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辅导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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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辅导提纲
2009年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辅导提纲
第一部分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1、依法行政的基本概念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利,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2、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
(1)行政主体合法;
(2)行政权的取得和行使合法;
(3)行使行政权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
(1)合法行政;
(2)合理行政;
(3)程序正当;
(4)高效便民;
(5)诚实守信;
(6)权责统一。
4、政务公开的基本特征
(1)权威性;
(2)群众性;
(3)开放性;
(4)现实性;
(5)系统性;
(6)适度性。
5、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1)依法公开;
(2)全面真实;
(3)及时性;
(4)保密例外;
(5)注重实效。
6、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1)政府公报;
(2)政务公开大厅;
(3)政务公开栏;
(4)政务听证会;
(5)政务信息发布会;
(6)政务专线咨询电话、咨询服务台;
(7)新闻媒体;
(8)互联网;
(9)电子屏幕或电子触摸屏。
7、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概念
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政管理工作中针对不特定的人、不特定的事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通告等文件。
8、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事项
(1)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
(3)行政许可;
(4)行政收费;
(5)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
9、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签署发布之日其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1)自治区以下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3)自治区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5)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6)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文件,由行政机关报上级行政机关备案;
(7)地方政府部门与中央垂直领导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地方政府报上级行政机关备案。
10、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概念
(1)科学决策,是指行政决策在科学的决策理论指导下,按照科学的决策程序、运用科学的决策方法进行的决策;
(2)民主决策,是指决策权的行使必须经过民主程序,保障人民群众充分参与决策,决策体现和反应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3)依法决策,是指通过宪法、法律、法规规范约束决策主体、决策行为、决策程序,实现决策权依法有据,决策行为依法进行,决策违法依法追究责任。
11、政府重大决策的一般程序
(1)决策调研;
(2)征求意见;
(3)咨询论证;
(4)合法性审查;
(5)会议决定;
(6)公布结果。
12、政府重大决策公示的内容
(1)决策事项;
(2)依据、理由和说明;
(3)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
(4)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13、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的概念
首问负责制是指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咨询、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行政机关首位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的制度。
14、行政机关服务窗口的职责
(1)接待前来咨询、申请办理事项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2)指导行政管理相对人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材料;
(3)受理属于本机关办理的事项,并分送机关各内设机构办理;
(4)协调和督促本机关各内设机构办理事项,对超时办结的向机关负责人报告;
(5)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的事项,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具体承办部门;
(6)根据行政首长的授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咨询或者申请办理的事项给予以当场答复或者办理;
(7)将本机关办理事项的结果通知或者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
15、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概念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咨询、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16、行政机关办理事项办结时限计算
(1)限时办结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2)符合条件的,其办结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
(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结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4)部门之间、内设机构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17、超时办结及视为超时办结的情形
因行政机关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间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
下列情形也视为超时办结:
(1)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2)不按照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3)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4)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
18、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概念
责任追究制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19、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中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情节
(1)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2)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3)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
(4)不执行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
(5)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
20、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5)撤职;
(6)开除。
21、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及后果
期间:
(1)警告,6个月;
(2)记过,12个月;
(3)记大过,18个月;
(4)降级、撤职24个月。
后果: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22、行政机关公务员从重处分的情节
(1)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2)隐匿、伪造、销毁证据材料的;
(3)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4)包庇同案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主要情节。
2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2)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包养情人的;
(4)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项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二部分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实施行政许可的服务准则
(1)遵循便民原则;
(2)提高办事效率;
(3)提供优质服务。
4、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公开原则的含义
(1)设定行政许可的过程公开;
(2)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定依据应当公开;
(3)行政许可实施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之外,应当公开。
5、关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转让的规定
《许可法》第九条规定: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外,不得转让。
6、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7、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8、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的纪律要求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9、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有的申请人不清楚自己所要从事的活动是否需要行政许可,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作出了修改,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所申请的事项不需要行政许可;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从便民原则出发,申请事项依法若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后,还应告知申请人向负责受理的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有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的义务;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另外,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0、根据《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的内容
(1)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包括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
(2)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申请书的示范文本。
11、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当履行的义务
(1)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加盖本行政机关的印章;
(2)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3)履行告知义务,即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2、行政许可的期限
(1)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13、行政机关应当举行行政许可听证的情形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2)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3)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自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14、关于以招标、拍卖形式决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
(1)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行政许可事项,都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决定;
(2)招标、拍卖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3)行政机关不采用招标、拍卖形式或者不按照法定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5、关于行政许可费用的规定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16、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费用的规定
(1)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2)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3)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17、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行使监督权的禁止性规定
(1)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2)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18、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19、行政机关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几种情形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部分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制裁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的特征
(1)惩戒性;
(2)违法行为的确定性;
(3)外部性。
3、行政处罚应当坚持的几项原则
(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3)公正、公开原则;
(4)无救济则无处罚原则。
4、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含义
(1)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
(2)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以及职责是法定的;
(3)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
(4)行政处罚的种类是法定的。
5、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6、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行政处罚事项,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范围、种类、幅度等进行合理选择和自主确定的权利。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履行的义务
(1)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履行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的义务;
(2)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义务;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履行告诉救济权利和途径的义务。
8、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的权利
(1)陈述权;
(2)申辩权;
(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
(4)赔偿请求权。
9、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的要件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1)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
(2)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
10、行政处罚无效的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越权实施的行政处罚;
(2)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不清,没有确凿证据而实施的行政处罚;
(3)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
(4)行政机关没有法律依据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实施的行政处罚。
11、关于行政机关派出机构行使处罚权的问题
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在一定的区域内设定的,代表该行政机关管理某项专门行政事务的机构。
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只能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处罚权。
但如果该派出机构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则该派出机构具有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12、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条件要求
(1)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作为依据;
(2)委托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出委托机关的权限范围;
(3)接受委托的组织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
13、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的条件
(1)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必须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业务的工作人员;
(3)必须具有组织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鉴定的条件。
14、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概念
相对集中处罚权,是指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15、行政处罚的管辖概念
行政处罚的管辖,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划分和分工。
16、行政处罚的管辖种类
行政处罚的管辖分为:
(1)地域管辖;
(2)职权管辖;
(3)级别管辖;
(4)指定管辖。
17、《行政处罚法》规定不予处罚的几种情形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8、“一事不再罚”概念
“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的一个基本原则,即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19、《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对此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层次理解:
(1)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法律规则,一个处罚主体或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这一规范作出两次以上的处罚;
(2)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的法律规则,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但两次以上处罚中罚款只能适用一次;
(3)对于一个违法行为,违法一个法律规则,如果行政机关可以并处罚款和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20、适用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
21、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种类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分为:
(1)简易程序;
(2)一般程序;
(3)听证程序。
22、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概念
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是指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23、适用简易程序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有明确的法定依据;
(3)处罚轻微。
24、简易程序的特点
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相比,有两个明显特点:
(1)对违法行为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2)实施当场处罚,执法人员可少于两人。
25、适用简易程序的办理规定
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口头告知相对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相对人的陈述与申辩;
(3)当场制作预定格式并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应当载明相对人的姓名或名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名称及条款,处罚的种类、幅度、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当场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由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当场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依法享有的行政救济权利;
(5)行政执法人员应在3日将内当场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交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备案。
26、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指对行政违法案件不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经过调查取证、审查后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27、适用一般程序包括下列几个步骤
(1)立案登记;
(2)调查取证;
(3)履行告知义务;
(4)听取当时陈述与申辩;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
28、行政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行政机关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执法人员对被调查人的询问或实施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4)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5)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被调查人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
(6)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由法定部门鉴定。
29、行政处罚证据的主要种类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30、调查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
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全面;
(2)客观;
(3)公正;
(4)及时。
31、行政处罚依据的适用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规则;
(2)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
(3)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则;
(4)法律规范优于政策规定的规则;
(5)法律规范不溯及既往的规则,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6)条、款、项、目的顺序规则。
32、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33、申请人可以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的三种情形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34、行政处罚听证的进行顺序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事由和听证纪律,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听证参加人是否申请回避;
(2)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建议和理由,并宣读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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