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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社会保险知识手册
兴宁市社会保险知识手册
(一)职工社会保险篇
一、基础知识
●社会保险概念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具有强制性、保障性和福利性的制度。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用人单位必须为所属全部员工办理参加职工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交各项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不得只为部分员工参保或与职工协商选择性地参加部分险种。
★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员工承诺“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不得在发生工伤事故时与职工“私了”。
★用人单位不得少报瞒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
●社会保险险种
我国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五大险种”。
●参加社会保险的好处
参加社会保险可实现“养老有保障、失业有救济、生病有医保、工伤有补偿、生育有津贴”,解除参保人的后顾之忧。
●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单位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地税部门申报缴费;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持本人二代社保卡(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地社保部门申请,核定后到地税部门申报参保缴费。
社保费按月缴纳。
●职工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见下表)
梅州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一览表
(2016年10月--2017年6月)
企业职工
险种
缴费基数
(元)
缴费比例
(%)
按缴费基数下限缴费合计金额(元)
单位
个人
合计
单位
个人
养老保险
2906~16575
15
8
668.38
435.90
232.48
失业保险
1210~13506
0.8
0.2
12.10
9.68
2.42
工伤保险
2701~16575
0.2
5.40
5.40
0.4
10.80
10.80
0.5
13.51
13.51
医疗保险
2701~16575
6.3
2
224.18
170.16
54.02
补充医疗保险
13.00
8.00
5.00
生育保险
2701~16575
0.5
13.51
13.51
合计1(工伤0.2)
22.8
10.2
936.57
642.65
293.92
合计2(工伤0.4)
23
10.2
941.97
648.05
293.92
合计3(工伤0.5)
23.1
10.2
944.68
650.76
293.92
灵活就业人员
险种
缴费基数
(元)
缴费比例
(%)
按缴费基数下限缴费
合计金额(元)
养老保险
2906~16575
20
581.20
医疗保险
4502
8.3
373.67
补充医疗保险
13
合计
967.87
注:
1、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所属全部职工办理养老、失业、职工医疗(含补充医疗)、
工伤和生育保险,不能有选择地参加某种险种或只为部分职工参保
2、用人单位必须按职工个人实际工资、薪金收入总额申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3、缴费工资上下限按以下办法确定:
(1)企业养老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缴费工资上限为16575元,下限为2906元;
(2)职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缴费工资上限为16575元,下限为2701元。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月缴费的,按4502元申报缴纳。
(3)失业保险:
缴费工资上限为13506元,低于13506元的应如实申报,但不得低于现梅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10元。
(4)补充医疗保险:
每人每月13元,其中单位8元、个人5元。
▲备注:
按梅市人社【2016】64号规定从2016年7月起工伤保险一类行业0.2%,二类行业0.4%,三至八类行业0.5%。
▲按梅市人社函【2016】374号规定2016社会保险年度养老保险下限为2906元。
▲如有变动,按调整后规定。
二、职工养老保险知识
●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年龄条件:
1、正常退休:
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管理岗位女干部满55周岁;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3、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
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
缴费年限条件: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
●养老保险待遇
1、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998年6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同时,建立缴费年限津贴,缴费每满一年计发4元的缴费年限津贴。
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相挂钩,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高,养老金水平就越高。
养老金水平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2、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保及1998年7月1日后参保且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交的参保人,还可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标准为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3、死亡待遇:
(1)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可领取死亡待遇。
无供养对象的可领取3个月的丧葬费、3个月的抚恤金;有供养对象的可领取3个月的丧葬费、3个月的抚恤金、6个月生活困难补助费,并一次性退还个人帐户储存余额。
(2)未领养老金的参保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领取3个月的丧葬费、3个月的抚恤金;同时,一次性退还个人帐户储存额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死亡待遇的计发基数:
梅州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领取资格认证
每年四月至六月请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持二代身份证、二代社会保障卡原件到广东省内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指定的邮储网点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手续,逾期暂停发放养老金,并需到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补认证后方能补发。
三、失业保险知识
●享受待遇条件
在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办理失业登记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申领待遇手续
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证明材料或者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身份证和二代社会保障卡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张、《就业失业登记证》、停保资料(原单位报地税局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申报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开户的存折帐户复印件1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到社保局失业保险科(股)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失业保险待遇自审核完毕的次月起享受。
●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待遇简明表
序号
待遇项目
支付标准
享受条件
1
失业保险金
按照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按月计发。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在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办理失业登记后,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
求职补贴
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五,不足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求职补贴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3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待遇申请受理之日至待遇结束当月最后一天)
4
农民工待遇
每满一个月按照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百分之二的标准计发一次性生活补助。
条例施行前按照原农民合同制工人办法,参加失业保险的连续缴费时间超出十二个月的部分
5
生育补贴
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女职工
6
稳定就业一次性失业金
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
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
7
自主创业一次性失业金
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
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
8
外省户籍一次性失业金
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40%乘以缴费年限
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
9
失业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按照失业人员死亡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发,抚恤金按照失业人员死亡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倍计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
10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标准为当次职业技能鉴定费。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在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可以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失业人员在每一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次数不超过两次。
●资格验证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应由本人在申领地社保机构指定时间内,携带《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失业保险经办窗口办理领取资格验证手续。
●待遇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缴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
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中断计算。
中断原因消除后,失业人员可以继续申领失业保险金。
四、工伤保险
●被保险人在哪些情况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
(二)、(三)、(四)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保险人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可享受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工伤伤残待遇、因工死亡等待遇。
(详见下表)
梅州市工伤保险待遇简明表
类型
主要待遇项目
支付标准
享受条件
支付方
工伤医疗(康复)待遇
工伤医疗、
康复费
符合规定范围的100%报销
在定点工伤医疗(康复)机构
工伤保险基金
住院伙食
补助费
按统筹地级市因公出差标准的70%
(市内每天38.5元,市外每天56元)
住院治疗工伤或者康复
辅助器具费
在规定支付限额内100%报销
经劳鉴委确认同意
异地就医的
交通食宿费
转入地入院前所需市内交通、食宿费用合计不超过266元(最长不超过5天),工伤职工城市间往返一次的长途交通费用(汽车、火车硬席、轮船三等仓)。
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同意
停工留薪期
待遇
受伤前12个月平均的工资福利
(按月支付)
经劳鉴委确认的停工留薪期内
用人
单位
工伤
伤残待遇
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
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
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支付)
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等级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
津贴
一至
四级
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的本人工资(按月支付)
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
五至
六级
五级70%六级60%
的本人工资(按月支付)
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且保留劳动关系、单位无法安排工作的
用人
单位
生活护理费
一级护理60%二级护理50%
三级护理40%四级护理30%
的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月支付)
鉴定为一至四级生活护理等级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
五级10个月六级8个月七级6个月八级4个月九级2个月十级1个月
本人工资(一次性支付)
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等级,且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五至十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
五级50个月六级40个月七级25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4个月
的本人工资(一次性支付)
用人
单位
因工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支付)
因工死亡职工的近亲属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工亡
补助金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支付)
因工死亡职工的近亲属
供养亲属
抚恤金
配偶40%其他亲属30%
孤儿、孤老增加10%
的本人工资(按月支付)
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核定待遇之和不应超过工亡职工本人工资)
五、职工医疗保险知识
●医疗保险待遇
1.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人每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个人要先付梅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10%左右的起付金额(具体标准是一级医院以下45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800元),方能进入统筹医疗基金支付。
支付标准为:
(1)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参保人按在职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负担15%;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9万元。
(2)参保人未经批准转往市外医院治疗和已申请办理异地就医但未在约定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1600元,报销比例降低5%。
经批准转往市外医院治疗的,起付标准800元,报销比例降低5%;已办理异地就医在约定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与市内住院相同。
(3)参保人因患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需多次住院放(化)疗、血液透析治疗的,从诊断的首次住院起,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市内同一医院住院的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的起付标准只计算一次起付金,市外同一医院住院的按我市规定的市外起付标准只计算一次起付金。
(4)参保人住院在梅州市范围连续时间内因病情需要经院方办理转院治疗,下级医院转上级医院的,只计算起付标准的差额部分;上级医院转下级医院或同级医院之间转院的,不再计算起付金。
(5)跨年度3个月后,上年度的医疗费不能报销。
2.特定病种范围和待遇
序号
病种
职工医保年限额(元)
居民医保年限额(元)
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在职
退休
1
肝硬化(失代偿期)
50000
40000
75%
75%
70%
2
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
50000
40000
75%
75%
70%
3
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
6000
5000
75%
75%
70%
4
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
80000
60000
75%
75%
70%
5
恶性肿瘤(非放、化疗)
6000
5000
75%
75%
70%
6
恶性肿瘤(放、化疗)
80000
60000
75%
75%
70%
7
人体器官、组织移植后抗排斥治疗
80000
60000
75%
75%
70%
8
系统性红斑狼疮
16000
13000
75%
75%
70%
9
类风湿关节炎
4000
3500
75%
75%
70%
10
糖尿病
6000
5000
75%
75%
70%
11
心脏病
6000
5000
75%
75%
70%
12
慢性心功能不全2级以上
5000
4000
75%
75%
70%
13
高血压病
5000
4000
75%
75%
70%
14
地中海贫血
50000
40000
75%
75%
70%
15
再生障碍性贫血
50000
40000
75%
75%
70%
16
血友病
50000
40000
75%
75%
70%
17
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50000
40000
75%
75%
70%
18
重性精神病
5000
4000
75%
75%
70%
19
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
7000
5500
75%
75%
70%
20
癫痫
5000
4000
75%
75%
70%
21
肺结核
3500
2600
75%
75%
70%
22
脑血管疾病后遗症
7000
5500
75%
75%
70%
23
艾滋病
6000
4500
75%
75%
70%
24
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
0
26000
75%
75%
70%
25
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7000
6000
75%
75%
70%
注:
职工医保年限额为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额,居民医保年限额为基金支付额
温馨提示:
①跨年度3个月后,上年度的医疗费不能报销;②特定病种门诊费用在基本医疗年度限额和病种限额内支付,年度限额用完后,特定病种门诊费用不能报销;③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内;④社保卡医保账户支付的医疗费不能报销。
●补充医疗保险
1.对象范围。
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含退休人员)均必须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2.缴费标准。
补充医疗保险费每人每月缴纳13元(其中单位缴纳8元,个人缴纳5元;灵活就业人员全部由个人缴纳)。
3.待遇标准。
被保险人住院医疗费发生超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由补充保险支付90%、个人负担10%,被保险人每人每年累计赔付最高限额27万元。
●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由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纳划入个人帐户部分组成。
个人缴费(按缴费工资的2%)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按被保险人的年龄分段记入个人账户,在职人员以本人的缴费工资为基数记入,退休人员以梅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记入。
具体划入比例如下:
1.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记入0.6%;
2.36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的记入1%;
3.46周岁以上至退休前的记入1.5%;
4.退休人员记入3.5%,从2014年7月起,以3094元(2012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账户划账基数,按3.5%每月定额划入个人账户108.29元。
个人帐户资金用于支付个人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费用、住院费用中的起付标准费用、自费费用、自付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被保险人所有,但个人账户资金属医保基金性质,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
被保险人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可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六、职工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医疗费:
妊娠分娩的成活儿,在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下同)按顺产2200元、难产3000元、剖宫产4200元的标准支付。
妊娠12周以上、28周以下流产或引产的,按800元标准支付。
妊娠12周以下流产的,按400元标准支付。
2、计划生育医疗费: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按120元、输精管结扎术150元、输卵管结扎术300元、输精管复通术1500元、输卵管复通术2000元的标准支付。
流产术或引产术妊娠12周(含12周)以上按800元、12周以下按400元的标准支付。
3、生育津贴:
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4、三道防线:
婚检:
每对一次性补助238元;产检:
一次性补助205元。
5、地贫基因检测补助700元。
凡低于7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支付,超出700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付。
备注:
1、上述政策表述以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2、如现行政策作出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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