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重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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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重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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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重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公路重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理念,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维护好、实现好最广大人民利益的高度,全力做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救援和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二、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公安、安监、民政、交通、建设、医疗卫生、交警、消防、保险、公路、运管、社保、农牧、农机监理等单位负贵人为成员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文队、交警支队支队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交通事故预防及处理工作的副支队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具体负责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处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现场指挥、事故调查、现场勘查调查、现场保卫、医疗救护、现场救援保障、善后处理、联终接特等工作组,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确保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
三、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
指导重特大通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协调县区人民政府调用救援设备、物资和人员,必要时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抢救和维护现场秩序。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启动和紧急处置,综合报告事故发生情况和善后处置情况,传达贯彻领导小组的指令,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事故有关情况。
三领导小姐各工作组职责。
1现场指挥组:
由市重特大交通事故紧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负责全面指挥和组织处置工作。
2事故调查组:
由有关人民政府、安监、监察、公安等部门组成,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管理人员的行政管理责任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3现场勘查调查组:
由公安局负责,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程序规定,负责交通事故原因和肇事人的事故责任调查,对肇事者及肇事逃逸人员的布控、缉捕、讯问等工作,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必要时邀请人民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会同公安机关开展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工作,并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肇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4现场保卫组:
由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交警、武警、驻军、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民兵和附近村民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疏导交通,维护现场秩序,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5医疗救护组:
由卫生局负责,按照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的要求,组织调用各类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医务人员,设置临时急救场所,指导救援人员开展抢救工作,抢救费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执行,力争将人员伤亡数显降低到最低程度。
及时向紧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人员抢救情况。
同时,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6现场救援保障组:
由交通局、建设局、民政局、运管局、农牧局、消防、交警、公路、农机监理等部门组成,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时组织调用救援物资、运输车辆、铲车、吊车、概车、起重机等特种工程设备,负责清理障碍物,采取防护措施,为现场施救提供方便。
并会同电力、电信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通讯供电工作,确保各种信息传递畅通。
7善后处理组:
由公安、交警、民政、社保、保险、农机、肇事单位等部门组成,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保险理赔、死亡人员身份确认、遗物保管和认领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及时了解事故伤者及伤亡者家属的意见和情绪变化,发现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苗头。
8联络接待组:
由事故发生地政府办、安监、公安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协调各组之间的关系,接待安慰死伤者家属及来访群众、新闻单位、上级部门,负责各种材料的上报下达,及信息反馈。
对交通安全管理存在隐患的肇事单位,安监局应会同交通、运管、交警等部门,组织人员深入车辆肇事单位进行整顿,教育从业人员从中吸取教训,分析事故原因,强化管理,使各项交通安全措施落到实处,真正从源头消除事故隐患。
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重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市安监局会同公安交警、交通、运管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辆,交通、运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应采取措施,禁止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
四、预案启动
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对下列事故,应当启动本预案:
一)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二)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三)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入以下,或者造成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涉外人员死亡,或者副省(部)级以上领导伤亡的事故。
四)因自然灾害地震、泥石流、塌方、水毁等造成道路上行驶的车辆翻车、着火、伤亡人数较多的交通灾害。
五、信息接报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发生上述所列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之一的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向省政府值班室报告灾情和紧急重大情况的通知》和重特大事故信息报送程序规定,及时将涉及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信息情况逐级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并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领导的指示及时传达到全体处置人员,认真贯彻执行。
二各级安监、公安、交通、卫生、消防、运管、农机等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并按各系统的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三实行电话联动,不论是哪一个单位接到交通事故报警或者交通事故急救电话的四台之间相互通报和逐级报告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同时,应及时赶赴现场开展施救工作。
六、现场处置
严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规范要求,建立安监、公安、交通、卫生、保险、农机、驻军、民兵等联动处置机制,妥善处置现场,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具体按下列要求处置:
一中心现场应当使用警戒带或者反光锥筒设置隔离区域,并指派驻军、武警、公安民警、运管人员、农机监理人员和民兵进行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指挥过往车辆减速行驶或者绕道行驶。
二遇有雨、雾、沙尘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和冰雪恶劣天气、弯道、陡坡、拱坡等视距受限的事故现场,应增设警戒标志和警戒人员,必要时封闭现场路段或者道路。
三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后,应双向封闭道路,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
因专业施救需要移动车辆或者物品时,现场勘查人员应当告知其做好标记,待险情消除后再勘查现场,严禁险情消除前进入现场。
四遇起火、爆炸、剧毒物品等扩散时,公安消防、治安、交警和卫生急救等部门严格按照行业操作规程开展施救、控制和排除险情,需要封闭事故现场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政府工作人员、民兵、村民协助公安、武警、驻地部队封闭现场,排除险情。
五因水灾、塌方、泥石流、地震等毁坏道路而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市交通局和公路总段组织突击队抢修被毁道路,尽快恢复交通,确保救援车辆顺利通行。
六勘查、救护车辆要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依次停放在安全处,严防二次交通事故的发生。
七、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职能部门特别是领导同志一定耍高度重视重特大交通本故应急处置工作,旦在本辖区内发生重特大事故,要立即报告,最短的时间内赶赴现场,组织人员开展救援和处置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大局出发,听从上级政府和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服从人员调集和车辆、器材、设备的调配指令,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的抢救和处理工作。
三参加应急处置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
对有令不行、行动迟缓、贻误战机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对于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指在市行政区域内文化、娱乐、体育场所,宾馆、饭店、饮食等服务场所,公园等游览场所,商业、集市贸易场所,交通客运场所,大型活动举办场所等其他公共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对外开放的场所除外)发生的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油气及化学物泄漏事故,人员密集时的挤、踩伤亡等其他可能造成下列等级的安全事故。
一)I级:
一次死亡2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影响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社会影响特别巨大的事故。
二)Ⅱ级:
一次死亡10至1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以及影响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社会影响巨大的事故。
三)Ⅲ级:
一次死亡3至9人或者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四)Ⅳ级:
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
二、指挥机构
为了加强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救援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成立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主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副总指挥由主管副秘书长和市公安局领导担任,军分区、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信访局、市保险公司等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设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
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负责本地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职责任务
一)应急指挥部职责
1研究制定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政策和工作规定。
2研究确定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体系和保障体系。
3根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需要,决定采取重大行动或措施。
4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及时向市政府和应急委员会报告情况。
二)应急办公室职责
1负责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落实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2制定、修订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及相关配套规范。
3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应急工作的宣传、新闻报道、教育、培训。
4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及处理工作。
三)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军分区根据指挥部指令,调集部队或预备役部队开展抢险救援和事故现场的巡逻守护工作。
2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须品调拨,启动社会募捐机制,按民政部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属地管理原则,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安抚和善后处理工作。
3市建设局负责对公共场所发生安全事故的建筑物进行技术鉴定和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市交通局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交通保障和交通设施维护工作,负责抢险救援物资的运输工作。
5市卫生局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中医疗救治、现场消毒、疫情监控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6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7市信访局负责因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群众上访的接待和上访事项的协调处理工作。
8市财政局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工作。
9市保险公司负责组织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勘察和理赔工作。
10市公安局在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相关部门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处置行动。
组织警力迅速对事故现场实行治安、交通管制,加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保护,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活动。
四、处置程序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按下列程序处置:
一)公共场所发生一般(IV安全事故时,发生县(区)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处置工作的同时,立即将情况报告党委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
二)公共场所发生较重(III安全事故时,市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省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
三)公共场所发生重大(II和特大(I安全事故时,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市级预案,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以及成员单位领导亲赴现场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并向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成员单位在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要及时掌握情况信息,按规定时限上报,坚决执行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一切行动听指挥,重大措施、重大行动必须报告。
二)各成员单位要组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队伍及工作机构,加强培训和演练。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起应急工作所需要的交通、通信、医疗救护、资金及物资等方面的保障体系,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应急救援,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三)各成员单位在开展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切实履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最大限度的降低公共场气所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四)各县区、各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各司其职、分工负责,依法履行职责。
对组织救援不力,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擅自脱岗、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更好地保护全市森林资源,维护国土生态安全,预防和控制全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最大程度地减少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省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1.3适用范围
下列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和处置适用本预案:
1重大破坏森林、林木事故:
包括重大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和林木含幼树等事故;
2重大破坏林地、湿地事故:
包括重大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湿地资源及生态系统等事故;
3重大破坏野生动植物事故:
包括重大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珍贵或濒危野生动物,非法采伐采挖、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事故;
4重大林权争议引起破坏生态设施事故:
包括重大林权争议引发群体性械斗、哄抢及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等事故。
1.4工作原则
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公众参与,预防为主、防处结合的工作原则。
1.5事故等级
根据突发性生态事故造成的森林、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破坏数量、发生区域、危害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将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警和发生分为:
特、Ⅰ、Ⅱ共三级。
特级预警颜色为橙色,Ⅰ级预警颜色为黄色,Ⅱ级预警颜色为红色。
1.5.1特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0000株以上的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
3非法改变重要湿地自然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或跨省级行政区域重要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
4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植物林业部分,造成物种灭绝的
5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备、设施,危及跨省区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
1.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毁坏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一5000立方米幼树50000-250000株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
3非法改变湿地自然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
4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植物林业部分危及物种生存的
5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跨市区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
1.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毁坏森林、林木数量达500一1000立方米幼树10000-50000株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200-500亩,其他林地500-1000亩的
3非法改变湿地自然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
4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植物林业部分对物种生存有较大影响的
5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区域性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全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由分管林业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
市政府分管林业的副秘书长和市林业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
成员由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农牧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气象局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安排部署重大行政措施;指导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开展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各行政区域之间生态破坏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批准启动或解除实施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各成员单位做好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报告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研究处理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2.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林业局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及时发布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动态监测、信息分析预报结果,制定处置方案,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地方政府开展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市财政局负责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市级应急处置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林业生态事故区域的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灾后群众生活救助,协助有关单位搞好林权纠纷和林权勘界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受伤群众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市农牧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中被破坏的草原资源处置,协助林业部门处置事故区域中林、草、农交叉地域的矛盾纠纷。
市水利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的水土流失及水资源监测和评估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的环境评估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区域木材市场的监管工作,取缔野生动、植物及木材非法收购、加工销售行为,查处以野生动、植物为主要原料的商品非法交易活动。
维护应急区域市场秩序,打击倒卖应急物品行为。
市气象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地区的气象信息,提供事故处置期间的天气预报等。
2.4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核查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通知各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具体实施本预案;督促检查各县(区)各部门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承办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从有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现场处置组、信息联络组、后勤保障组,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和派遣。
3预防、预警
3.1预防措施
1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加强有关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
大力宣传保护森林资源、加强生态建设的重大意义,全面提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意识。
2定期监测,提前防范。
定期开展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的综合监测和分析评价,准确掌握全市森林资源及生态状况的相关信息及数据,针对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隐患,及时提出相应对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3强化管护,健全制度。
要重点加强天然林区、国家重点公益林区、生态极端脆弱地区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完善地方政府领导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度,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责任。
4严格执法,重点打击。
定期组织开展森林采伐限额执行、征占用林地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执法检查,依法开展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的专项打击行动。
5建立网络系统,保障信息畅通。
要建立市、县、乡(场、站)三级联系制度,健全网络系统,保证破坏森林生态事故信息渠道畅通。
3.2预警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初步判断事故的真伪,按照应急事故等级,发布预警信息。
3.3预警发布
达到特级标准的报省应急指挥部发布橙色预警。
达到Ⅰ级标准的由市应急指挥部发布黄色预警。
达到Ⅱ级标准的由县(区)应急指挥部发布红色预警。
4应急响应
4.1应急启动
4.1.1特级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发布后,省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林业厅报告。
4.1.2Ⅰ级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发布后,立即启动市应急预案,并报省应急指挥部,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林业厅报告。
4.1.3Ⅱ级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发布后,立即启动县(区)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指挥部。
4.2现场处置
4.2.1特级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案启动后,市州应急部门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必须在6小时内赶到事发现场,省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案启动后,市州应急部门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必须在6小时内赶到事发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案启动后,县(区)应急部门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必须在6小时内赶到事发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4.2.2现场处置组未到达之前,市应急部门负责先行通知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有关责任单位等,迅速做好事故控制、现场保护、群众安全和对有关责任人的监控等工作,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4.2.3现场处置组到达事发现场后,应协同当地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迅速开展调查、清理工作,核实事故的性质、危害和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过程、损失和相关责任等情况,并及时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处置措施,确保现场处置工作落到实处。
4.2.4现场处置应遵循统一领导、果断处置、依法办事、积极稳妥、化解矛盾、防止激化、确保安全的原则,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现场管制措施或强制性措施等,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守护重点目标,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检查嫌疑人随身携带的物品,未经现场处置组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现场;及时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令聚众组织解散和围观人员撤离,对拒不离去或进行煽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对正在实施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活动的人员,应强行制止或者予以拘留等。
4.2.5根据现场处置工作的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可以调用各级森林资源监测单位、武警消防部队和当地林业、公安、政法、宣传等部门的人员力量和物资设备,参与事故现场的调查、清理和处置工作。
对发生人员伤亡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组织专门力量及时救治受伤人员,安抚伤亡人员的亲属,处理好相关事宜,确保社会稳定。
4.3通讯联络
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过程中厂必须始终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市应急指挥部与市委、市政府、省林业厅之间采用有线电话、无线通讯等方式联系;市应急指挥部与现场处置组、信息联络组之间采用固定电话、电台和其他无线通讯方式联系;现场处置组各分队之间采用移动电话、对讲机等联系;事发现场应急工作人员通过无线网络向市应急指挥部传输数据和图像信息。
4.4信息报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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