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随迁入户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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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随迁入户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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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随迁入户须知
随迁入户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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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随迁入户须知
一、申请条件:
(一)夫妻投靠
1.被投靠人登记为本市常住户口时间及夫妻结婚登记时间均满三周年;
2.申请人不属于在职干部、职工;
3.申请人符合本市夫妻投靠入户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4.申请人有法定抚养责任的未成子女须一并申请;
5.可随同申请人一并申请的成年子女:
(1)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成年子女;
(2)一级或二级病残且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无配偶成年子女;
(3)本省生源(户口仍随本省户口的父或母)的高校在读未婚未育成年子女(不受年龄及在读院校所在地限制);
6.申请人已办理深圳市居住证。
(二)子女投靠父母
1.申请人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2.申请人系被投靠人有法定抚养责任的未成年子女(如申请人父母户口均在本市,其未成年兄弟姐妹须一并申请)或以下成年子女:
(1)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
(2)省生源且户口迁往学校的未婚未育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后未正式落实接收单位,父母户口已迁至本市的成年子女;
3.申请人系符合本市子女投靠父母入户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子女。
(三)老人投靠子女
1.申请人身边无子女(如申请人有多子女,且都不在身边的,根据其子女户籍地的情况,按“就近不就远、就小不就大”的户口迁移原则受理);
“身边无子女”:
指申请人在同一市?
户籍地距离较近的子女;“就小不就大”:
指申请人应投靠户籍地城市级别较低的子女。
2.申请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夫妻双方须一并提出申请(离异或丧偶除外);
3.申请人或被投靠人有本市住宅用途房产;
4.申请人已办理深圳市居住证;
5.被投靠人属集体户(含代管户)人员,须在申请人或被投靠人房产立户后办理随迁。
二、入户申请材料
申请人或被投靠人如实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夫妻投靠
1.申请人、随迁子女(含养子女、继子女,下同)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核验原件);
2.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核验原件);
3.结婚证(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如申请人夫妻一方或双方属再婚的,还须提供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因丧偶再婚的,还须提供前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如户口簿不能反映与前配偶夫妻关系,补充提供与前配偶的结婚证或当地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结(离)婚证上登记内容与户口簿、身份证登记内容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先行更正或补发结(离)婚证或更正人口信息。
结(离)婚证须复印婚姻登记员签章页、盖有登记机关专用钢印章的当事人信息页和印刷号页。
4.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系补发或与标准版本不符,还须提供下列材料之一进行综合认定:
⑴出生医院的出生医学档案(内容包括入院记录、生产过程及出院小结)或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依据材料;⑵原始出生入户档案;⑶原始《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⑷原始《独生子女证》;⑸反映家庭成员情况的申请人或其配偶的人事档案;⑹反映父母关系和家庭地址的随迁子女或未成年申请人的学籍档案;⑺申请人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5.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
6.深圳市居住证或居住证(业务)受理回执(核验原件);
7.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随迁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成年子女,提供盖学校或学籍管理部门公章的《学籍登记表》复印件1份,注明校办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如果学校名称中有“职业”、“技术”等字样,须明确注明“该生属于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在读”字样;
(2)随迁本省生源的高校在读未婚未育成年子女,提供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盖章的广东省招生办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1份、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及《未婚未育证明》;
(3)随迁病残成年子女,提供:
①县级以上残联签发的一、二级《残疾证》(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或本市残联签发的残疾等级鉴定证明;②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③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无子女(含收养子女)证明;
(4)随迁收养子女:
提供《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申请书》(复印件各1份,核验原件)和《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表》(盖留存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收养子女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童)或私自抱养弃婴(童)的,还须提供弃婴(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盖福利机构公章复印件1份),内容包括弃婴来源(《捡拾弃婴(童)情况证明》和《捡拾弃婴(童)报案证明》)、弃婴公告、入院审批手续等。
收养关系存疑的,由市局安排亲子鉴定;
(5)随迁子女抚养权发生变更,提供抚养权变更公证书或法院抚养权变更判决(调解)书(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二)子女投靠父母
1.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核验原件);
2.申请人父母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核验原件)。
父母离异,不需提供非法定抚养责任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父或母(非被投靠人)系国(境)外身份,收取国(境)外身份证明(如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或护照),证件不是中文签发的,应附中文翻译件;父或母(非被投靠人)死亡,提供死亡证明文书;
3.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
4.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如申请人属被投靠人收养子女,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收养子女情形提供材料;
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系补发或与标准版本不符,还须提供下列材料之一进行综合认定:
⑴出生医院的出生医学档案(内容包括入院记录、生产过程及出院小结)或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依据材料;⑵原始出生入户档案;⑶原始《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⑷原始《独生子女证》;⑸反映家庭成员情况的申请人或其配偶的人事档案;⑹反映父母关系和家庭地址的随迁子女或未成年申请人的学籍档案;⑺申请人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5.申请人父母婚姻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被投靠人属离异或再婚的,还须提供次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丧偶的,还须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丧偶再婚的,如户口簿不能反映与前配偶夫妻关系,补充提供与前配偶的结婚证或当地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结(离)婚证上登记内容与户口簿、身份证登记内容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先行更正或补发结(离)婚证或更正人口信息。
结(离)婚证须复印婚姻登记员签章页、盖有登记机关专用钢印章的当事人信息页和印刷号页。
6.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被投靠人迁入本市不满两周年的,提供迁入本市时的《招调通知书》或盖存档单位户口专用章的《入户介绍信》或《入户申请表》和《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各1份;
(2)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在高中以下教育阶段正式在校就读的,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成年子女相应情形提供材料;
(3)户口迁往学校的本省生源的未婚未育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迁移证或迁移证存根(盖存档单位户口专用章复印件1份)及毕业证、报到证(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未婚未育证明及学校出具的未分配证明;
(4)申请人属生父母未登记为合法夫妻关系的非婚生子女,被投靠人填写《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
(5)申请人抚养权发生变更,提供抚养权变更公证书或法院抚养权变更判决(民事调解)书(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三)老人投靠子女
1.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核验原件);
2.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核验原件);
3.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情况证明;
该证明内容应列明申请人夫妻基本情况、生育(收养)子女人数、姓名、民身份证号码及户口去向(可使用我局提供证明参考格式,也可由派出所自行出具),并加盖派出所户籍专用章或公章。
如申请人夫妻户口不在同一地,要分别出具。
其他单位出具证明后加盖派出所户籍专用章或公章予以认可。
4.申请人或被投靠人本市住宅用途房产证明(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或一个月内出具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
5.深圳市居住证或居住证(业务)受理回执(核验原件)。
6.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申请人属离异,与前配偶一并或单独提出申请,均须提供离婚证(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2)申请人属再婚,现配偶一并申请投靠继子女的,提供被投靠人到场签署同意赡养的书面声明或公证书(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3)申请人丧偶,户口簿“婚姻状况”栏未登记“丧偶”的,须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及原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核验原件)或当地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
(4)申请人配偶系外国籍公民,港、澳、台、侨人员,提供配偶在国(境)外的身份居留证件(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5)房屋产权属被投靠人夫妻共有(分别占有份额),提供房产证明或一个月内出具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房屋产权登记为被投靠人配偶的,提供夫妻共同财产声明的公证文书,或由被投靠人夫妻到场签署同意父母投靠声明;房屋产权属被投靠人与亲友共有的,被投靠人须占有该房产50%以上份额的产权,其他产权人应到场签署同意被投靠人父母投靠的声明。
三、申请程序
由申请人(或被投靠人)向被投靠人户籍地公安分局或派出所提出申请(其中被投靠人户籍在罗湖、福田、南山、盐田四区及光明、坪山、龙华、大鹏新区的,向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治安大队)申请;被投靠人户籍在宝安、龙岗两区的,向派出所申请),层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
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根据市政府每年下达的入户计划,按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轮候审批(如当年入户计划执行完毕,顺延至下一年度办理)。
如无调查事由,正常政策性随迁申请材料从受理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审结。
四、温馨提示
(一)材料复印要求
材料复印件应使用A4纸张竖向复印。
家庭户口簿须同时复印户口簿扉页、当事人页;集体户口簿只复印盖有户口专用章的当事人页;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须在同一纸上复印“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页;身份证应在同一张A4纸上复印正反两面;结(离)婚证须复印婚姻登记员签章页、盖有登记机关专用钢印章的当事人信息页和证号印制页。
(二)如果您想了解更详细办理随迁入户信息,可以登录市公安局门户网站、市政府在线查询或直接拨打咨询电话咨询。
各单位咨询、投诉电话及办公地址:
单位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办公地址
市局人口处
罗湖区解放路4016号人口处306窗口
福田分局
福田区福强路金地工业区106栋
罗湖分局
罗湖区湖贝路20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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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南山大道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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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罗田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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