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五期拍卖师案例分析考试考点详解.docx
- 文档编号:17921123
- 上传时间:2023-08-04
- 格式:DOCX
- 页数:37
- 大小:42.13KB
最近五期拍卖师案例分析考试考点详解.docx
《最近五期拍卖师案例分析考试考点详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近五期拍卖师案例分析考试考点详解.docx(3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最近五期拍卖师案例分析考试考点详解
17—21期案例分析考点详解
一、拍卖标的瑕疵(17期、19期、21期)
1.【瑕疵告知义务】
《拍卖法》第18条:
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27条规定:
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管理办法》第37条:
拍卖企业有权查明或者要求委托人说面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企业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的瑕疵。
2.【拍卖人先行负责】
《拍卖法》第61条:
拍卖人、委托人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管理办法》第53条:
拍卖企业、委托人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企业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企业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3.【声明不保证】
《拍卖法》第61条: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拍卖管理办法》第53条:
拍卖企业、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但是拍卖企业、委托人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拍卖标的有瑕疵时,免责声明无效。
刘双舟的观点:
声明不保证的前提条件是,委托人和拍卖人就现有技术水平或认知能力而言,确实无法知道瑕疵。
拍卖人的不保证声明必须是针对特定拍卖标的所做的明确的、公开的足以对竞买人起到提示作用的声明。
如果拍卖标的的瑕疵显而易见,展示也意味着告知。
4.【诉讼时效期间】
《拍卖法》第61条: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产品交付使用十年后请求权消灭。
)
二、指定公物拍卖(17期、18期、19期、20期、21期)
1.《拍卖法》第9条: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其他物品“主要指:
公安机关保存的超过招领期限的遗失物品,车站、港口、机场等货运处的无主货物等。
“享有指定权的主体”只能是被拍卖财产所在地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其他行政部门要想行使这一权力,必须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的明确授权。
2.《烟草拍卖行拍卖规则》第6条:
拍卖没收的走私卷烟,由没收走私卷烟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指定本省烟草拍卖行拍卖。
特殊情况需要异地拍卖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指定的烟草拍卖行进行拍卖。
(似与拍卖法冲突?
)
三、恶意串通(17期、19期、21期)
1.【禁止恶意串通】
《拍卖法》第37条: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
竞买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1)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
(2)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拍卖应价;(3)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4)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
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不得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1)不经拍卖竞价程序处分拍卖标的;
(2)拍卖企业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3)拍卖企业与竞买人私下约定成交价;(4)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2.【法律责任】
《拍卖法》第65条: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四、委托拍卖合同(19期、20期)
1.【形式要件】
《拍卖法》第42条:
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2.【内容要件】
《拍卖法》第44条:
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委托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3)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4)拍卖的时间、地点;(5)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实践、方式;(6)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7)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8)违约责任;(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快速记忆口诀:
一人二标三钱,拍卖其他违约。
人——
(1),标的——
(2)(5),钱——(3)(6)(7),拍卖——(4),其他——(9),违约——(8)
《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10条:
评估、拍卖机构选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向选定的机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本次委托的要求和工作完成的期限等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第34条:
专业机构一般应在接受委托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因委托种植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需要延长期限的,专业机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按法院重新确定的时间完成受委托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第35条:
专业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受委托的工作,经二次延长时间后仍不能完成的,应终止委托,收回委托材料及全部委托费用。
3.【委托人与拍卖人的法律关系】
刘双舟观点:
非行纪合同关系。
非委托代理关系(委托合同有可能成为产生委托授权的基础法律关系之一,但它并不当然产生委托代理关系)。
拍卖人与委托人之间是拍卖委托法律关系,这是一种特殊的委托法律关系。
五、禁止参与竞买规则(17期、19期、20期、21期)
1.【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
《拍卖法》第22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拍卖法》第62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教材观点:
该规则的效力可以对抗任何理由,并及于任何为拍卖人利益而参与竞买的人,但仅限于拍卖人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
2.【委托人】
《拍卖法》第30条: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参与竞买。
《拍卖法》第64条:
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30%以下的罚款。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9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被拍卖或者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竞买或收购,也不得委托他人为其竞买或收购。
教材观点:
该规则的效力可以对抗任何理由,并及于任何为委托人利益而参与竞买的人,但仅限于委托人参与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
3.【拍卖人的自有物】
《拍卖法》第23条:
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拍卖法》第63条:
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
教材观点:
不禁止拍卖人在别的拍卖企业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拍卖人仅指依法成立的拍卖企业,而不包括与拍卖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其他独立法人,也不包括在拍卖公司工作的工作人员。
六、拍卖公告(18期、19期、20期、21期)
1.【期限】
《拍卖法》第45条: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管理办法》第35条:
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根据拍卖标的属性及拍卖的性质,按照《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日期进行公告。
《烟草拍卖行拍卖规则》第26条:
拍卖人应在拍卖之日的7日前发布公告。
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1条:
拍卖应当先期公告。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7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15日前公告。
《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
拍卖股权,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拍卖机构于拍卖日前10天,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者《上海证券报》上进行公告。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32条:
拍卖船舶的公告期间不少于30日。
《招标拍卖挂牌初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8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第36条:
探矿权采矿权拍卖的,主管部门应当于拍卖日20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计算要点:
以拍卖日为基准向前计算的方式和以公告日为基准向后计算的方式都是正确的;公告日和拍卖日当天都不应计算在内;按照日历日计算,并不需要扣除法定节假日。
2.【发布媒体】
《拍卖法》第47条:
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拍卖管理办法》第35条:
公告应当发布在拍卖标的所在地以及拍卖会举行地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发行量较大的报纸或者其他有同等影响的媒体。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2条:
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
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公告。
当事人申请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但该部分的公告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32条:
海事法院裁定拍卖船舶的,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外籍船舶的,应当通过对外发行的报纸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3.【内容】
《拍卖法》第46条: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拍卖的时间、地点;
(2)拍卖标的;(3)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4)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5)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通常包括:
明确竞买登记时间,明确竞买人的限制条件;明确商品流通范围的限制;拍卖企业的联系地址、电话、联系人等信息。
4.【性质】
《合同法》第15条: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5.【法律责任】
《拍卖管理办法》第52条:
拍卖企业在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延期拍卖或处1万元以下罚款。
刘双舟观点:
拍卖公告的内容与拍卖标的物的实际情况不完全一致时,应当以标的物的实际情况为准,一般不应影响拍卖本身的效力,除非有证据证明这种差异是由拍卖企业故意误导竞买人而为的。
七、文物拍卖企业的设立(17期、19期)
1.【条件及程序】
《拍卖法》第13条: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41条: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应当有5名以上取得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并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第3条: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活动的,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国家文物局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42条: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申领文物拍卖许可证,应当向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发给文物拍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禁止性条件】
《文物保护法》第53条:
文物商店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文物保护法》第54条: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商店。
《文物保护法》第55条:
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八、拍卖标的交割(18期、19期、20期、21期)
1.【任意拍卖】
《拍卖法》第24条:
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拍卖法》第55条:
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
拍卖成交后,人民法院应当向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买受人持拍卖机构出具的成交证明和财政主管部门对股权性质的界定等有关文件,向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刘双舟观点:
通常物品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特殊物品(包括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等)的所有权自产权过户、证照变更手续办理完毕时转移给买受人。
2.【司法强制拍卖】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3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10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9条:
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0条: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15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3.【法律责任】
《拍卖法》第40条:
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拍卖管理办法》第54条:
拍卖成交后,委托人没有协助买受人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造成买受人或拍卖企业损失的,委托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九、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18期、19期、21期)
1.【执业资格制度】
《拍卖法》第15条: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2)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3)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拍卖管理办法》第26条:
国家对拍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获得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主持拍卖活动。
本法所称拍卖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人事部、商务部联合用印的,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
《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14条:
考试合格取得拍卖师职业资格的人员,须在三个月内到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逾期不办者,当年考试成绩作废。
2.【执业资格考试】
《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9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参加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
(1)思想健康,品行端正,具有敬业精神;
(2)身体状况良好;(3)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4)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5)通过由国内贸易部(现已更改为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组织的拍卖专业人员培训,并经所在拍卖企业推荐。
《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1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
(2)被开除公职未满五年以上者;(3)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者;(4)受吊销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之申请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者。
十、拍卖师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17期、19期、21期)
1.【权利】
《拍卖法》第14条:
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
(最重要的拍卖主持权是确认拍卖成交的权利。
主持权的实质是执行权,执行的规则主要有:
拍卖法、拍卖行业规则、拍卖公司的拍卖规则。
)
《拍卖法》第51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第20条:
允许拍卖师在全国范围内依法、合理、有序调动。
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申请应由本人提出,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2.【义务】
《拍卖法》第49条:
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拍卖法》第50条: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拍卖法》第53条: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
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第4条:
拍卖师必须在一个拍卖企业注册并专职执业,不得在非本人注册的拍卖企业执业、出现“人证分离”。
《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第9条:
拍卖时必须依法执业,规范运作。
严格执行《拍卖法》等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第10条:
拍卖师主持拍卖会必须当场同时出示《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拍卖师执业注册记录》
《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第11条:
拍卖师不得利用执业之便接受拍卖活动当事人不正当的钱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向他人行贿。
拍卖师不得与拍卖活动当事人恶意串通,操纵价格,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第12—14条:
以下情形中的拍卖师不得主持拍卖会:
(1)暂停执业资格期间;
(2)未按时年检注册或未通过年检注册;(3)被开除公职或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
《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第15条:
拍卖师不得以个人名义为非本人注册的拍卖企业主持拍卖会。
拍卖师代表所注册执业的拍卖企业为其他拍卖企业主持拍卖活动的,双方企业在拍卖活动开始前必须签订协议或合同。
《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第16条:
拍卖师应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拍卖活动时,应由拍卖师所注册执业的拍卖企业与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协议或合同,联合举行拍卖活动。
《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第17条:
拍卖师不得将《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借予他人或其他单位,用于注册新的拍卖企业或主持拍卖会。
《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第18条:
拍卖师在一个注册年度内,应主持拍卖活动,具有执业记录。
《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第19、5条:
拍卖师每年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年检注册一次。
3.【责任及纪律】
《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27条:
在执业期间,由于拍卖师自身原因造成拍品成交价低于底价的,损失金额应由拍卖师个人负责赔偿。
《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第23条:
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主持拍卖会未当场出示《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拍卖师执业注册记录》的;
(2)在一个注册年度内,不主持拍卖活动,未有执业记录的。
《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第24条:
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不予年检注册,暂停执业资格6个月:
(1)“人证分离”,未在本人注册的拍卖企业专职执业的;
(2)未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完成规定学时的;(3)变更注册单位未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
《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第25条:
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执业资格1年:
(1)逾期不提交年检材料的;
(2)持未经年检或未通过年检证书主持拍卖会的;(3)以个人名义为非本人注册执业的拍卖企业主持拍卖会的。
《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第26—27条:
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执业资格1年或吊销《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处分:
(1)未办理相关手续,为非拍卖企业主持拍卖活动的;
(2)将执业资格证书借予他人或其他拍卖企业,用于注册新的拍卖企业或主持拍卖会的。
《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第28条:
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销其《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1)连续2年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注册的;
(2)因违规执业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害的;(3)利用执业之便接受拍卖活动当事人不正当的钱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行贿的;(4)与拍卖活动当事人恶意串通,操纵价格,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的;(5)在暂停执业期间主持拍卖会的;(6)被开除公职或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第29条:
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销其《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1)不再从事拍卖业务的;
(2)出国定居的;(3)死亡或者失踪的;(4)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十一、拍卖企业的设立及变更(19期、20期)
1.【设立条件】
《拍卖法》第11条:
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拍卖法》第12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3)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4)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5)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拍卖管理办法》第6条: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拍卖管理办法》第7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有3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1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5)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6)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划。
《拍卖管理办法》第19条:
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除应符合本办法第7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2)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烟草拍卖行拍卖规则》第2条:
设立烟草拍卖行必须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合法手续。
2.【分公司的设立条件】
《拍卖管理办法》第11条:
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拍卖业发展规划;
(2)年检合格;(3)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全部缴清,拍卖企业对每个分公司需拨付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或实物;(4)分公司应有2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6)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注意:
前面的分号)。
《拍卖管理办法》第20条:
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的,除符合本办法第11条外,还应按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年检合格。
3.【设立程序】
《拍卖管理办法》第13条:
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申请人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设立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最近 拍卖 案例 分析 考试 考点 详解
![提示](https://static.bingdoc.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