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精讲班讲义第28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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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精讲班讲义第28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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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精讲班讲义第28讲
3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4.3.7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确定。
4.3.8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4.4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4.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人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人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4.4.2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4.4.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4.4.4发、承包人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执行。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它事项等。
4.5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5.1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
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中抵扣。
4.5.2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4.5.3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4.5.4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
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4.5.5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4.5.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
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4.5.7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
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4.5.8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6索赔与现场签证
4.6.1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4.6.2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4.6.3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
1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4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范第4.6.1条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6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4、5款的程序进行。
4.6.4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的决定。
4.6.5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6.6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4.6.7发、承包人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7工程价款调整
4.7.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7.2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
4.7.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7.4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7.5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费应予以调整。
4.7.6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4.7.7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7.8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4.7.9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8竣工结算
4.8.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4.8.2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4.8.3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
1本规范;
2施工合同;
3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4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5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6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7投标文件;
8招标文件;
9其他依据。
4.8.4分部分项工程量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4.8.5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计算。
4.8.6其它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4.8.7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计算。
4.8.8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4.8.9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4.8.10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4.8.11发包人应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签收,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
4.8.12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4.8.13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8.14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
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9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4.9.1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4.9.2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4.9.3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双方协商;
2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
3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4.9.4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5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
5.1计价表格组成
5.1.1封面
1工程量清单:
封—1
2招标控制价:
封—2
3投标总价:
封—3
4竣工结算总价:
封—4
5.1.2总说明:
表—01
5.1.3汇总表:
1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
表—02
2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
表—03
3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
表—04
4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汇总表:
表—05
5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
表—06
6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
表—07
5.1.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表: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表—08
2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表—09
5.1.5措施项目清单表:
1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一):
表—10
2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二):
表—11
5.1.6其他项目清单表:
1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表—12
2暂列金额明细表:
表—12—1
3材料暂估单价表:
表—12—2
4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表—12—3
5计日工表:
表—12—4
6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表—12—5
7索赔与现场签证计价汇总表:
表—12—6
8费用索赔申请(核准)表:
表—12—7
9现场签证表:
表—12—8
5.1.7规范、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表—13
5.1.8工程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表—14
表—01
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第页共页
序号
单项工程名称
金额(元)
其中
暂估价
(元)
安全文明
施工费(元)
规费
(元)
。
。
。
。
。
。
合计
注:
本表适用于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的汇总
表—02
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第页共页
序号
单位工程名称
金额(元)
其中
暂估价
(元)
安全文明
施工费(元)
规费
(元)
。
。
。
。
。
。
。
。
。
合计
注:
本表适用于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的汇总。
暂估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中的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表—03
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页共页
序号
汇总内容
金额(元)
其中:
暂估价(元)
1
分部分项工程
1.1
1.2
1.3
2
措施项目
2.1
安全文明施工费
3
其他项目
3.1
暂列金额
3.2
专业工程暂估价
3.3
计日工
3.4
总承包服务费
4
规费
5
税金
招标控制价合计=1+2+3+4+5
注:
本表适用于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的汇总,如无单位工程划分,单项工程也使用本表汇总。
表—04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汇总表
工程名称:
第页共页
序号
单项工程名称
金额(元)
其中
安全文明施工费(元)
规费(元)
。
。
。
。
。
。
。
。
。
。
。
。
。
合计
表—05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
工程名称:
第页共页
序号
单项工程名称
金额(元)
其中
安全文明施工费(元)
规费(元)
。
。
。
。
。
。
。
。
。
。
。
。
合计
表—06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页共页
序号
汇总内容
金额(元)
1
分部分项工程
1.1
1.2
1.3
2
措施项目
2.1
安全文明施工费
3
其他项目
3.1
专业工程结算价
3.2
计日工
3.3
总承包服务费
3.4
索赔与现场签证
4
规费
5
税金
竣工结算总价合计=1+2+3+4+5
注:
如无单位工程划分,单项工程也使用本表汇总。
表—0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页共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描述
计量单位
工程量
金额(元)
综合单价
合价
其中:
暂估价
本页小计
合计
注: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
“直接费”、“人工费”或“人工费+机械费”。
表—08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页共页
注:
1.如不使用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可不填定额项目、编号等。
2.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填入表内“暂估单价”栏及“暂估合价”栏。
表—09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一)
工程名称:
标段:
第页共页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费率(%)
金额(元)
1
安全文明施工费
2
夜间施工费
3
二次搬运费
4
冬雨季施工
5
大型机械设备
进出场及安拆费
6
施工排水
7
施工降水
8
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
临时保护设施
9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10
各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
11
12
合计
注:
1.本表适用于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
2.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计算基础”可为“直接费”、“人工费”或“人工费+机械费”。
表—10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二)
工程名称:
标段:
第页共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描述
计量
单位
工程量
金额(元)
综合单价
合价
本页小计
合计
注:
1.本表适用于以综合单价形式计价的措施项目。
表—11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页共页
序号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金额(元)
备注
1
暂列金额
明细详见
表—12—1
2
暂估价
2.1
材料暂估价
—
明细详见
表—12—2
2.2
专业工程暂估价
明细详见
表—12—3
3
计日工
明细详见
表—12—4
4
总承包服务费
明细详见
表—12—5
5
合计
注:
材料暂估单价进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此处不汇总。
表—12
暂列金额明细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页共页
序号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暂定金额(元)
备注
1
2
3
合计
—
注:
此表由招标人填写,也可只列暂定金额总额,投标人应将上述暂列金额计入投标总价中。
表—12—1
材料暂估单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页共页
序号
材料名称、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单价(元)
备注
注:
1.此表由招标人填写,并在备注栏说明暂估价的材料拟用在哪些清单项目上,投标人应将上述材料暂估单价计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中。
2.材料包括原材料、燃料、构配件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设备。
表—12—2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页共页
序号
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金额(元)
备注
合计
—
注:
此表由招标人填写,投标人应将上述专业工程暂估价计入投标总价中。
表—12—3
计日工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页共页
注:
此表项目名称、数量由招标人填写,编制招标控制价时。
单价由招标人按有关计价规定确定;投标时,单价由投标人自助报价,计入投标总价中。
表—12—4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页共页
序号
工程名称
项目价值(元)
服务内容
费率(%)
金额(元)
1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
2
发包人供应材料
合计
注:
此表由招标人填写,投标人应将上述专业工程暂估价计入投标总价中。
表—12—5
索赔与现场签证计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页共页
序号
签证及索赔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索赔及签证依据
本页小计
—
合计
—
注:
签证及索赔依据是指经双方认可的签证单和索赔依据的编号。
表—12—6
费用索赔申请(核准)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编号:
致:
(发包人全称)
根据施工合同条款第条的约定,由于原因,我方要求索赔金额(大写)元,(小写)元,请予核准。
附:
1.费用索赔的详细理由和依据:
2.索赔金额的计算:
3.证明材料:
承包人(章)
承包人代表
日期
复核意见:
根据施工合同条款第条的约定,你方提出的费用索赔申请经复核:
□不同意此项索赔,具体意见见附件。
□同意此项索赔,索赔金额的计算,由造价工程师复核。
监理工程师
日期
复核意见:
根据施工合同条款第条的约定,你方提出的费用索赔申请经复核,索赔金额为(大写)
元,(小写)元。
造价工程师
日期
审核意见:
□不同意此项索赔。
□同意此项索赔,与本期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章)
发包人代表
日期
注:
1.在选择栏中的“□”内作标识“√”。
2.本表一式四份,由承包人填报,发包人、监理人、造价咨询人、承包人各存一份。
表—12—7
现场签证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编号:
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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