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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处罚条例修改稿新
郑煤集团公司安全处罚条例
一、采掘部分
(一)属下列情况者,每项罚款1万元
1、采煤工作面未经集团公司验收而开帮生产的。
2、无工程设计、支护设计而进行掘进、扩修施工的
3、采掘工程相关图纸不能如实反映井下实际采掘动态的。
4、采煤工作面悬移支架因使用不当,导致托梁掐开口的(一处)。
5、未经评价进行扩修回收作业的。
6、巷道冒顶(漏顶)堵人、阻断风流的。
(二)属下列情况者,每项罚款5000元
7、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法的。
8、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9、采煤工作面缺柱或失效柱超过3根的(每超过1根加罚500元)。
10、采煤工作面旋棚连续三棚以上的(每超三棚加罚500元;两处加倍处罚)。
11、采煤工作面支柱初撑力选点抽查,合格率低于90%或无测力计的。
12、采煤工作面发生冒顶事故的或因管理不善严重影响通风行人的。
13、采煤工作面采空区悬顶面积大于10m2未采取措施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4、采煤工作面滑移支架出现背架、咬架、死架、托梁严重弯曲变形的。
15、采煤工作面支架一处连续5棚高度低于作业规程规定的(每超5棚加倍处罚)。
16、采煤工作面悬移支架因使用不当,托梁轴销断开的(一处)。
17、采掘工作面(扩修、回收)未按作业规程或措施要求进行煤体注的。
18、综采工作面造成采煤机损坏的。
19、综掘机及其辅助设备使用、防护、维护管理不善或带病作业的。
20、掘进工作面未编制《作业规程》、无安全技术措施或无开工通知单擅自开工掘进的。
21、掘进工作面未按要求使用临时支护或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及空顶作业的。
22、扩修、回收作业场布置、施工顺序不符合规定的。
23、独头巷道外边扩修里边有人或没有切断电源的。
24、扩修(回收)作业场未按措施要求进行加固的或独头巷道从里向外扩修的。
25、扩修(回收)作业场安全退路不畅通的。
26、掘进工作面架棚巷道未按规定(措施)要求采取防崩倒措施的。
(三)属下列情况者,每项罚款2000元
27、采煤工作面初采、收尾、过老巷、老空、断层、破碎带、托伪顶及复合顶开采,未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或补充修改作业规程,以及措施未落实的。
28、坡度250以上的采掘工作面,未采取防止煤(矸)滑落伤人措施的。
29、采煤工作面安装、拆除液压支架和滑移支架以及处理倒架、歪架、压架、更换支架以及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未制定安全措施或未按措施作业的。
30、采煤工作面检修采煤机或运输机时不闭锁。
31、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管理不符合集团公司规定,未按规定贯彻学习、考试、复查的。
32、掘进工作面没有压风管路、水管、电话的。
33、岩巷掘进工作面达不到光爆标准的。
34、岩巷掘进工作面坡度超过5°不跟底的煤巷,未采取铺底、滚底等加固措施的。
35、回收支架时将支架作为承力点时,对受力支架未按规定进行加固的。
36、掘进工作面支架违反支护设计钢木混合使用的。
37、巷道扩修前局部烂帮、烂顶严重,未及时补打整修的。
38、巷道交岔点未按规定进行连锁加固的。
(四)属下列情况者,每项罚款1000元
39、回采工作面采放煤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40、采面运输机没有使用专用液压推溜器的
41、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不符合规程规定,超前支护段高度低于1.6米(综采工作面低于1.8米),超前支护段以外低于1.8米的。
42、掘进工作面一条巷道出现三处及以上空帮空顶(600×400×300mm)的。
43、掘进工作面支架旋扭(100mm)连续超过五棚而未采取加固措施的。
44、掘进工作面耙碴机无封闭式护绳栏、照明的,钢丝绳磨损严重、接头方法不符合要求或耙碴机距迎头的位置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的。
45、巷道开口、贯通、揭煤、过断层或扩修回收未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的。
46、岩巷掘进工作面积碴超过两个循环的。
47、更换支架工作中途停止,未采取有效措施接顶封帮的。
(五)属下列情况者,每项罚款500元
48、采煤工作面及两巷单体液压支柱未按规定采取防倒柱措施或两巷高度不符合安全规程规定的;
49、采煤工作面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的。
50、采煤工作面提前摘柱、移溜子时连续摘柱长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柱爪未卡入兀型钢梁槽内。
51、采煤工作面支柱超高使用,连续三根支柱(每超过三根加罚500元)迎山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52、采煤工作面上、下尾巷长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53、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发现一处放煤窗口卡碴关不严的。
54、采煤工作面乳化液浓度和泵站压力不够,无乳化液浓度测量仪、压力表的。
二、机电运输部分
(一)属下列情况者,每项罚款5000元
55、井上下供电系统没有分列运行的。
56、跳闸事故发生后,在未弄清跳闸原因前,强行合联络开关的。
57、带电搬迁、检修电气设备(包括电缆)的。
58、井下每出现一处电气失爆的(突出、高瓦斯矿井加倍处罚)。
59、主提升钢丝绳、主斜坡提升钢丝绳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检验的,现用钢丝绳不符合运行条件的。
60、提升机安全制动力矩、安全制动减速度未进行计算调整的,制动装置不完好的。
61、罐笼、人车防坠器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试验或试验不符合要求未进行调整的。
62、提升人员绞车未使用电气制动的。
63、主提升机、主要通风机关键部件未按要求进行探伤及探伤不合格未及时更换的。
64、主要及采区排水系统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联合试运转的。
65、锅炉及压力容器的检修、安装,擅自承包给无资质单位进行施工的,无使用证运行的。
66、胶带(刮板)运输机运送金属支架和设备材料的(双向皮带除外),特殊情况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且未经机电副矿长或副总工程师批准的。
68、上运胶带机未安装可靠逆止器和制动装置的,下运胶带机未安装可靠制动装置的。
69、机车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测定制动距离或制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
70、机车、绞车制动装置不完好或绞车固定不符合要求的。
71、斜坡放飞车的。
72、扒、蹬、跳矿车或乘坐非乘人胶带的。
73、窄轨车辆连接装置没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试验的。
74、矿用设备无煤安标志的
(二)属下列情况者,每项罚款2000元
75、电气设备(包括下井电缆)未进行选型计算的。
76、电气保护没有计算方案,现场整定不合格的。
77、电气保护不起作用或甩掉不用(每项)。
78、用铜丝、铝丝、铁丝代替保险丝的。
79、巷道扩修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电缆、各种管路的。
80、检查检修电气设备未按规定检查瓦斯、停电、验电、放电的。
81、检修处理设备故障时未执行停电加锁、挂牌、专人看管制度的。
82、主通风机供电线路“T”接有其它负荷的。
83、主提升系统绞车(包括暗斜井2米以上)缺过卷、过速、短路和失压、限速、深度指示器失效、闸间隙、松绳、减速功能安全保护,或现场试验不起作用的。
84、副井井口、井底设施未实现联锁的(罐位、阻车器、摇台、安全门、提升信号)。
85、副井提升人员时,未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的。
86、主要通风机保护不全或现场试验不起作用。
87、主要通风机未按规定定期倒换,备用风机未及时检修保养的。
88、主要水仓、采区水仓未按规定及时清挖的。
89、空压机、储气罐保护不齐全或现场试验不起作用的,储气罐、滤清器未按规定定期清污的。
90、锅炉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或现场试验不起作用的。
91、锅炉使用生水运行的。
92、安全阀未按规定进行校验的。
93、胶带运输机低速、煤位、跑偏保护装置缺一种或一种不起作用的。
94、运输机沿线受煤点缺装急停开关或急停开关未接主控回路的,机头机尾及受煤点无直通电话或联络信号的。
95、固定胶带运输机巷机头、变电所使用可燃材料支护的。
96、机电设备的检修、安装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按措施施工的。
97、固定设备安全性能测试超期,而且未按规定提前两月报请测试计划的。
98、提升机制动盘有油污的。
99、斜坡保护、警示信号不齐全,或现场试验不起作用的。
100、斜坡运输超挂车辆的。
101、绞车坡行车时行人的。
102、机车、斜巷人车、无极绳运输通信系统不完善的。
103、运输斜巷没有经过工程验收或者运输斜巷的装备没有经过验收投入安装使用的。
104、刮板输送机的掐接没有使用紧链器的
(三)属下列情况者,每项罚款1000元
105、机电运输系统的各项保护试验、局扇倒台试验未按规定进行的。
106、供电负荷审批制度未按规定执行的。
107、井下电缆、管线敷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108、变电所、高压机房、硐室缺绝缘用具或绝缘用具不合格的。
109、主提升钢丝绳、主斜坡钢丝绳日检坚持不好的,有漏检段的,未执行日报制度的。
110、提升机超载提升的。
111、强力胶带接头未按规定周期进行检查的,未执行日报制度的。
112、所有应设置消防器材的地点消防器材缺项、数量不足或不合格的。
113、井下水平及采区水仓入口未按规定建设测水站的。
114、机车灯、警铃、连接装置、制动装置和撒砂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115、同巷道的架空乘人装置与绞车电气不闭锁的。
116、架空乘人装置越位保护、重锤落地保护、到站报警装置、脱绳保护未使用或不起作用的。
117、使用手拉坠砣保险杠或手动转轴式保险杠的。
118、斜巷提升钢丝绳出现断丝超限、严重挤扁或死弯仍使用的。
(四)属下列情况者,每项罚款500元
119、电气裸露部分未加护罩或护栏的。
120、胶带运输机缺少过桥、防护栏的。
121、刮板运输机固定不牢,每缺一根压柱或压柱不合格的。
122、运行设备转动部位未安装护罩的。
123、压力表未按要求进行校验的,每发现一块。
124、主提升机房、主通风机房、地面变电所内未安装应急照明的。
125、在岗运输人员应知应会不会或不熟练的,每人次。
126、斜坡运输未使用防脱插销的,每发现一件。
127、斜坡车辆连接装置不符合规定的,每发现一件。
128、电机车司机离开座位后未取下换向器手把,关闭车灯的。
129、违反规定在大巷推车的。
130、机车顶车未连结或用其它物品代替连车环、插销的。
131、机车司机在运行中将头、身体伸出车外的,或在车外操作开车的。
132、架空乘人装置运行时钢丝绳连续脱轮或吊椅擦地板及擦帮,每发现一处。
133、斜巷运输材料、设备与使用的矿车捆绑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辆。
134、声光报警信号没使用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每发现一处。
135、轨道线路出现严重底鼓或运输断面满足不了要求的仍行车的,每发现一处。
136、在斜坡上停放车辆未采取可靠阻车措施的。
137、斜巷安全防护设施未按规定进行试验的。
138、列车未使用红尾灯的。
三、通风管理部分
(一)属下列情况者,每项罚款10万元
139、发生一次非伤亡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
140、发现虚假钻孔进尺。
141、误揭突出煤层。
142、使用具有屏蔽、过滤数据功能的上传程序或故意切断瓦斯远程监控系统传输。
143、发生1次自然发火事故或钻孔着火事故。
(二)属下列情况者,每项罚款5万元
144、采用违法手段致使瓦斯传感器不能正常采集或传输数据。
(三)属下列情况者,每项罚款2万元
145、抽、掘、采不平衡。
146、抽采队伍、装备、材料不满足抽采工作需要。
147、未按规定建立抽采系统、未实现分源分抽或抽放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属下列情况者,每项罚款1万元
148、未按规定开展“一通三防”系统审查的;“一通三防”系统审查不认真的;“一通三防”系统审查出的安全隐患未按“五定”原则整改落实的。
149、主扇、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或局部通风机停风未检查瓦斯送风的。
150、私自打掉风门或揭开密闭的。
151、专用回风巷不专的。
152、跨越施工阶段进行采掘工作面施工的。
153、串联通风违反规定、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高瓦斯、突出矿井加倍处罚)的。
154、井下一处盲巷的。
155、井下用风地点风量不能满足生产需要的。
156、无计划停抽采泵的。
157、揭煤不符合规定的。
158、综合防突措施执行不到位的。
159、井下各类监控设备设置不符合规定。
160、未按规定排放瓦斯的。
(五)属下列情况者,每项罚款5000元
161、掘进工作面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和“三专两闭锁”(突出、高瓦斯矿井要求双“三专”,低瓦斯矿井要求“三专”加“两专”)的。
162、私掐风筒的。
163、巷道贯通未按《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规定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或落实不到位的。
164、在矿井回风巷或采掘工作面回风巷设置调节风门或其它控风设施的。
165、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或一道风门敞开致使另一道风门无法正常打开的。
166、风速超限或最低允许风速低于《规程》规定的。
167、井下构筑单道风门或构筑木板墙风门的。
168、一台变压器向四个以上掘进面局扇供电的。
169、高瓦斯采掘工作面未制订专项防治瓦斯措施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70、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瓦斯浓度在1%-1.5%(不含1.5%)或局部瓦斯聚积(CH4≥2%、体积≥0.5m3)的。
(瓦斯浓度在1.5%-3%(不含3%)的罚1万元;瓦斯浓度超过3%(含3%)的罚3万元)。
171、采掘面回风流瓦斯经常处于临界状态未采取有效措施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172、工作面顺层消突钻孔滞后迎头超过50m或存在50m以上消突空白带的。
173、未制定钻孔验收考核制度、水力冲孔验收考核制度、抽采系统巡查管理制度、钻孔挂牌留名制等抽采方面管理制度或相关制度未有效执行的。
174、无专业计量人员或不进行旬分析月总结的。
175、突出矿井打钻风压低于1MPa或水力冲孔水压低于5Mpa。
176、打钻防灭火措施执行不到位的。
177、抽采钻孔未按规定封孔的。
178、抽采系统安全保护及附属装置不齐全或使用不正常的。
179、突出区煤巷掘进工作面防突装备不按规定配备的。
180、未按规定执行区域措施循环报告制度或有异常瓦斯地质信息未如实向集团公司汇报的。
181、瓦斯地质图绘制不符合要求的。
182、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预测(效检)超前距不符合规定的。
183、风电、瓦斯电或故障断电闭锁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184、井下监测点未全部实现联机监测或远程传输的。
185、导航图信息缺失、开关量(主扇开停、局扇开停、抽放泵开停)未实现单一动态图例显示、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未链接瓦斯地质图的。
186、瓦斯误报警一次的。
187、瓦斯远程监控系统传输中断10min及以上的。
188、监控、导航信息人员配备不足的。
189、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密闭(综采工作面扩棚结束后算起)的或巷道回收结束后未及时密闭的。
190、携带点火物品、烟草入井的或井口附近20m有明火、烟头的。
191、采掘工作面出现高温火点的。
192、未建立区域防突措施台帐或数据存在问题的。
(六)属下列情况者,每项罚款2000元
193、临时停风地点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
194、采掘工作面回风不畅的。
195、通风设施构筑不符合规定或新建、改建风门、挡风墙、密闭墙等通风设施未与巷道实现连体化的。
196、局部通风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197、瓦斯抽采未实现单孔计浓度分组计流量的。
198、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基础资料及抽放台帐或未如实填写的。
199、作业地点未按规定悬挂便携仪的。
200、监控主、备机测点数据不同步、不备份监测数据库的。
201、导航图与井下实际不符,基础数据录入或消警不及时的。
202、一台安全检测仪器、仪表未按规定进行调校、检定的。
203、防尘、隔爆设施安设不符合规定的。
204、未按规定进行煤层自然发火预测预报的。
(七)属下列情况者,每项罚款1000元
205、风门不能自动关闭或关闭不严,严重漏风;风门未安装连锁装置或连锁装置不起作用的。
206、通风设施损坏未及时维护的。
207、巷道失修未及时安排维修,断梁折柱未及时更换,巷道变形后断面小于原设计断面2/3或断面小于6m2未安排处理的(每超过10m加罚1000元)。
208、专用回风巷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209、通风系统图、通风立体示意图、通风网络图绘制不符合规定的。
210、抽采管路、封孔一处漏气或放水不及时的。
211、避灾硐室设置不符合规定的,或硐室内的设施及安装不符合要求的。
212、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规定的。
213、在突出区域施工的采掘工作面防突牌板、采掘起止牌悬挂不符合规定的。
214、压风自救装置没气、漏气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cm的(1-5个,罚500元,5个以上罚1000元)。
215、擅自在监控主机上安装与系统无关软件的。
216、防尘系统图、供水施救系统图、防灭火系统图绘制不符合规定的。
217、煤尘堆积超过规定(煤尘厚度2mm,长度大于5m)的。
218、区域防突措施及验证未及时汇报的。
219、通风调度台帐、记录不规范、不齐全的。
四、地测防治水部分
(一)属下列情况者,每项罚款3万元
220、高瓦斯、突出矿井岩巷施工未进行巷道层位超前探测及构造超前控制或超前距不符合规定的。
221、矿井未建立井上下测量控制系统而进行采掘活动的。
(二)属下列情况者,每项罚款1万元
222、未经批准擅自采动各类保安煤柱的。
223、提供虚假防治水图件应付检查的。
224、采掘工作面施工前没有按照规定编制审批专门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的。
225、因地质测量预报错误,造成工程事故的。
(三)属下列情况者,每项罚款5000元
226、水文地质复杂的矿井,未按规定配备地测防治水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
227、矿井未建立地测防治水规章制度的。
228、未按规定编制防治水设计和措施的。
229、探放水或注浆加固设计及措施未按集团公司规定程序审批而擅自施工的。
230、未按批复意见落实防治水措施的。
231、未按规定提交各类地质说明书,采区地质说明书、综采工作面回采地质说明书未经集团公司审批的。
232、矿井井上下测量控制系统测量成果低劣,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23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未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未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安装配备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电泵排水系统的
(四)属下列情况者,每项罚款2000元
234、未编制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的。
235、水文地质图纸每缺一种的。
236、本矿和小窑老空积水范围、标高、积水量、探水警戒线未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的图纸上的。
237、未按规定进行水情水害预报的。
238、伪造水文地质资料的
239、矿井主要岩巷、煤巷未编制素描图的。
240、矿图图种不全,或未采用计算机绘图的。
241、两井间贯通测量无正规设计或未按规定报批的。
242、巷道贯通、揭煤或接近断层、老空、老巷以及水、火等危险区域前,未按规定及时发送预报、通知单的。
243、未按规定及时报送交换图或交换图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未按规定及时向所在矿安全生产网上传交换图的。
(五)属下列情况者,每项罚款1000元
244、水文观测次数少于规定的。
245、每回次探放水或注浆加固无验收、无停掘、复工通知单、无回次总结的。
246、发送的地质测量预报、通知单未经矿总工程师及接收单位未签字或签字不全的。
247、主要巷道导线测量、贯通测量未进行复测、复算的。
248、井下测量控制未按规定及时延伸或测量成果达不到要求的。
249、地质测量成果资料未统一建档管理,或达不到档案管理要求的。
250、缺少必备的地质测量成果台帐的。
(六)属下列情况者,每项罚款500元
251、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探煤厚的。
252、无地质测量正规原始记录的。
五、调度管理部分
(一)属下列情况者,每项罚款1万元
253、安全生产信息采集制度不落实的。
254、未按规定建立调度机构,配备调度人员的。
255、图纸资料不全或更新不及时,记录报表不全或未按规定填写的。
256、领导干部调度值班、调度员值班脱岗的。
257、调度机房设备安装存在安全隐患、调度总机及井下通讯系统存在重大缺陷的。
258、未按规定安装人员定位系统或系统存在重大缺陷的。
(二)属下列情况者,每项罚款5000元
259、矿井停产检修未上报检修措施的。
260、工作面无故停止生产而未汇报的。
261、雨季“三防”和冬季“四防”隐患未整改的。
262、调度管理制度未建立或建立不全的。
263、生产调度员无证上岗的。
264、未按规定于每年年初向集团公司上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批准的年度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
六、火工品管理部分
265、按郑煤集团办【2012】60号文之《郑煤集团爆破材料管理处罚条例》执行。
七、安全管理部分
(一)属下列情况者,对矿罚款15万元,并对煤矿主要负责人罚款1万元。
266、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
(二)属下列情况者,每项罚款10万元
267、采掘工作面无设计或未经“三项评价”而私自生产的。
268、有突出危险的回采工作面,未进行消突评价而私自生产的。
269、有突出危险的掘进面,未按规定进行区域消突而生产的。
270、受水害威胁的掘进面,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而生产的。
(三)属下列情况者,对矿罚款3万元,并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271、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煤矿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制度、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或有关带班制度落实不到位的。
272、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
(四)属下列情况者,每项罚款2万元
273、隐瞒事故的(迟报2小时按隐瞒事故)。
(五)属下列情况者,每项罚款1万元
274、矿井存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66条)之一的。
275、矿井存在《河南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豫政【2011】41号)认定的重大隐患之一的。
276、隐瞒重大安全隐患的。
277、未按规定开展“三项评价”工作;或未将“三项评价”辨识出的安全隐患列入安全闭环管理系统重点监控的;或未认真执行集团公司“三项评价”评价意见的。
(六)属下列情况者,每项罚款5000元
278、迟报事故超过30分钟。
279、未落实安全隐患闭环管理制度的。
280、未按规定期限整改重点监控隐患或未落实整改措施的。
281、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技术审批制度或安全技术措施未贯彻落实的。
282、未执行集团公司停产整顿指令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283、破坏安全设施的。
284、井下电气焊作业无措施或措施未落实的。
285、未按集团公司要求开展安全理念宣贯、安全区队建设、班组网络建设的。
286、采掘面(扩修、回收)无领导带班的
(七)属下列情况者,每项罚款2000元
287、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没有建立台帐的。
288、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未贯彻或贯彻落实不到位的。
289、未落实入井登记制度的。
290、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未执行在现场交接班制度的。
291、未按规定配备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的。
292、未落实入井验身制度,酒后入井、未持入井证、未佩带自救器入井、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293、未按要求上报各种报表、图纸等有关资料的。
(八)属下列情况者,每项罚款1000元
294、新工人未经培训或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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