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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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定稿
隐患责任双倒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意识,增强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力度,把不安全隐患当做事故处理,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消灭重复隐患,切实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保障煤矿企业安全发展,提升矿井管理水平。
经矿上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总则
本制度适用于登电集团新玉煤矿所有科室、队。
第三条隐患责任倒查范围
1、凡在上级部门检查时被罚款处理的;
2、安监科已上隐患登记表,而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3、有关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人为致使产生隐患的;
4、矿井产生重大隐患,有关人员漏查的;
5、上一级别单位和人员查出的安全隐患,下一级应查而没有查出的;
6、有重大隐患或触及安全红线的隐患的;
7、有“三违”行为不采取措施被上级部门直接查出的;
8、因隐患整改不力,控制措施不到位,而导致发生隐患扩大的;
9、上级部门或公司领导指示有必要进行责任倒查的其它隐患。
第四条、隐患责任双倒查启动程序
矿上的隐患责任双倒查制度执行负责单位为安全监察科(安监科)。
隐患产生查出后,首先由安监科会同相关科室或区队对原因进行分析,若原因属非人为原因造成,要制定整改方案,经矿长审批后限期整改,重大问题由各系统专业人员进行论证,然后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若隐患产生原因属人为责任,由安监科牵头,相关科室参加,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1、安监科经审核认定符合生产安全煤矿隐患责任倒查范围条件的,矿内查出的一般隐患报安全矿长批准,由安监科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隐患原因和责任的“双倒查追究”;
2、矿级以上查出的隐患,经分析属人为因素造成的,由矿长主持,安全矿长协助,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隐患责任倒查原因和责任的“双倒查追究”;
3、重大隐患和触及红线隐患立即停产整改,由矿长亲自负责,挂牌督办,并落实隐患原因和责任的“双倒查追究”。
4、作业地点(设备)出现不安全隐患,由班组长或跟班人员查出的追究作业人员(岗位)责任;
5、作业地点(设备)出现不安全隐患,科长查出的,追究班组长或跟班人员及作业人员(岗位)责任;
6、作业地点(设备)出现不安全隐患,跟班矿长查出的,追究科长、班组长或跟班人员及作业人员(岗位)责任;
7、作业地点(设备)出现不安全隐患,矿长查出的,追究跟班矿长、科长、班组长或跟班人员及作业人员(岗位)责任;
8、作业地点(设备)出现不安全隐患,上级部门或主体公司查出的,追究矿长、跟班矿长、科长、班组长或跟班人员及作业人员(岗位)责任;
9、矿井隐患倒查及追究工作由安监科负责组织工作。
10、隐患责任倒查隐患内容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追究矿长及分管科室和相关人员责任。
(1)矿井存在重大隐患的;
(2)矿井有触及安全红线的;
(3)矿井违反“三非十六违”的;
(4)矿井违反《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
(5)矿井安全投入不足的;
(6)其他认为严重的隐患。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追究安全矿长及分管科室和相关人员责任。
(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无建立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演练记录、演练报告的;
(2)采掘修作业地点无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无审批、无会审、无贯彻组织施工的;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生产列会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安全生产承诺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不符合矿井实际及落实不到位的;
(4)井上、下炸药库布置位置不符合要求的;
(5)煤矿爆破材料的贮存、运输、发放管理以及井下爆破作业,严重违犯《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的;
(6)放炮安全距离不够或未按要求设安全警戒的
(7)未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的;
(8)炸药箱、雷管箱不上锁或炸药、雷管不及时入箱的;
(9)雷管未编号或未导通的;
(10)从业人员未实现全员培训,持证上岗;
(11)安全费用无按照规定提取的;
(12)矿井无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培训档案、自查记录的;
(13)查出的重大隐患在限期内未彻底整改到位的;
(14)矿井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或存在漏检、假检的;
(15)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
(16)其他认定为严重的隐患。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追究生产矿长及分管科室和相关人员责任。
(1)工作面及安全设施未经矿验收合格而生产的;
(2)采掘修作业地点无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无审批、无会审、无贯彻组织施工的;
(3)过地质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措施或特殊支护未按规定支设的;
(4)工作面缺梁少柱的;
(5)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架棚支护巷道连续两棚及以上空顶(帮);
(6)掘进工作面超前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7)掘进工作面顶板及两帮存在活矸没有处理而继续作业的;
(8)交岔点及巷道开口处巷道加固未按设计施工的;
(9)施工上、下山巷道时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起作用的;
(10)施工过特殊地段未采取特殊措施的;
(11)乳化液配比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12)工作面超前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13)架棚巷道腰帮接顶材料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的;
(14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采煤机、综合机械化掘进工作面掘进机急停开关失灵的;
(15)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采煤机与工作面刮板输送机不闭锁的;
(16)严重失修巷道未及时修护的,巷道修护时未从外向里逐棚进行的;
(17)没按规定使用瓦斯断电仪的;
(18)瓦斯断电仪不能正常使用的;
(19)各类传感器未按规定调校的;
(20)其他认为严重的隐患。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追究机电矿长及分管科室和相关人员责任。
(1)电气失爆(含电缆线路的“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2)电气设备保护装置缺失、失灵、损坏或整定不合格的;
(3)局扇风电闭锁不合格的;
(4)井下各类运输和提升设备无按规定安装、使用、检修的;
(5)主提升系统闸瓦磨损、过卷、紧急制动安全保护试验不合格的;
(6)提升或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不按规定进行试验和更换,主提钢丝绳漏检的;
(7)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断水保护、断油保护、超温保护、水位报警等不灵敏可靠,整定值超过规定,不按期校验的;
(8)斜巷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可靠,未按规定装备的;
(9)井下主皮带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综合保护或综合保护现场试验不合格的;
(10)接地装置不合格,接地系统没形成接地网或接地电阻不符合要求的;
(11)开关内保护装置(JDB、JR)不用或整定不合格,用铜(铁、铝)丝当保险的;
(12)机头、机道消防器材、消防管路没按规定配置的;
(13)刮板运输机机头、机尾没有按规定设置压柱或地锚,压柱或地锚不符合要求的;
(14)胶带运输机落煤点后部没有设置下层胶带清扫器的。
(15)主提升系统过速保护未按规定整定校验的;过卷保护不符合要求的;方向闭锁不符合要求的;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不合格的;井筒内各类安全间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6)主排水泵没有备用控制电源、未按规定做水泵全负荷试验、主排泵房设备能力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
(17)地面供电系统电气设备有放电、超温,油浸设备有渗漏油、油位不符合要求的;主扇等重要负荷供电线路油“T”接用户的;导线有严重断股、烧伤、垂度严重超限的;)导线交叉跨越、离障碍物距离不符合规定的;杆塔横担开裂、扭斜、变形、缺少螺丝、连铁、瓷体闪络放电、烧伤、裂纹、损坏、积尘、油污较多的;电缆挤压变形的;高低压电气设备及其带电的裸露部分没有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牌的;防雷、接地系统不合格或不按规定进行检查、校验的。
(18)锅炉、压力容器(包括空压机)等要要害场所防灭火装置不齐全可靠的;安全部件未按期校验的;空压机气缸使用不合格的压缩机油的。
(19)运输设备的各种连接装置(勾、环、销、绳)磨损超限,钢丝绳断丝、断股超标,或有严重锈蚀、扭曲、打结的;绞车基础不牢、“四压两戗”不符合要求或制动及信号装置不合格的;没有坚持“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的;
(20)其他认为比较严重的隐患。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追究技术矿长(总工程师)及分管科室和相关人员责任。
(1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和回采工作面利用局扇通风的;
(2)井巷风速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3)瓦斯积聚未按规定进行处理或盲巷未及时封闭的;
(4)一台局扇同时向2个及2个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局扇通风未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局扇无计划停风的;
(5)采掘修作业地点无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无审批、无会审、无贯彻组织施工的;
(6)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7)采掘机外喷雾的喷头有3个(含3个)以上堵塞的;
(8)防尘、消防火管路未按规定设置三通阀门的;
(9)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超期封闭的;
(10)井下温度超限作业或入井风筒空气温度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11)采掘工作面及其它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12)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指单道风门控制风流,采掘工作面采用角联通风,采区主要巷道一段作进风,一段作回风)的;
(13)局扇无计划停风造成瓦斯超限的;局扇出现循环风的;
(14)局扇供风不符合规定,没有实现“双风机、双电源”的;
(15)未按规定设置防尘、消防管路系统,煤尘堆积(指长度超过5m,厚度超过2mm的未湿润煤尘),煤尘飞扬严重,打干眼的;
(16)无计划贯通或贯通后未及时进行通风系统调整造成风流紊乱的;
(17)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立即断电并进行声光报警的;
(18)矿井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或存在漏检、假检的;
(19)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
(20)主扇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实现反风,备用扇风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启的;
(21)技术管理不到位,无规程、无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生产或施工的;
(22)其他认为严重的隐患。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追究技术矿长(总工程师或地质工程师)及分管科室和相关人员责任。
(1)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而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2)接近断层或可疑采空区的采掘工作面没有实行“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
(3)有明显透水征兆而未撤出井下现场作业人员的;
(4)未按照防治水设计进行打钻注浆的;
(5)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6)其他认为较为严重的隐患。
所有隐患责任倒查完成后必须经矿长同意,并在矿安全办公会上通报结果,由安监科备案存档。
隐患符合上报的,要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五条、执行隐患责任双倒查人员的主要职责和倒查期限
1、安监科查明隐患产生的具体原因,进行分析。
隐患归口分管副矿长、科室,整改落实隐患的负责人,验收落实人员,整改隐患的科室及有关责任人参加,同时要制定出再次整改的方案和保障措施等;
2、划分隐患责任倒查涉及隐患整改、验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主要隐患整改责任人的责任不得超过70%,验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不得小于30%;
3、提出对发生隐患所牵连的科室及其负责人的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连带责任不得超30%;
4、隐患责任倒查由安监科负责记录和整理,主管矿长把关,并经矿长同意后(盖章或签字有效),安监科存档;
5、每次隐患责任双倒查工作,安监科要在5日内向矿长提交调查报告及分析处理意见;
6、各科室收到处理决定在3内,将处理决定的落实结果报安监科,安监科将处理决定送达质量达标办或财务科落实,安监科形成处理决定,经审签后(盖章或签字)2个工作日内通过各种方式向全矿通报。
第六条、隐患责任双倒查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或科室)给予以下处理:
1、重大问题或重复隐患被上级部门查出一条,扣除矿长当月绩效分1分;当班带班矿长当月绩效分5分,当天值班矿长1分,当班跟班科长当月绩效分3分,分管矿长5分,分管科长3分,有关负责人2分。
2、凡是被上级部门查出重大隐患,扣除矿长当月绩效分5分,分管矿长10分,当班带班矿长当月绩效分10分,当天值班矿长5分,分管科长10分、扣除责任人10分;
3、公司排查出的隐患,矿上没有按时整改到位,被上级部门查出,扣除矿长井当月绩效分2分;分管矿长5分,分管科长3分,隐患整改责任人2分;
5、矿上排查出的隐患,没有彻底整改到位,被上级部门查出,扣除矿长当月绩效分2分,分管矿长10分,分管科长8分,隐患整改责任人5分;
6、同条隐患符合两项处罚条款的,按最高罚则处罚。
第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登电集团新玉煤矿
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隐患责任双倒查制度
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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