没有安全观念的人就没有安全忧患意识,就会遭受事故的袭击。
比如,有的企业主,为追求效益最大化,怕花钱,原有的安全设备已锈蚀不更新,电线严重老化不更换,侥幸地躲过今日,逃过明天;安全观念更要不断更新,与时俱进。
只有时刻想着安全,工作事事处处注意安全,牢记安全观念,才能营造安定和谐的氛围。
安全是一种态度。
态度影响安全,态度促进安全,有的人对安全态度不端正,心存侥幸,忽视安全制度,认为没有那么严重,事故不会发生,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整改要求,态度消极,阳奉阴违,能拖则拖,能敷衍则敷衍。
要知道,一个小小的差错就是巨大的隐患,一个小小的疏忽,就能中断供电系统的正常运行,一个小小的闪失,就能让生命处于险境。
所以,我们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严、勤、细、实,严格按安全规程办事,对安全生产的每一个环节都检查到位,不漏过一个疑点,不放过一个死角,不疏忽一个细节,就可以消除隐患,避免事故的发生。
安全是一种责任。
我们工作就承担责任,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企业负责,对他人负责。
这种责任源自于父母不厌其烦的唠叨,源自于领导再三的叮嘱,源自于同事友情的提醒,源自于企业的发展与兴旺。
我们不论是在施工现场还是不在施工现场的人员,在工作中都有了这个责任认真地做好每一项工作,保证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我才能真正的理解责任重于泰山的深刻内涵。
交通事故“私了”利弊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这就意味着一些交通事故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私了”,而不必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交通事故“私了”既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也是加强当前简易程序交通事故处理改革的一种趋势。
笔者根据从事事故处理工作的实践,就交通事故私了现象谈谈个人的看法,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交通事故“私了”的法律背景
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之前,一些没有保险手续,或者虽然有保险手续,但财产损失不是很大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往往偷偷摸摸地进行私下协商,也就是私了。
一旦私了成功,双方当事人皆大欢喜。
因为他们自己为自己节省了宝贵的时间。
这就是说当事人在私下处理一些问题上,实际要比行政途径和法律途径便捷得多,简单得多。
不论处理什么事,都提倡或主张通过执法机关、或者进入司法程序,显然是对法治的片面理解,法律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而私了也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签署第104号公安部令,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于XX年1月1日起实施。
这是对XX年4月30日发布《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进行的修改,其中修改突出“亮点”之一就是对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的修订。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出台后,交通事故“私了”为事故处理工作拓展了一个处理空间和处理方式。
二、交通事故“私了”利弊分析
长期以来,在大家的传统观念当中,交通事故处理纯粹是交巡警的事情,当事人也养成了等、靠的思想,只要发生了交通事故都要等待民警到现场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以后,给交通事故当事人一个“私了”的法律空间,应该说“私了”是交通管理特别是事故处理上的一个进步。
在法律上存在空档、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保险理赔环节跟不上的情况下,交通事故私了存在有利一面和不利的一面。
有利方面
一是有利于交通通畅。
“私了”交通事故,不仅可以尽量减少交通拥堵,为当事人节约大量时间,还可以节约警力等相关成本支出。
二是有利于群众养成大交通意识。
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实行快速处理,将事故勘查权交给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交警三方共同处理交通事故,在这种群众直接参与的处理过程中,有利于群众养成大交通意识,也有利于警力的合理使用。
三是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
协商私了尊重了当事人处理个人事物的自主权。
四是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和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
自行处理交通事故激活了民力与民智,增强了民众的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
五是破解了缓解交通拥堵这个交通管理工作难题,事故造成的拥堵明显减少。
六是快速处理促进市民充分享受“快速理赔”带来的便捷。
不利方面
交通事故“私了”在带来诸多好处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问题,必须认真对待,加以引导。
一是鉴定难,容易出现骗保可能。
“私了”给当前的保险业带来了较大冲击。
现行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由交巡警部门和保险公司负责勘验。
而“私了”的交通事故,事故民警、保险公司的人员根本没有办法去勘验现场,只凭当事人的《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进行索赔,骗保的可能性增大,保险业将承受很大的骗保风险。
二是索赔难,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有的当事人由于完全是对方违章或对方承担主要违章责任造成自已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当通过损害赔偿手段来惩罚对方的违法行为,使自已的损失得到补偿,但如果私了,即使对方作出了多付赔偿和各种承诺,也往往难以兑现,容易受骗上当,当事人面临索赔困难。
三是“私了”的交通事故使受害方得不到合理的赔偿。
发生
交通事故后,双方司机嫌麻烦提出“私了”,由于有些受害者不懂得交通事故处理知识,致使索赔数额与实际应得的数额相差悬殊,造成当事人得不到合理的赔偿。
四是交通事故“私了”容易发生交通事故信访案件。
目前,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待处理群众信访问题时,时常遇到由于交通事故私了未成又引起争端的案件。
不利的交通事故“私了”案件,一定程度上困扰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查处案件,打击犯罪,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亵渎了法律的尊严。
三、对交通事故“私了”的看法和建议
如何正确看待交通事故“私了”,哪些事故适用于私了,如何正确处理好“私了”交通事故,一列系问题摆在交通事故工作面前。
笔者认为,交通事故实行私了,只有明确私了的法律地位与适用范围,进一步细化操作办法,才能在实际运用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应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宣传,增强群众法律意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以交通安全“五进”宣传为平台,将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列为宣传的重点内容,尤其是要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使每位交通参与者既懂得相关的交通法规,掌握一般性的法律常识,最起码知道哪交通事故可以私了、哪些事故不能私了,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杜绝因“私了”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现象发生。
二是把握法律尺度,规范交通事故处理。
交通事故私了必须
具备“私了”的两个条件:
第一是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第二是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没有争议。
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两个条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才可以私了或自行解决。
否则,最好还是及时报告交通管理部门。
三是出台工作规范,保障事故处理健康发展。
相适应的保险法律法规必须配套实施,建立健全相关保险理赔机构、实行集中办公,给“私了”一个合法的空间。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实行交通事故“私了”,当事人应当学会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在现场就事故事实及责任达成一致,应及时就基本事实及责任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字,有条件可以用相机拍照,以防交警到来前任何一方出现异议,及时留存证据;对于当事人在事故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对事故损害的事实及证据及时收取,以便在法院诉讼时提交证据。
四是打击不法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个别当事人心存侥幸,耍手腕欺骗对方,以图及早溜之大吉。
这些人往往以帮助被害人去医院治疗伤痛、寻找亲人等为借口,蒙骗当事人或知情人,不顾被害人死活而脱身藏匿。
对有人故意破坏、伪造交通事故现场,导致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坚决予从严从重处理,该吊销驾驶证的要吊销,该拘留的要拘留,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要追究,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捍卫法律的尊严。
交通安全心得体会
通过对交通安全一周的学习,学车的实践,交通事故的繁再现,无数条生命的“贡献”。
违规驾驶的代价,无以不痛斥交通事故带来的悲欢离合。
更多的是让我们“幸运儿”深深地体会到生命的脆弱,生存的渴望。
从上世纪初至今,交通带给我们带来很大的便利,更肯定的说,给我们带来了第二次生命,与革命,为人类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为人类写下不朽的篇章,在有限的时间里使我们有更多时间全身心去投入工作中去,很多地方缩短了时间上的浪费。
也带动了许多产业的发展。
在不久以前很幸运的成了一门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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