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培训会议记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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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培训会议记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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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培训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
内容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制度
时间
2018年3月16日
地点
大会议室
主持人
XXX
记录人
XXX
参会人员
全体临床医护人员
会议内容: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制度
一、总则
(一)为加强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四)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
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1.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2.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
(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
(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药剂科制定,报医务科备案。
二、组织机构职责
(一)院长是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在药事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医务、药学等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各临床科室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三)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审议我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3.对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检测,定期分析、评估、上报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4.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宣传教育。
(四)临床药师负责对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一)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二)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我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省厅备案。
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
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不得采购。
(三)严格控制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
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
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
(四)确因临床工作需要,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超过规定的,应当向省厅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
(五)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并与每次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厅备案。
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六)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机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品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七)抗菌药物由药剂科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临床上不得使用非药剂科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八)因特殊治疗需要,需要用我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抗菌药物的,可用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剂科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
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
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我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每半年将抗菌药物物临时采购情况向省厅备案。
(九)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1.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剂科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
2.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药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3.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的,临床科室、药剂科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
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医疗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更换意见经药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4.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十)处方权限:
1.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2.具有中级以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3.具有初级以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4.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格化管理的培训。
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
(十一)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应当包括:
1.《药品管理》、《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处方集》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
3.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特点及注意事项。
4.常见细菌的耐药趋势与控制办法。
5.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止。
(十二)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
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棉衣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十三)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
1.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2.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制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剂科门等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药师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十四)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
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十五)制定并严格控制门诊医师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
(十六)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分析我院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当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十七)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
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未出具前,可以根据当地和我院细菌耐药监测情况经验选用抗菌药物,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出具后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十八)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并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1.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当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相应科室医务人员。
2.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当慎重经验用药。
3.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当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4.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当暂停针对此目标细菌的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在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
(十九)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内部公示和报告制度。
1.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内部公示;对排名后位或者发现严重问题的医师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2.按照要求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汇总,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每年报告一次;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每半年报告一次。
(二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抗菌药物合理应用。
(二十一)对以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异常情况开展调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
2.半年内使用量始终居于前列的抗菌药物;
3.经常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
4.企业违规销售的抗菌药物;
5.频繁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抗菌药物。
(二十二)加强对抗菌药物生产、经营企业销售行为的管理,对存在不正当销售行为的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暂停进药,清退等措施。
四、监督管理
(一)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络,实现与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络互联互通,开展抗菌药物使用监测,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市卫生局提交上一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情况报告。
按照要求向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络报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数据信
(二)通过细菌耐药监测网络报送耐药菌分布和耐药情况等相关信息。
(三)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定期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作为医师定期考核、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成绩考核依据。
(四)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器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五)医师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处方权:
1.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的
2.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
3.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药师调剂资格
(七)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在六个月内不得恢复其处方权和药物调剂资格。
五、法律责任
(一)医务人员索取、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务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据国家有关管理法规进行处理。
(二)医师由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2.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
3.使用我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药师由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
2.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
3.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的。
(四)医务人员违反《药品管理法》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会议记录
内容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组织实施细则
时间
2018年6月15日
地点
大会议室
主持人
刘向阳
记录人
张莉
参会人员
全体临床医护人员
会议内容: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组织实施细则
一、目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是指以促进抗菌药物安全、有效、经济使用为目的,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的采购供应、处方开具、药品调剂、临床应用和监测等全过程所开展的各种监督管理、教育培训、技术支持与持续改进工作。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为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在药事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日常工作由医务部门负责。
(一)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组成:
组长:
刘向阳
副组长:
刘华勇张旭涛
组员:
张晓颖孙小美孙吉楠贾绍华滕红艳张彩蓉刘建威
(二)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职责
1.贯彻执行抗菌药物使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制定我院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2.制订我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文件并组织实施。
3.对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4.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抗菌药物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教育培训,组织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知识的公众宣传教育工作。
(三)各部门职责
1.医务科
负责并组织专家对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会诊指导与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对全院医务人员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相关知识的学习、培训和考核。
组织检查和评价临床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
2.药剂科
积极配合临床和各职能科室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管理工作。
及时为临床医务人员提供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管理的有关信息。
提供医院单品种用药总量监控公示情况、医师用药情况、医师合理用药评价的相关数据及分析报告。
设置两个以上抗感染专业临床药师,组织临床药师参与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相关工作,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每月(季)负责对以下工作内容上报工作:
(1)全院抗菌药物临床使用情况分析;
(2)门诊处方使用抗菌药物的点评及情况分析;
(3)住院用药医嘱中使用抗菌药物的点评及情况分析;
3.检验科
每月将各临床科室标本送检率、院内感染的病原菌分布及药敏情况报送医务部、医院感染管理科、药剂科。
对住院病人的细菌培养及耐药情况按月、季做详细监测分析,并将常见致病菌(如:
革兰阴性杆菌中包括大肠埃希菌、铜绿假单胞菌、鲍曼不动杆菌、肺炎克雷伯杆菌、阴沟肠杆菌、嗜麦芽窄食单胞菌,革兰阳性球菌包括金黄色葡萄球菌、表皮葡萄球菌、溶血葡萄球菌、粪肠球菌、屎肠球菌等)的耐药情况及时报告给医务科、医院感染管理科。
4.医院感染管理科
定期到检验科了解细菌培养情况,及时了解医院感染动向,并将耐药菌情况及时向临床医生反馈。
每季度将医院病原学监测和耐药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分析,并根据病原菌变迁、耐药现象与抗菌药物应用情况,提出对抗菌药物应用品种的干预措施。
5.临床科室
各临床科室成立由科主任负责的抗菌药物管理小组,科主任及医疗组长定期检查本科、本组使用抗菌药物的医嘱,及时发现抗菌药物使用不合理之处,予以指导和组织整改。
临床科室抗菌药物管理小组每月要对本科室20%应用抗菌药物的病历进行评价。
(四)加强抗菌药物遴选、购用的管理
1.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临床诊疗指南、临床路径等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技术规范,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的管理。
2.抗菌药物由药剂科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剂科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3.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
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4.医院定期对抗菌药物目录进行全面梳理,清退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和违规促销的抗菌药物品种。
严格控制抗菌药物购用品规数量,抗菌药物品种不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类(含复方制剂)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超过5个品规。
5.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制度。
(1)根据临床需要,需变更已列入医院采购目录以内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和生产企业者,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剂科提出意见后,报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2/3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会审核,经药事会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但要保持采购供应目录内的抗菌药物总品种数不变。
(2)因临床特殊需要,需长期应用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超出医院抗菌药物采购供应目录者,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进行论证、报药事会审核同意,并向卫生厅提出申请,经卫生厅核准同意后,按遴选程序引进。
(3)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要而临时使用医院采购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临时采购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的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医院药事会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讨论通过后,由药剂科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
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次数不超过5次。
如果超过5次,要讨论是否列入医院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内。
但要保持采购供应目录内的抗菌药物总品种数不变。
严格控制申请临时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和数量,对同一临床科室在1个月内连续2次以上申请临时采购同一品种抗菌药物时,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应当进行调查,决定是否同意继续临时采购或者列入常规药品采购程序。
(五)严格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我院的抗菌药物分级目录,对不同管理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进行严格限定。
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使用抗菌药物和特殊使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程序。
全院临床医师经过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培训考核合格后,医院根据其职称和工作需要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
医院对抗菌药物实行三级管理:
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特殊使用抗菌药物。
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由住院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处方;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由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开具并有相关医疗文书记录和签名;特殊使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经医院药事会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认定的会诊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并有相关医疗文书记录和签名,门诊处方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并应做好相关记录。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丰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肝病科、呼吸内科、重症医学科等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临床药师担任。
(六)加强氟喹诺酮类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
1.须严格掌握氟喹诺酮类药物的临床应用指征。
氟喹诺酮类药物的经验性治疗可用于肠道感染、社区获得性呼吸道感染和社区获得性泌尿系统感染,其他感染性疾病治疗要在病情和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逐步实现参照致病菌药敏试验结果或本地区细菌耐药监测结果选用该类药物。
2.外科围手术期预防用药应严格控制使用。
3.对已有严重不良反应报告的氟喹诺酮类药物要慎重遴选,使用中密切关注安全性问题。
(七)加强对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规范化管理相关文件要求内容和抗菌药物使用知识的培训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抗菌药物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应至少包括:
1.《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中国国家处方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及管理制度;
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4.细菌耐药与抗菌药物相互作用;
5.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八)严格控制抗菌药物使用率和使用强度
住院患者的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门诊患者的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40DDD(限定日剂量)以下;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30%;住院患者外科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控制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
(九)定期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与评估工作
根据医院工作实际,每季度进行一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
分析我院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的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使用量异常增长、使用量排名半年以上居于前列且频繁超适应症超剂量使用、以及频繁发生药物严重不良反应的抗菌药物,医院采取通报、停用、清理等措施进行干预。
(十)加强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和细菌耐药监测工作
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病原微生物监测和细菌药敏试验的水平,确保准确、快捷出具药敏试验结果。
临床医师要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努力达到接受抗菌药物治疗住院患者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低于30%的目标。
积极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每季度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针对不同的细菌耐药水平,采取不同应对措施。
1.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相应科室医务人员。
2.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临床医师应慎重经验用药。
3.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临床医师应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4.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医院暂停该类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其临床应用。
(十一)落实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制度
医院组织感染、药学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进行专项点评工作。
每月选择全院部分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数量不低于25%)重点进行检查。
每名医师的处方或医嘱不少于50份,重点抽查感染/肝病科、呼吸内科、重症医学科、外科等临床科室以及I类切口手术和介入医学科医师处方。
根据处方点评结果,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问责,对其所在科室的科主任提出警告,并将点评结果纳入科室医疗质量、绩效考核以及职称晋升、评优选先体系中。
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并处以超常处方药费10倍罚款(从责任人奖金中扣除);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并处以超常处方药费10倍罚款(从责任人奖金中扣除)。
(十二)加强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
临床药师要根据卫生部相关文件要求参加临床科室日常性医疗查房和会诊工作,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围手术期的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指导,审核用药医嘱或处方,协助临床医师做好药物鉴别遴选工作。
(十三)利用医院信息化建设平台,加强抗菌药物应用信息化管理
积极利用我院电子病历和HIS系统电子医嘱,促进我院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信息化管理。
实施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在线申请、处方或医嘱在线审核监测、抗菌药物用药医嘱自动停止时限控制系统等手段,加强对抗菌药物应用的监管。
(十四)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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