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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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制度
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及时报告和处理船舶水上交通事故,依照国家和海事监督主
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理。
3 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3《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
4 管理内容
4.1 职责
4.1.1 船舶的船长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报告,积极采取自救措施,
防止事态的扩大,配合事故的调查和实施整改措施。
4.1.2 船舶公司负责编制《事故报告书》,组织整改措施的制订
和落实。
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上报,协助海事部门对事故的调查、鉴
定、处理,监督整改措施的实施,建立事故档案。
4.1.3 船舶租赁基层单位参加水上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并积极配合海事主管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结案。
4.1.4 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坚
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4.2 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理要求:
4.2.1 本规定所指船舶水上交通事故遵从交通部海事局《水上交
通事故统计规则》的定义范围,即:
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
火灾、风灾、自沉以及其他不能归入前八类的水上交通事故。
4.2.2 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等级按照交通部海事局《水上交通事故
统计规则》规定的《船舶交通事故分级标准表》(见附表)。
4.2.3 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危及人员、船舶安全时,应紧急向
搜救中心等有关部门报告,内容应简明扼要:
(1)船舶名称、呼号、国籍、船长、所属单位;
(2)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船位、海况以及损失损害程度;
(3)救助要求等。
4.2.4 发生船舶交通事故后,船舶船长(负责人)或事故现场有
关人员在向搜救中心报告后,必须立即向船舶公司报告,同时向就近
的海事部门报告,如就近无海事部门,应当向当地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报告。
4.2.5 船舶公司负责人接到船舶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以电话、传
真方式报告工程管理部和安全管理部,并及时向企业负责人和海事主
管部门报告。
4.2.6 事故发生后,船员及相关人员必须采取积极的自救措施,
并积极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在不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下,
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
4.2.7 船舶事故得以及时控制后,按交通部《海上交通事故调查
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公司编制《事故报告书》,报海事主管
部门并提交《事故报告书》。
《事故报告书》应详细说明事故经过和损
失情况,通常情况下《事故报告书》应在 24 小时内提出。
4.2.8 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含水工作业点)后,按船舶交通事
故等级划分(见附表)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具体事故等级划分及
报告处理,由船舶公司制定具体办法。
4.2.9 船舶水上事故调查、处理,经海事主管部门结案批复后,
船舶公司应将结案批复文件(复印件)、事故调查分析整改报告、对
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罚结果备案。
4.3 处罚规则
对于在日常生产中和在事故发生前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按
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4.3.1 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4.3.2 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4.3.3 发现事故险情,即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
故的;
4.3.4 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或
嫁祸他人的;
4.3.5 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4.3.6 对上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海事监督部门要求限期解决整
改安全生产隐患拖延进而造成事故的;
4.3.7 发生事故后,不能积极有效组织抢救,或不服从现场指挥
的。
4.3.8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拒绝调查并阻碍、干扰事故调查正常工
作以及隐瞒事故真相、提供虚假证明。
4.4 事故统计报告
4.4.1 船舶交通事故的月(年)报表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格
式统计填报。
4.4.2 月报在次月 10 日前,年报在次年元月 10 日前报送。
4.5 结案
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的结案以当地海事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复为准。
4.6 事故档案
4.6.1 事故处理的资料文件必须齐全,并具有可追溯性。
4.6.2 事故处理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以每发生一次事故为一个单
元记录):
(1)事故登记表;
(2)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6)直接、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发生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设备设施资料;
(8)医疗单位对伤亡人员的诊断材料;
(9)事故处理决定;
船舶吨位
(功率)
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
小事故
3000总吨以
上或主机功
率 3000 千 瓦
以上的船舶。
死亡 3 人
以上;或直
接经济损失
500 万 元 以
上。
死亡1-2人;
或直接经济
损 失 500 万
元以下,300
万元以上。
人员有重
伤;或直接
经 济 损 失
300 万 元 以
下,50万元
以上。
没有达到
一般事故等
级以上的事
故。
(10)有关事故通报、简报及预防措施;
(11)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人员名单;
(12)其他认为有必要的资料。
附表:
船舶交通事故分级标准表
500 总 吨 以
上、3000总吨
以下或主机
功 率 1500 千
瓦以上、3000
千瓦以下的
船舶。
死亡 3 人
以上;或直
接经济损失
300 万 元 以
上。
死亡1-2人;
或直接经济
损 失 300 万
元以下,50
万元以上。
人员有重
伤;或直接
经济损失50
万元以下,
20 万 元 以
上。
没有达到
一般事故等
级以上的事
故。
500 总 吨 以
下或主机功
率 1500 千 瓦
以下的船舶。
死亡 3 人
以上;或直
接经济损失
50 万 元 以
上。
死亡1-2人;
或直接经济
损失50万元
以下,20万
元以上。
人 员 有 重
伤;或直接
经济损失20
万元以下,
10万以上。
没有达到
一般事故等
级以上的事
故。
注:
1、凡符合表内标准之一的即达到相应的事故等级。
2、本规则
及本表中的“以上”包含本数或本级;“以下”不包含本数或本级。
租用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对租用船舶的安全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公司所属各基层单位租用的各类船舶。
3 引用文件
3.1《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3.2《海上拖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4 管理内容
4.1 职责
4.1.1 工程部是船舶租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合格船舶供方的
选择、评价。
4.1.2 安全部负责对租用船舶安全、环境保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设备部负责对船舶技术状态的评价和审核。
4.1.3 基层单位(船舶租用单位)负责对租用船舶在租用期内安
全、环境保护和治安的管理。
4.1.4 租用船舶系指租用的自航或非自航工程船舶、交通船舶及
辅助船舶。
4.1.5 船舶租用单位在租用船舶前,按公司船舶租赁管理的相关
要求,进行供方调查,收集租用船舶和船员应具备的有效资料及证书,
报工程部进行供方的评价。
4.2 租用船舶应具备的有效资料及证书
4.2.1. 租用船舶必须具备经船舶检验和海事安全监督主管部门
核发的有效证书:
(1)船舶登记证书及其船舶营运执照;
(2)船舶检验证书;
(3)船舶航行签证簿;
(4)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5)船舶排污记录簿。
4.2.2 租用的工程船其主要机械设备应有维修、使用、保养记录
及相关是技术资料。
4.2.3 租用的船舶应有相应资质的船员适任证书,其配员应符合
海事局规定的最低配员要求,交通船应有载客证书。
4.2.4 按规定由主管部门核发的其它证书或文件。
4.3 租用船舶必须安全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经船舶检查部门及海
事安全监督部门对以下设备、设施检查合格后方可租用:
(1)船体:
船体必须具有良好的水密性,船体强度、长度、宽
度、型深、吃水满足;
(2)船舶规范和施工使用的要求;
(3)航行操纵系统:
自航船舶的舵机有良好舵效,磁罗经、测
深仪、定位及了望设施,必须经校验检查符合使用要求;人力舵机的
舵效及有关操纵系统也应灵敏可靠;
(4)信号系统:
船舶号灯、号型、声响设备齐全有效,并符合
《内规》或《海规》的规定;
(5)通讯系统:
自航船舶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备适航安全要求的
通讯设备,确保联络畅通;工程船应配备满足施工作业或拖航要求的
通讯设备或设施;
(6)系泊设施:
按租用船舶等级应配备相应的系缆、锚链、锚
爪、系缆柱(桩)、电动(或人力)绞车等,以满足靠泊、锚泊和编
解队作业的要求;
(7)防污系统:
按租用船舶的等级,必须配备油水分离器、排
污和防污设施;
(8)消防系统:
按租用船舶等级,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工具、
材料等;
(9)主、辅机系统:
租用船舶的主机、辅机应达到施工作业和
航行的要求;
(10)应急救生系统:
租用船舶必须按其等级和使用功能,配备
所需的救生圈、救生筏、救生衣;租用的交通船应根据最大载客量配
备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
4.4 租用船舶应按公司船舶租赁的相关管理规定,签订正规的船
舶租赁合同,合同应含以下内容:
(1)船舶技术资料、证书、文件明细表;
(2)租用船舶调遣及其调遣拖航安全责任及安全投保责任的归
属;
(3)租用船舶法定检验和检修、小修、航修及日常维修责任的
归属;
(4)租用船舶的防台、防洪、防汛、防搁浅等季节性安全工作
责任的归属;
(5)租用船舶发生船舶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或船员伤亡事
故(失踪)等责任的归属及其报告、统计责任的归属;
(6)在本公司施工期间,租用船舶的船员必须服从船舶租用单位
的管理,严格遵守本公司的船舶生产、安全、环境保护、治安等管理
制度;
(7)若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租用船舶合同有统一规定,应按地
方政府规定执行。
4.5 租用船舶调度、使用安全管理
4.5.1 船舶租用单位应根据船舶类型、船舶技术性能、限定的航
区施工水域环境,合理调度使用。
4.5.2 船舶租用单位的调度人员,在下达任务指令时,应同时下
达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4.5.3 租用船舶在调度、使用时,不准超越其船舶技术性能,不
得超负荷作业。
4.5.4 严禁租用使用不具备交通船条件的船舶,尤其是老旧水泥
船、木壳船作为交通船使用。
4.5.5 大型工程船舶在调度、拖航进入施工现场前,承租方负责
人及调度、安全、机务等有关人员,必须对大型工程船所经航区的水
域、水上建筑、设施、高架线缆等进行实况调查,确保船舶拖航安全。
4.5.6 船舶租用单位应加强租用船舶安全管理,实施船舶安全监
督、定期安全检查,并落实船舶防台、防汛、防突风袭击等安全技术
措施。
4.5.7 租用的交通船,不论是载人作业或是载人航行时,船上作
业人员及乘员必须穿救生衣,交通船要限定人员,不准超载航行。
5 附则
船舶租用单位必须对租用船舶的船员进行管理,书面告知应遵守
本公司的船舶管理、劳动安全管理、治安、消防、环境保护管理等规
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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