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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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案例
【重要提示】
★如果企业存在以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票据融资的行为,那么个人认为都是比较严重的违规问题,不管金额多大。
★该类情形说的偏激些就是作假帐,尽管企业的理由有很多也很全面。
★至于解决措施,不仅要谨慎而且还要尽量全面,最基本的就是以前违规的票据已经全部清偿,二来保证以后绝对不再犯。
【案例情况】
一、大东南
(一)招股书的披露
大东南招股书在公司治理章节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的标题,阐述了发行人于2005年~2007年期间与控股子公司存在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商业)承兑汇票,尔后通过银行贴现获得融资的情形。
报告期发行人由于公司经营规模扩大,采购规模相应扩大,为了充分利用商业信用及降低财务费用起见,公司部分采购采用票据方式。
另外公司出于节约融资费用的目的,在报告期存在与关联方(控股子公司等)之间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商业)承兑汇票,尔后通过银行贴现获得融资的情形。
2007年12月31日,发行人应付票据中有5,200万元为公司已通过背书贴现,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周转,公司于2007年12月31日前足额向银行存入了该部分票据的保证金5,200万元。
截至2008年3月10日,该部分票据已完成解付。
2007年发行人逐步规范票据行为,2007年10月1日至今,没有新发生与关联方之间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承兑汇票的行为。
发行人与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之间上述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虽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之规定: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其目的是为了节约融资费用,所融通的资金均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并未用于其他用途。
报告期发行人不存在逾期票据及欠息情况,均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票据制度及时履行了票据付款义务且未造成任何经济纠纷和损失。
2007年12月31日剩下的5,200万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发行人已于2007年12月31日前向银行存入100%的保证金,截至2008年3月10日,上述票据已完成解付。
银行不存在票据到期后因公司未能偿还借款而产生的风险,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并未给相关银行造成任何实际损失,发行人不会因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对相关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发行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从中取得任何个人利益,不存在票据欺诈行为,亦未因过往期间该等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今后亦不会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票据法》第一百零三条“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发行人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不属于《票据法》第一百零三条所述行为之一,所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会因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今后亦不会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发行人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不属于任何行为之一,不构成犯罪,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如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因曾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而被有关部门处罚,由控股股东承担有关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大东南集团承诺:
如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因曾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而被有关部门处罚,由控股股东承担有关责任。
自2008年1月1日以后,本公司再不发生开具无真实商业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情况。
如上市后,再发生上述情况,将由公司控股股东向除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按违规票据的发生额进行赔偿。
发行人已对过往期间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和一系列整改措施以确保该等情况不再发生,该等措施已取得成效。
经核查,德恒律师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与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之间过往期间所发生的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发行人除上述违规票据行为外,报告期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存在被相关主管机关处罚的情况。
(二)反馈意见补充说明
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相互开具承兑汇票没有真实的商业交易依据且金额较大,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2007年12月31日,发行人应付票据中有5200元为公司通过背书贴现取得相关款项并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周转,公司于2007年12月31日前足额向银行存入了该部分票据的保证金5200万元。
截至2008年3月10日,5200万元承兑汇票已完成解付,公司不存在逾期票据及欠息情况。
此外,针对发行人过往期间所发生的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发行人亦通过聘请专业的内控机构协助其建立内控机制等一系列整改措施逐步规范此类行为以确保该等情况不再发生。
2007年10月1日至今,发行人没有新发生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承兑汇票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逾期票据及欠息情况,相关票据均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票据制度及时履行了票据付款义务且未造成任何经济纠纷和损失;发行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从中取得任何个人利益,不存在票据欺诈行为,亦未因过往期间该等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发行人已对过往期间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和一系列整改措施以确保该等情况不再发生,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票据问题已全部解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之间过往期间所发生的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万里扬
(一)招股说明书披露
1、额外开具票据金额
报告期内,公司为方便经营、降低经营成本,与部分供应商在正常的购销往来外,还额外开具了一定量的票据。
具体情况如下:
2、额外开具票据的方式和用途
①向供应商额外开具票据:
公司向银行提供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和发票,向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
公司取得银行开具的票据后,存在以下2种情况:
第一种是供应商将票据背书后交回给公司,公司再背书给其他单位用于支付采购货款或预付货款;第二种是公司将票据交付给供应商后,供应商将背书后的票据交回给公司,公司再背书给其他单位,并向其他单位按照票据面值扣除一定利息后的金额收取资金。
②向无采购关系单位开具票据:
公司为了降低资金成本,向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在信用额度内为公司开具票据,公司将此票据交给无采购关系单位,对方按票面金额扣除一定的贴现息后将资金汇至公司。
3、额外开具票据的目的和相关内部控制
根据发行人解释并经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额外开具票据是为解决公司资金紧张和降低财务费用以及为方便支付货款而进行的行为,公司开具和使用票据均按照公司内部财务制度的规定报经相关部门审批。
2008年,公司管理层对该不规范行为进行深刻检讨,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并强化内部控制,严格票据业务的审批程序,责成内部审计部门强化对票据的内部审计,杜绝上述现象再次发生。
截至2008年末,公司与票据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较完善,并得到有效执行。
公司开具和使用票据均按照公司内部财务制度的规定报经相关部门审批,与供应商之间并未有上述业务相关的约定条款,且均在银行授予公司的授信额度范围内。
公司自2008年4月起再未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
截至2008年9月底所有票据融资行为都已结束,公司不存在逾期票据及欠息情况。
4、目前额外开具票据情况
发行人自2008年4月起已无开具不存在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的行为。
目前,所有融资票据行为都已履行完毕,公司不存在逾期票据及欠息情况。
5、额外开具票据对公司财务的影响
若公司不采用票据融资而全部采用银行贷款,则相应的利息支出及其对公司当年的利润影响情况如下:
由上表可见,万里扬股份采取票据方式相对于使用银行贷款方式所产生的利息费用相差无几,采用票据方式融资并未能节约利息成本,故公司停止利用票据融资不会对公司带来重大财务影响。
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股东万里扬集团和实际控制人黄河清、吴月华承诺:
“如果该事项对公司造成损失,本公司(本人)愿全额承担该项损失。
”
7、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额外开具票据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讨论上述票据融资行为后认为:
①公司开具不存在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的行为与《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不符,该行为不规范,但上述融资票据均已履行完毕,相应融资款项皆已归还,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的纠纷,且公司控股股东万里扬集团和实际控制人黄河清先生、吴月华女士均已出具承诺,愿全额承担因该事项对公司可能招致的损失,故公司和股东利益未受损害。
②责成相关人员深入学习《票据法》,提高认识。
③强化内部控制,责成财务部门修订相关制度,严格票据业务的审批程序;责成内部审计部门强化对票据的内部审计,并加强与各中介机构的沟通和协调。
④严格考核,加大惩罚力度,彻底杜绝该类行为。
8、中介机构对额外开具票据的意见
①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开具不存在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不符,该行为不规范;但上述融资票据均已履行完毕,相应融资款项皆已归还,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的纠纷;发行人未因该等事项受到行政处罚,且《票据法》对前述行为也未有行政处罚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万里扬集团和实际控制人黄河清先生、吴月华女士均已出具承诺,愿全额承担因该事项对公司可能招致的损失,故公司和股东利益未受损害,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②会计师认为:
公司出于解决资金紧张、经营方便和降低资金成本的目的,在2007年至2008年3月期间陆续发生了上述票据融资行为,不符合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规定。
因所开具的票据均已到期承兑付款,公司及时履行了票据付款义务且未造成任何经济纠纷和损失,不存在逾期票据及欠息情况;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从中取得任何个人利益,开具的票据均在银行授予公司的授信额度范围内,不存在票据欺诈行为,亦未因过往期间该等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对前述行为也未有行政处罚的规定。
2008年4月起,公司已对过往期间不规范开具和使用票据的行为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和一系列整改措施,完善并确保该等情况不再发生,因此,公司上述行为虽然违规,但情节较轻,且已得到纠正,不会对本次公开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③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开具的部分票据的确存在不规范之处。
现发行人已对该行为进行了自查及纠正,该等票据均已履行完毕,相应款项均已归还;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并得到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此事项承担全部损失的承诺;发行人未因该等事项受到行政处罚,且《票据法》对前述行为也未有行政处罚的规定。
因此,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反馈意见补充披露
【关于报告期内公司额外开具发票的具体情况,以及公司目前是否还有开具不存在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的行为,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公司与供应商之间有何约定条款;该等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收到有关部门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本次公开发行的障碍等问题。
(反馈意见第1条)】
1、根据发行人《公司治理情况的自查报告》、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首发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有关财务状况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报告期内开具票据的具体情况如下: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存在不合规开具票据的情形。
其原因主要是为了及时支付货款,向银行申请开具了备用性质的票据以便履行付款义务,该些票据的开具实际用于支付真实背景的交易往来;同时也是基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的考虑。
发行人的前述情形不尽规范,但系本着促进企业发展之目的,也未损害公司及第三方的权益。
发行人与供应商之间不存在设计票据融资的约定条款。
3、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所有不规范操作的票据均已经按照票据法及有关规定按时履行完毕,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也未对金融机构等相关方产生任何实际损害。
4、发行人股东万里扬集团和实际控制人黄河清、吴月华已作出承诺:
如果该事项对公司造成损失,愿全额承担该损失。
5、依据发行人《公司治理情况自查报告》。
陈述,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对报告期内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进行了自查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整改措施,完善了公司的内控制度,以确保该等情况不再发生。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开具的部分票据的确存在不规范之处。
现发行人已对该行为进行了自查和纠正,该等票据已经履行完毕,相应款项均已归还;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并得到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此事项承担全部损失的承诺;发行人未因该等事项收到行政处罚,且票据法对前述行为也没有行政处罚的规定。
因此,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的障碍。
三、爱仕达
2007年,为解决资金紧张,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湖北爱仕达电器向多家银行进行了票据融资。
具体的方式为:
公司与湖北爱仕达电器签订正常的采购合同后,凭对方开具的发票复印件和合同,分别在不同的银行中开具承兑汇票,使其中部分汇票没有真实的交易背景。
湖北爱仕达电器将超过公司正常采购额的承兑汇票贴现后,其中大部分转到本公司账上,其余部分由湖北爱仕达电器使用。
报告期内,公司融资性票据情况如下:
2007年下半年开始,公司逐步规范了票据行为,2007年9月至今没有新发生与湖北爱仕达电器之间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承兑汇票的行为。
截止2008年2月5日,2007年末融资性承兑汇票余额1,437.00万元已全部到期,公司已全额支付了相应款项。
2007年,公司利用票据融资9,002.03万元,节约利息支出43.64万元,公司因票据融资而节约的利息支出已记入了当年的非经常性损益。
公司采取上述融资行为,均在银行授予公司的授信额度范围内,上述融资票据行为均已履行完毕。
从2007年9月起,公司已停止上述不规范行为,公司承诺今后将严格按照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发生类似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爱仕达集团,实际控制人陈合林、林菊香、陈文君、陈灵巧承诺:
如因公司于2007年9月1日前的票据融资行为而导致公司形成损失,承诺人愿全额承担该项损失。
如在2007年9月1日以后公司再次发生票据融资行为,承诺人愿向其他股东按违规票据的发生额进行赔偿。
保荐人认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湖北爱仕达电器之间的不规范使用票据进行融资的行为目的是为了节约融资费用,所融入资金均用于正常生产经营,且均及时履行了票据付款义务,不存在票据逾期或欠息情况。
截止2008年2月5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再发生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承兑汇票的行为,所有融资性承兑汇票均已完成解付,未造成任何经济纠纷或损失。
发行人已对过往期间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和一系列整改措施以确保该等情况不再发生,该等措施已取得成效。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虽然不符合《票据法》第十条规定,但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所述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锦天城律师认为:
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之间上述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虽然不符合《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的规定,但其目的是为了节约融资费用,所融入的资金均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并未用于其他用途。
报告期公司不存在逾期票据及欠息情况,均已经按照《票据法》及相关票据制度及时履行了票据付款义务且未造成任何经济纠纷和损失。
截至2008年2月5日,所有融资性质的票据均已完成解付。
银行不存在票据到期后因公司未能偿还借款而产生的风险,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并未给相关银行造成任何实际损失,公司不会因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对相关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从中取得任何个人利益,不存在票据欺诈行为,亦未因过往期间该等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今后亦不会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锦天城律师认为:
发行人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不属于《票据法》第一百零三条所述行为,所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会因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今后亦不会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锦天城律师认为:
发行人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所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经锦天城律师核查:
发行人已对过往期间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和一系列整改措施以确保该等情况不再发生,该等措施已取得成效。
经核查,锦天城律师认为:
发行人与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之间过往期间所发生的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四、东方日升
2006年发行人前身日升电器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资金短缺、融资难的问题。
2006年10月发行人建设了电池片生产线,加大了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为了缓解短期资金周转的压力,日升电器在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于2006年9月向关联方宁波双宇和飞轿造漆分别开具了1,000万元和300万元以中国银行宁海支行为付款行的应付票据,于2006年10月向关联方宁波双宇开具了700万元以中国银行宁海支行为付款行的应付票据。
开票后宁波双宇和飞轿造漆将票据背书转让予日升电器,日升电器持该票据向农村信用社贴现融资,将融资款项全部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中,缓解了资金周转压力。
上述2006年9月开具的1,300万元应付票据承兑到期日为2007年3月28日,承兑到期时,中国银行宁波分行从日升电器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扣款650万元(开票时缴存票面金额50%的保证金),从日升电器银行账户扣款650万元;2006年10月开具的700万元应付票据承兑到期日为2007年4月10日,承兑到期时,中国银行宁波分行从日升电器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扣款350万元(开票时缴存票面金额50%的保证金),从日升电器银行账户扣款350万元。
在上述到期日,日升电器均及时履行了相关票据义务,不存在逾期票据及欠息情况,不存在潜在纠纷事项。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海峰于2009年10月承诺:
“日升电器在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分别于2006年9月、2006年10月向关联方宁波双宇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开具了1,000万元和7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于2006年9月向关联方宁波市飞轿造漆有限公司开具了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使用上述票据向银行进行贴现。
本人承诺,针对上述在没有真实交易背景下开具票据及使用相关票据向银行贴现的行为,如需承担任何责任,由本人承担”。
针对上述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开票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宁海县支行于2010年3月15日出具《说明》:
“发行人前身日升电器在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分别于2006年9月、2006年10月向宁波双宇开具了1,000万元人民币和700万元人民币的应付票据,于2006年9月向飞轿造漆开具了300万元人民币的应付票据,开票后,宁波双宇和飞轿造漆将该票据背书转让日升电器,由日升电器持该票据向农村信用社进行票据贴现。
上述票据贴现到期后,日升电器及时履行了相关票据义务,不存在票据逾期及欠息情况。
针对日升电器上述三笔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贴现问题,我支行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罚,今后亦不予以追究”。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
上述票据融资产生的债权债务均已履行完毕,未产生任何经济纠纷,也未因上述行为给银行及其他权利人造成任何实际损失,因而不存在潜在纠纷。
发行人前身历史上曾发生的以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票据融资的行为,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规定,但不属于发行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亦不属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发行人未因此受到任何行政处罚,亦不存在任何可预见的被追究行政责任的情形。
发行人已承诺未来不会利用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方式进行融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海峰承诺,如因发行人因历史上的该等票据融资行为而使发行人承担赔偿等责任,将由其本人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因而,上述票据融资行为未对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造成损害,对本次首发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五、乾照光电
2007年,公司开始营业,资本规模较小,和银行尚未建立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资金比较紧张,融资渠道有限。
为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财务费用,2007年、2008年,公司开具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1,850.00万元,所融资金全部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周转。
报告期内,公司开具的无真实贸易背景票据情况如下:
2008年,公司资金紧张情况得到缓减,开始规范票据融资行为。
2008年,公司仅于8月14日开具250.00万元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
自2008年8月15日起,公司未再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
公司过往期间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虽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之规定: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其目的是为拓宽融资渠道,节约融资费用,所融通的资金均用于正常生产经营,且上述票据已按期解付完毕,不存在逾期及欠息情况,未造成任何经济纠纷和损失。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过往期间该等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
公司承诺:
自2008年8月15日至承诺函出具之日(2010年1月18日),公司严格依据票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开具所有票据,不存在违反票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等行为);承诺函出具之日后,公司将严格按照票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票据行为;公司不会从事或参与任何违反票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票据行为。
公司实际控制人邓电明、王向武、王维勇承诺:
如发行人因曾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的行为而被有关部门处罚,或因该等行为而被任何第三方追究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由邓电明、王向武、王维勇承担一切法律责任;邓电明、王向武、王维勇自愿承担发行人因该等行为而导致、遭受、承担的任何损失、损害、索赔、成本和费用,并使发行人免受损害。
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与第三方之间过往期间所发生的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对本次发行与上市不构成实质障碍。
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报告期内前述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对本次发行与上市不构成实质障碍。
六、亚厦股份
2007年1-6月公司存在与关联方(浙江梁湖建设有限公司)及非关联方(浙江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商业)承兑汇票,并通过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进行贴现获得融资的行为。
公司票据融资采用全额保证金和部分保证金二种方式。
2007年公司应付票据开具情况如下:
公司上述票据融资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关联方亚厦房产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房产项目开发。
2007年7月25日,亚厦装饰股份成立后,亚厦房产及其下属子公司未对股份公司再发生新的资金占用,公司未再使用票据融资方式,从而使2007年12月31日应付票据余额较以前年度期末余额大幅减少。
公司、控股股东亚厦控股及实际控制人丁欣欣、张杏娟共同承诺:
自2007年7月25日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本公司不再开具无真实商业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如因公司历史上的票据融资行为而使公司面临诉讼等法律风险,将由公司控股股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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