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法理学专业考试题库及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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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理学专业考试题库及答案
2020年自考法理学专业考试题库及答案
法律监督的重要意义。
答:
法律监督是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其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维护法律的统一,就是保证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就是要保证法律的权威性。
在一个法治的国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背法律,并都负有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的责任。
而要做到这一点,重要的措施之一,就是要有完备法律监督体系,保证法律的真正实现。
(2)保障法的创制和实施的重要条件。
实行依法治国,首先要求有完备法律,但是怎样制定法律,制定什么法律,如何保证所制定的法律既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又符合社会生活的需要和客观规律的要求,以及如何保证已颁布的法律的有效实施,等等,都是实行法治、实行依法治国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而解决的措施之一,就是建立完备法律监督体系。
(3)制约权力滥用的基本手段。
在我国,应该说,大部分国家公职人员都力求能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认真履行职责。
但是也有少数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或者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犯主观主义、官僚主义的错误,以致滥用权力,使权力的行使背离人民的利益和要求。
而要防止和纠正这些滥用权力的现象,必须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力和各种职权行为的法律制约和法律监督。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法律监督可按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答:
(1)根据法律监督的主体,可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2)根据法律监督的来源,可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3)根据法律监督阶段的不同,可分为事前监督、日常监督和事后监督。
社会监督有以下几种形式:
答:
(1)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其主要表现为政治上的监督、组织监督、党纪监督。
(2)人民政协的监督。
(3)各民主党浓的监督。
(4)社会团体的监督。
(5)新闻舆论的监督。
(6)人民群众的监督。
法律监督的要素。
答:
法律监督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
(1)法律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
(2)法律监督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各种法律活动。
(3)法律监督的内容。
各种法律监督对象实施的法律活动是否合法,都是法律监督的内容。
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措施。
答:
(1)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严厉打击各种严重的违法犯罪。
(2)加强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素质。
(3)依靠人民群众,健全社会防范网络。
(4)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5)搞好劳改、劳教、少管工作,提高教育改造的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6)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提高广大社会成员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从根本上缓解可能诱发违法犯罪的各种社会矛盾。
法律制裁的种类可以分为:
答:
(1)刑事制裁;
(2)民事制裁;
(3)行政制裁;
(4)违宪制裁。
法律制裁的特点。
答:
(1)法律制裁是基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
没有违法行为,就失去了追究法律责任的客观基础,也就不能实施法律制裁。
(2)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来进行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施行。
法律责任的种类。
答:
(1)根据违法的性质,可以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
(2)根据责任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可以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
(3)根据责任承担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
法律责任的特点。
答:
(1)法律责任与违法有不可分的联系。
没有违法就没有法律责任。
(2)法律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的。
(3)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必须由国家专门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的。
(4)法律责任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现的保证。
违法行为的分类。
答:
违法行为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和调整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和违宪行为。
(1)刑事违法,也称犯罪,是指触犯刑事法律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民事违法,是指违反民事法律并应追究民事责任的行为。
(3)行政违法,是指违反行政法规并应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4)违宪行为,简称违宪,是指违反宪法的行为。
违法行为的特征。
答:
(1)违法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2)违法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违法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是统一的,紧密相联的。
社会危害性是违法性的基础,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
掌握合法行为的概念,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
(1)合法行为是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要求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无害的行为。
(2)合法行为是一定社会所要求、希望或者允许的行为。
(3)合法行为是受法律所保护的行为。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之间的关系。
答:
它们是不可分离的两个方面,它们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具有统一性。
这种统一性表现为:
(1)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依存的。
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也谈不到享有权利。
权利人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人义务的履行,而义务人义务的顺利履行,也有赖于权利人权利的合法享用。
所以;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2)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的。
权利主体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而义务主体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不应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或者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
(3)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都有严格的法律界线。
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可以自由地作为和不作为,这是他的权利;但同时,不在法定范围外作为或不作为又是权利人的义务。
同样,在法定范围内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是义务人的义务;对于超出法定范围的要求不予履行又是义务人的权利。
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
(1)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①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②法律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
这表现为: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法律关系的建立和实现必须有参加者的意志。
③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和法律关系参加者意志的统一体。
(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是产生法律关系的前提之一,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就没有相应的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社会关系的。
任何法律规范直接、间接都是关于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4)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起来的,它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因此,法律关系的设立和实现必然会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任何破坏法律关系的行为,都必然会受到国家的否定、谴责,甚至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我国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答:
(1)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基本经济、政治和精神文化财富。
(2)智力成果。
(3)人身利益。
(4)行为结果
法律关系客体的特点。
答:
(1)它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能够满足主体的物质利益和精神需要。
(2)它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
(3)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变化的。
法律义务的特点。
答:
(1)它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2)它是满足权利人的需要和利益的法律手段。
(3)它界定了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范围。
法律权利的特点。
答:
(1)它以法律的规定为前提。
(2)它是以权利人的需要和利益为目的。
(3)它是和义务密切联系的。
(4)它授予权利人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
(1)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①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②法律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
这表现为: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法律关系的建立和实现必须有参加者的意志。
③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和法律关系参加者意志的统一体。
(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是产生法律关系的前提之一,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就没有相应的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社会关系的。
任何法律规范直接、间接都是关于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4)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起来的,它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因此,法律关系的设立和实现必然会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任何破坏法律关系的行为,都必然会受到国家的否定、谴责,甚至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我国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包括那些?
答:
(1)公民。
(2)国家机关。
(3)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
(4)国家除上述主体外,一些社会构成单位(利益共同体)在某些法律关系中也是主体
法律解释的尺度。
答:
按照法律解释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还是必条文的字面含义有所扩大或缩小所作的解释,可分为:
(1)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作的解释。
(2)扩充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比立法原意为窄时,对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广的解释。
(3)限制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比立法原意为宽时,对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窄的解释。
法律解释的方式有哪些?
答:
(1)语法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条文的文字排列、语法结构、标点符号和上下文关系等方面的分析,来理解和阐明法律的含义的一种方法。
(2)逻辑解释是指运用形式逻辑的规律和方法来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和概念之间的联系,以求得对法律规范作出一致、准确的理解和阐明。
(3)系统解释是指通过分析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联系,以及它在所属法的部门或法的体系中所占的地位和作用,来阐明其内容和含义。
(4)历史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规范制定的历史背景(时间、地点、条件等)材料的研究,或者通过将某一法律规范与历史上同类法律规范进行比较,来理解并阐明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
按照解释的主体和效力不同,我国把法律解释分为哪两种?
答:
(1)正式解释,是指有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对有关的法律所进行的解释。
正式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由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它们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2)非正式解释,是指XX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对法律规范所作的没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它分为任意解释和学理解释。
关于对人的效力,历史上各国法律规定大致有以下几种:
答:
(1)属地主义原则,即对居住在本国领域内的一切人,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一律适用本国法;
(2)属人主义原则,即本国法律只适用于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而不论起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而对在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则不适用;
(3)保护主义原则,即任何人只要损害了本国或本国公民的利益,不论行为人的国籍和居住地,均适用本国法律;
(4)以属地主义为基础,以属人主义、保护主义为补充的折衷主义原则。
我国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答:
(1)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2)在局部区域生效;
(3)某些法律、法规不仅在我国领域内有效,而且还可以有域外效力。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有法可依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
社会主义国家要求有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使需要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均有相应的制定得比较合理、符合实际的法律规定,使社会生活的重要方面有法可依,这是做到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前提。
(2)有法必依是普遍的守法原则,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
首先要求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必须按照法令的规定办事,即要依照实体法规定,又要依照程序法的规定,不得滥用国家权力;其次要求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3)执法必严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时必须做到一丝不苟,依法办事,处理公务,办理案件要有法律上的依据,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要做到执法必严必须坚决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行为,同时还必须有一大批合格的执法工作人员。
(4)违法必究指凡是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不允许任何人或组织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法治、法制与法律秩序的关系。
答:
法律秩序是依法建立的秩序。
由法律制度,而不实行法治,及不依法办事,不可能建立法律秩序。
法律秩序的建立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实行法治。
一个国家的法律秩序状况,是衡量该国法制以及实现程度的客观尺度。
什么是依法办事?
答:
(1)首先要求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处理各种事务、特别是处理与公民和其他社会团体的关系时,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办事,既要依照实体法的规定,又要依照程序法的规定,不得滥用国家权力。
(2)要求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的本质区别。
答:
(1)社会主义民主是绝大多数人的民主;而资本主义民主则是少数人的民主。
(2)社会主义民主是以“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最高原则;而资本主义民主一般是以“三权分立”为基本原则,并通过反映资产阶级对权力的分割和互相倾轧的代议制与多党制予以实施。
(3)社会主义民主是广泛的,包括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和社会民主的平等;而资本主义民主一般仅限于政治领域,而且至今还存在种族不平等以及男女不平等。
(4)社会主义民主要有一整套民主保障体系;而资本主义民主具有虚伪性,其理论和实际、内容与形式相脱离。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答:
(1)法制是以法为核心的某国、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包括现行法以及与现行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法律实践。
法治是运用法律这样的实体工具,管理社会和治理国家的原则。
(2)法制与国家并存,有国家就有法,就有一定的法律制度。
但是有国家、有法制缺不一定实行法治。
也就是说,有国家就有法制,但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
治理国家的两种方法分别是什么?
答:
(1)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的方法。
这是治理国家的上策。
(2)专横非法,为所欲为的方法。
在剥削阶级社会中,以人废法、以言代法的现象严重地存在着,不可能真正实行依法办事的制度。
什么是违法必究?
答:
违法必究指凡是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不允许任何人或组织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什么是执法必严?
答:
执法必严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时必须做到一丝不苟,依法办事,处理公务,办理案件要有法律上的依据,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什么是有法必依?
答:
有法必依是普遍的守法原则,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
首先要求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必须按照法令的规定办事,即要依照实体法规定,又要依照程序法的规定,不得滥用国家权力;其次要求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什么是有法可依?
答:
有法可依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
社会主义国家要求有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使需要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均有相应的制定得比较合理、符合实际的法律规定,使社会生活的重要方面有法可依,这是做到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前提。
法律调整的四个基本要素。
答:
法律调整的三个基本要素和一个机动要素,分别是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实现权利义务的行为和法的适用。
由法律调整的基本阶段划分出的基本要素,都与其他法律工具相结合,构成法律调整整个系统的四个子系统。
(1)在法律、法规开始生效阶段,以法律、法规为核心形成一个包括创执法的程序、规范性法律文件、解释性文件、法规汇编、法典编纂等构成的子系统;
(2)在产生法律关系阶段,以法律关系为核心形成一个包括权利主体、权利主体能力、权利客体、权力和义务、法律事实等构成的子系统;
(3)在实现权利和义务的阶段,以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行为为核心形成一个包括适用法的活动、法律解释、法律监督等构成的子系统;
(4)在法的适用这个机动性阶段,以适用法的活动为核心,形成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案件的立案、审理、辩论、取证、判决、执行等构成的子系统。
法律调整的两种类型。
答:
(1)一般允许型。
一般允许型的法律调整是按“凡法律所不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原则进行调整。
这种类型的法律调整,禁止是被明确、具体规定的,允许是一般的,具体的禁止与一般的允许相结合,人们只要不违法具体的禁止,可以作出任何行为。
(2)一般禁止型。
一般禁止型的法律调整是按“凡法律所不允许的,都是禁止”的原则进行调整。
在这种情况下,允许是具体的,禁止则是一般的,具体的允许与一般的禁止相结合,人们只能做法律所允许的事情,如没有法律的允许,就不能做任何事,所以这种调整类型也被叫做批准的法律调整。
法律调整的基本方式。
答:
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允许的调整方式和禁止的调整方式。
(1)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是指法律要求人们承担作出积极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
(2)允许的调整方式,指法律赋予人们行为或不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
(3)禁止的调整方式,指要求人们承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以上三种调整方式,各有所用,不可缺一。
法律调整的基本阶段。
答:
(1)法律、法规开始生效阶段。
(2)产生法律关系的阶段。
(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获得实现,转化为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行为的阶段。
(4)法的适用的机动性阶段。
法律调整的对象的特点。
答:
(1)自然科学研究的对象,可以被法律确认为一定的法律事实,但自然过程不能是法律调整的对象;
(2)法律调整的是通过人的意识和意志发生的,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
(3)法律调整的是具体的社会关系;
(4)法律调整的是客观上要求法律调整的关系;
(5)法律只调整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社会关系,并且是不运用国家权力就不能保证的那种社会关系。
法律调整的特点。
答:
(1)法律调整是与国家和法同时产生的,是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关系所作是带有价值判断的规范性和组织性的中介;
(2)法律调整具有目的、有组织、有结果的性质,并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
道德与法律区别。
答:
(1)两者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
法属于政治法律制度上层建筑,道德属于思想上层建筑;
(2)两者形成的条件和表现形式不同。
法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表现为由国家上制定或认可、以确定主体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规范体系;道德则在原始社会就存在,一般是不成文的,没有明确的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以义务性规范为主。
(3)两者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
法律调整的某些社会关系不需要道德评价,而道德调整的某些社会关系也不接受法律的调整;法律调整的是人们的意志行为,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道德则注重人们的内心动机,主要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的力量来维持。
(4)两者的前途不同。
法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而消亡,而道德还将继续存在。
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区别。
答:
(1)从制定上看,法律是转化为国家意志的整个阶级统治的意志,制定法律的过程实际上是在统治阶级内部形成的阶级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而党的政策代表和表现的只是党的意志。
(2)从实施上看,法律的实施有国家强制力作保证;而党的政策不具有国家强制性。
党的政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才能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3)从内容上看,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规定人们在一定关系中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其规范要求明确、具体、肯定;而党的政策往往是方针性的规定和号召,即使带有规范性的内容,也比较原则、抽象,不像法律规范那样明确、具体和肯定。
(4)从相对稳定性上看,法律具有更高的稳定性,适用时间较长,其制定、修改都要经过复杂的法定程序。
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的区别。
答:
(1)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非法律规范或者是在社会关系和社会意识的基础上形成的,或者是非国家的组织制定的;
(2)非法律规范是由习惯、传统、道德影响和一般的社会影响的力量保证实现,法律规范除上述保证外,还受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社会主义法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关系。
答:
(1)社会主义法为改革指明方向,确定改革的基础。
(2)利用法律形式,贯彻改革的措施,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3)巩固改革的成果。
(4)协调各种利益主体的冲突,协调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关系。
答:
(1)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全部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石,直接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对它的确认和保护是社会主义法的首要任务。
(2)社会主义法确认和保护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的经济结构。
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确认公有制并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经营。
(3)社会主义法确认和保护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并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4)社会主义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法律调整对外关系的基本方式。
答:
(1)缔结或参加大量双边、多边国家协议来促进国际关系领域的各方面的合作,稳定国际关系,扩大我国的国际影响,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
(2)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某种矛盾时,采取国际法优先的原则,同时进行必要的相应国内立法以保证国际法在我国的履行。
(3)通过国内法调整涉外关系,使国内法与相应的国际条约、惯例等相衔接。
试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
答:
(1)法治原则。
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这一原则反映了法作为以同一尺度衡量事实上不平等的人的调整器的特殊规律性。
这一原则不仅指权利的平等,而且包括义务的平等。
这一原则和公民权利义务是一致的,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一致性。
这一原则既体现在法的创制过程中,也体现在法的实施过程中。
如何理解“一国两制”与当代中国法制建设?
答:
我国宪法规定: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至端罩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根据宪法的规定,并按照“一国两制的”的构想,1990年4月七届人大会议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7月八届人大会议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一国两制”不仅涉及到当代中国法的本质问题,也必然影响到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法的渊源、立法制度和法律解释制度等一系列问题,必然要影响到整个中国的法制建设。
“一国两制”的含义及本质。
答:
(1)实现祖国统一,即以一个国家、一个中国为前提。
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而香港、澳门和台湾只能是中国的组成部分;
(2)在中国主权范围内实行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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