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分工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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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分工方案
青海省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2017年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6〕2749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国家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行动方案〉的通知》(青发〔2013〕20号)要求,明确责任分工,强化任务落实,建立健全我省循环经济统计评价方法制度体系,为我省循环经济发展提供基础数据支撑,推动国家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工作分工
(一)主要资源产出率(由于目前我省主要资源产出率指标统计工作尚不成熟,暂时将“主要资源产出率”替换为“能源产出率”,视以后“主要资源产出率”指标统计情况,适时采用“主要资源产出率”)。
1.指标解释:
国内生产总值与主要资源实物消费量的比值。
主要资源包括:
化石能源(煤、石油、天然气)、钢铁资源、有色金属资源(铜、铝、铅、锌、镍)、非金属资源(石灰石、磷、硫)、生物质资源(木材、谷物)。
2.计算方法:
主要资源产出率(元/吨)=国内生产总值(亿元,不变价)÷主要资源实物消费量(亿吨)。
主要资源实物消费量=化石能源+钢铁资源+有色金属资源+非金属资源+生物质资源。
具体到每项资源实物消费量的测算,国家层面主要是采用表观消费法测算。
省域层面的资源实物消费量可采用统计或测算的方法获得,具体统计报表和测算方法适时加载。
3.数据收集:
省统计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4.分析计算:
省统计局。
5.结果提交:
省统计局。
(二)主要废弃物循环利用率。
1.指标解释:
主要废弃物(农作物秸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再生资源、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相关指标的赋权平均值。
2.计算方法:
该指标是一个集成加权指标,主要废弃物循环利用率(%)=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1/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1/5+主要再生资源回收率(%)×1/5+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率(%)×1/5+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处理率(%)×1/5。
3.数据收集、分析计算: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主要再生资源回收率由省商务厅牵头负责;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率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处理率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
以上各牵头单位将数据分析计算结果提交至省统计局,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分析计算主要废弃物循环利用率。
4.结果提交:
省统计局。
(三)能源产出率。
1.指标解释:
国内生产总值与能源消费量的比值。
2.计算方法:
能源产出率(万元/吨标煤)=国内生产总值(亿元,不变价)÷能源消费量(万吨标煤)。
3.数据收集:
省统计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4.分析计算:
省统计局。
5.结果提交:
省统计局。
(四)水资源产出率。
1.指标解释:
国内生产总值与总用水量之比。
2.计算方法:
水资源产出率(元/吨)=国内生产总值(亿元,不变价)÷总用水量(亿吨)。
3.数据收集:
省水利厅牵头,省统计局配合。
4.分析计算:
省水利厅。
5.结果提交:
省水利厅提交至省统计局。
(五)建设用地产出率。
1.指标解释:
国内生产总值与建设用地总面积之比。
2.计算方法:
建设用地产出率(万元/公顷)=国内生产总值(亿元,不变价)÷建设用地面积(万公顷)。
3.数据收集:
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统计局配合。
4.分析计算:
省自然资源厅。
5.结果提交:
省自然资源厅提交至省统计局。
(六)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1.指标解释:
秸秆肥料化(含还田)、饲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燃料化、工业原料化利用总量与秸秆产生量的比值。
2.计算方法: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秸秆综合利用重量÷秸秆产生总重量×100%。
3.数据收集、分析计算:
省农业农村厅。
4.结果提交:
省农业农村厅提交至省统计局。
(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1.指标解释: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占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包括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的百分率。
2.计算方法: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当年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100%。
3.数据收集: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统计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配合、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4.分析计算:
省生态环境厅。
5.结果提交:
省生态环境厅提交至省统计局。
(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复用水率。
1.指标解释: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复用水量占企业用水总量的比率。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重复用水量是指在确定的用水单元或系统内,所有未经处理和处理后又重复使用的水量总量,包括循环水、串联水、回用水,重复用水量不包括北方地区城镇热力网内循环的热水、火力发电设备内进行汽水循环的除盐水。
2.计算方法: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复用水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复用水量÷(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复用水量+用新水量)×100%。
3.数据收集:
省统计局牵头,省水利厅配合。
4.分析计算:
省统计局。
5.结果提交:
省统计局。
(九)主要再生资源回收率。
1.指标解释:
废钢铁、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废纸、废塑料、废橡胶、报废汽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七类主要再生资源回收量与产生量的比值。
2.计算方法:
主要再生资源回收率(%)=各类再生资源回收量÷各类再生资源产生量(权重均为1/7)×100%。
如缺乏个别品种的产生量数据,可对统计品种和权重做相应调整。
国家已委托有关行业协会对各省域的主要再生资源产生量进行统一测算,各地也可用公式自行估算,相关计算公式适时加载。
3.数据收集、分析计算:
省商务厅。
4.结果提交:
省商务厅提交至省统计局。
(十)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处理率。
1.指标解释:
城市建成区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处理总量占产生量的比率。
2.计算方法:
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处理率(%)=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处理总量÷餐厨废弃物产生量×100%。
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可用城市建成区常住人口×0.14千克/日进行估算。
3.数据收集、分析计算: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结果提交: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至省统计局。
(十一)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率。
1.指标解释:
城市建成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总量占产生量的比率。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含弃土)。
2.计算方法:
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率(%)=建筑垃圾回收利用量÷建筑垃圾产生总量×100%。
建筑垃圾产生量可用源头产生统计量或建筑垃圾清运量表示。
如缺乏统计,可用公式估算,相关计算公式将适时加载。
3.数据收集、分析计算: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结果提交: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至省统计局。
(十二)城市再生水利用率。
1.指标解释:
城市再生水利用量占城市污水处理总量的比率。
城市再生水利用量指城市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经过污水处理厂(或污水处理装置)净化处理,达到再生水水质标准和水量要求,并用于农业、绿地浇灌和城市杂用(洗涤、冲渣和生活冲厕、洗车、景观等)等方面的水量。
2.计算方法:
城市再生水利用率(%)=城市再生水利用量÷城市污水处理量×100%。
3.数据收集、分析计算: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结果提交: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至省统计局。
(十三)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总产值。
1.指标解释:
开展资源循环利用活动所产生的总产值。
包括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再制造、城市低值废弃物(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等)回收利用等。
2.数据收集、分析计算:
资源综合利用产值主要包括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值、工业三废综合利用产值、农林废物综合利用产值等方面,分别由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牵头;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值由省商务厅牵头;再制造产值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城市低值废弃物产值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以上各牵头单位将数据分析计算结果提交至省统计局,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分析计算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总产值。
3.结果提交:
省统计局。
(十四)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
1.指标解释:
指调查年度企业将工业固体废物焚烧和用于其他改变工业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或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工业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中,所消纳固体废物的量。
处置方法如:
填埋、焚烧、专业贮存场(库)封场处理、深层灌注及回填矿井等。
处置量包括本单位处置或委托给外单位处置的量,还包括当年处置的往年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
2.数据收集: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3.分析计算:
省生态环境厅。
4.结果提交:
省生态环境厅提交至省统计局。
(十五)工业废水排放量。
1.指标解释:
经过企业厂区所有排放口排到企业外部的工业废水量。
包括生产废水、外排的直接冷却水、超标排放的矿井地下水和与工业废水混排的厂区生活污水,不包括外排的间接冷却水(清污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应计算在内)。
2.数据收集、分析计算:
省生态环境厅。
3.结果提交:
省生态环境厅提交至省统计局。
(十六)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处理量。
1.指标解释:
采用卫生填埋方式处置生活垃圾的总量。
2.数据收集、分析计算: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结果提交: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至省统计局。
(十七)重点污染物排放量。
1.指标解释:
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分别统计。
2.数据收集、分析计算:
省生态环境厅。
3.结果提交:
省生态环境厅提交至省统计局。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协调。
各牵头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担当,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加强与配合单位的沟通衔接,切实发挥主体责任;配合单位要积极主动、密切配合,合力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二)定期报送,统一管理。
建立常态化指标数据报送机制,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每年开展上年度指标的数据收集、分析计算等工作,并于本年度7月底前完成结果提交,省统计局要做好各项指标的汇总工作,并实行台账管理。
(三)细化方案,加强测评。
各市(州)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工作重点,建立健全本地区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制定本地区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细化工作方案,将相关指标(可增加地方特色指标)纳入评价内容。
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区循环经济发展水平开展测评。
(四)动态调整,优化完善。
各市(州)在建立健全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基础上,可将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反馈至省级对口管理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动态调整和优化完善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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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青海省 循环 经济发展 评价 指标体系 分工 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