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注意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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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注意事项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注意事项
关于《示范文本》封面
[解读]封面“编号:
GF-2000-0171”提示,2000年的《示范文本》是目前正在推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最新版本。
是正规印刷装订的,不是用订书机装订的,同时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字样。
目前法律并没有规定商品房买卖双方必须以《示范文本》签约。
但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3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必须向购房者明示上述《示范文本》。
这是为了防止在开发商单方制订的格式合同中设立合同陷井,欺诈购房者。
无论购房者是否以《示
范文本》签约,都应以自己签约的合同和《示范文本》对照,从而发现有无问题。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
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
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
X,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解读]此项实际是以《示范文本》签约的注意事项,未填写内容的空白处,应加盖空白”章或划掉,
以免日后填写其它内容。
另外,房产部门在办理房产证时,坚持要求买卖双方另行签订房产部门制订的非
《示范文本》合同,造成买卖双方存在两份合同。
为了避免发生纠纷,建议购房者为办证而在房产部门要
求签订的合同中特别约定,此合同仅限办证使用,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仍以原订合同为准。
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
码: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__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_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___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_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解读]提请购房者注意以下问题:
1、查询出卖人的营业执照,弄清出卖人是否具有商品房销售的经营范围。
2、查询出卖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弄清出卖人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没有资质的,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销售。
3、查清出卖人与开发商是否为同一人,即出卖人是否有权出卖正在销售之房产,有效办法是,核实出卖人与“四证”即《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的关系。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
日至年月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解读]应注意审查《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上的单位名称与出卖人的关系。
同时注意建设用地的用途、使用年限及来源。
如果是划拨用地、军用土地以及集体土地,必须改变土地使用的性质、用途,必须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和变更登记手续。
划拨用地,还必须补交百分之四十的地价款,否则,不能做为商品用地,购房者将无法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在实践中也有土地使用权被查封或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而发生诉讼的房产,这将对办理产权过户有影响,应谨慎购买此类房产。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
许可证号为。
[解读]该条关键是如何判断是“现房”还是“预售”?
“现售”是指所售商品房已竣工验收合格,而“预售”则是指正在建设中尚未竣工验收的商品房。
“现售”与“预售”的条件不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发生了纠纷之后,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销售:
其一、具备营业执照和房地产资质。
其二,取得土地使用权。
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
其四、竣工验收。
其五、拆迁安置已落实。
其六、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其七、物业管理方案已落实。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5、6条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预售:
其一、取得土地使
用权。
其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其三、工程量已达总投资的25%以上。
其四、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2条规定,没有预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许可证订立预售合同的无效。
第9条规定,故意隐瞒无预售许可证或提供虚假预售许可证的,导致合同无效,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特别提请购房者注意的是,除了核实相关证件上的单位与出卖人的关系外,必须核对原件,并要求出卖人在复印件上盖章。
在购房之初,就注意搜集与购房有关的证据。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座】【单元】【层】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解读]签订此条应注意的问题是:
1、附件一即平面图及附件二即公摊说明,很多合同都予省略,应坚持要求两附件。
2、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的规定,发展商在将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应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3、购房者实际签订的形形色色的购房合同中,只约定建筑面积,不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与公摊面积。
有的是因发展商自制的合同根本无此内容,有的是合同虽有此内容,但被发展商全部或部分划掉,故意不填,这都是对购房者不利的。
4、根据现行政策法律规定,关于公摊面积,购房者与发展商是可以协商确定的。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公摊面积。
5、有些购房合同,用语不规范,例如使用“实得建筑面积”这样不规范概念,从而引发面积纠纷。
建
议使用规范用语。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
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
(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千百拾万
千百拾元整。
4、。
[解读]特别提请购房者注意,如果选择非《示范文本合同》,又选择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必须在合同里做出明确约定,避免因计价方式发生纠纷,甚至因计价方式约定不明确而蒙受损失。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
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
(2);
(3);
(4)。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x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合同没有约定
[解读]合同有两项基本原则,即意思自治与合法原则。
合同有约定的,遵从合同约定的遵从法律规定。
关于面积确认及差异处理问题,在发展商自制的格式合同里,很少有约定,但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以及《示范文本》里,都做出了基本一致的详细约定,建议选择《示范文本》条款。
建议购房者在签订此条时,在选择《示范文本》关于“误差”约定的条款的同时,另行在补充协议里约定什么是“误差”,在什么情况下适用“误差”约定条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9条第二款规定:
“按套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
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
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相关尺寸在约定的误差范围之内,维持总价格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售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房屋面积误差,应是指“套型”与“尺寸”引起的。
如果不是因“套型”与“尺寸”引起的面积差异,不应算作面积误差。
《示范文本》对发展商分摊的公摊面积,以附件的形式,要求发展商详细告知购房者,这对制止售房面积欺诈防止大幅度面积缩水,无疑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建议使用《示范文本》以合同附件形式列出公摊面积的详细情况,同时约定,如果因误差以外的原因发生的面积纠纷,按发展商售房面积欺诈处理。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解读]《示范文本》里没有关于按揭付款的约定,如果选择银行按揭的付款方式,建议补充如下几项约定。
1、按揭付款的时间,即出卖人与购房者双方同意何时由银行按揭付款。
2、双方同意的按揭付款
时间与银行实际的按揭时间往往不一致,建议双方约定双方同意的按揭时间与银行实际按揭时间不一致的处理方式。
3、除了时间外,还有按揭金额。
双方约定的按揭金额也往往和银行实际的按揭金额不一致甚至不能贷款,建议双方约定在两者金额不一致及不能贷款的情况下的处理方式。
23款规定:
“商品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方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还买受人。
4、关于按揭付款,除出卖人与购房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
商品
有约定外,按揭银行也要和够房者签订按揭合同或贷款合同,这样由原来单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又引申出来了另一法律关系即按揭贷款关系。
购房者为了购得房产必须同时履行两个合同,在两个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发生出卖人、购房者甚至按揭银行违约的情况。
一旦一方出现违约,必定导致两个合同履行障碍。
上述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消、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25条第2款规定:
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消、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和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此时,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显得尤为重要。
建议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按揭合同时,都要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
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解读]购房者应注意以下问题:
1、逾期付房的违约责任应与逾期交房款的违约责任对等。
2、出卖
人解除合同的逾期日期应合理。
3、如果只按揭付款,还应约定出卖人解除合同导致按揭合同也无法履行的相应的违约责任。
《示范文本》对此无规定,建议购房者补充约定。
4、此种情况除应在《商品房买卖
合同》里做出约定外,还应在按揭合同里做出约定。
按揭合同一般都是按揭银行自制的格式合同,对此往往也无约定,建议购房者补充约定。
5、除出卖人提供保证的按揭合同外,按揭银行制定的格式按揭合同里,只有按揭银行与购房者双方。
按揭合同是为购房合同服务的,购房合同的履行顺利与否,直接关系到按揭合同的履行,反之亦然。
因此,建议购房人、出卖人、按揭银行三方签订按揭合同。
6、违约责任的
约定要合理,不能过高,过高当事人无法承受;也不能过低,过低对当事人双方起不到应有的制约作用,丧失了签订合同的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
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金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虽然违约金过高过低可依法纠正,但并不是自动纠正,一般是通过诉讼途径加以纠正的。
7、《合同法》第67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这就是《合同法》上的“后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如果出卖人逾期交房,或交房不符合合同约定,购房者有权不付房款。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2、___
3、
[解读]这是至为重要的一条,也是实践中发生纠纷最多的一条。
建议购房者签订此条时注意以下问题:
1、该条规定了4种交付使用的条件,但每一种交付使用的条件在法律上的规定并不十分明确,这是关于此条大量发生纠纷的原因所在。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第二款规定: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部门或单位进行验收。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资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十)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鉴于“房屋验收合格”及“房屋综合验收合格”的概念并不十分明确,现行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取得何种文件是“验收合格”及“综合验收合格”,建议购房者不要选取《示范文本》中的选择,另行单独做出明确具体的约定。
关于毛坯房的验收,《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第三条规定:
“初装饰是指住宅工程户门以内的部分项目,在施工阶段只完成初装饰。
房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房屋进行再装饰,按城市房屋装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规定:
“再装饰的工程完成后,均应按国家和当地规定标准,由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报竣或交付使用”。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初装饰验收不等于建筑工程验收,也不能
代替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其法律含义,仅限于可以交付购房者进行二次装修。
但在实践中,很多发展商以初装饰验收代替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欺骗购房者,应引以为戒。
房屋的交付条款,不仅关系到交付的期限、交付的责任、交付的质量等问题,还事关办理房产证、交付房款等合同关键条款的执行,鉴订好合同交付条款意义十分重要。
在鉴订此条另需注意的问题是,发展商往往在自制的格式合同中,将不属于不可抗力交房的情形也列入不可抗力条款,以此减轻或免除其逾期交房违约责任,购房者应注意对此提出异议。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
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
违约金。
2、。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交付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如果双方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发生纠纷以后,将按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逾期交房除承担违约金及陪偿损失之责外,购房者还有权解除购房合同。
解除购房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也首先尊重合同当事人自己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前述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出卖人延迟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延迟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的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催告并不是解除购房合同的法定程序,如果当事人合同有约定可以直接解除购房合同,就可以不催告。
催告解除购房合同,只是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解除购房合同的程序。
该条司法解释第二款规定: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合同的期限是,催告的,为三个月;没有催告的,自有权解除之日起一年内。
合同第七条的注意事项,也同样是该条的注意事项。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3);
(4);
(5);
(6);
(7)。
15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
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解读]应注意以下问题:
1、该条约定了两种变更,一种是规划变更,一种是设计变更。
设计的变更,直接影响房产的户型、朝向、尺寸等,购房者一般较易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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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买卖合同 签订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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