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应急反应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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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应急反应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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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应急反应手册
前言
1.内容简介
根据ISM规则的要求,公司针对船舶可能发生的应急情况编写了本手册,旨在指导发生事故的船舶进行自我救助,并得到岸基的支持。
本手册可作为船舶应急行动训练时的学习材料,还可充实在各类应变演习的模拟方案内,有利于提高应急训练和演习的水平。
2.参考资料
2.1.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及相关文件选编(交通部安全监督局)
2.2.船艺(大连海事大学)
2.3.船舶使用安全手册(交通部交通安全委员会)
2.4.训练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5.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
2.6.航海问答(交通出版社)
火灾、爆炸应急反应处理程序
1.职责
1.1.船长是船舶发生火灾时的总指挥,按照火灾发生的部位发出警报。
并负责立即向最近的海事主管机关和公司报告。
并在24小时内以文字报告形式,报主管海事机关。
1.2.大副(值班驾驶员)或轮机长(值班轮机员)现场指挥,并将现场火灾情况随时报告船长。
1.3.各岗位按照“应变部署表”规定的任务立即到现场灭火。
1.4.公司接到应急报告后,根据报告的内容参照本章4指导船舶控制火情。
2.报告内容
2.1.船名、呼号;
2.2.事故发生时间和船位,若为港内,报告具体码头、泊位或锚地名称;
2.3.当时气象、海况和潮流;
2.4.起火部位、燃烧性质、火势范围和蔓延方向;
2.5.火场周围情况,有无易燃易爆品;
2.6.是否有人员伤亡;
2.7.船舶动力、消防水泵、发电机是否正常;
2.8.货物种类、数量;
2.9.船舶有无沉没的危险,是否需要紧急援助;
2.10.是否有污染水域的可能;
2.11.保持通讯畅通或约定下次通话时间。
3.船舶火灾的分类
3.1.船艏起火(包括油漆间、物料间火灾):
火警信号为短声连放一分钟之后,接火警方位信号一短声(———————)。
3.2.船中货舱起火:
火警信号为短声连放一分钟之后,接火警方位信号二短声(————————)。
3.3.船尾起火:
火警信号为短声连放一分钟之后,接火警方位信号三短声(—————————)。
3.4.机舱起火:
火警信号为短声连放一分钟之后,接火警方位信号四短声(——————————)。
3.5.居室起火:
火警信号为短声连放一分钟之后,接火警方位信号五短声(———————————)。
4.应急处理
4.1.船舶发生火灾时,不论火灾部位和火势大小,必须发出火灾警报,召集船员按应急部署表灭火,船长任总指挥,大副(值班驾驶员)或轮机长(值班轮机员)任现场指挥。
4.2.船长督促现场指挥人员迅速了解火警位置、火种性质、火势及趋势,确定施救方案进行灭火。
4.3.如存在油泄漏造成污染的可能性时,按照“船上油污染应急计划”处理。
4.4.在航行中,大副应报请船长用车、舵配合,使火场处于下风,创造便于灭火条件。
如火灾不能及时扑灭或有效控制,应尽可能把船舶驶到最近港口、海岸、浅滩,发出遇险信号,报告主管机关请求外援。
4.5.在港内停泊时发生火灾,在灭火自救的同时应迅速将火情告知港口和主管机关,并接受专业灭火。
同时提供防火控制图。
4.6.在决定施放固定灭火系统时,应先将人员撤离并封闭现场,隔绝空气流通,正确地启闭各路阀门,然后按总指挥指示命令施放。
4.7.在灭火的同时,应立即切断通往火灾舱的油管、电路,将火场附近的易燃易爆物品搬开,火场邻近的危险品在不得已时可抛入海中,或在性质许可及安全稳性条件下灌水入舱,必要时对货舱甲板及附近进行冷却,防止发生爆炸。
4.8.一次性向火灾舱室施放规定剂量的有效灭火剂,待证实火已完全熄灭后,报船长同意,方可开舱检查。
5.火灾后的处理
5.1.大副/轮机长应将起火及灭火的详细情况详细地记入《航海日志》/《轮机日志》。
监护现场,防止复燃。
需要时应拍照,以利于专业人员分析原因。
5.2.船长应写出海事报告,尽快送交第一到达港口签证,以便索赔。
在港时船长应决定是否请专家鉴定或检验,并取得书面报告。
5.3.船长应配合公司有关部门调查分析火灾的原因,制定出纠正措施,如属于共同海损行为,应按公司指示办理。
搁浅、触礁应急处理程序
1.职责
1.1.船长在船舶搁浅/触礁时负责指挥,并向主管机关和公司报告。
1.2.大副(值班驾驶员)或轮机长(值班轮机员)现场指挥。
1.3.各岗位按照相应职责操作执行。
1.4.公司接到应急报告后,根据报告的内容参照本章3指导船舶脱浅和自救。
2.报告内容
2.1.船名、呼号;
2.2.事故发生时间和船位;
2.3.当时海上气象、海况、潮汐变化、流速;
2.4.天气变化预测趋势;
2.5.搁浅后实测船舶周围水尺和底质;
2.6.货物装载情况,种类、数量;
2.7.压载舱、燃油舱和淡水舱出事前存量和现状;
2.8.船体破损进水,周围有无油泄漏;
2.9.主机、舵有无损坏;
2.10.人员有无伤害;
2.11.搁浅号旗、号灯是否悬挂和显示;
2.12.搁浅原因简要;
2.13.自行脱浅方案和救助意见;
2.14.保持通讯畅通或约定下次通话时间。
3.应急处理
3.1.船长发现船舶触礁或搁浅后应立即减速停车,在未查清情况时切勿轻易退出,发出堵漏信号,召集船员抢救,船长任总指挥,大副(值班驾驶员)或轮机长(值班轮机员)任现场指挥。
3.2.大副或轮机长派人消除一切可引起火灾的火源并采取行动,防止可燃气体进入起居处所或机舱,并严格按《进入封闭处所操作须知》执行。
3.3.大副立即派人在船舶周围测探,高清情况。
3.4.安排人员测量各水舱、油舱、货舱,以及其他与海事连接处的处所,检查船尾是否浸漏。
3.5.如果船体漏损,应迅速关闭破损舱室在主甲板下的四周水密门、窗、隔舱阀,必要时对附近舱进行加强,通知机舱全力排水,组织人员采取有效地堵漏措施,指派专人定时量水、量油,观察前后吃水及干舷高度并报告。
3.6.同时考虑到由于漏损造成溢油,对环境污染的可能性力图控制污染的发生或扩大,并按《油污染应急计划》处理。
3.7.根据测量数据、前后吃水变化、横倾角,公式计算正确估计实际进水量并与排水能力比较,结合尚存的干舷高度充分估计险情的发展,必要时先把小艇放出舷外。
3.8.确定试图起浮脱浅方案,立足自救,必要时申请救助。
3.9.大副、轮机长将情况详细地记入《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
4.事故后的处理
4.1.船长应写出海事报告,及时送交主管机关签证。
4.2.公司通知保险公司,并与保险公司保持联系。
4.3.船舶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制定并实施纠正措施。
4.4.在搁浅或脱浅、触碰中产生的损失应申请检验,并取得检验报告,损坏修理以书面通知船厂,开列修理项目单并标明“海损修理”字样。
4.5.由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4.6.船舶脱浅计算公式
脱浅所需马力=浮力损失*底质系数*100制动马力
式中:
底质系数:
泥0.2~0.4,沙0.4~0.5,珊瑚0.5~0.6,岩石0.5~1.0
浮力损失(吨)=100q(T-T′)
q每厘米吃水吨数
T搁浅前平均吃水(米)
T′搁浅后平均吃水(米)
碰撞应急处理程序
1.职责
1.1.船舶发生碰撞后,船长任总指挥,并负责向最近的港口主管机关和公司报告。
1.2.大副(值班驾驶员)或轮机长(值班轮机员)任现场指挥。
1.3.各岗位按照相应职责操作执行。
1.4.公司接到应急报告后,根据报告的内容参照本章3指导船舶抢救。
2.报告内容
2.1.船名、呼号;
2.2.碰撞时间和船位;
2.3.船出发港、目的港,碰撞前所走航线、航速;
2.4.货物装载情况,种类、数量;
2.5.对方船名、船籍港、出发港、目的港和船公司名称;
2.6.当时海上气象情况,海况及潮流;
2.7.碰撞角度和部位;
2.8.发现他船的时间、方位、距离和航行灯情况;
2.9.本船所采取的避让措施,所有车、舵、锚、声号和VHF通讯情况;
2.10.双方损失情况。
有无进水、沉没危险、漏油污染;
2.11.有无引航员领航;
2.12.有无第三方船在附近,船名;
2.13.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2.14.保持通讯畅通或约定下次通话时间。
3.应急处理
3.1.船舶发生碰撞后,值班驾驶员应将船位标绘在海图上,并将碰撞的一切情况记录在《航海日志》中。
船长立即指挥船员到事故现场进行抢救,同时在不危及本船安全的前提下,立即救助他船及船员。
3.2.船长按照上述报告内容向最近港口主管机关和公司报告。
并尽可能地将自己的船名、船籍港、始发港和目的港告诉对方。
3.3.现场指挥派人查看船舶损坏区域,确定是否存在海损事故,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的恶化。
如有人员受伤,按《人员伤害和疾病应急处理程序》处理。
3.4.大副应迅速查明遇险舱是在水线以下或水线以上穿透。
评估船舶稳性和应力情况。
3.5.两船在成为“死船”后,应充分考虑两船分开后,两船或一船是否有沉没的危险和对海洋环境的进一步污染。
3.6.若船舶进水,按《进水应急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若船舶漏油,按《船上油污染应急计划》处理。
3.7.如果抢救无效,按《弃船应急处理程序》实施。
3.8.船长责成大副和轮机长,将碰撞事故的详细情况记入《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
3.9.船长写出《海事报告》,交第一目的港的海事局进行签证,并报告公司。
3.10.若碰撞发生在港内,船长在港口主管机关人员登轮前做好汇报内容。
3.11.准备好《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VHF通话记录、引水员和他船的旁证等,保存事故发生时所用的海图。
3.12.联系对方船公司,约定同去最近港口主管机关处理。
并电告最近港口主管机关。
4.事故后处理
4.1.船舶配合公司有关部门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并制定纠正措施。
如船舶失去续航能力,申请拖轮。
抵港后,申请船级社检验。
公司安排船舶修理。
4.2.公司通知保险公司共同参加事故调查。
必要时聘请律师。
涉及共同海损,船长应在抵港后24小时之内尽快提出《海事声明》。
进水应急处理程序
1.职责
1.1.船舶发生进水时,船长任总指挥,并负责向最近的港口主管机关和公司报告。
1.2.大副(值班驾驶员)或轮机长(值班轮机员)任现场指挥。
1.3.各岗位按照相应职责操作执行。
1.4.公司接到应急报告后,根据报告的内容参照本章3指导船舶抢救。
2.报告内容
2.1.船名、呼号;
2.2.发现进水时间、船位、具体码头、泊位或锚地名称;
2.3.当时海上气象情况,海况及潮流;
2.4.货物装载情况,种类、数量;
2.5.压载舱、燃油舱和淡水舱进水前存量和现状;
2.6.进水部位和进水量,燃油有无泄漏;
2.7.进水初步原因;
2.8.船舶有无沉没危险;
2.9.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2.10.保持通讯畅通或约定下次通话时间。
3.应急处理
3.1.发现船舶进水应立即发出堵漏警报信号,召集船员携带应急部署表规定的器材迅速赶到现场。
3.2.通知机舱备车,立即停车或减速,以减少水流和波浪对船体的冲击。
3.3.大副(轮机长)迅速组织人员寻找漏损位置,派专人测量各水舱和油舱的液面位置、大小及进水情况并报告总指挥,请求车、舵配合,以减少进水量。
如是货舱进水,船长和大副要弄清进水舱内是否有遇水爆炸的危险货物,如有,应尽力设法挪开。
如是机舱进水,船长和轮机长应动员相关人员努力防止主机、副机及舵机被海水浸泡而失去动力。
如发生油污染,按《船上油污染应急计划》处理。
3.4.迅速关闭进水舱室四周的水密门窗及隔舱阀,必要时对邻近舱室进行加强。
3.5.通知机舱全力排水,立即组织船员用堵漏器材先限制进水。
3.6.用注入、排出、移驳方法保持船体平衡,并实施行之有效的堵漏措施。
3.7.依据测量的数据变化、前后吃水变化、横倾角公式计算,正确地算出实际进水量并与排水能力相比较,结合尚存的干舷高度充分估计险情的发展。
3.8.如果抢救无效,按《弃船应急处理程序》实施。
3.9.立足自救,必要时应及时考虑抢滩或发出遇险信号请求救助。
3.10.大副、轮机长,将进水及抢险情况详细记入《航海日志》、《轮机日志》。
3.11.船长写出《海事报告》,在到达第一港口后尽快交给当地海事局,并获得签证。
4.事故后处理
4.1.船舶配合公司有关部门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并制定纠正措施。
如属共同海损行为按公司指示处理。
申请船检和安排修船。
4.2.汇集《航海日志》、《轮机日志》以及检验、修理、施救等各种凭证,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
弃船应急处理程序
1.职责
1.1.船长是弃船行动的总指挥,并负责向主管机关和公司报告。
1.2.各岗位按照相应职责操作执行。
1.3.公司接到应急报告后,根据报告的内容参照本章3指导船舶抢救。
2.报告内容
2.1.船名、呼号;
2.2.弃船时间、船位;
2.3.气象、海况及潮流;
2.4.事故性质;
2.5.全船总人数;
2.6.人员伤亡情况;
2.7.要求何种援助。
3.应急处理
船长根据船舶遇险的确认无法保全船舶时,为了保证船员的生命安全发出弃船警报,下令弃船。
如果情况允许船长还应电告公司和最近港口主管机关。
3.1.弃船前行动准备
3.1.1.全体船员应尽量多穿保暖性能好的衣服,尽可能多带淡水和食物,携带《应变部署表》中所规定的物品,穿好救生衣。
3.1.2.固定值班人员应严守岗位,按船长命令操作船舶。
GMDSS通用操作员坚守岗位,保持通讯联系,同时做好弃船准备。
3.1.3.机舱固定值班人员坚守岗位,在得到用车完毕车令或船长通知后,在轮机长领导下抓紧做好放汽、关机、停电、关闭海底门及每个油阀等工作,携带好规定的物品撤离机舱。
3.2.集合
3.2.1.全体船员除固定值班人员外应在2分钟内穿好救生衣,携带规定物品到达集合地点。
3.2.2.船长立即清点人数,检查每人所带的物品,迅速做好放艇准备工作。
3.3.弃船时各岗位人员应按《应变任务卡》携带以下主要物品:
3.3.1.《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电台日志》、电台执照;
3.3.2.《车钟记录薄》、出事地点的有关海图;
3.3.3.船舶证书、救生艇无线电台;
3.3.4.卫星紧急示位标、雷达应答器;
3.3.5.救生圈、望远镜和无线对讲机;
3.3.6.现金和账册。
3.4.船长发出弃船命令
3.4.1.船长发出弃船命令后(七短一长声-------—,重复连放一分钟),大副降下国旗,并保存好。
全体船员应按《应变部署表》各就各位,发出船舶遇难信号、施放卫星示位标,并迅速放艇至登乘位置,全体人员上艇后放艇下水并释放救生筏,放下登乘梯。
3.4.2.机舱值班人员接到两次“用车完毕”车令或船长用其他方法通知撤离后,立即携带规定物品撤离机舱到集合登乘地点上艇。
3.5.跳登救生筏注意事项:
3.5.1.穿好救生衣,避免从高处跳入水中。
3.5.2.选择尽可能靠近遇难船的首部或尾部跳入水中,以便快速游离正在沉没的船舶。
3.5.3.船舶倾斜使应由低舷跳入。
如船体有破口时要远离破口下水。
3.5.4.跳水时一手捏鼻掩嘴防止呛水,一手夹抱救生衣。
3.6.水面有油、火时的注意事项
3.6.1.海面有油层时跳水要注意捏鼻掩嘴闭眼,不能让油进入口腔、呼吸道及眼睛,游泳时掩嘴应高离海面。
3.6.2.海面有油火时,在跳水前作深呼吸后跳入水中,向上风向潜游,如一次无法潜出火区需要换气时先用手探出水面,将油火剥开露出水面,转向下风做深呼吸后再向上风向潜游潜离火区。
3.7.登上救生艇筏后的行动须知
3.7.1.迅速离开正在下沉的船舶至少两倍船长以外。
3.7.2.寻找和集合其他遇险人员。
清点人数,并不要远离出事地点。
3.7.3.检查救生艇筏功能及属具设备是否正常,熟悉使用方法,阅读救生须知。
4.公司应急处理
4.1.协调海上搜救中心,对船舶进行施救。
并向保险公司备案。
4.2.人员被他船营救后,公司安排返回及伤病员治疗。
4.3.获救后,向主管机关送交海事报告,并获得签证,以便办理保险索赔。
船舶失控应急处理程序
1.定义
1.1.设备、机器损坏造成不能续航,主要指主机失灵、舵机失灵、电源损坏。
2.职责
2.1.船长是船舶失控应急处理的总指挥,并负责向主管机关和公司报告。
2.2.大副(值班驾驶员)或轮机长(值班轮机员)任现场指挥。
2.3.各岗位按照相应职责操作执行。
2.4.公司接到应急报告后,根据报告的内容参照本章4指导船舶抢修。
3.报告内容
3.1.船名、呼号;
3.2.事故发生时间和船位;
3.3.气象、海况和潮流;
3.4.损坏部位和程度;
3.5.损坏部件名称、型号、有无备件;
3.6.初步原因、抢修情况和效果;
3.7.有无风险,需要岸上哪些支持;
3.8.保持通讯畅通或约定下次通话时间。
4.应急处理
4.1.主机失灵应急措施
4.1.1.船舶主机发生故障突然停车,值班轮机员应立即通知驾驶台,值班驾驶员通知船长。
4.1.2.船长上驾驶台亲自操纵船舶,命令值班驾驶员或水手悬挂失控号旗或显示号灯。
并报告公司和港口主管机关。
4.1.3.用VHF通报邻近船舶。
若水深和航道条件允许,可择地抛锚。
4.1.4.轮机长指挥全力抢修,排除故障。
4.2.舵机失灵应急措施
4.2.1.发现舵机失灵,操舵水手应立即报告驾驶员。
同时调换备用舵机。
4.2.2.如果备用舵机同时失灵,应立即启用应急舵,并通知船长,报告轮机长和电工到现场查找原因。
4.2.3.如船舶处在狭窄水道或通航密集区域,驾驶员应立即通知机舱减速、停车。
并悬挂失控号旗或号灯显示。
4.2.4.如若故障不能排除,船长应立即报告。
4.3.电源损坏应急措施
4.3.1.船舶一旦电力中断,值班轮机员首先考虑是否由于振动再次配电板主开关跳闸,可重新合闸。
如果无效,立即启动发动机,同时报告驾驶台。
4.3.2.轮机长和电工应立即下机舱分别指挥和协助轮机员迅速发电、配合和供电。
4.3.3.值班驾驶员在接到电力中断报告后,应立即通知船长,若情况允许,应立即减速、停车。
必要时可应急抛锚。
4.3.4.如启动备用发电机仍不能恢复供电,应切断主配电板分路开关,再逐一合上各分路开关,以查出某一分路故障。
4.3.5.恢复供电后,轮机员和电工应分析事故原因,采取纠正措施。
4.4.遇有恶劣天气,按“恶劣天气损坏应急反应处理程序”处理。
4.5.损坏严重,无法自行修复,船长可申请拖轮到附近港口修理。
5.记录
船长指挥大副/轮机长应将以上情况记录在《航海日志》/《轮机日志》。
6.后续处理
6.1.抵达港口后,船长向港口主管机关递交海事报告并获得签证。
6.2.联系保险公司及其当地代理,申请验船师对事故原因、损坏范围、程度进行检验,获得检验报告。
6.3.安排修理,按船检报告与船厂研究修理方案,控制船期、修理费和保证修理质量。
6.4.修复后,申请修复检验,应保证适航,并争取保持原船级。
6.5.汇集航海日志、和施救、修理、检验、港口使用费等凭证,办理保险索赔。
涉及共同海损船长应在抵港后24小时之内尽快提出《海事声明》,并获得货方担保后才可卸货。
6.6.船舶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制定纠正措施。
人员落水/搜救应急反应处理程序
1.职责
1.1.船长是人员落水/搜救总指挥,操纵船舶以最快的方式靠近落水者,并向公司和最近的港口主管机关报告。
1.2.大副负责现场指挥,准备救生设备,对落水者进行施救。
1.3.公司接到应急报告后,必要时报告海上救助中心,请求协助救助,并根据报告指导船舶搜救。
2.报告内容
2.1.船名、呼号;
2.2.发生人员落水的时间和船位;
2.3.当时气象、海况和潮流;
2.4.船舶已采取的营救措施和效果;
2.5.保持通讯畅通或约定下次通话时间。
3.应急处理
3.1.船舶在航行中发现人员落水时,要大声呼叫“左舷(右舷)有人落水”,同时抛下就近的救生圈。
夜间应抛下附有示位灯的救生圈,以示落水人位置。
3.2.抛投救生圈时应注意:
有流时应在上流方向抛投。
无流有风时应抛在上风方向。
切勿对准落水者,以免击中。
3.3.搜寻时,船长派人员登高用望远镜了望。
夜间打开探照灯全面搜寻。
注意落水者的呼救声。
3.4.值班驾驶员应立即停车,向落水的一舷满舵。
摆开船尾,防止螺旋桨触及落水者。
同时鸣放人员落水报警信号(三声长声连放一分钟———),派人在高处守望落水者。
3.5.听到报警信号后,船长应立即上驾驶台。
亲自操纵船舶,以最快的方式靠近落水者。
3.6.各岗位人员要按照应变部署表进行放艇救助。
3.7.大副做好应急准备,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人员伤害/疾病”对落水者进行生命急救。
3.8.如果落水者一时未搜寻到,船长应报告公司,公司协调海上救助中心派直升机搜寻。
4.事故后处理
4.1.船长应写出海事报告,在船舶到达第一港口后尽快交港口主管机关。
4.2.公司与保险公司联系办理落水者伤害索赔。
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3.人事主管协助安排船员接替其岗位,并通知伤者家属。
人员伤害和疾病应急反应处理程序
1.职责
1.1.船长负责对受到伤害和患病人员进行抢救和救助。
同时负责向最近的港口和公司报告。
1.2.大副负责伤害事故的调查、现场保护、拍照,写出工伤事故报告和有关旁证材料。
1.3.公司接到应急报告后,负责联系医务人员指导抢救伤员,协调主管机关援助。
2.报告内容
2.1.患者姓名、年龄和职务;
2.2.发生事故或突发疾病的时间、船位;
2.3.受伤/死亡经过及简要情况;
2.4.正在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船上医疗救助情况;
2.5.对进一步处置的建议,包括是否需要急救医疗救助;
2.6.保持通讯畅通或约定下次通话时间。
3.应急处理
3.1.船舶在航行中发现船员受到严重伤害事故或船员突发疾病时,除应进行抢救外应立即电告公司,要求驶往就近港口送岸治疗或请岸上尽开前来接送伤病员。
3.2.稳定伤员情绪,并按五小证海上急救知识或对照训练手册初步急救。
3.3.岸上医生根据伤病情况通过无线电话具体指导应急护理。
3.4.公司指令绕航就近港口或请求港口主管机关派快艇或直升机急救。
3.5.船上发生传染病必须隔离患者,对患者使用的场所、衣服、用具及女性消毒,并将发现的经过和采取的措施记录在案。
3.6.如果在港口发生船员伤害事故和突发疾病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尽开与代理联系,转报港口主管机关并送医院抢救。
4.事故后处理
4.1.船长应写出海事报告,并取得港口当局签证。
4.2.船长与公司联系派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原因。
公司负责协助联系保险索赔、安排接替班人员。
4.3.公司通知伤病家属。
4.4.伤亡事故必要时请法医鉴定。
防海盗应急反应处理程序
1.职责
1.1.船长负责船舶防海盗的教育和处理。
并负责向最近的港口主管机关和公司报告。
1.2.船舶各部门/岗位按自己的职责进行处理。
1.3.公司接到船舶报告后,根据报告情况指导船上采取措施控制船舶。
2.报告内容
2.1.船名、呼号;
2.2.发生海盗险情的时间、船位及地区;
2.3.已采取的措施和驱赶海盗的效果;
2.4.有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5.海盗人数。
3.应急处理
3.1.船长负责建立指挥系统、明确分工、周密部署防海盗工作,并落实到部门和个人。
3.2.轮机长和大副负责检查各部位的防护措施和值班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3.水手长负责将管辖的物料、工具、备品库等进行检查、加锁,关闭部分通道。
3.4.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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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船舶 应急 反应 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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