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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矿井爆破材料及使用管理制度
织金县平桥丰河煤矿
矿井爆破材料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节爆破材料储存保管制度
第1条火药库应设具有公安部门发放合格证的专人管理。
分清规格品种,存放整齐。
所有发放、领退、库存台帐要齐全,账目要清楚,数量要准确,并做到日清点,旬盘点,月总结,帐、卡、物相符。
第2条火药库要按《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的核定量储存火药,不得超量。
炸药、雷管严格按分库房存放,严禁混在一起。
火药库内不得存放其它无关物品,严格执行“十不准”“六严禁”。
第3条库房内地面要铺设不发火防潮层,雷管箱底部要铺胶皮,库内要保持通风良好,并做到防潮、防晒、防震、防雷、防鼠。
要整洁卫生,库房周围及库区内无垃圾污物,库区整洁美化,排水沟畅通。
第4条火药发放要做到先进先出,避免超期储存。
第5条要妥善保管待销毁的过期废旧火药,清退的炸药、雷管要建帐,并做好记录。
入库、出库的炸药、雷管包装要保持双绳捆扎。
第6条火药峒室炸药、雷管的储存量及垛放高度、间距等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第7条火药发放峒室必须建立发放台帐、库存台帐和废旧火药台帐,要做到帐物相符。
第8条火药发放峒室的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存放,摆放整齐;炸药和雷管必须保持干燥,防止受潮变质。
发现失效变质火药时,要停止发放,并向有关部门汇报;在发放峒室拆卸、搬运、发放炸药雷管时,必须轻拿轻放,严防冲击和剧烈震动。
第9条火药发放峒室发放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具有公安部门发放的合格证。
火药管理人员要加强责任心,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按章操作。
必须严格现场交接班,并有交接班记录
第二节爆破材料装卸运输制度
第1条装卸与搬运火药时,要轻拿轻放,不准扔甩、碰撞和脚踏,严防冲击和剧烈震动。
人力搬运火药时,每人一次只准搬送一箱,不准用肩扛人抬。
装运人员严禁携带电子表、易燃易爆和发火物,装卸火药场所严禁明火。
第2条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要专车专用,装卸和运输火药人员必须经安全知识学习和考试,具有合格证。
否则,不准进行该项工作。
1、运送爆破材料的汽车,要经常检查刹车,制动必须灵活可靠。
车箱保持干净,无杂物。
车上要备有灭火器材,白天行车插红旗,夜间行车有红色信号。
2、用汽车运送火药雷管时,必须分别装运。
火药箱要垛放整齐。
雷管箱只码放两层,车箱底必须垫软垫,火药箱严禁倒放、竖放,装炸药时,其高度不准超过车箱或花楼,并要捆绑牢固。
3、运送火药的汽车不准开高速车,能见度良好时不超过40km/h,在扬尘、起雾、暴风雪等能见度不好时速度减半。
遇有雷雨时,车辆停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方。
车辆之间要保持一定距离,平路50m以上,坡路30m以上。
4、运送火药的汽车,要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准在主交岔路口,人多聚集和不安全地点停车,严禁擅离岗位。
5、装卸运输人员和司机严禁酒后工作。
6、运送火药的汽车入矿区后,不准在其它地点停车,只准在指定地点卸货装车下井。
装车时必须专人清点,装入运送炸药的专用矿车,加盖上锁,确保无误,方可下井运送至井下爆破材料库。
只准人力运送雷管至井下爆破材料库。
第3条从地面爆破材料库到井下作业地点人力运送爆破材料时,爆破员运送雷管,由熟悉爆破材料性能的作业人员运送炸药,爆破员负责监管;保卫部门担任从地面爆破材料库到井口段的安全警戒。
第4条往井下运送火药时,严禁在交接班时间运送火药,不准在井口停留。
第5条往井下作业地点人力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直接运送至作业地点,严禁途中逗留或从事其它工作,严禁用皮带、矿车等运送爆破材料。
第三节爆破材料发放清退制度
第1条火药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计划发放火药,严禁乱发。
领取火药须持专用领票,领票必须盖章齐全,缺一章者不准发放。
第2条调拨火药,提货人必须持公安部门批准的“爆炸物品许可证”和供应部门盖章的移拨章,提货单必须盖章齐全。
否则,发料员有权拒绝发货。
第3条放炮员领取火药,必须持“爆破员作业证”或“合格证”和盖章齐全的领票,发料时双方要清点数量,必须领票实发数字一致。
第4条火药箱必须有锁,无锁者不准发放。
雷管不导通、不编号不准发放。
火药箱、雷管箱不合格的,严禁发放。
严禁发放受潮、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
第5条药库、火药发放峒室收到退交的爆破器材,须严格核对退交数字,与实物是否相符,爆破工退交爆破器材时,必须持有当班班组长签字的票据,经认真查对验收,确认无误时,方可办理退库手续。
对退交的爆破材料要认真登记,保管好,发现异疑,要当即审明,作详细记录。
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6条严格按照发放峒室规定,作好贮存量计划。
第四节雷管编号制度
第1条编号人员由工作责任心强,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者担任,并持证上岗。
第2条编号人员必须穿棉布或防静电工作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3条搬运雷管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抛摔或雷管掉地。
第4条雷管编号必须在编号室内进行,室内存放量不得超过规定,编完号的和待编雷管均放在防爆箱内。
第5条雷管编号要精力集中,编号准确,字迹必须清晰牢固。
第6条编号室内严禁存放与编号无关的用品,使用物品要摆放整齐,要保证室内整洁卫生。
第五节爆破材料发放领退押运管理奖惩制度
第1条火药库、火药发放峒室的发放、领退库存、台帐要做到班清点、月总结,帐卡物要相符。
如帐物不符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2条严格领退签字手续。
领退火药雷管无记录和签字者,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放炮员如不当班退回罚款200元。
第3条认真做好出入库房、发放峒室人员登记,如发现一人不登记,罚管理人员100元。
第4条管理人员对炸药、雷管要严格交接。
如发现缺少要追查原因,并按其缺少数额价格的二至四倍进行赔偿。
第5条押运火工品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押运规定,运送途中不得带客停留,违者罚款200元。
若因此造成事故要从严惩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6条从地面爆破材料库到井口之间运送爆破材料时,至少要二人同行(一人运送爆破材料,由爆破员担任;一人负责安全警戒,由保卫部门担任)。
火药、雷管要分别运送,禁止火药、雷管一起运送。
运送火药、雷管下井要专人专罐,到井下爆破材料库发放峒室要按手续交接,否则按违章处理,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7条爆破材料库、发放峒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违者罚款100元。
第8条库房门窗要严密牢固,警卫人员要加强守护。
如因责任心不强或失职造成事故,按事故轻重罚款100-1000元,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9条雷管发放前,必须逐个导通检查,严格执行分班编号规定,对号领取。
如随意乱发放,罚款100元。
第10条爆破材料库发放峒室要清洁卫生,库内火药、雷管分存整齐,各项制度齐全。
如因管理不善,检查验收不合格,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11条爆破材料管理每半年进行一次评比,对忠于职守、杜绝各类事故的人员酌情给予奖励。
对责任心强、同违反爆破材料管理规定的坏人坏事作斗争,从而有效地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除给予表扬外,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六节爆破材料库警卫值班制度
第1条警卫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坚持24小时巡逻值班,工作中做到一丝不苟。
发现行迹可疑的人员要严加盘问。
第2条警卫人员要忠于职守,严格执行出入登记制度,非库房工作人员进入库区,必须经保卫部门批准。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或在库区周围逗留。
第3条上级业务部门检查要由保卫部门专人带领。
进入库区检查工作、参观、学习等人员不准携带烟、火柴、打火机及易燃易爆品。
第4条出入库的爆破器材数量、规格和货单不符时,应予以扣留,并及时复查,如找不出原因,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汇报处理。
第5条警卫人员在岗时,应定时或不定时地巡回检查,注意各库房门窗、消防、避雷等库区设施和库区有无异常情况。
发现情况及时处理并汇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6条认真做好值班记录,按规定时间准时交接班。
第七节爆破材料库防火管理制度
第1条库区门口有醒目的防火标牌,库区围墙以外不准堆积易燃物品,库区不准种植农作物,杂草高度不得高于20cm,库房周围4米内无杂草,药库上空不准架设任何电线及电缆。
第2条要经常对出入库区人员进行安全防火教育。
进库区人员严禁携带发火器具。
库区内严禁吸烟,禁止明火。
机动车入库必须加带防火罩。
第3条爆破材料库内必须设有足够的防火沙箱、防火水泵及防火设施。
一切防火器具都要灵敏可靠。
灭火器每半年检查一次,失效的应立即更换,保持完好。
爆破材料库人员对防火器材要做到会使用、会保养、会维修、会排除故障。
第八节爆破材料销毁处理制度
第1条采掘工作面及其它放炮地点的废旧火工品,应有当班的专职放炮员及时送交火药发放峒室,看管人员登记验收,妥善保管,集中交爆破材料库,按规定销毁。
第2条爆破材料库,必须按规定定期销毁存放在库内的过期废旧火工品。
一般每年二次,特殊情况下提前或延后。
销毁废旧雷管、炸药时,要写出书面报告,报矿火药管理领导小组,经批准同意后,有保卫、安监、通防等部门人员及爆破材料看管人员选择合适隐蔽的销毁地点,共同对废旧火工品进行销毁处理。
第3条销毁爆破材料场地上空不准有任何架线,距建筑物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场地四周不准有易燃物和杂草。
第4条销毁时,四周要严密设好警戒线,警戒线距销毁地点要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无关人员不准在场。
1、销毁火药雷管应采用爆炸的方法进行。
2、销毁火药雷管前,应先把要销毁的雷管脚线剪下放入包装盒内(一次最多销毁量不得超过500发),埋入土内引爆销毁,禁止销毁无包装的雷管。
3、使用放炮起爆时,手柄钥匙必须有放炮员随身携带,每次放炮,必须待周围派专人站岗后,场地人员全部撤离后,方准连接母线放炮。
4、销毁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三级信号”、“三保险”制度。
5、在野外销毁废旧爆破材料时,周围都必须设置警戒,爆破员必须与警戒人员取得联系,确认安全后才能连接母线引爆。
第九节井下装放炮管理制度
第1条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必须是经过专门培训,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主管部门发给的放炮合格证。
第2条每个放炮员使用的雷管必须是专人专号,不得转借,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必须是当班领用,用不完的当班交回库房。
第3条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存放在专用炮药箱内,并加锁。
第4条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器。
放炮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铜芯导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线头。
放炮器钥匙要有放炮员随身携带。
第5条放炮员领取炸药、雷管必须办理三联单手续。
每班在采掘工作面实际消耗炸药量,要由当班班长负责核实签字。
剩余炸药要在当班全部退交火药库或火药发放点,做到领取、消耗、退回三对口,工作地点不得存放炸药。
变质硬化炸药不得出库,也不得使用。
第6条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行,不得坐在炮药箱上装配引药。
电雷管脚线必须扭结。
严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绑在引药外面。
第7条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掏净煤粉,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眼内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用炮泥封实炮眼。
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
严禁无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实放炮。
第8条放炮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放炮母线随用随挂,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
放炮母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心线。
严禁明火、普通导爆索或非电导爆管放炮和放糊炮。
第9条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检查瓦斯。
只有当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瓦斯浓度低于1%和局部瓦斯积聚体积小于0.5m3时,才准装药放炮。
每次放炮必须将检查瓦斯结果填写在“一炮三检”纪录。
严禁瓦斯超限放炮,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都不准装药放炮。
第10条放炮母线长度的规定:
岩巷掘进工作面放炮母线拉够100m,煤或半煤巷掘进工作面放炮母线拉够大于300m,并在有掩护的地点放炮。
第11条放炮严格执行“三级信号”制度,一声撤人站岗,二声放炮,三声放炮解除,所有信号有放炮员检查好后发出。
第12条装放炮严格执行“三保险”制度:
即拉绳、挂牌、站岗。
装药前将工作面与装放炮无关的人员全部撤离到安全位置,在能通往装放炮地点的巷道内设好警戒,按派专人站好岗,严禁人员进入。
拉绳的高度在1.1~1.3m挂上警戒牌,白底红字上写“放炮”二字,警戒牌规格不低于250×200×10mm,字迹要标准醒目。
第13条放炮员应配备放炮器、母线、打线、哨子、火药箱、雷管箱、竹签、绳、警戒牌、笔、便携仪等。
第14条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一)在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二)掘进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
第15条放炮后发现瞎炮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一)首先将瞎炮雷管的两脚线末端扭结,并以明显标志保护;
(二)处理瞎炮,应视作一次放炮,同样要先出净浮煤再联响瞎炮;
(三)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结放炮。
(四)在距瞎炮至少0.3m外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雷管。
(五)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和炸药。
(六)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七)发现瞎炮必须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第16条用放炮法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二)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克。
(三)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四)爆破前必须洒水降尘。
(五)在有威胁安全的地点必须撤人停电。
第17条采掘工作面必须有洒水降尘设施,并严格执行放炮前、后洒水灭尘制度,无水时不准装药放炮;无注水器或不使用水炮泥,严禁装药放炮。
第18条爆破员每次爆破前必须进行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排除放炮母线故障时,严禁采用短路法进行试验。
第19条严格执行一个放炮员,配备一台放炮器,一条母线的规定,严禁同一工作面、同一条巷道前后多头作业,固定母线和多台放炮器放炮。
第20条放炮器必须专人维修、更换电池、放炮器保证完好、杜绝失爆,每次维修均要试验放炮器放电时间,均不得大于6毫秒,毫秒开关每月检查一次清洗擦油。
放炮器在工作中损坏时,禁止在井下检修。
放炮器的使用必须固定到人,编号登记集中统一管理。
第10节爆炸物品使用现场的安全管理
爆炸物品的生产、存储、销售和购买、运输几个环节经过多年的规范都以制度化和专业化,然而作为爆炸物品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使用环节,是涉及人数最多、分布范围最广、管理难度最大的一个环节,是不法分子求得爆炸物民的首选渠道。
因此抓好爆炸物品使用现场的安全管理,对维护政治稳定、治安稳定,有效预防和杜绝涉爆违法违规案件、事故的发生有重要意义。
1、加强领导的安全意识和管理职能
单位领导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和当前安全生产的严峻性,切实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自觉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落实到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每个环节,自觉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每个环节,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加大施工管理力度,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生产。
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为有效预防和杜绝涉爆违法违规案件、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爆破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建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责任和利益挂钩。
对于安全生产管理重在落实,因此对每一项爆破工程,都要根据企业的总体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具体的分目标,责任到人,让每一个施工人员都充分认识到抓好民爆物品现场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参与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
3、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综合素质培养
定期对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综合素质教育和培养,一是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大爆破安全规程》、《拆除爆破安全规程》、《乡镇漏天矿场爆破安全规程》等法规的学习,让他们知道搞好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组织对各类民爆物品性能和使用方法的理论学习,三是组织不同施工环境、爆破方式、爆破对象、爆破规模等条件下现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学习,因为不同的施工条件会采用不同的爆破方法,现场爆炸物品管理环节的重点和方式也随之改变。
4、健全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1)由于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领用、退库频繁,必须完善爆炸物
品的领用、使用、清退的登记手续,发料员必须登记号爆破员所领用的雷管编码。
(2)领用、清退爆炸物品必须有指定的爆破员担任,如使用现场与爆炸物品的临时存放点有一定距离,上述工作必须有爆破员和押运员(或安全员)两人共同完成。
(3)装药现场要有明确的标志旗,周围要用警戒线圈定警戒范围,并派出相应的安全员,严禁任何无关人员及机械进入。
(4)在装药前要认真检查装药区域是否有火灾危险,特别是冬季的爆破工程,夜班作业人员或值班人员在钻孔现场常常烧火取暖,在装药时虽然已没有明火但残灰具有一定温度,如果爆炸物品放在残灰上很可能燃烧直至爆炸。
(5)在装药现场要有两个用木板制作的防爆箱,炸药、雷管分开存放;在装药前对每一装药作业面工地负责人要指定安全员依据装药进度和装药顺序检查爆炸物品的使用情况,严防丢失。
(6)爆炸器材不能放在正在运行的空压机和其它机械附近,以免设备运行时产生高温引起燃烧或爆炸。
(7)对浅眼爆破和二次破碎,基本上都是使用电雷管(或火雷管),其体积小,用量大,施爆频繁,最容易造成丢失,爆破愿意把雷管放在一随身背负的布包内,以便暂存和使用。
(8)辅助工应选用责任心强、工作灵活、没有违章违纪的人员担任,并且每装填完一个工作面,爆破员应根据装孔数即使核实各类爆破器材的使用量和剩余量,对有缺陷的爆破器材要及时销毁。
5、完善施工现场的监都和检查机制
施工现场的监都和检查工作有助于各种规章管理制度的落实和完善,旨在查找隐患,规范管理,杜绝违章。
该工作由施工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安全生产委员会、业主和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主要检查内容:
一是相关证件检查,落实爆破施工现场是否有《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炸物品存储许可证》,爆破员、押运员、安全员是否由公安机关颁发的相应证件,运输车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二是对登记的原始资料作检查,了解爆破器材的零用、使用、退库手续是否完整,数量和种类是否符合;三是检查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四是使用现场的安全检查,各施工人员是否按规章操作,装药现场是否封闭;五是施工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如有以上情况出现,应立即停业整顿,直到符合规定为止。
6、必要的安全管理资金和设施投入
要搞好民用爆炸器材使用现场的安全管理,一定的资金和设施投入是必要的,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必定要有相应的管理成本,以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行,诸如管理人员和现场施工人员的教育和培训费用、安全生产宣传费用;奖励基金、安全设施(如警戒绳、警戒旗、警笛、防爆箱、雷管装用包等)的投入等都是不可少的,只有正确理解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加大民爆器材安全管理的投入,是管理工作走向制度化,才能使民爆、器材安全管理工作得以持续进行。
第11节 爆破材料防止丢失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爆炸物品的管理,严防爆破材料丢失造成危害,特制定本爆破材料防止丢失管理制度:
1、各单位要重新组织干部员工学习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强火工品管理的文件及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加强爆破材料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现场管理,杜绝流失,确保矿区和社会稳定。
2、对放炮员、火药员、班组长、安监员重点进行教育,使他们深刻认识到雷管流失的危害性,增强责任心,严格进行现场管理,保证废旧雷管的及时回收。
3、严格领退制度,认真现场交接班,对现场管理和使用情况放炮员要心中有数,做到领取、消耗、退回三对口,并按规定进行运输和存放(雷管、火药分类装箱并上锁)。
4、严格现场管理,放炮期间所打炮眼个数和雷管使用量必须相符,认真清点,如有不符必须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追回。
放完炮后,由放炮员、班组长、和安监员对工作面进行检查,对于发现的瞎炮、拒爆,必须在班长的指导下,按《规程》规定当班处理完毕。
当班不能处理的必须严格交接,明确瞎炮位置,及时进行处理。
对未损爆的雷管,必须及时收回。
5、班组长负责本班爆破材料的管理和使用后的检查签字工作,凡不按规定提前在领票上签字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既不检查,又不在领票上签字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6、要掌握爆破材料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做到计划与现场实际相符。
因管理人员不负责任,管理不严,在本单位的工作面查出丢失爆破材料或对废旧雷管不及时回收的,每发雷管对放炮员、班组长、安监员按100元,每块火药按50元进行处罚,跟班队长每人按50元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保卫部门按照上级和公司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在运输过程中,要随时检查雷管运出情况,一旦发现,立即捡出交放炮员,由放炮员交井下收发点,统一进行回收存放。
如发现雷管带到地面,被井口检身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查出者,每发雷管罚款500元,性质严重的交保卫科进行处理。
8、爆破材料的运输严格按照《规程》规定和措施要求进行。
第12节爆破器材防盗制度
1、项目部经理是爆破器材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爆破器材管理工作。
2、库房保卫人员、保管人员对爆炸品发放点的防盗工作,必须高度重视,严格要求,加强管理,提高警惕,坚持岗位,保证安全,防止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
3、根据防盗工作的需要,保证经费的投入,不断加强防盗设施建设,提高装备水平,安装报警、预警装置。
4.上下班办好交接手续,下岗前将上班的情况要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方可下岗。
5、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库房,人员进入凭安全部门发的要害场所出入证。
6、库房钥匙随身携带,把库房门关好。
第13节爆破器材领退程序
1、爆破器材的入库程序:
使用单位清点药库存量→不足时写出爆破器材领取申请单→按申请单要求公安部门审批→县总库领取爆破器材→爆破器材运送到矿炸药库→矿炸药库清点入库、登记
2、爆破器材的领取、退回程序:
使用单位值班写出盖章有效地三联单(白、红、绿),值班员、放炮员签字→放炮员拿红单、绿单去火药库领取爆破器材→爆破器材库管员检查放炮员持证情况是否和领用人相符→相符后填写爆破器材实发数并发放(不相符不予发放)→爆破器材库管员在红单、绿单签字→将绿单存放在火药库,红单放炮员随身携带→放炮员及协助领药人员领药出库→放炮员带雷管,协助领药人员背炸药入井,中途不得休息→到施工地点后班组长、安检员检查爆破器材数量是否与爆破单相符→班中使用爆破器材班组长签字→班后班组长、放炮员、安检员清点爆破器材剩余量→班组长、安检员在爆破单上签字确认爆破器材剩余量→班组长安排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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