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分期还款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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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分期还款模板
个人借款合同
[]个借字第号
立约人信息:
借款人:
见本合同第十九条
贷款人:
见本合同第十九条
借款人、贷款人经平等协商,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个人贷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期限、用途、利率:
见第二十条
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汇款凭证(借款借据,下同)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放款时的汇款凭证所载实际放款日期为准,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日作相应调整。
汇款凭证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第二条借款发放
1、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借款的前提为:
(1)本合同及其附件已生效;
(2)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材料,包括借款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借款人签署本合同所必需的所有授权文件和证明文件、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3)借款人已经提供了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并办妥了相关手续;
(4)未发生本合同项下或借款人与贷款人签署的其他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
(5)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放款条件。
2、贷款资金应按下列方式支付:
(1)贷款的发放指贷款人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划付至借款人借款发放账户;贷款的受托支付指贷款人受借款人委托向借款人交易对象划付本合同项下已发放贷款,贷款的自主支付指借款人自行向借款人交易对象划付本合同项下已发放贷款。
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用途和支付的具体金额确定贷款的支付方式,经贷款人审查贷款的用途或支付方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要求的,贷款人有权拒绝贷款的发放。
(2)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提供相关交易文件、交易凭证或其他交易证明等资料,贷款人经审核发现借款人提供的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存在其他瑕疵的,有权要求借款人补充、替换、说明或重新提交相关材料,在借款人提交贷款人认为合格的交易资料和凭证前,贷款人有权拒绝相关款项的发放和支付。
贷款人可自行判断是否同意借款人的支付委托,如同意,则贷款人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如不同意,则贷款人可单方终止贷款或要求借款人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支付委托。
因借款人提供的支付委托信息及相关交易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导致贷款人的受托支付未能及时完成,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已经产生的还款义务不受影响。
贷款人依据借款人提供的委托支付资料及贷款人要求的支付凭证向其交易对手账户支付款项。
(3)本合同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指定交易对象实施贷款支付所需的全部手续费,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人应在办理每笔借款的受托支付时向贷款人支付上述费用。
(4)在受托支付下,借款人不得对贷款人下达除本合同约定情形外的划付支付指令,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动用已发放的贷款。
(5)若发生交易对手账户开户行退款,导致贷款人无法及时按照借款人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其交易对手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已经产生的还款义务不受影响。
对于交易对手账户开户行退回的款项,借款人应重新提交支付委托及审核所需的用途证明材料等相关交易资料,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
(6)如借款人指定的交易对象为多个或采用分期支付方式的,则借款人应填写《支付明细表》,贷款人按照《支付明细表》确定的支付对象、发放时间、支付金额进行受托支付。
在受托支付情况下,贷款人在贷款的发放当日实施贷款的支付。
《支付明细表》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还款方式
1、经协商一致,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下其中一种方式划款:
(1)按月付息,到期还本。
即借款人按月付息,借款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金。
借款人每月应还利息按下列公式计算:
每月应还利息=本金×月利率
(2)按月等额还款。
即借款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
借款人每月应还本息按下列公式计算:
月利率*(1+月利率)^N
每月还本付息额=--------------------------------------×本金
(1+月利率)^N-1
N=还款期数
(3)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即借款到期后,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到期一次性归还本息按下列公式计算:
到期一次性归还本息=本金+本金×月利率×借款月数
(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还款方式。
3、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还款的,还款日为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
末次还款日为借款到期日。
借款人应从借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
借款到期日扣收前一还款日至末次还款日的利息和剩余本金。
4、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方式还款的,还款日为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
末次还款日为借款到期日。
借款人应从借款发放的次月/次季开始还款。
借款到期日扣收前一还款日至末次还款日的利息和借款本金。
5、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借款到期日为还款日,借款人应一次性偿付借款本金和借款利息。
6、借款人在偿还最后一期借款本金时,应利随本清。
7、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8、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利息,贷款已到期或依约视为贷款已到期,借款人未缴或未缴足应还金额,则视为贷款逾期,并按以下方式处理:
(1)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2)若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就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约定计收违约金,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3)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及罚息,以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9、若借款人任何一期应付款项逾期超过30日,则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于该期应付款项逾期第30日当日全部提前到期;该期借款逾期未满30日但已届最终借款到期日的,仍以最终借款到期日为全部借款到期日,借款人应立即清偿本合同下尚未偿付的全部本金、利息、罚息、服务费及根据本合同产生的其他全部费用。
第四条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提前2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贷款人同意借款人:
(1)提前部分还款:
提前还款部分由贷款人代为保管,不提前冲减本息、费用,下一期还款时从中冲减应还款项,若余额不足,借款人应按约定的还款方式补足差额部分。
(2)提前全部还款:
提前全部还款时,除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借款实际使用期限计收利息外,贷款人有权加收剩余本金一个月利息的违约补偿金。
第五条展期
本合同项下借款如需展期的,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前20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的由双方签订展期协议;借款人展期申请未获得贷款人批准的,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足额还款。
第六条清偿顺序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如借款人的还款金额不足以足额清偿到期应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决定偿还本金或偿还利息的顺序,应按照如下顺序清偿:
实现债权费用、服务费、滞纳金、违约金、逾期罚息、利息、本金。
在分期还款情形下,若本合同项下存在多笔到期借款、逾期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决定借款人某笔还款的清偿顺序;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多笔已到期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决定借款人每笔还款所履行的合同顺序。
第七条担保
1、本合同项下担保措施:
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
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2、若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生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事件,或担保合同变为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或借款人或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因其他原因而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或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或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或担保物贬值、毁损、灭失、被查封,致使担保价值减弱或丧失时,贷款人有权要求,且借款人有义务补充提供新的担保、补充或更换保证人等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
第八条保险
1、借款人应将生产经营期间的风险、担保品、人身及其他重要财产在贷款人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种和保险金额应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投保费由借款人承担。
2、借款人应将保险单正本在本合同生效后3日内交付贷款人。
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偿清之前,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借款人中断保险,贷款人有权续保或代为投保,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人对贷款人因保险中断而蒙受的损失承担责任。
3、借款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并根据保险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承保人索赔;由于没有及时通知或及时索赔或未履行保险单项下义务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4、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赔款应首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
第九条借款人声明与承诺
1、借款人声明如下:
(1)借款人拥有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并履行本合同,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借款人已经或将会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相关证明材料。
(2)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且借款人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和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事件。
(3)借款人未虚构交易,提供的交易及交易对象真实存在,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4)向贷款人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配偶及借款项目合伙人的资产、负债、项目投入占比等情况真实、完整。
(5)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6)借款人保证本合同签署后,如经贷款人核实,因借款人不符合规定的借款条件而贷款人未予放款时,借款人无异议。
2、借款人承诺如下:
(1)按贷款人要求提供的有关贷款信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2)按照贷款人要求,配合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和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检查。
(3)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和使用借款,不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或将借款挪作他用(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擅自收回或授意交易对象将全部或部分借款转至借款人其他账户或与该笔交易无关的其他第三方账户的,视为借款人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挪作他用)。
(4)如果借款人已经或将与本合同保证人就其保证义务签订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该协议将不会损坏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
(5)如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的,在借款人未能按照本合同完全履行贷款清偿义务前,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将抵押财产再次抵押或转让给贷款人之外的其他第三方。
(6)借款人不以降低其偿债能力的方式处置自有资产,不对外提供明知或应知会影响到本合同项下借款偿还的担保,未征得贷款人同意不得用本合同项下借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向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提供担保。
(7)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发生对借款人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财务、资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还款的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8)承担因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已付和应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鉴定费、公证费等。
第十条贷款人声明及承诺
1、贷款人保证拥有充分的授权订立本合同;
2、贷款人承诺保守借款人在履行本合同中透露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贷款人保证在借款人贷款支付申请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及时通知借款人;
4、贷款人保证在无法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贷款支付时及时通知借款人。
第十一条违约事件及处理
1、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或视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向贷款人提供虚假资料、文件、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资料、文件、信息,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
(2)未按期归还本息;
(3)未按约定使用贷款;
(4)发生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借款人或担保人的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事件,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担保、更换担保人,借款人拒绝的;
(5)抵(质)押人将抵(质)押财产拆除、出售、转让、交换、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质)押财产,危及贷款人贷款安全,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新的有效足额担保的;
(6)抵(质)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价值明显减少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未能获得补救和恢复,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新的有效足额担保的;
(7)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其他约定;
(8)借款人在其与贷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9)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或在其与贷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2、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借款人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1)要求借款人、担保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
(3)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借款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
(4)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5)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6)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7)行使担保物权;
(8)需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可能发生的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保证人向贷款人承担;
(9)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或其他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通过媒体或其他形式进行公告催收;
(10)贷款人认为必要和可能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权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3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变更、修改与终止
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法律适用、争议解决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在本合同生效后,因订立、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下列第
(2)种方式加以解决:
(1)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通知
1、本合同下的所有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出,紧急情况下,应以口头、电话等形式事先通知,随后发出书面通知。
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
任何一方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2、本合同任何一方拒绝签收或发生其他无法送达的情形,通知方可采取公证或公告方式进行送达。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
1、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本合同项下交易基于各自独立利益进行。
如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督要求,交易其他各方构成贷款人的关联方或关联人士,各方均不谋求利用此种关联关系影响交易的公允性。
4、本合同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面而使用,不得用于对条款内容及当事方权利义务的解释。
5、贷款人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督规定,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和借款人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依法查询和使用。
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相关信息。
6、还款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借款人、贷款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至节假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借贷双方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特别签订条款
本条款为编号《个人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立约人信息
1、借款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邮编:
电话:
2、贷款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邮编:
电话:
第二十条对第一条的约定
1、借款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到期(或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未能全额返还借款本金或支付全部利息,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追索所有未付本金、利息,并有权追索违约金和追偿费用。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自逾期之日起,借款人应每天按逾期未付借款本金和利息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
2、借款用途: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有权随时解除、终止本合同,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对违约使用的资金部分,按每日千分之三(3‰)向借款人收取违约使用期间的违约金。
关于借款用途的特别约定:
(1)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借款人未能购买本条借款用途处所述房产,应于未能购买原因发生当日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贷款人有权立即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提前到期;
(2)除按揭银行所需之抵押外,上述房产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清偿前,不得向除贷款人外的任何第三方出租、提供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改变上述房产所有权、使用权的处置。
3、借款利率:
;逾期罚息利率为本条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50%。
第二十一条还款方式(请用“√”在“□”中勾选还款方式)
□
(1)采用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第项的方式进行还款。
□
(2)具体还款金额及还款时间以贷款人提供的《还款明细表》中所列的金额为准。
第二十二条要件的保管
借款人完成借款用途中所载房产购买的认购手续后,《房产购买合同》、《房产抵押按揭合同》、购房款收据、发票等要件须交予贷款人保管,借款人收到前述要件后拒绝交予贷款人保管的,贷款人有权立即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贷款有效期内,借款人如有合理理由,需要使用前述要件,贷款人须提供配合;若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未清偿前,意欲处置所购房产,贷款人有权不予配合或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后退还要件给借款人。
第二十三条对第八条约定
1、此为选择性条款,选择□适用□不适用
2、借款人应进行投保的物品及险种有:
。
第二十四条其他约定
双方签字确认:
借贷双方已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进行了充分协商。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已应借款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作出解释和说明。
借款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所有合同条款,借贷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对合同内容无异议。
借款人(签字):
贷款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签约地点:
深圳市区
签约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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