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3515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参考资料陈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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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515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参考资料陈朗
参考资料
本文只是个人对《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的理解,仅限于与各位与会者交流,以利正确理解和使用标准。
本资料仅供参考。
相关规定以《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印刷版为准。
第一篇 对《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的理解汇报
1 建设部《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修订汇报
1.1 修订的目的
《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2-90)(以下简称“原标准”)自1991年元月颁布实施已有十多年,对促进城市桥梁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验收发挥重要作用,期间随着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城市桥梁工程技术已有很大的进步。
尤其是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型材料大量推广应用,使得城市桥梁工程使用功能、耐久性得到迅速提升;致使施工技术、施工质量都有很大提高。
而原标准对质量要求的项目和内容与当前城市桥梁建设的新形势有不适应之处,为满足城市桥梁工程建设的需要,促进城市桥梁工程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保证,需要对原标准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对“原标准”的修订已是十分必要的。
本次修订组成新的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体系,增加通用性工程的验收方法和程序;原标准名称《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2),修订后的规范名称为《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以下简称“规范”)。
1.1.1 任务来源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2003年5月下达的修订计划《关于印发<2002-2003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4号),对原行业标准《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标准》(CJJ2-90)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原标准”)。
1.1.2 编制单位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负责管理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
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上海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重庆桥梁工程总公司,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上海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1.3 主要编制过程
1 本规范自2004年元月8日召开首次会,明确修订的目的、指导思想,确定修订的主要内容,确定编制纲要、细目和修编工作计划,并对新编规范进行分工。
(见附录“新规范框架结构及编写分工”)
2 本规范各参编单位于2004年4月中旬完成各自分工章节的初稿编制,北京市政总公司在2004年4月30日完成初稿汇总,并将初稿全文发送各参编单位。
3 各参编单位通过对初稿全文的审阅,于2004年7月上旬再次开会,与会的各位专家通过讨论、同意草案稿的基本内容、同时对新规范的编排格式取得共识,各单位并对初稿条款提出各自的建议或修改意见,请相关章节条款编制单位对其进行进一步完善。
4 通过对初稿的进一步修改,于2004年8月下旬完成初稿的再次修改,提出征求意见稿,并于2004年9月发往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城市:
京、津、沪、渝、穗、武汉、郑州、西安、沈阳等城市。
征求意见单位:
归口单位(北京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天津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广州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重庆质量监督站、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西安市政工程监理监督站、郑州市政工程监督站、郑州市政总公司、郑州勘测设计院、沈阳市政公司、北京市公联公司、西安市政设计研究院、西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上海市基础工程公司等14家单位。
5 各单位对征求意见稿的具体条款提出225条修改意见,并提出47条建议。
6 编写组对各单位的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归纳、整理,经讨论、确定征求意见稿修改内容(详见“意见和建议汇总处理表”和“修改意见归纳处理解释”)。
7 编写组于2005年4月下旬完成送审稿的编写,并及时发送各位审查专家。
8 2005年12月下旬在北京召开送审稿审查会,审查委员会对送审稿进行审议,专家委员会原则同意本规范送审稿,并提出了以下意见和建议:
1)“术语”章节原则上只列国家、行业名词术语标准未列的内容。
2)应补充“验收”的有关要求,管理性的规定适当删减。
3)关于制造的内容应遵守相关标准,本规范不再列,但应规定试拼、架设内容。
4)各章检验(验收)标准中的主控项目应突出工程实体或成品的内在质量,一般过程控制不作为检验(验收)项目。
5)强制性条文,原则上应独立成条,应符合建设部的规定。
6)规范条文表述中过细的内容应精炼,条文说明进行相应的修改。
9 2006-2007年的多次修改
编写组依据专家组的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删除了“术语”章,并对送审稿进行多次修改,于2007年10月完成报批稿。
编写组在2009年初对出版稿清样再次进行校核。
10 修订各稿统计
草稿正文为20章106节805条21.9万字(不含附录和条文说明文字数量)
征求意见稿正文为21章106节805条20.07万字(不含附录和条文说明文字数量)
送审稿正文为24章120节864条18.9万字(不含附录和条文说明文字数量)
送出版稿正文为23章112节712条10.8万字(不含附录和条文说明文字数量)
1.1.4 多家单位通力合作
本次修订是全国多家单位同力合作的结果。
新规范的有关章节是请有丰富施工经验的单位修订编制的。
例:
测量、悬臂施工、拱桥(重庆);斜拉桥(上海市政一);悬索桥(广州市政一);顶推、造桥机施工(天津市政一)编制的。
另外还有工程质量与竣工验收和基本规定由上海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修订编制的。
1.2 编制依据和原则
1.2.1 编制依据
1 建设部2003年5月下达的修订计划《关于印发<2002-2003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4号)。
2 依据国标和建设部对标准编制的规定
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建标[2008]182号,简称:
182号文)修订。
依据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化工作指南和标准编写规则》,以下简称“导则”;
3 需要说明的:
本规范在2004年至2007年修订过程中是依据建设部原规定(626号通知)修订的。
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通知》(建标[1996]626号;简称:
626号文)
本次修订在2008年之前基本上是依据626号文修订的,因此与182号文有出入(例15条)。
导则为2000年12月20日发布、2001年6月1日实施;626号文是1996年12月13日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1.2.2 编制原则
1 国标GB/T1.1“导则” 对编制原则的规定:
(1)“明确而无歧义”;
(2)“完整、清楚、准确、相互协调,能被未参加标准编制的专业人员理解”;(3)“统一性,标准间的协调性,等效性”。
2 建设部(182号文) 对编制原则的规定
“格式规范,逻辑严谨,结构清晰,用词简明,规定明确”。
2 对新规范的理解
2.1 新规范简介
2.1.1 新规范的结构
1 新规范的结构组成
新规范的结构是按导则并结合建设部182号通知规定编制。
1)有前引部分(封面、公告、前言、目次);
2)正文部份(总则、规范性技术要素)(即:
施工技术规定及检验标准);
3)补充部分(附录、用词说明);
4)条文说明等。
根据要求重新定名为《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号(CJJ2-2008)不变。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CJJ。
2 章节排序,按“先主后次、共性优先”的原则排序
新规范
2章“基本规定”为共性章节;对以后各章节中的共性规定和相关要求,进行统一规定,避免在以后各章节中出现重复的内容;
3~8章为基础章节;同理:
基础章节的规定可为其他章节参照执行;
9~19章为主体(工程实体)章节;
20~22章为附属工程章节;
23章“工程质量及竣工验收”对桥梁质量检验及竣工验收进行规定;
通常每章的第一节“一般规定”是根据本章节的具体内容,将其共性的要求进行规定。
3 按施工先后排序或“常规”排序
本次修订,按常规施工流程排序。
模板和钢筋是较早发生的,因此本次将“模板”、“钢筋”前移;
钢梁、拱桥、悬索桥、斜拉桥是常规进行排序的(钢梁在前,以免对拱桥、悬索桥、斜拉桥钢构件的重复表述)。
2.1.2 编制层次
其层次按建设部182号文,标准编制规定:
按章、节、条、款、项依次排序。
章是标准的分类单元,节是标准的分组单元,条是标准的基本单元。
条应表达一个具体内容,当其层次较多时,可细分为款,款亦可再分成项。
“导则”规定排序为;章、条、条、段排序;“章是标准内容划分的基本单元,条、段等是各层次的细分。
”
2.1.3 新规范正文部份主要内容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正文共计23章112节10.8万字:
总则,基本规定,施工准备,测量,模板、支架和拱架,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砌体,基础,墩台,支座,混凝土梁(板),钢梁,结合式梁,拱部与拱上结构,斜拉桥,悬索桥,顶进箱涵,桥面系,附属结构,装饰与装修,工程质量与竣工验收等。
2.1.4 其他各项
另有附录A“验收表”(8种表格);附录B“用词说明”和条文说明(1.57万字)等。
2.1.5 新规范是综合性文件
本规范为施工技术条款与质量验收标准两者之合并的规范性文件,尽可能的反映当前城市建桥技术发展需要。
2.2 新规范与原标准的区别
新规范与原标准的主要区别是:
原标准只含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章节(计12章、31节),新规范增加了施工技术规定(新增技术规定节),并对质量验收标准进行了修订。
2.2.1 新旧规范(标准)对照表
新旧规范(标准)框架结构对照表1
章
节
条
验收条
验收款
验收项
合计验收条款项
新规范
23
112
712
138
275
30
433
原标准
12
31
168
168
注:
1 原标准的细目划分最小单元就是“条”,不再细分为“款、项”。
2 新规范的检验条目(验收条款项)较原标准多出265检验条目。
但两者之间的可比性同一层面上。
新旧规范(标准)框架结构对照表2
序号
新规范
节
条
验收条
验收款
验收项
原标准(章节号)
节
条
1
总则
0
4
0
总则
0
4
2
基本规定
0
12
0
检验评定方法与等级标准
0
7
3
施工准备
0
11
0
土、石方
2
8
4
测量
3
18
0
基础工程
4
13
5
模板、支架和拱架
4
31
4
砌体
0
6
6
钢筋
5
34
9
7
模板
0
6
7
混凝土
13
92
12
21
钢筋
5
25
8
预应力混凝土
5
34
12
0
水泥混凝土构筑物(构件)
0
6
9
砌体
6
39
7
0
水泥混凝土构件安装
5
20
10
基础
7
66
7
6
9
钢结构
8
36
11
墩台
5
28
7
16
装饰
3
18
12
支座
5
21
6
其他
4
19
13
混凝土梁(板)
7
40
6
21
14
钢梁
3
17
2
13
3
15
结合式梁
4
16
3
16
拱部与拱上结构
10
52
9
15
17
斜拉桥
5
38
10
33
18
悬索桥
8
39
11
28
19
顶进箱涵
4
23
4
6
20
桥面系
8
46
7
35
6
21
附属结构
6
21
6
21
22
装饰与装修
4
17
3
15
3
23
工程质量与竣工验收
0
13
13
38
9
112
712
138
275
30
31
168
注:
1 通过表中所列章节条款项,可大体了解本次修订的主导思想、基本情况。
新规范分节最多的是“混凝土”一章,有13节、92条。
组成桥梁工程实体的主材有钢、木、混凝土、石材等,其中最主要的还是混凝土结构,因此7章所占篇幅在本规范中是最多的;其次为基础章节,有7节、66条。
2 本表中的验收款与表2.4.3的主控项目、一般项目中的验收款数量不同,是因为有的是质量验收组织、验收程序、验收条件款项。
新规范与原标准章节条对应表
序号
新规范
节
条
验收条
原标准(章节号)
节
条
1
总则
0
4
0
总则(第1章)
0
4
2
基本规定
0
12
0
3
施工准备
0
11
0
4
测量
3
18
0
测量(12.1节)
5
5
模板、支架和拱架
4
31
4
模板(6章)
6
6
钢筋
5
34
5
钢筋(7.1-7.3节)
3
16
7
混凝土
13
92
12
水泥混凝土构筑物(8章)
6
水泥混凝土构件安装(9.1-9.4节)
4
18
8
预应力混凝土
5
34
12
预应力筋制作、张拉(7.4-7.5节)
2
9
9
砌体
6
39
7
砌体(5章)
6
10
基础
7
66
7
土、石方(3章),基础工程(4章)
2
8
11
墩台
5
28
7
水泥混凝土构筑物(8章)
4
13
12
支座
5
21
6
构件安装(9.1节)及10.8.6条
6
13
混凝土梁(板)
7
40
6
构件安装(9.1节)
14
钢梁
3
17
2
钢结构(10章)
8
36
15
结合式梁
4
16
3
构件安装(9.1节)
16
拱部与拱上结构
10
52
3
拱肋、拱桁、拱波(9.2节)
17
斜拉桥
5
38
10
7.5.2,8.0.5条
18
悬索桥
8
39
11
19
顶进箱涵
4
23
4
地道桥顶进(9.5节)
1
2
20
桥面系
8
46
7
其他(12.2~12.4)
3
14
21
附属结构
6
21
6
22
装饰与装修
4
17
3
装饰(11章)
3
18
23
工程质量与竣工验收
0
13
13
检验评定方法与等级标准(2章)
7
112
712
138
31
168
注:
1 原标准水泥混凝土构筑物(8章)涵盖内容较多,对应新规范的7~21章相关验收条款。
2 原标准其有的条的内容涵盖是较多的,例:
原标准8.0.5条“水泥混凝土构筑物(构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0.5的规定。
”其表中内容涵盖14项检验验收项内容:
基础,墩、台,柱,梁、板,墙,塔柱,悬臂浇筑梁、板,扶手,拱肋、拱桁、梁,拱波、板,桩,沉井,地道桥,栏杆、人行道板等。
(31-32页)
3 原标准7.5.2条(28页)“斜拉索的张拉应符合设计要求。
”涵盖了新规范17.3、17.4节的多条多款内容,对应17.5节17.5.10验收条也有5款内容。
2.2.2 本次修订(新规范)调整新增章节
1 新增章
本次修订新增章有“基本规定”,“施工准备”,“悬索桥”,“工程质量与竣工验收”4章。
2 保留章名(称谓)
本次修订保留原有“总则”、“砌体”“钢筋”3章名称
3 有关章名和章节结构调整
本次修订首先对原标准的章节(其余9章)或多或少均进行名称调整,以适应章节内容的需要。
例:
“基础工程”改称“基础”;“模板”改称“模板、支架和拱架”;“水泥混凝土构筑物(构件)”改称“混凝土”;“钢结构”改称为“钢梁”;“装饰”改称为“装饰与装修”等。
新规范有关章,涵盖的内容是原标准两个章节的内容。
例新规范“基础”章包括原标准“基础工程”和“土石方”两章内容。
3 原标准中的有关节,调整为章
原标准只有质量验收方面的规定,新规范为施工技术条款与质量验收标准两者之合并的规范性文件,尽可能的反映当前城市建桥技术发展需要。
例:
原标准测量(12.1节)扩为新规范“测量”一章。
同样“地道桥顶进(9.5节)”调整为“顶进箱涵”章,同样“其他(12.2~12.4节,桥面、人行道面铺装、变形装置、桥台、挡土墙泄水孔)”扩展为“桥面系”及“附属结构”章,同时调整挡土墙至CJJ1《城镇道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另外原标准水泥混凝土构筑物(第8章)和水泥混凝土构件安装(第9章),既有下部结构、又有上部结构、还有桥面系及附属工程;其内容包括了梁桥、拱桥、地道桥等全部工程项目,既有现浇及预制构件内容,同时还有斜拉桥的塔身内容;新规范均进行了相应调整,分别在9~22章节表述(钢梁、悬索桥除外)。
4 原标准中的有关条,调整为新规范“节”的内容
1)原标准其有的条的内容涵盖是较多的,例:
原标准8.0.5条“水泥混凝土构筑物(构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0.5的规定。
”其表中内容涵盖14项检验验收项内容:
基础,墩、台,柱,梁、板,墙,塔柱,悬臂浇筑梁、板,扶手,拱肋、拱桁、梁,拱波、板,桩,沉井,地道桥,栏杆、人行道板等。
2)原标准7.5.2条“斜拉索的张拉应符合设计要求。
”涵盖了新规范17.3、17.4节的多条多款内容,对应新规范17.5节17.5.10验收条也有5款内容。
5 编制工程资料避免重复
由于原标准中验收条涵盖的内容较多,在工程资料编制执行过程中,当编制《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对应原标准的“工序质量评定表”)将会出现过多的重复,例8.0.5条。
原标准的“工序质量评定表”由于没有“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填报栏,因此在填报时不会重复。
2.3 新增施工技术规定
2.3.1 施工技术规定
按照本次修订的要求《施工及验收规范》,新增了施工技术规定(节)。
本次新增技术规定节93节,新增技术规定条目574条、约6.6万字。
施工技术条款主要是依据建设部182号文、结合城市桥梁工程施工特点进行编制的。
2.3.2 编写原则
1 应规定需要遵守的准则和达到的技术要求以及采取的技术措施,不得叙述其目的或理由;
2 定性和定量应准确,并应有充分的依据;
3 纳入标准的技术内容,应成熟且行之有效。
凡能用文字阐述的,不宜用图作规定;
4 标准之间不得相互抵触,相关的标准条文应协调一致;
5 技术内容表达应准确无误,文字表达应逻辑严谨、简练明确、通俗易懂,不得模棱两可;
6 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应恰当。
2.3.3 对本次修订由繁至简的理解
本次修订新规范的过程是由初稿22万字到出版稿11万字的过程,是对建设部标准编制规定、编制原则不断深入理解、不断总结完善的过程。
本规范是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是城镇桥梁标准之一。
本规范定位于通用标准,因此各章节不宜编写过细,应有明确的技术要求,对地方标准和单项标准能起指导作用。
城市桥梁工程有多种标准(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37、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程CJJ69、城镇地道桥顶进施工技术规程CJJ74、预应力混凝土桥梁预制节段逐跨拼装施工技术规程CJJ/T111等,还有将要出版的有关城市桥梁工程防水、加固、抗震、耐久性等方面的规程规范)。
国标、行标、地标、企标等不同层次的标准,是保障城市桥梁工程顺利实施的基本条件,本次修订的《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一个行标,不可能涵养全部城市桥梁工程需要的内容,本规范之下还应有单项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支持,以适应具体条件、本地区、本企业的情况;同时也是保证企业自主权、企业利益的一个重要方面。
各项标准呈金字塔排列。
本次修订初稿包括内容越多、可能遗漏的问题趍多,方方面面都想涵盖,其结果是方方面面可能都有遗漏;本次修订初稿的有些内容,应是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包括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的内容;因此在出版稿中进行了较多删改调整。
2.4 新、旧质量检验标准的对照认识
2.4.1 验评分离、取消评定标准
1 取消内容
本次修订取消了原标准第2章“评定方法和等级标准”,取消了“质量评定”,取消了“等级”、“优良”。
新规范对工程质量、工程实体的检验只有“合格”、“不合格”两种判定结果。
原标准对工程质量评定是“合格”、“优质”两个等级。
“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
2 修改内容
将原标准“评定项目”,修改为“验收项目”
本次修订将原标准的单位工程、部位和工序三项评定项目,修订为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三项验收项目,同时新增加“子分部工程”和“检验批”新内容,确保与国标(GB50300)统一。
3 重新命名、重新划分
新规范对原标准的工程验收项进行重新命名、重新划分。
1)原标准
第2.0.2条 市政桥梁工程的工序、部位、单位工程应按以下规定划分。
工序:
按工序划分为:
土石方、模板、钢筋、预应力筋、水泥混凝土、桩基、沉井基础、钢结构、构件安装、砌体、装饰、其他工程等。
部位:
按主要部位划分为:
基础、下部结构、上部构造、桥面及附属工程等四个部位。
单位工程:
市政工程中的独立核算项目,应是一个单位工程。
2)新规范
新规范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等进行重新界定。
新规范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等各项划分原则进行确定(表23.0.1)。
2.4.2 新规范检验条目
本规范共计有验收条目138条、约4.2万字
本次修订将质量检查和验收标准放在最后一节,计有18节及最后1章,组成新的质量验收体系,以此规定城市桥梁工程质量验收的方法、程序和质量指标。
2.4.3 新规范质量检验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1 依据新国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规定,修订了城市桥梁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内容和程序。
1)本规范对施工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制度进行规定(2.0.9、2.0.10);
2)对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进行规定;(23.0.1)
3)对工程质量合格标准进行规定(23.0.2~23.0.8);
4)对验收组织、验收程序、验收条件进行规定(23.0.9~23.0.10)。
2 明确了每个检验条中的主控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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