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防洪防潮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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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防洪防潮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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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防洪防潮应急预案
北海市防洪防潮应急预案
1总则
编制目的
为使我市防洪、防潮工作有序、高效、科学开展,全面提升防御洪水、暴潮能力和社会公共应急管理水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北海提供有力的保障,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2.2、《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气象预警信号发布规定》;
1.2.3、《北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3工作方针与工作原则
坚持“有灾无灾按有灾准备,大灾小灾按大灾防范”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工作方针。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防汛抗旱并举的原则;坚持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防汛,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坚持“防避抢”相结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坚持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
1.4工作目标及任务
坚持以人为本,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首要目标,科学防控,确保各类水库、重点海河堤防、近海作业人员和居住在低洼地带、危房以及易出现山洪与地质灾害地区的群众的防洪、防潮、防山洪、防地质灾害安全,最大程度减轻洪、潮、涝灾害造成的损失。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发性洪、潮、涝等自然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海啸或地质灾害的防御工作,按照《北海市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预案》和《北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处置。
2区域概况
2.1地理位置与行政区域
北海市地处广西南部,北部湾东北岸,位于东经108°50'~109°47′,北纬20°26′~21°55′,由大陆区和海岛两部分组成,总面积3337平方公里,其中涠洲岛距市区正南方约21海里处,面积24.74平方公里;斜阳岛位于涠洲岛东南约9海里处,面积1.89平方公里。
北海市辖一县三区(合浦县、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21建制镇,2个建制乡和7个街道办事处,共343个村委会和83个社区居委会;2007年,全市总人口156.32万人,其中市区人口58.15万人。
2.2气候特征
℃,年均蒸发量为1769.1毫米,年均降雨量约毫米,降雨量最多年份为2008年2862.9毫米,最少年份为1962年,雨量仅849毫米;降雨集中期为4~10月,约占全年雨量的89%,7~8月雨量呈高峰状态;暴雨天数年均8.8天,最大日降雨559.6毫米(1971年5月30日)。
全市共有大小河流93条,河流总长558公里,集雨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21条,南流江是全市最大的河流,干流全长287公里,其中境内河长102.5公里,多年平均最大流量281m3/s,多年平均最小流量53.7m3/s。
全市海岸线总长500.13公里,约占广西海岸线长度的31.36%,是西太平洋、南海台风登陆我国的主要地区。
据统计,平均每年影响或登陆我市的台风有2.7个,每年6~9月为台风活动频繁期,台风往往带来狂风、暴雨,引发沿海风暴潮、洪涝和山洪灾害,有时还伴随强对流天气(如龙卷风等),从而导致一系列次生灾害,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3防御重点及防御工程现状
防御重点
党政机关要地、部队驻地、城市经济中心、电台、电视台等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水库、城市交通要道、铁路、机场、港口、海河堤等重要设施,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生命线工程设施,重要有毒害污染物生产或仓储地,海上船只及近海作业人员、居住沿海、沿江低洼地带的群众、城区易积水交通干道及危房、稠密居民区、群众密集场所等。
防御工程现状
海河堤是我市防洪防潮的重要基础设施,全市海河堤防总长578.79公里,保护耕地48.86万亩,保护人口69.04万人。
这些堤防工程大多数是建国前修建的,建国后虽经加固整治,但达标海堤只58.97公里,占海河堤总长的10.19%。
绝大部分海河堤仍然普遍存在工程质量差、标准低、工程老化、防御能力低的情况。
我市现有水库37座,其中大型水库3座:
小江水库、旺盛江水库、洪潮江水库,中型水库4座:
清水江水库、牛尾岭水库、闸口水库、石康水库,小
(1)型水库14座,小
(2)型水库16座,这些水库大多数建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年久失修,放水涵管老化,渗漏严重,统计至2008年底,全市共有二类水库9座,三类病险水库22座,因此,确保水库安全度汛是我市汛期防防洪工作的重中之中。
3防汛指挥机构及职责
3.1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是我市防洪防潮工作的应急组织和指挥机构。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简称市防汛办,联系电话:
2053393、2073511,传真:
2053052,2078632),属常设机构,挂靠市水利局。
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指挥长:
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副指挥长:
由北海军分区一名副司令员、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利局局长、市农业局局长、市水产局局长、市建委主任、市气象局局长担任。
成员:
市应急办、市水利局(市防汛办)、市委宣传部、市交通局、北海供电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气象局、市国土资源局(海洋局)、市广电局、市教育局、市旅游局、北海海事局、交通部南海救助局北海基地、市供销社、电信北海分公司、北海无线电管理处、广西海洋监测预报中心、广西运德集团北海汽运公司、新奥海洋运输有限公司、市港务局、中石化北海石油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北海分公司、合浦县人民政府、海城区人民政府、银海区人民政府、铁山港区人民政府、合浦水库工程管理局、市水利工程管理处、洪潮江水库工程管理局、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处等单位的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具体组成人员名单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于每年3月底前另行下文明确。
各县(区)相应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洪防潮工作。
3.2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防汛抢险救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相关决定、指令;在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防潮抗灾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其职责是:
及时掌握全市汛情、工情、险情、灾情,对外发布灾情报告;提出防洪防潮与抗灾救灾工作参谋意见,及时下达指挥部的调度命令,督促检查各项防洪防潮抗灾救灾措施的落实;负责市级防汛抢险物资、器材的组织储备、调运,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抢险物资、器材的储备、管理和建立抢险队伍的工作;处理好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的日常业务。
3.3成员单位职责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下述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防洪、防潮、防山洪、防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3.3.1市应急办:
负责协调、督促全市防洪、防潮、防山洪、防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期间的应急管理工作。
3.3.2市水利局(市防汛办):
归口管理全市防洪排涝工程,负责检查指导、督促海河堤防、水库、闸坝、水电站等各类防洪工程和行洪河道的运行安全及供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转,防洪兴利调度,制定并监督实施水利工程防汛措施以及负责水利工程岁修和应急处理与水毁工程修复工作。
协助指挥部做好相关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3.3.3北海军分区:
负责组织协调驻市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的抢险救灾工作;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和广西军区的命令,组织参加重大的抢险救灾行动。
3.3.4市农业局:
负责组织指导农业生产的防洪、防潮、防山洪、防地质灾害抗灾救灾工作,按照指挥部的要求,提出“三农”(农业、农村、农民)受灾救助措施;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受灾信息并上报指挥部,负责农业生产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剂、管理和灾后生产恢复工作。
3.3.5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港口、码头和为渔业生产服务运输船舶的安全生产监督和调度,以及水产养殖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在防御洪水、暴潮期间,组织指挥所管辖渔业生产人员撤离上岸,协助政府做好渔业船舶、人员遇险救助等工作;督促县区做好渔业生产防御洪水、暴潮各项工作。
3.3.6市建委:
负责检查指导、督促建筑工地、城区危房、沿街广告牌等防洪、防潮、防山洪与地质灾害的安全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城市防洪规划和城市排涝工作;组织抢险队伍、准备抢险救灾物资、设备与交通工具;当出现险情时,按市建委防汛抢险救灾预案组织实施,并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3.3.7市气象局:
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对汛期和汛期内一定时期的天气形势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测,及时作出预报,遇有可能影响我市的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时,要及时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和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跟踪、加密预报。
3.3.8市委宣传部:
正确把握全市防洪、防潮、防山洪、防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宣传工作导向,及时指导、协调、督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抢险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和涉外信息发布、涉外新闻采访等协调工作(按:
指挥部的相关防灾抗灾指令和灾害性天气预报要在有关媒体上滚动播出)。
3.3.9市交通局:
做好公路(桥梁)、水运交通设施的防汛抢险工作,制定、实施抢险救灾交通保障预案,协调保障应急车辆;做好抢险物资、人员及设备的运输工作;抢修水毁的道路(桥梁),保障抢险救灾交通运输的顺畅。
3.3.10北海供电局:
负责防汛抢险救灾用电保障工作,做好防汛抢险救灾期间的电力调度,组织好抢险队伍,及时抢修被毁坏线路,排除供电故障,汛期要优先保障市委、市政府、各级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和水库等各重大防汛工程的正常用电。
3.3.11市公安局:
负责维护防风抗灾救灾社会治安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以及破坏防洪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理因防洪抢险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
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保障防汛抢险救灾的顺利进行。
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带的群众和海上渔排、渔船、近海作业人员。
雨天要加强对交通要道的交通安全管理。
3.3.12市财政局:
负责防汛抢险救灾应急资金的筹措协调工作,与相关部门共同向上级争取抢险救灾经费。
按照指挥部的指令,及时会同防汛部门制定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给有关单位和部门调拨抢险救灾资金并监督使用。
3.3.13市民政局:
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区组织灾民紧急转移,做好灾民的生活安置和灾后灾民的生活救济与重建家园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救灾捐赠款物、储备生活救助物资;组织核查灾民受灾情况和救灾信息,并及时报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3.3.14市卫生局:
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及时奔赴到灾区和抢险现场,抢救伤病人员,组织和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3.3.15市发展改革委:
指导防洪防潮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重点防洪防潮工程、主要流域治理项目建设、计划的协调安排。
制订落实1万人10天的粮油应急供应计划,储备(或代储)防汛紧缺物资,并将计划报指挥部备案,在防汛抢险救灾时供指挥部调用。
3.3.16市商务局:
负责组织、指导商贸企业做好防洪、防潮、防涝、防山洪地质灾害工作。
制订落实防汛抢险救灾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计划,其中:
雨衣2000件,照明手电筒1000支,手电筒电池1万只,并将计划报指挥部备案,在防汛抢险救灾时供指挥部调用。
3.3.17市国土资源局(海洋局):
负责地质灾害防御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隐患点进行监测,落实预防措施;编制地质灾害防御方案,组织专业技术队伍,排除险情,协助抢险救灾以及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
在汛情紧急时,解决应急措施所需的取土占地;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防洪、防潮、防山洪地质灾害工作。
3.3.18市广电局:
负责组织指导各级电台、电视台开展防汛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准确向公众发布或滚动播报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定的防汛抢险救灾动态,宣传防汛抢险、救灾以及自救知识,为我市防汛抗灾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声像资料的汇编、整理和保存工作。
3.3.19市教育局:
负责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做好防洪、防潮、防山洪地质灾害工作;做好教职员工及学生(包括幼儿园学生)的防汛宣传教育,增强防灾抗灾意识;监督、指导全市学校做好危险校舍的维修加固;落实洪水、暴潮、山洪地质灾害影响期间学校停课制度和校舍安全措施,组织、指导各学校撤离居住在危险校舍的人员,确保教职员工及学生的安全。
3.3.20市旅游局:
负责督促落实旅游景区、景点做好防洪、防潮、防山洪地质灾害安全措施,做好游客的防洪、防潮、防山洪地质灾害安全及转移安置工作。
3.3.21市供销社:
负责防汛抢险和救灾物资的供应,储备编织袋30万只、麻绳5万条、锄头1万把、铁铲1万把、泥箕0.5万对、铁丝3000公斤,在防汛抢险时供指挥部调用。
3.3.22北海海事局:
负责督促检查在港的交通运输船舶落实防洪防潮措施,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搜寻救助海上遇险船舶、人员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3.3.23交通部南海救助局北海基地:
负责组织对海上遇险船只、人员进行搜寻救助工作。
3.3.24电信北海分公司:
负责做好汛期通信保障工作。
协调中国移动北海公司、中国联通北海公司等组织好通讯抢修队,在恶劣天气情况下,保证通信公网的畅通;必要时,在抢险现场架设专用网,保障市委、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抢险救灾指挥调度的正常通信。
3.3.25北海无线电管理处:
加强无线电管理,保障各级防汛专用指挥网和其它与防汛工作有关专用网的畅通。
3.3.26广西海洋监测预报中心:
负责风暴潮的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
及时对海洋灾害形势作出分析预测,向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风暴潮预报、海浪预报、潮汐资料等信息,为防灾减灾提供技术支持。
3.3.27广西运德集团北海汽运公司:
协助作好防汛抗灾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车辆运输保障,安排大货车5辆、小货车3辆,供指挥部应急时调用。
3.3.28新奥海洋运输有限公司:
做好管辖船舶的防潮工作,协助做好防汛救灾人员、物资及设备的抢运工作,安排抢险救灾船只3艘供指挥部调用。
3.3.29市港务局:
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港口、码头做好防汛救灾工作,做好船只进港防潮和防汛救灾人员、物资及设备运输的组织协调工作;安排拖挂车2辆、抢险救灾船只4艘供指挥部应急时调用。
3.3.30中石化北海石油分公司:
储备汽油50吨、柴油50吨;制订调运计划汽油100吨、柴油100吨、润滑油5吨,在防汛抢险时供指挥部调用。
3.3.3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北海分公司:
及时做好受灾地区的财产理赔工作。
3.3.32合浦水库工程管理局、市水利工程管理处、洪潮江水库工程管理局:
负责所属范围水库及灌区的防洪、防潮、防山洪地质灾害工作,制订水库防洪应急预案,做到一库一案,并落实好各项防汛抢险措施,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度汛。
3.3.33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处:
负责所管辖的城区排涝及海堤防护工作,落实各项抢险措施,出现险情,及时抢护。
3.3.34各县区人民政府:
负责组织领导和指挥本辖区防洪、防潮、防山洪、防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制订防汛抢险预案,落实各项防御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成员单位必须根据本辖区、本单位的职能和承担的任务相应设立防汛救灾指挥机构,制订和完善本辖区、本单位的防洪、防潮应急预案,于每年四月二十日前报市防汛办备案。
4预测与预警
4.1监测与报告
气象部门负责降雨的监测和预报工作,并及时将降雨过程、范围、强度等信息,以天气报告或重大气象信息快报的形式书面报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海洋部门负责做好暴潮和海浪的监测和预报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山洪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工作;水利部门负责水工程的监测预报工作;其他部门做好相关的监测预报工作,并及时将信息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并通报相关部门。
各级防汛抗旱部门负责收集、整理灾情,并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部门。
4.2预警
预警主要针对降雨、洪水、暴潮等超过一定的标准而向社会所进行的警示活动。
4预警及发布:
气象部门负责降雨的预警,发布有关降雨信息;市防汛办负责与水文等部门联系,发布江河水情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海洋监测部门负责暴潮、海浪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国土部门负责山洪、地质灾害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水利部门负责水工程安全及城区易涝区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建设部门负责城区市政公用(给排水外)设施、城区直管公房危房等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各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汛情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水产部门负责水产养殖、渔船防洪防潮等方面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交通部门负责公路、港口、航道、渡口、码头等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其他部门做好职责内相关的报警与预警工作;新闻宣传部门组织电视台、电台、北海日报社等新闻媒体及时向公众发布或滚动播放气象、海洋部门的预警信息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洪、防潮、防山洪地质灾害紧急通知等。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接警和处警,发布处警指令,同时视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预警等级:
根据降雨、洪水或暴潮可能影响的程度和范围,预警等级分Ⅳ、Ⅲ、Ⅱ、Ⅰ四级标准,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
4.1Ⅳ级预警: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预警:
1.土地含水量已饱和,而且预报未来24小时内有可能成灾害的大雨过程。
2.预报潮位接近警戒潮位(北海港,潮基,铁山港,冻结)。
3.全市7座大中型水库之一的水库水位上升至汛限水位,而且库水位在继续上升或库区正在降雨。
4.2Ⅲ级预警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预警:
1.预报未来24小时内有可能造成较大灾害的暴雨过程。
2.预报潮位超过警戒潮位(北海港,潮基,铁山港,冻结)。
3.南流江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常乐站,85基面)。
4.全市7座大中型水库之一的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而且库水位在继续上升或库区正在降雨。
4.3Ⅱ级预警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预警:
1.预报未来24小时内有可能造成较大灾害的大暴雨过程。
2.预报潮位达到20年一遇高潮位(北海港m,潮基,铁山港,冻结)。
3.南流江水位接近危险水位(常乐站m,85基面)。
4.全市7座大中型水库之一的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而且库水位在继续上升或库区正在降雨。
4.4Ⅰ级预警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预警:
1.预报未来24小时内有特大暴雨过程。
2.预报潮位超过20年一遇高潮位(北海港m,潮基,铁山港,冻结)。
3.南流江水位超过危险水位(常乐站m,85基面)。
4.全市7座大中型水库之一的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而且库水位在继续上升或库区正在降雨。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1.1进入汛期(4月1日至9月30日),我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潮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5.1.2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当地的防洪、防潮、排涝、防山洪、防地质灾害和抗灾救灾工作,并将情况上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5.1.3市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因洪涝、暴潮、山洪、地质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防止灾害蔓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5.2应急响应级别及启动条件
根据降雨、洪水或暴潮可能影响的程度和范围,与预警级别相对应,应急响应分Ⅳ、Ⅲ、Ⅱ和Ⅰ共四级。
各级应急响应预警级别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本预案有关规定启动。
5.3应急响应行动
Ⅰ级应急响应为最紧急响应,其次是Ⅱ级、Ⅲ级,Ⅳ级为最低级响应;每级响应行动包含低级别应急响应的所有内容。
5.3.1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Ⅳ级预警时,采取下列相应的应对措施:
5.1防御降雨过程Ⅳ级响应
1.市防汛办要及时部署防御大雨过程工作;各级防汛指挥中心及各相关单位要加强24小时值班,及时掌握雨情、水情、工情,通知有关部门做好防洪排涝各项工作。
2.各级行政责任人要上岗到位,指挥和总署本辖区、本部门的防大雨工作。
3.气象部门:
要密切监视强降雨过程以及发展变化情况,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4.水利部门加强对水库、堤围、涵闸、干渠等水利工程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迅速处理,同时要加强与水文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水情,做好江河及水库洪水调度工作。
5.市建委、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和相关部门做好城区排涝各项准备工作。
6.国土部门加强对易发生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山洪地质灾害地区的监控,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警示标志,及时落实好防范措施。
7.各新闻媒体要及时发布气象信息。
8.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9.各级政府要做好转移居住在低洼地带群众的准备工作。
5.2防潮Ⅳ级响应
1.市防汛办要及时部署防潮工作;各级防汛指挥中心及相关单位要加强24小时值班,及时掌握潮情、工情及海浪、增水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做好防潮各项工作。
2.各级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指挥和部署本辖区、本部门的防潮工作。
3.海洋部门要加强对潮情的监测预报,及时将潮高、海浪、增水等相关的情况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有关单位,并针对当前的情况提出防御工作建议。
4.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对堤围、涵闸等防潮设施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迅速处理。
5.港务、水产等相关部门要落实在港船舶及港口、码头的安全措施,确保船只和人员的安全。
6.各级政府和农业、水产等部门做好沿海农作物、咸淡水养殖及其他经济作物的防护措施,减少损失,做好近海及滩涂作业人员的安全工作。
7.旅游部门加强宣传,通知各旅行社、旅游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点)做好各项防潮准备工作。
8.沿海各乡镇要及时启动乡镇干部联系近海作业人员制度,通知近海作业人员及时撤离。
9.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有关工作。
5.3水库防洪Ⅳ级响应
1.市防汛办要及时部署水库防御洪水工作;各级防汛指挥中心及南流江沿江和水库下游各乡镇要加强24小时值班,及时掌握水情、工情,通知有关部门做好防洪各项工作。
2.气象部门要做好气象的监测预报工作。
3.水库管理单位要加强值班、观测、检查、巡查、防守工作,发现险情立即报告、迅速处理,并适时启动水库防洪应急预案;做好水库排洪准备工作,检查闸门启闭设备和水库上下游排洪安全情况,水库排洪前要提前通报下游行洪区所属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排洪。
水库需要排洪或在排洪期间需增加或减少排洪量时,除及时向具有调度权的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外,同时要提前向辖区政府和有关单位通报。
4.辖区所在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做好群众转移准备工作。
5.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2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Ⅲ级预警时,采取下列相应的应对措施:
5.1防御降雨过程Ⅲ级响应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坐镇指挥中心指挥,组织会商并部署防御暴雨过程工作。
派出工作组到一线检查、督促和落实各项防御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上岗带班,指挥本辖区、本部门开展防御工作;市防汛办及时传达、贯彻、落实领导防御暴雨工作的指令,密切注视雨情、水情、工情,掌握当前防御暴雨工作情况,督促县区和有关部门落实防御措施。
2.气象部门密切监视降雨过程以及发展变化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降雨和降雨过程对我市的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灾害等信息,必要时派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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