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模板.docx
- 文档编号:18011752
- 上传时间:2023-08-05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20.96KB
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模板.docx
《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模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模板.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模板
附件
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物业管理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综合评价。
一般以独立法人为单位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有分支机构的,统一纳入设立该分支机构企业管理。
省外入闽物业服务企业,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评价其信用情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经营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工商登记且经营范围有物业管理或者物业服务,并实施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业务知识和综合能力,经物业服务企业书面聘任,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服务项目中负责组织实施物业服务活动,并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符合约定标准的责任人。
第四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及信用综合评价的监督管理,建设“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省物业信用评价系统”),公布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由各设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并将评价结果与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同步报送省厅。
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试验区,下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及信用综合评价的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记分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由评价实施单位对物业服务企业上一年度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初定其信用等级。
参加年度信用评价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2月1日前登陆省物业信用评价系统提交信用确认信息。
各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应在3月底前将本地区(含所辖县、市及开发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初步结果通过省物业信用评价系统报送省厅审核。
省厅于4月底前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布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第七条省物业管理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负责行业自律信息的归集、推送、编写行业信用报告工作,协助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信用管理工作;搭建福建省物业管理行业信息交流平台,通过该平台采集和记录物业项目负责人的从业信息,建立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档案和项目负责人黑名单。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八条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记录、存储,形成反映、评价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情况信用信息记录的活动。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主动采集和社会提供。
第九条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及时申报基本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信用信息采集应当客观、公正、严谨、及时,同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三)经县(市、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调解,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已妥善解决的投诉问题,不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包括:
(一)基本信息
1.物业服务企业: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网站、电子信箱等)及其他有关信息。
2.物业从业人员: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所在项目名称、岗位、职务、学历、劳动合同及其他有关信息。
3.项目负责人: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所负责项目名称、从业年限及履历、劳动合同、专业技能证书、职称、学历、专业培训情况及继续教育记录等其他有关信息。
(二)经营信息
1.物业服务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地名核准名称、别名)、管理类型、地址、项目委托方名称、收费标准、委托期限、项目负责人姓名、项目联系方式、总建筑面积、栋数、配套设施设备、业主委员会及其他有关信息。
2.经营业绩:
企业经营情况、业务拓展情况、服务质量情况等其他有关信息。
(三)良好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取得的业绩,以及获得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或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表彰等信息。
(四)不良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定、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被行政处罚、通报批评以及经核实属实的媒体曝光、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十一条基本信息的采集实行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注册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的日常动态管理制度。
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变更。
填报季度报表的,报送企业应在下一季度首月月底前填报;填报年度报表的,报送企业应在每年1月底前填报。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企业基本信息报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在省物业信用评价系统及时、完整、准确填报企业基本信息,主动申请参加企业信用评价。
物业服务企业新聘或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于签订签订聘任书之日起30日内通过省物业信用评价系统申报项目负责人信息,由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经营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
(一)承接物业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合同和备案证明材料;
(二)获得“守合同重信用”的表彰文件;
(三)纳税证明材料;
(四)业务拓展情况;
(五)取得相关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具有合法效力的证明材料。
除业务拓展情况外,经营信息仅限采集物业服务企业在本省的物业服务项目信息。
第十三条良好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
(一)各级政府的表彰文件;
(二)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政府部门的表彰文件;
(三)经备案后各级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表彰文件;
(四)取得相应业绩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具有合法效力的证明材料;
(六)表彰文件等证明材料应当有文件编号。
本省物业服务企业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在省外所取得的本条
(一)至(三)项良好信息不适用信用加分,不记入母公司的信用信息。
外省入闽物业服务企业限采集其在闽的良好信息。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经营信息和良好信息产生之日起90日内,将相应材料录入省物业信用评价系统,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评价实施单位申请办理信息认定手续。
逾期未录入省物业信用评价系统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经营信息和良好信息认定手续的,经营信息和良好信息不记入当年加分。
第十五条不良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
(一)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的书面通报、整改通知文书;
(三)经查证确属物业管理活动中失职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解决的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违规情况;
(四)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有权机关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因违约承担责任的案件情况;
(五)因物业服务企业过错造成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重大舆情等;
(六)经备案后各级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书面通报文件;
(七)其他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要主动申报不良信息,对刻意隐瞒不良信息的,按照分值双倍进行扣分。
第十六条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所在地城市管理、公安、应急管理、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环保、卫生、规划、价格等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的部门联动,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及时共享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不良信息,施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第十七条评价实施单位对物业服务企业记入不良信息的,应当在省物业信用评价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良信息生效。
公示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对不良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满之日前在省物业信用评价系统中向评价实施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认可。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进行核查。
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不良信息记录;异议不成立的,维持原结果。
核查结果应当反馈异议申请人。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对评价实施单位核查结果仍存在异议的,可在省物业信用评价系统中向上一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上一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经复核,异议成立的,责成原评价实施单位撤销不良信息记录;异议不成立的,维持原结果。
复核结果应当在省物业信用评价系统中反馈复核申请人。
第十九条信用信息经采集按规定记入省物业信用评价系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第二十条信用综合评价以信息记分周期总得分为基础,结合各方评价确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
信用信息记分周期为一年,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记分周期届满,次年重新计算。
信用信息的加减分以发文的时间为准,当年有效。
涉及列入黑名单事项的,计算周期根据企业整改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同一良好信用信息以最高荣誉为准,不再重复记分。
同一不良行为涉及多项减分内容的,以减分最多的一项予以记分。
同一不良行为在整改期内不再重复记分。
同一不良行为在整改期到期后仍未整改的,采取累进减分的方式进行记分。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得分按照《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明细表》(详见附表),实行日常加减分制,按年度综合评定信用等级。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得分=基本信息分值+经营信息分值+良好信息分值-不良信息分值。
物业服务企业跨设区市分公司的信用加(减)分同时记入母公司的信用加(减)分。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AAA级(优秀)、AA级(良好)、A级(合格)、B级(基本合格)、C级(不合格)五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一)信用得分在10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AA级;
(二)信用得分在90分(含)至100分的,为良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A级;
(三)信用得分在75分(含)至90分的,为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级;
(四)信用得分在60分(含)至75分的,为基本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B级;
(五)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C级;
(六)未参加信用评价的,为不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C级(缺失);
(七)未承接物业服务项目的,在评定的信用等级后标示(无项目);
(八)核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时,信用得分按照四舍五入确定最终分值。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为C级,直接列入黑名单:
(一)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有涉黑涉恶行为的;
(二)在信用等级评定中,弄虚作假的;
(三)骗取、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经有权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的;
(五)企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等)因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过错原因,通过人民法院司法程序认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六)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七)拒不参加物业服务企业“双随机”检查或信用信息检查的;
(八)拒不参加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的;
(九)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承担主要责任的生效判决裁决、被各级物业及其他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公开通报等拒不执行、整改的;
(十)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第二十五条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证属实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其他不良行为,经责令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予以信用减分。
设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抽查的,查处结果可直接予以信用减分,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城市管理、公安、应急管理、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环保、卫生、规划、价格等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依法查处或通报,由项目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信用减分。
第四章信用等级的分类管理
第二十七条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行业各类评优评先评奖活动、日常监管、物业管理行业专家选聘等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二十八条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后,物业服务企业可通过省物业信用评价系统打印本企业信用等级情况,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省物业信用评价系统查询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情况。
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可以使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提倡业主选聘守信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九条对信用等级为AA级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扶持其加快发展,做大做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的下一个评价周期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加大扶持力度;
(二)参加物业服务项目投标的,在评标中信用等级为AA级可加1分,信用等级为AAA级可加2分;
(三)在各类创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或推荐;
(四)建议省、市、区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和相应财政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给予信用加分等奖励;
(五)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检查时,按照“绿色”标准执行,对申报材料实行随机抽查;
(六)在日常检查、双随机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七)国家或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的,予以优先考虑;
(八)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十条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列入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的下一个评价周期内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检查时,对申报材料实行全面检查;
(二)增加对该企业的日常检查、双随机检查、专项检查频次;
(三)在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时建议招标人注意企业信用情况;
(四)限制参评各类创先评优活动;
(五)限制申请担任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理事(含理事)以上单位;
(六)由注册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
(七)连续2个评价周期信用等级被评为B级的,由注册所在地设区市物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八)连续3个评价周期信用等级被评为B级的,由注册所在地设区市物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C级。
第三十一条对信用等级为C级、未参加信用评价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的下一个评价周期内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检查时,按照“红色”标准执行,对申报材料实行全面的网络和现场纸质检查;
(二)在日常监管中对所管项目予以重点监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等;
(三)在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时建议招标人注意企业信用情况;
(四)建议业主大会启动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程序,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不得参评各类创先评优活动;
(六)不得申请担任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理事(含理事)以上单位;
(七)告知省、市、区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和相应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建议依法取消或者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资格;
(八)由注册所在地设区市物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议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九)按照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联合措施。
第三十二条建立黑名单制度。
对信用等级连续两年为C级或C级(缺失)的物业服务企业,列入行业黑名单。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自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两年内不予开展新的信用评价工作,禁止企业参加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承接新项目,并由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向物业服务项目业主大会提交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清退该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建议。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有关情况,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不良信用档案,存留期为三年,存留期内不得在本省其他物业服务企业担任同类职务。
同时,将失信主体列入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及社会个人信用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第三十三条在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活动过程中,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情况作为招投标的加减分项目。
新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招投标活动的,在下一个信用评价周期前的信用等级暂定为A级或者A级(无项目)。
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当审查并告知全体业主参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评价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可根据国家政策导向、行业发展需要,合理调整《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明细表》。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在省物业信用评价系统保存五年。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原《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闽建〔2015〕11号)自行废止。
附件:
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明细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福建省 物业 服务 企业信用 综合 评价 办法 模板
![提示](https://static.bingdoc.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