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支付结算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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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支付结算整理
目录
一、现金结算2
(一)现金结算的范围★★2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2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3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3
一、支付结算(☞仅指转账结算)3
(一)银行结算账户5
(二)票据结算方式9
(三)银行卡★★18
(四)其他结算方式20
一、现金结算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一)现金结算的范围★★
职工工资津贴
个人劳务报酬
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各种奖金
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结算起点下的零星支出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以上结算起点为1000元)
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
A、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来核定
B、不超过“3~5天”日常零星开支需要
C、最多“不得超过15天”(交通不便的单位)
注意:
a、附属单位(未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现金核定且包括在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内
b、找零备用现金(商业、服务业)——核定,但不包括在内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A、当日送存银行
B、不准坐支现金(相对禁止)特殊,报开户银行审批
C、提取现金——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D、使用现金(采购地点不确定等)——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核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A、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B、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
越权审批——经办人拒绝办理,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C、单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
一、支付结算(☞仅指转账结算)
结算方式——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
主体:
银行(中介机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单位(含个体工商户)
个人
1、特征
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统一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分级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支行
2、主要法律依据☆
法律——《票据法》
行政法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部门规章——《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等
3、基本原则★
款谁垫
4、具体要求★★★
A、基本要求
要式行为——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特许经营合规经营——必须按统一的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规范性——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全面规范
a、单位、银行名称—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b、金额应中文大写与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且必须一致—否,不予受理
c、少数民族、驻外大使,金额大写可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
——与会计记录文字的区别
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单位、银行——单位、银行的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本人签名“或”盖章
伪造——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刑事责任
变造——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
伪造、变造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B、填制要求
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加零、壹)
金额数字——正楷或行书,不得自造简化字,可繁体
人民币字样——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
整——元写,角可写可不写,分不写
¥——阿拉伯小写金额前
更改无效——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
其他可更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处“签章”证明
(一)银行结算账户
1、存款人:
单位、个人
银行: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
监督管理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2、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按存款人不同:
单位银行账户、个人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账户按用途不同:
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3、基本原则★★
A、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B、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C、守法合规原则
a、生效日——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b、排除——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同一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D、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与支付结算的三项基本原则(款谁垫)区分)
4、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
i.开立
实名开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程序:
核准制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
ii.变更(5+2个工作日)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银行账号——书面申请
法定代表人、住址、其他——书面通知
5个工作日开户银行+2个工作日办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
iii.撤销
情形:
a)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b)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c)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d)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5个工作日+2个工作日
顺序:
先一般、专用、临时,再基本存款账户
不得撤销: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强制撤销:
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5、基本存款账户★★★
1)使用范围
日常经营资金收付,工资、奖金、现金的支取
2)“团级”(含)以上
异地“常设”机构(非临时机构)
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6、一般存款账户★★★
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
1)范围
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
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
2)开户文件
注意: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7、专用存款账户★★
1)范围
单位银行卡账户——必须基本存款账户转入,不得现金收复
不得支取现金——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
2)开户要求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8、临时存款账户★★
1)范围
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资金收付
可存取现金
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注册验证
2)注意
有效期,不超过2年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9、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给人,每笔超过5万,向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完税证明
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10、处罚
存款人违反
(区分非经营性(罚金1千元)与经营性存款人(1000元;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10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其他开户资料变更,未期限内通知银行
1万—3万:
伪造、变造
未及时开立、撤销
5000—3万:
违反规定,单位转个人、支取现金;主要是违反规定
(二)票据结算方式
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种类:
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本票、支票
特征:
债券凭证、金钱凭证、设权证券、文义证券
功能:
汇兑、支付、结算、信用、融资
1、票据行为★★
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1)出票
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付款人。
出票人签章——绝对记载事项,缺少——票据无效
2)背书
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或一定票据权利授予。
要连续
签章无效,不影响前手
3)承兑
付款人承诺到期支付并签章
签章无效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的签章的效力
4)保证
签章无效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的签章的效力
2、票据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商业汇票中才有)、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3、票据权利与责任★★★
1)权利
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对承兑人、出票人、付款人。
第一顺序权利,主要票据权利——票据记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背书人
追索权——票据当事人对前手——收款人、最后被背书人,代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权利取得
a)必须给付对价
b)税收、继承、赠与可无偿取得,但权利不优于前手
c)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
3)权利时效
见总结
4、票据记载事项
绝对——不记票据无效
相对——不记按法律规定
任意——不记无法律效力,记载有效力
5、丧失补救
挂失止付、公告催告、普通诉讼
挂失止付:
确定付款人、代理付款人的票据
已承兑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银行本票
A.支票★★★
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个人、单位,各种款项,全国范围通用
a)种类★★★
现金支票(只能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转账)、普通支票(都可,但划线支票只能转账)
b)出票
绝对记载事项(6项)
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与汇票绝对记载项比无收款人名称)
授权补记事项
金额、收款人名称
(未补记前不得背书与提示付款)
相对记载事项
付款地(1选1)、出票地(3选1)
c)付款
见票即付
提示付款期——出票日起10日,超过,持票人开户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d)办理要求
碳素墨水或墨汁
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预留银行的签章
罚则:
空头支票、签章不符、支付密码错误——银行退票,并按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索赔2%;屡次签发,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e)兑付要求
●持票人直接、委托开户银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支取现金的支票只能直接向付款人
●持票人委托银行,作委托收款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送开户银行
●转账支票,背书人签章栏签章,送出票人开户行
现金支票,收款人签章处签章(不得背书)
B.商业汇票★★★
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a)分类
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b)出票
●出票人:
银行开设存款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委托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来源
●绝对记载事项(7项)
商业、银行承兑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付款日期——见票即付
付款地——3选1
出票地——3选1
c)承兑(只有商业汇票有)
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提示承兑
定期——到期日前
见票即付——出票日期1个月
●承兑时间
收到提示3日内,超过3日视为拒绝,拒绝必须出具拒绝承兑证明
●接受承兑
回单记载提示承兑日期
承兑的,应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与承兑日期并签章,未记载以3天承兑日最后一天
●承兑不得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
●银行收取万分之五手续费
d)付款
●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提示付款期:
见票即付——出票人1个月
定期——到期日起10日
e)背书
一张票据可以多次背书、多次转让,但背书必须连续(形式上的连续,如有伪造签章,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
●绝对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
●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
●不得记载事项——附有条件的背书不具效力(与承兑的区别);部分背书
●禁止背书——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然后再背书,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f)保证
●绝对记载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保证人名称、被保证人名称、保证日期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保证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C.银行汇票
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单位、个人,异地、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各种款项结算
a)联次
卡片联(出票行借方凭证)、汇票联(代理付款行联行往来借方凭证)、解讫通知联(出票行多余款贷方凭证)、多余款通知联(申请人)
b)绝对记载事项(7项)
表示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c)实际结算金额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or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d)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期限——出票日起1个月内
●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可在票据权利期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证件,持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行请求付款。
e)其他规定
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标明现金字样可提取现金
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D.银行本票★
出票人(银行)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单位和个人,同一票据交换区域,支付各种款项
a)出票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绝对记载事项(6项)
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无付款人名称
b)付款
提示付款期限——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三)银行卡★★
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a)银行卡账户与交易
申领
●单位卡——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若干张
个人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2张”
注销
●XXX“45天”;信用卡账户“两年”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b)贷记卡与准贷记卡
贷记卡:
●先消费后还款
●免息还款期——最长60天
最低还款额——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二者只能享受其一,支取现金不能享受优惠
●存款利息——无(同储值卡)
●透支利息——按月计复利
准贷记卡
●缴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
●透支期限为60天
●存款利息——有(同借记卡)
●按月计收单利
c)单位卡、单位人民币卡与外币卡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可透支)
●“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不得透支)
●同意持卡人单笔透支额:
个人——2万,单位——5万
同一账户月透支额:
个人——5万,单位——有综合授信额度,“3%”;无,10万元
●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
(四)其他结算方式
A.汇兑
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异地体现与结算
分为电汇、信汇
a)程序
●签发会对凭证(9项)
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汇款人名称、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委托日期、汇款人签章
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支取现金,在汇款金额栏填写现金
●银行受理
汇款回单——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依据
●汇入处理
收账通知——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b)撤销与退汇
尚未汇出——撤销
已经汇出——拒绝接受,立即办理退汇;2个月无法交付,主动办理退汇;“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
B.委托收款
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
a)记载事项(7项)
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
b)结算规定
银行付款人——当日主动支付
单位付款人——银行通知付款人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不足支付——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C.托收承付★★★
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a)适用范围(3限)
主体限制:
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内容限制:
商品交易、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金额限制:
结算每笔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结算起点为“1000元”
b)程序
●绝对记载事项
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名称和账号;收款人的名称和账号;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合同名称、号码;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
●托收
签有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合同上“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
c)承付
验单付款承付期——3天——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
验货付款承付期——10天——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将款项主动划给收款人
D.国内信用证
●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程序
✧开证行在决定受理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议付行议付信用证后,对开证行具有索偿权;对受益人具有追索权
✧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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