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教高39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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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教高39号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
培养工作评估规划》的通知
苏教高〔2009〕39号
各高职高专院校:
为切实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精神,促进高等职业院校加强内涵建设,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逐步形成以学校为核心、教育行政部门为引导、社会参与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高等职业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教育部研究制订了《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启动新一轮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
我厅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研究制定了江苏省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规划、实施细则等。
现将经教育部审核同意的《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规划》等有关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高等职业院校要结合《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的基本要求,做好新一轮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规划,积极开展评建工作,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附件:
1.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规划
2.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
3.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
4.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建设要求
5.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操作规程
二○○九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1:
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规划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文件精神,为保证我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规划。
一、江苏高职教育发展概况
我省现有高职高专院校78所,其中国家级示范性高职院校7所,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13所,省级示范高职园区1个(包括5所高职院校)。
根据原评估方案要求,我省已在2004-2007年对64所高职高专院校进行了人才培养水平评估。
参评院校中,中央部属1所,省教育厅直属21所,其他厅局属9所,市(县)属17所,民办院校16所。
全省还有14所建校时间较短的高职高专院校未接受过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拟按新方案实施评估。
通过2004-2007年的四年评建工作,我省高职院校办学思路更加明确,办学定位更加准确,“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发展道路”的高职教育理念逐步深入人心,办学条件和办学实力得到明显改善,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深入,内涵建设水平不断提升,办学特色初步显现,社会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多数高职院校尤其是全国和省级示范高职院校已经成为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人才培养基地和科技成果孵化基地,形成了学校办学与区域经济互相协调发展的良性循环局面。
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为推进江苏由高教大省向高教强省的转变,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多样化的需求,做出了重要贡献。
江苏省委提出,江苏要以更快的步伐,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到建党100周年时,全省总体上基本实现现代化。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基本实现现代化,需要依靠数以亿计的高素质的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人才。
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要求相比,我省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高职教育优质教育资源不足;二是专业布局和结构有待优化;三是人才培养模式不适应高素质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四是以生为本的质量保障体系还不完善;五是办学体制机制创新有待进一步深化、办学特色有待进一步创建;六是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我省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现状,要求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必须紧密结合我省实际,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创新机制,认真实施,再创江苏高职人才培养工作新业绩。
二、制定评估规划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照“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发展道路”的办学要求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评估方针,切实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保证和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促进院校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
实行分类指导,对于办学条件较好、管理规范的学校要引导其加强内涵建设、创新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强调特色发展;对于建校时间较短的院校,引导其在注重内涵建设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管理;对少数办学条件较差的院校,促进主管部门和学校加大投入,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
通过分类指导,推进我省高等职业院校深化“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办学体制改革,不断增强办学活力,更好地服务江苏经济社会发展。
统筹安排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首先对未接受过首轮评估的高职院校进行评估,其次对接受过首轮评估的国家和省示范性高职院校进行评估,再其次是对其他高职院校进行评估;有关高职院校根据本校实际可以申请提前进行评估,原则上不得推后评估。
三、全省高职院校评估计划安排
1.评估文件制定
①2008年成立评估课题组,开展调研。
②2009年上半年完成相关评估文件的草拟工作,并邀请教育部评估文件制定课题组专家进行咨询指导。
③2009年8月完成文件制定,上报教育部。
2.《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建设
①2008年6-10月培训采集平台技术力量并进行试点。
②2008年11月全省培训。
③2008年底完成全省《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建设工作,并将状态数据报送教育部。
3.评估时间安排
2009年10月,评估1所。
2009年11-12月,评估5所。
2010-2012年,评估35所,主要包括未接受首轮评估的高职院校、国家和省示范高职院校、部分行业高职院校。
具体评估时间由学校提出申请,省里统一安排。
2013-2014年,其余院校评估。
四、评估工作重点建设任务
1.《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建设。
这是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一大创新,既是本次评估的重要基础,更是今后高等职业院校学校管理方式变革、人才培养工作质量监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宏观管理的一个常态平台。
省教育厅将以本次评估为契机,遵照“原始性、即时性、写实性、公开性、独立性”的建设要求,推进我省各高等职业院校加强《状态数据采集平台》的建设工作,并督促其纳入到日常教学管理。
2.内涵建设。
省教育厅将遵循《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文件精神,在评估实施过程中强调评与被评双方平等交流,共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共同探讨问题的解决办法,注重实际成效,引导学校把工作重心放到专业、课程、师资、实训基地等内涵建设上来。
3.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是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多年探索的成果,是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的有效途径。
省教育厅要组织专家和被评院校充分交流,挖掘我省高等职业院校在丰富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内涵、凝练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实践中形成的创新特色,总结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成果,推进我省高等职业教育更好的发展。
4.管理创新。
适应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创新管理制度、方法、手段,形成体制完善、机构健全、运行有效的高职院校内部质量保障体系。
五、评估保障
1.思想保障。
召开全省评估工作动员会和《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建设培训会以及其他形式,提高我省各高等职业院校对评估新方案的指导思想、实施细则、评估指标体系的认识。
2.组织保障。
我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实施。
省教育厅将加大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宣传力度,促进我省高等职业院校提高对评估新方案的认识,积极、自觉、有效地参与评估工作。
3.制度保障。
省教育厅将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文件精神,制订符合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实际的《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建设要求》、《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操作规程》,规范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工作。
4.人员保障。
我省将在原有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专家队伍基础上,通过行业企业和高等职业院校遴选、培训一批熟悉高职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共同组成我省评估专家队伍,并适当聘请部分省外专家参与我省评估工作。
5.经费保障。
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不向学校收取费用,经费由省教育厅协同省财政厅统一安排。
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是促进学校科学定位、特色发展、提高质量的重要抓手。
各高等职业院校及办学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评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以评估为契机,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落实和巩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教学改革的核心地位、教学建设的优先地位,全面提升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促进我省高等职业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附件2:
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
评估实施细则
我省已于2007年底完成了64所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
评估全面提升了全省高职高专院校的整体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实现了“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目标。
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江苏实际,我厅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起,江苏按照新方案开展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
为保证我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顺利实施,使评估更加科学、公平、公正,取得实效,根据教育部的评估方案,结合江苏省经济社会与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估的目的和指导思想
我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以下简称《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实现“目标评估向过程评估转变”、“硬件建设评估向软件(即内涵、质量)建设评估转变”、“被动评估向主动评估转变”,促进我省各高等职业院校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和管理模式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办学机制,创建办学特色,引导我省高等职业院校通过评估建立健全校内质量保障体系并有效地发挥作用,完善多元化的高职院校外部质量保障体系,做强做优做特我省高等职业教育,满足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需求。
二、实施细则制订依据
1.《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
2.《教育部关于印发?
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
的通知》(教高〔2008〕5号)。
3.《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
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苏政发〔2006〕23号)。
5.《省教育厅关于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苏教高〔2008〕16号)。
6.《省教育厅关于高等职业教育课程改革与建设实施意见》(苏教高〔2008〕15号)
7.江苏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实际情况。
8.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的要求。
三、评估工作的基本任务
我省从2009年开始按照评估新方案对全省高职高专院校进行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未接受过评估的高职院校先评,用5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全部院校的评估。
评估工作的主要任务有以下几个方面:
1.诊断。
根据《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和相关文件要求,依托《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围绕影响院校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因素,被评院校必须自己做出实事求是的自我评判,总结自己的成功经验,发现自己的特色亮点,找准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对策措施;评估专家组通过对被评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的分析,辅以现场考察,对被评估院校的人才培养工作的主要方面进行分析,对其人才培养工作的现状做出客观、科学的评判,发现或发掘被评估院校的成功经验、创新之处、特色亮点;发现被评院校人才培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2.推广。
被评院校要在校内总结推广不同院系、专业、教师创造的新鲜的教改经验和教学质量保证的成功做法;评估专家组要总结推广评估中发现的改革创新和特色鲜明、成果显著的先进办学经验,特别是校企融合、工学结合、产学研一体的人才培养的成功做法;总结推广被评院校建立健全校内质量保障体系并有效运行的成功经验。
3.创新。
学校自评和专家组评估都要带着问题,边评估、边研究、边总结、边完善,创新评估的方法、手段,完善评估的标准和程序,提高评估工作水平和公信度。
四、评估原则
在遵循《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提出的评估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为彰显我省特色,结合我省实际,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国家统一要求与地方实际相结合原则。
既要遵循教育部关于新时期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宏观管理要求,也要通过评估彰显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实践与特色成果。
2.学校自评与专家评估相结合原则。
以学校自评为基础,专家评估相配合,建立和完善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机制。
3.静态与动态相结合原则。
既要考察人才培养效果,又要注重人才培养工作过程,还要关注学校发展潜力。
4.全面了解与重点考察相结合原则。
既要把握人才培养工作全局,又要抓住关键要素进行重点考察。
5.评价与引导相结合原则。
既要对人才培养工作状态做出科学诊断,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更要分析问题的成因,开出“处方”,为学校的改革发展提出建设性思路与办法。
6.分类指导原则。
根据不同高职院校办学定位和办学目标以及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评估工作,指导各高职院校通过评估实现自己的办学目标,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
7.科学与效率原则。
客观、科学、民主、公正,简化工作程序,减轻学校负担,提高工作效率,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8.评建成效与政策激励相结合原则。
对于在评估过程中领导重视、认识到位、参与积极、评建成效明显的院校在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教学建设项目评审、招生信息发布中给予政策激励;对于评建成效不理想的学校,省教育厅将通过限制招生规模、暂停教学建设项目申报等手段督促参评院校尽快改善人才培养工作。
9.不向评估学校收取评估费用。
五、评估对象及基本条件
我省所有符合申请评估基本条件的独立设置高职院校必须在有3届毕业生之前参加一次评估。
申请评估须符合以下条件:
1.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并达到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设定的“限制招生”标准。
2.核算教师总数时,兼职教师等非专任教师数按每学年总授课160学时为1名教师计算,专兼教师之比无限制。
3.实验、实习、实训场所(含合作共建)及附属用房生均占有面积(平方米/生)达到下表要求:
学校
类别
综合、师范、民族
类院校
工科类
院校
农林类
院校
医学类
院校
财经、政法类院校
体育、艺术类院校
生均面积
5.30
8.30
8.80
9.00
1.05
1.85
4.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将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和促进学校管理方式变革的重要手段,提高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效率,建立教学质量保障机制。
所有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自2008年起每学年度须按要求填报《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
不具备申请评估条件的院校,应尽快加大投入,在有5届毕业生前须达到基本办学条件,参加一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
省教育厅在其有3届毕业生后、首次参加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前,按照每年递减10~20%的比例逐年减少其招生计划;有5届毕业
六、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3)
七、评估组织
1.评估工作在江苏省教育厅领导下,由厅高等教育处负责组织,具体工作委托省教育评估院实施。
2.省教育厅负责建立评估专家库,并根据江苏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具体高职院校的办学定位与办学特色组建专家组。
评估工作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制定并报教育部批准的评估工作总体规划、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评估操作规程等文件进行。
3.省教育厅于每年1月底之前将上年度已评院校评估结论和省内评估工作总结上报教育部备案。
八、评估程序及实施
(一)评估程序
(二)评估实施
1.学校自评:
各参评院校要根据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评估文件开展自评。
自评要以《状态数据采集平台》为主要依据,通过教学状态数据分析,对院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做出基本判断,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解决的对策,形成自评报告。
2.学校申请:
参评院校根据《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规划》的总体安排在接受评估前六个月向省教育厅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3.条件核查:
省教育厅在接到参评院校评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参评院校参评条件进行核查。
核查通过则准予按计划参加评估。
对于核查未通过的院校,省教育厅将督促其加大投入,尽快达到评估条件,并指导其端正办学思想、领会评估精神,达到评估条件后再次提出评估申请。
4.上报和公布材料:
确定接受评估的院校,于专家组进校前30个工作日向省教育厅提交平台分析自评报告和《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
并在上报材料的同时,把平台分析自评报告(含分项自评报告)、《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最新的原始数据、学校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规划、专业设置(含品牌特色专业)情况等信息在校园网上公布。
5.组建评估专家组:
专家组由熟悉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熟悉高职教育的行业企业专家和省外专家应占一定的比例。
专家组成员与参评院校有下列情况,应主动向省教育厅申请回避:
现任职或受聘于参评院校;参评院校上级主管部门人员;直系亲属在参评院校工作或受聘于参评院校;其它有违公正原则应该回避的情形。
省教育厅依据学校类型、办学定位、专业设置及品牌特色专业、办学规模等因素,从专家库中抽取名单组成专家组。
专家组成员名单提前7天通知被评学校,征求学校意见,并对社会公布。
专家组人数一般为7-8人(含秘书1人)。
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6.平台分析:
评估主要采取“平台分析+现场考察”的方法。
专家组进校前对《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进行(分析)预审,提出初步分析意见,确定现场考察重点,并将预审意见发给专家组长。
7.现场重点考察:
现场考察的主要方式是听取学校人才培养工作情况汇报、实地考察(重点考察实验、实习、实训的硬件与软件;产学合作、工学结合进展情况)、专业剖析、说课、深度访谈、查阅原始资料等。
现场重点考察的时间为2-3天。
考察结束后,专家组将评估考察意见反馈给学校,并附操作性强的评估整改意见。
8.学校整改:
学校根据专家组评估考察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开展整改工作。
专家组现场考察结束一个月内,学校将整改方案报教育厅备案。
9.整改回访:
省教育厅根据省内评估工作进展,视学校整改情况组织专家组进行整改回访。
整改回访主要以访谈的方式进行。
10.审议专家组考察结论:
省教育厅每年1月召开会议审议上一年度专家组对所评估的高职院校的评估意见。
11.公布评估结论:
评估结论由省教育厅予以审定、公布。
省教育厅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并报教育部。
九、评估结论
1.评估结论分为“通过”和“暂缓通过”。
考察评估反馈意见旨在引导参评院校的办学方向,推进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完善学校内部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
通过专家组的“诊断”和“开方”,帮助学校找出存在主要问题的主要原因,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2.专家组将评估结论上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予以审定,并将评估结论(包括专家组评估考察意见和整改意见)及时反馈给参评院校,参评院校根据评估意见制定并实施整改措施。
3.对暂缓通过的院校,在一年内必须进行再次评估。
省教育厅将采取适当减少其招生计划、暂停教学建设项目申报等措施;若第二次评估仍未通过,省教育厅将采取暂缓安排招生计划、取消教学建设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促进其尽快达到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
4.教育部将从2008年起,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一次评估结论。
十、评估纪律
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纪律的各项规定,严格评估纪律,规范评估工作,特别应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1.专家组成员要坚持评估原则和要求,客观、公平、公正地对各院校进行评估。
廉洁自律,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干扰,对有碍评估工作公正性、严肃性的不正当做法,应予以抵制并向上级部门反映。
2.评估要注重求真务实,简化评估汇报、反馈程序。
不举行开幕仪式,不得为评估准备专场演出,不得安排与评估工作无关的考察或联谊活动。
学校可为评估设置联络办公室,临时配备少量工作人员为专家组评估服务,不得为每位专家专门配备联络员。
评估专家名单确定后,学校不得拜访评估专家。
3.保守评估秘密。
专家组成员在省教育厅公布评估结论前不得直接或间接透露评估秘密,不泄露专家组成员在评估过程中发表的个人意见等。
4.学校对专家组的接待工作要从简,不得安排超过三星以上标准的宾馆住宿,主要在校内就餐。
不得向专家赠送礼品和礼金,或变相发放补贴。
专家评估费由省财政支付。
5.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院校,省教育厅将根据具体情况对评估结果实行一票否决;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专家,2年内不再聘为评估专家。
附件3:
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试行)
主要评估指标
关键
评估
要素
说 明
建议重点考察内容
数据库相应
编号
1.领导作用
1.1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应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举办单位为院校实施规划提供良好的政策保证、制度环境和足额(生均经费不低于省属院校标准)的经费投入。
当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学校发展规划及实施情况专业结构
举办者对院校支持情况
1.1
3.1
7
1.2办学目标与定位
学校办学目标明确可行,定位准确有特色,办学规模与办学条件相适应。
办学目标
办学特色
在校生结构
1.3
1.3对人才培养重视程度
重视对人才培养的投入;关心师生工作、学习和生活状况;重视与区域社会及产业的合作育人。
经费收入
经费支出
领导关注教学及学生情况
教师培训进修
校企合作
奖学金
5.1
5.2
2.2
6.1
7.5
8.8
1.4校园稳定
符合《平安校园》的各项规定。
无校园不稳定事件、违规办学事件发生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师资队伍
2.1专任教师
重视师德建设和专业教学团队建设;基础课专任教师注重学历、职称提高;专业课专任教师强调技能水平提高及增加企业一线工作经历。
专任教师基本情况
专业教学团队
6.1
2.2兼职教师
从行业、企业聘请经营管理专家、技术能手,承担实践技能课程的比例逐渐提高,并注重对他们教学能力的培训。
兼职教师基本情况
6.2
3.课程建设
3.1课程内容
根据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参照相关的职业资格标准,设置课程体系和选择教学内容;校企紧密合作开发课程;重视精品课程建设。
课程教学目标
校企合作开发课程
精品课程建设成果
7.2
7.5
3.2教学方法手段
能有效设计“教、学、做”为一体的情境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灵活多样;能有效应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模拟教学;考核方式灵活、恰当。
课程教学设计
教学方法、手段
考试/考核方法
授课地点
7.2
3.3主讲教师
基础性课程以具有专业背景的校内专任教师主讲为主;实践性课程主要由企业、行业技术技能骨干和经营管理专家担任的校外兼职教师讲授为主。
授课教师情况
6.1
6.2
3.4教学资料
选用优秀新版教材;与行业企业合作开发实训教材;教辅资料充足,手段先进;重视教学资源库建设与使用;重视精品教材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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