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办事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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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办事细则
【法规名称】 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办事细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0-02-25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正 文】
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办事细则
第1条
本细则依台湾警察专科学校(以下简称本府)组织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校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之。
第3条
本校设教务处、训导处、总务处、秘书室、科学实验室、图书馆、各科、推广教育班、医务室、人事室、会计室、学生总队,分掌本校组织条例及本细则第二章规定之有关业务。
第4条
本校校长综理校务,教育长襄助校长处理校务。
其他各级主管人员就其主管业务或奉令办理事项,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办理。
第5条
本校各单位处理公务,应依左列规定定办理:
一对于执行法令规定事项,应依业务职掌权责处理。
二关于法案之草拟、修订应先送法规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签请核定循序办理。
三对于上级机关公(发)布之法令应印送各单位查照。
四各单位相关事务,应彼此洽商协调。
意见不同时,应陈请校长裁决。
五各单位主办之各种会议,其讨论事项涉及其他单位时,应通知其参加,并将会议纪录陈核后,分送有关单位。
六教职员奉派代表学校出席其他机关召集之会议,应先请示原则,会议决议如与指示原则不符,应即席声明保留,返核请示后,再为签覆。
第6条
教务处分设四组,其职掌如左:
一课程组:
(一)拟订年度招生计划及作业管制事项。
(二)拟订各班期教育计划及教育设施分配,管制执行事项。
(三)教育设施之规画。
(四)拟订各种专业讲习班计划及协调事项。
(五)有关教务法令之拟订、修订及汇整。
(六)签聘专任、兼任教师事项。
(七)其他有关课程事项。
二注册组:
(一)关于招生简章、资格审查、录取通知及新生注册事项。
(二)各班期学籍、兵籍管理事项。
(三)先补后训班期申配估缺单位名额及处理退职开缺事项。
(四)办理毕业分发及实习事项。
(五)办理本校绩优学生免试保送中央警官学校甄选。
(六)其他有关注册管理事项。
三研考组:
(一)办理在校学生学业成绩评量事项。
(二)策划执行教学管制考核及评鉴事项。
(三)有关教师钟点费核计事项。
(四)其他有关教务研考事项。
四教材组:
(一)有关教材整编事项。
(二)教学研究论着之审查与奖励事项。
(三)教学器材、设施之规划与管理。
(四)教学书籍及资料之管理。
(五)教务会议之召开、纪录事宜。
(六)教材稿费审核事宜。
(七)其他有关教材管理事项。
第7条
训导处分设四组,其职掌如左:
一训育组:
(一)督导学生考核管理事项。
(二)学生奖惩审核事项。
(三)有关试场场务及督导事项。
(四)督导学生生活检讨会实施事项。
(五)学生奖学金管理审核事项。
(六)同学录制作审核事项。
(七)督导学生“中心德目”实施事项。
(八)办理学生各项保险。
(九)办理学生自治干部审核考核事项。
(一○)办理学生入学口试及身家调查事项。
(一一)关于播放命令、通报、音乐及教育转播等事项。
(一二)有关学生各种典礼举行程序事项。
(一三)有关接待外宾事项。
(一四)其他有关训育业务事项。
二督察组:
(一)警纪维护之执行、监察及报告事项。
(二)督察业务月报之拟办事项。
(三)员警生活辅导之签办过录管理事项。
(四)关于学员生福利互助之辅导事项。
(五)四大公开工作之筹划推行事项。
(六)教职员警察常年训练计划之拟订与实施事项。
(七)精神教育计划之拟订与实施事项。
(八)办理退休教职员年节慰问事项。
(九)值日官室业务管理事项。
(一○)其他有关督察业务事项。
三课外活动组:
(一)社团活动之策划、督导、执行事项。
(二)招生宣导工作策划与厘定事项。
(三)学生体育及康乐活动计划章则之拟订及执行、考核事项。
(四)学生体育及康乐活动资料之搜集编印事项。
(五)体育及康乐设备器材之设计选购及保管事项。
(六)学生参加校外各种体育、文康竞赛之选拔集训辅导管理事项。
(七)教职员工自强活动之计划执行事项。
(八)定期刊物之编辑发行事项。
(九)其他有关课外活动管理事项。
四保防组:
(一)公务机密维护措施之订定及实施保密检查事项。
(二)综合业务之策划举执行,专案考核及突发案件之处理事项。
(三)员警结婚、出入境调查及保防教育之推行事项。
(四)学生、员警忠诚资料之建立、转移,忠诚调查及员警考核评鉴事项。
(五)有关安全防护工作事项。
(六)其他有关保防管理事项。
第8条
总务处分设四组其职掌如左:
一事务组:
(一)校舍眷舍之兴建、修缮、管理、分配事宜。
(二)财产及物品之购置事项。
(三)零用金之支付及报销事项。
(四)水电、电讯设备之工具调配及养护事项。
(五)校园环境整理、美化、清洁、卫生处理事项。
(六)技工、驾驶、工友、伙夫之劳保及其他福利事项。
(七)技工、驾驶、工友、伙夫之管理训练事项。
(八)庆典集会及外宾参观等会场布置及接待事宜。
(九)会客室、集会、会议场所之布置管理事项。
(一○)文具、纸张印制保管、领发事项。
(一一)各种考试试场之布置事项。
(一二)退职、退学之教育训练费用之追赔事项。
二械服组:
(一)员工学生被服装具制发保管,武器弹药之请购领发、送修维护保管事项。
(二)学生总队武器弹药维护保管,主管检查策划执行事项。
(三)其他有关经理业务事项。
(四)交通车辆调度、保险检验、维护、油料之购发报销,驾驶人员考核管理辅导事项。
(五)警用装备主管检查之策划与执行事项。
三财产组:
(一)财产及物品之登记、收发、移转、结算、维护管理检查事项。
(二)财产之清点及增减编报事项。
(三)报废财产之变卖处理事项。
(四)不动产权状保管,房屋、车辆及重要设备之火灾保险事项。
(五)员工眷属实物代金请领核算事项。
(六)其他有关财产物品维护保管事项。
四出纳组:
(一)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之出纳与保管事项。
(二)员工薪津、实物代金、教师钟点费之领发与所得税代扣缴事项。
(三)其他有关出纳管理事项。
第9条
秘书室职掌如左:
一年度施政计划编订事项。
二工作简报、资料、汇整及业务报告事项。
三校务会议、行政会议召开纪录事项。
四业务管制考核事项。
五公文收发、登记,文书函件邮寄传递事项。
六公文检核登记事项。
七档案管理,资料汇整事项。
八研究发展事项。
九印信保管与使用事项。
一○公文、书表、打缮、校对、印制等事项。
一一公共关系与新闻发布事项。
一二校长、教育长交办事项。
一三重要工作报告及文电撰拟事项。
一四校史、校况之汇编与校史馆史迹保管事项。
一五承办法规研究及综合业务事项。
第10条
科学实验室职掌如左:
一科学器材之申请、规划、管理、保养与维护事项。
二全校性活动照相、录影支援事项。
三有关指纹教学实验事项。
四指纹之管理、运用、分析、校对、制卡、储存事项。
五照相教学实验事项。
六照相资料之分析、建档、储存事项。
七物理痕迹、电器、文书、化学、法医等学科实验之规划及鉴定事项。
第11条
一图书、视听资料、期刊报纸之采访、选购、复制事项。
二图书、官书、政府出版品之分类编目、登录、制卡、标签、典藏事项。
三图书之阅览、上架、排架、出纳、归整事项。
四图书资料参考谘询事项。
五全国图书馆馆际合作事宜。
六书刊装帧、图书资料复印、善本稿本及非书资料之典藏事项。
七图书文书处理,资料制作事项。
八史迹馆、视听教室、书库之管理事项。
九办理本校学术性定期刊物事项。
一○办理电脑资讯系统之开发及推展事项。
第12条
医务室职掌如左:
一教职员工、学生之医疗、保健及防疫事项。
二教职员工、学生之健康指导与检查事项。
三药品医疗器材之保管事项。
四招考新生体检事项。
五其他有关医务事项。
第13条
人事室职掌如左:
一组织编制员额之规划事项。
二教职员任免、迁调、晋升及资格审查之拟办事项。
三教职员勋奖章之请领、考绩(成)与一般奖惩事项。
四教职员之差假、勤惰管理事项。
五待遇、互助、福利、退休、资遣、抚恤及医疗保险等之拟办与审查事项。
六教职员训练、进修、入出境之拟办事项。
七人事资料管理暨有关证件核发事项。
八其他有关人事业务事项。
第14条
推广教育班职掌如左:
一办理员警在职进修教育班期训练计划、教学之实施与学员考核、文康及课外活动实施事项。
二办理在职员警推广教育学分班事宜。
三办理各项警察专业研讨或训练。
四其他有关推广教育事项。
第15条
各科职掌如左:
一学术研究之规划与实施事项。
二专业科目任课师资选任之建议事项。
三科目学分表及课程编排与设计建议事项。
四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材、教学方法之研究改进事项。
五学生课业及实习之辅导事项。
六学会之规划与执行事项。
七其他有关本科业务事项。
第16条
学生总队职掌如左:
一学生生活管理考核事项。
二学生思想、品德教育之考核事项。
三学生军事教育、体技训练之实施与考核事项。
四学生文康与课外活动配合与实施事项。
五官生膳食管理、工作分配、监督检查事项。
六队职官生专案勤务派遣、规、联系及督考事项。
七乐队之训练、演奏及督导事项。
八校区安全警卫之规划、布署及督考事项。
九本校防空防护及应变之有关事项。
一○值日官室执勤人员之派遣、督考事项。
第17条
本校为适应事实需要所设置各种委员会,其职掌各依其设置要点规定办理。
第18条
本校校综理校务,其权责如左:
一本校教育方针之拟定事项。
二本校施政计划之决定事项。
三主持警察学术之研究与发展事项。
四本校概算编制与预算分配之指示与决定事项。
五本校法令规章之订定、修正、废止及重大疑义之核释事项。
六本校对外契约之签订事项。
七指挥监督各单位工作之推行与改进事项。
八本校警监(简任)、警正(荐任)人员派免、迁调之拟议与警佐(委任)以下人员派免、迁调之核定事项。
九本校各级人员考核、奖惩事项。
一○主持或出席各项会议事项。
一一其他重要公务之处理事项。
第19条
本校教育长襄助校长处理校务,其权责如左:
一校长差假时代理校务事项。
二重要校务之参与及拟议事项。
三协助校长督导考核各单位工作之推行与改进事项。
四遴聘专、兼任教师之拟议事项。
五文稿之核阅与公文之代判事项。
六各单位工作及权责问题之协调解决事项。
七教职员考核、奖惩之拟议及核转事项。
八校长交办事项。
第20条
本校主任秘书承校长、教育长之命,协调推展各单位业务,其权责如左:
一校政重大决策之建议事项。
二各单位业务之督导策进事项。
三文稿之综核及文书处理、档案管理之督导事项。
四研究发展业务之策划督导事项。
五新闻发布及公共关系之接洽联系事项。
六重要会议之筹办事项。
七本室人员工作考核及奖惩之拟议事项。
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21条
本校各处、室、馆、科、总队等各单位主管,承长官之命,处理本单位业务,其权责如左:
一例行文稿之代判事项。
二已奉核定案件之处理事项。
三各种报告及业务通报之核定事项。
四会议之主持事项。
五工作分配、指导、监督事项。
六勤惰考核与请假三日以内之核准事项。
七工作考核与奖惩之研议事项。
八对主管业务法令疑义之研议事项。
九其他交办事项。
第22条
本校教官、教师担任教课、学术研究、辅导学生、并承校长之命,执行指定工作。
第23条
本校组长承长官之命,处理左列业务:
一主管差假时,奉命代理其职务事项。
二本组工作计划、方案、法案、行政报告等初步编制或审核事项。
三本组业务之分配、审查与执行事项。
四本组文稿之初核或重要文稿之撰拟事项。
五本组所属人员之指导、监督及考核奖惩之拟议事项。
六其他交办事项。
第24条
本校副总队长襄助总队长处理总队事务,并于总队长差假时,代理其职务。
第25条
本校大队长承长官之命处理本大队事务,其权责如左:
一指挥监督学生军事及生活教育之执行与考核事项。
二指挥监督学生思想、品德之培养与考核事项。
三指挥监督学生体技训练及文康教育之执行与考核事项。
四各级值星(日)勤务之核定及队职干部差假之派遣、准驳与核转事项。
五队职干部工作考核及奖惩之拟议事项。
六学生差假及建议报告之准驳与核转事项。
七学生自治干部之辅导与考核事项。
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26条
本校副大队长襄助大队长处理本大队事务,并于大队长差假时,代理其职务。
第27条
本校设校务会议,以校长、教育长、主任秘书、各单位主管、教官、教师及队职官代表组织之。
校长为主席,讨论本校校务发展计划等重要事项。
第28条
本校设行政会议,以校长、教育长、主任秘书、各单位主管组织之。
校长为主席,讨论本校重要行政事项。
前项会议,应校务发展需要,得与前条会议合并举行。
第29条
本校设校务会议,以校长、教育长、主任秘书、各单位主管、教官、教师及队职官代表组织之。
校长为主席,每学期举行一次,讨论本校校务发展计划等重要事项。
第30条
本校设行政会议,以校长、教育长、主任秘书、各单位主管组织之。
校长为主席,每星期举行一次,讨论本校重要行政事项。
第31条
本校设教育会议,以校长、教育长、主任秘书、教务处主任、训导处主任、各分部兼主任、各科主任,全体教官、教师、学生大队训导以上队职官暨有关单位主管、组长组织之。
校长为主席,每学期举行一次,讨论有关教育重要事项。
第32条
本校教职员应恪守公务员服务法及其他有关法令规定,负责尽职。
第33条
本校教职员应按时上下班,如因故不能到公,须依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34条
本校寒暑假期间,各单位应派员轮值,如遇特殊情形,得临时召集办公。
第35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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