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有关律师业报道摘编第九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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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有关律师业报道摘编第九期
媒体有关律师业报道摘编
第九期
2004年2月
要目
▼《南方都市报》:
深圳律师协会纷争四起
▼中国律师网:
好律师与坏律师的争论
▼普法网:
律师法修改应着眼保障律师权益
▼《法制日报》:
大牌律师离我们有多远
▼中国民商法律网:
英国证据法中的律师特权
▼央视国际:
谁让律师成被告
行业视点
《南方都市报》:
深圳律师协会纷争四起
普法网:
律师法修改应着眼保障律师权益
中国律师网:
好律师与坏律师的争论
业内信息
浙江在线:
一见钟情闪电式结婚浙港律师事务所首次联营
《上海证券报》:
数据显示我国证券律师业务向京沪地区汇集
《北京日报》:
北京将建公益律师事务所
新华网:
7年拖欠500万元律师费打工仔律师要告打工仔
《大公报》:
律师行内地申请设代表处大增
新华网:
律师收取报酬有章可循
《京华时报》:
律师代表建议实习律师进社区
参政议政
中青在线:
政协委员呼吁保障律师执业权益
行风建设
《北京晨报》:
四招整顿法律服务市场违法违纪律师将上曝光台
湖南在线:
健全组织狠抓教育
新华社:
从严查处骗人坑人的假律师
《云南日报》:
云南省律师树起诚信大旗
《北京青年报》:
八成民事案不请律师“黑律师”占据法律服务市场
反光镜
《生活新报》:
法官为律师介绍案源律师收钱“打点”法官
北京娱乐信报:
律师揽生意涉嫌行贿法官律师面临被吊销职业证书
《深圳商报》:
作伪证律师被判刑一年
《深圳商报》:
深圳律师应引以为戒
海外来风
《华声报》:
华裔律师王怀恩走红华尔街
《太原晚报》:
审判萨达姆律师遭威胁
专题研究
《法制日报》:
大牌律师离我们有多远
中国民商法律网:
英国证据法中的律师特权
网友说话
人民网网友说话:
刘涌案中律师田文昌没有错
案例选登
《中国新闻周刊》:
坏人也有接受辩护的权利
央视国际:
谁让律师成被告
信息通道
行业视点
《南方都市报》:
深圳律师协会纷争四起
《南方都市报》2月2日载文《深圳律师协会纷争四起》,摘要如下:
——花2200万元会费买高档办公地点深圳律师协会纷争四起
——该协会由会员直选产生,如何行使民主权利成争议焦点
这场预算之争的本质性原因是权威的暂时性缺位。
因为此前,律协的决议是政府权威,但现在转向民间自治,但它的民选权威却还比较脆弱。
一些习惯了政府权威的成员可能还不习惯民选权威,所以就出现了权威的暂时性缺位,出现了双方纷争。
这次纷争产生于中国民间组织发展还较缓慢和缺乏经验的背景下,是可以宽容与研究的。
时隔两个月之后,深圳律师界再次热闹起来。
今年7月中旬,深圳律师协会经历了一场大的变革:
160多名律师代表在深圳第四次律师大会上直接选出了新一届律师协会会长、理事。
这次变革被认为是行业协会从官办走向民间的先声,从而具有样本意义(详见7月21日本报《律师协会直选背后》报道)。
不过,眼下的这场热闹不似7月间充满欢欣,倒是弥漫着硝烟。
律师们争论的是:
1200万元巨额会费怎么花?
是理事会说了算还是律师代表说了算?
“今年对我们深圳律师来说,注定不可能是平静的一年。
因为大家卷入了一个关于行业协会的民主与自治的改革试验中。
”一位资深律师对这场争论作出了富有意味的评价。
用会费买高档会所遇阻
这1200万元会费,在7月18日-19日的大会上就让律师代表们大吃一惊:
大家没想到会费余额会如此之巨,随即而来的思考则是:
律协以前如何花钱太不明晰,以后如何建立对每个律师负责的公开透明的财务制度,用好这1200万。
现在,律师代表们选出的新律协决定用这笔钱买一间律师会所。
根据深圳律协《关于1200万会费结余的年度预算报告》内容,律协将在未来10个月中花完10余年来积累下的这笔钱,买一间首付达400万元,总价达2200万元的律师会所。
预算和购楼理事会说了算还是应由临时律师代表来表决?
律协与部分律师的分歧就此而起。
8月底,深圳律师协会在部分律师的反对声中,签下了这个买楼合同。
双方争执遂愈演愈烈。
“引起这么大的争论我确实是没有预料到。
这个决定当初是被理事会充分支持的,在我看来也是非常合理的,现在却引起这样大的风波。
所以从这方面来说,民主选举确实只是我们工作的开始。
”处在这个风波漩涡中的深圳律师协会会长徐建深有感触。
深圳市律师协会办公地点设在深圳市司法局老办公楼二楼。
走进几间办公室,均是光线黯淡,里面挤放着办公桌、资料与层层叠加的纸箱。
这与深圳各大律师事务所普遍整洁富丽的办公场所相比,给人以强烈反差。
这里的工作人员介绍说,律师协会自成立以来,已在这样的环境下办公16年了。
“改变的时机已经到来,我们必须找一个与深圳律师业发展相称的地方办公。
”深圳律协会长徐建说,新律协开始运作不久的8月中旬,香港贸发局前来联系深港律师合作事宜,律师协会仓促间在司法局借用了一间顶楼的资料库,因为没有空调,香港客人大汗淋漓,场面十分尴尬。
“问题远不是一个面子问题。
”徐建解释,新律师协会已经和香港律师公会达成了数项合作协议,其中有一项内容是香港律师公会与深圳律师公会相互支援对方律师在本地的工作,并可相互利用对方的律师会所。
香港律师公会依照律师会所一般设于高档办公区的国际惯例,设在香港高档的写字楼区中环一带。
“如果以后我们还在类似这样的地方办公,会使香港方面怀疑我们深圳律师的整体实力与合作诚意。
购楼实际上是我们寻求发展的一个硬件基础。
”
深圳市司法局年底迁址也促使律协需尽快寻找新的办公地点。
由于律协已从官办转向民间,协会与司法局财力、财产已脱钩,司法局不再为其安排办公场所,律协旧办公楼将被深圳市政府收回。
那么是租楼还是买楼呢?
律协理事会在调查深圳楼市行情后认为,买楼比租楼合算:
其一,写字楼租金比按揭供楼要高,十几年的租金累计起来相当于购买费用。
其二,买楼是将货币资产转化为固定资产,按照深港一体化的发展,在未来几十年里,深圳的楼价必然逐步上涨。
买贵的还是便宜的呢?
深圳律师协会认为,应该买贵的楼。
协会公布的购楼说明对此作了详细阐述:
买楼是百年大计,展示着深圳律师的整体形象,必须买含金量高的高档写字楼。
高档会所不但将用于办公,而且还可作律师会务、法律资讯、业务培训、律师休闲、律师沙龙等用途。
据此,他们选择了时代金融中心第20层1658平方米的高档写字楼作为办公点。
其价格是2200余万元,20年按揭,首付400余万元,月供按揭12万余元,物管费年支出40万左右。
这样的高额开支深圳律协付得起吗?
律协的《说明》解释,这样的开支深律协完全有能力接受。
首先是历届律协累计结余了1200余万元的会费,如果不买楼,自然使律协财政很宽松,但这笔巨款却闲置了。
买楼虽使财政紧缩,但因为律师协会每年有600余万元的会费收入,只要精打细算正常运行不会受影响。
律协会长徐建解释:
“从我们给出的理由你可以判断,买这样的楼是合理的长远之计。
在8月7日的理事会会议上,理事会对预算报告和这个购楼议题几乎是一致通过,我当时估计会员律师们也应该基本不会反对。
”
但到了8月13日,由冯友律师牵头的部分律师对买楼表示反对。
8月25日,律协签收了由冯友律师送达的24名律师代表签署的反对购楼的声明。
该声明要求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对这笔巨大的开支进行公决。
后律协对反对的代表作了说服工作,部分代表撤回了签名,这样反对人数已达不到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法定人数。
按照律协章程,召开临时会议至少有大会十分之一(即21人)的代表提起。
“因为有反对的声音,我们也考虑过是否要召开临时代表大会,但当时买楼的时机很紧迫。
50万定金已交,15天内必须作决定,我们当时是和瑞士一家机构进行购买竞争的。
再次召开理事会后,理事们一致赞同买楼。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召开临时代表大会,将错失买楼时机。
所以我们决定签下买楼合同,每位理事都签了名。
我们整个过程合乎律师章程,也没有超出理事会可‘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利范围。
”会长徐建回忆了决策过程。
9月2日,冯友律师再次向深圳律协提议,要求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这次参加提议的律师代表增加到了29名。
“重大决定应由大会决定”
“向律协提议召开临时代表大会审议预算报告的律师事务所已达53家,前后共有46名代表联合署了名。
”冯友律师说,他坚决反对律协斥巨资购买新办公地点,冯是要求召开临时代表大会提议的领衔者。
冯友律师在其声明中称,律协在编人数不过7人,购买1600平方米的会所,不但明显超出了律师每年预交的会费承受能力,要背上20年的债务,而且其预算未经全体律师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违反了《深圳律师章程》第57条(应先建立财务预结算制度)。
而律协秘书处称,现在新律协仅秘书处已扩至15人,编制也已取消,购楼的用途除办公外,更多的是培训与会务。
另有数位不愿透明姓名的律师向记者提交了《这是对广大律师权益的漠视和侵害》的公开信。
信中称,如此涉及深圳广大律师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未经律师大会讨论和广泛征求意见,仅由几十名理事拍板决定,显然是不合理的。
该公开信认为,新律协决定在10个月中花完这笔长期积累下来的巨额会费,令人难以理解。
他们认为,巨额会费不应这样花掉,应预存而防不测。
何况,这笔巨额会费是每个律师交的血汗钱,理应由律师代表来决定其重大用途。
公开信还认为,律协购置新办公场所不是不可以,但不应该造成不必要的空置和庞大的管理费支出,因为这会加重广大律师、尤其是中低收入律师的负担。
公开信称“此举也辜负深圳广大律师对新律协所寄予的厚望和期许”。
一位不愿透明姓名的律师认为,其实反对者中有相当一部分律师并不反对购楼,而是反对律协这种不经律师代表大会表决而作出的决定方式。
他认为,必须要有一整套规范律师民主权利表达与实现的运作细则。
唯有严格的运作程序方能保障直选的民主成果。
对此,律协的解释是,购楼的时机和紧迫性不允许召开临时代表大会加以讨论,且律协理事会二次会议均全力支持买楼,实现了代议民主。
同时,反对者只占200多个代表中的小部分,说明买楼行为是基本代表广大律师意愿的,指责无视广大律师权益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如何行使权利章程未说清”
在这起尚未平息的风波中,不少当事者思考的显然已超越了购楼本身。
“购楼事件本身以及双方在这个事件中表现出的处事方式固然值得深思,但我更担心的是我们还没有建立一套可操作性强的、兼顾双方权利表达的博弈规则,这里说的规则包括不成文的潜规则和成文的章程。
在这种规则形成之前,不管是律协的运作还是律师会员权益的表达,都会被扭曲甚至走向非理性。
”那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说。
他的这种担忧不无道理。
提意见的带头人冯友律师已经被深圳律协纪律委员会立案调查。
冯友律师9月1日向律师协会会长徐建发了一份“最后通牒”。
该通牒以“反对建购深圳律师会所大联盟”的方式发出,文中称“根据市局领导的指示精神,大联盟修书一封”将在24小时内向制作“告全体律师书”,在24小时到48小时内市、省、中央有关部门散发,在48小时后将向各大传媒公布,在一周后,将诉诸法律途径。
此“通牒”不但使律协难以接受,部分反对购楼的律师也对冯友律师的做法表示不能接受,他们称没有参加过什么“反对建购深圳律师会所大联盟”,冯友这样做也没有知会他们。
此后,深圳律协纪律委员正式对冯友律师立案进行纪律调查。
冯友律师认为这是律协对提意见者的报复。
而律协认为,冯友的做法超出了民主表达正常意见的范围,已经违反了律协会员的纪律,对其立案完全正常。
此次风波也反映出深圳律协有关制度尚待完善。
一位深谙个中情由的律师透露,双方的纷争,与民主表达的理性习惯不够成熟有关,更为重要的是,《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有着一系列缺陷。
他指出,比如财务预决算制度,虽然在这次直选会长的小组讨论上,已经有不少律师呼吁,必须建立一套透明的严谨的财务预决算制度,但最后却没有写进《章程》,这是造成这次纷争的直接诱因。
并且,现《章程》中规定代表大会只对财务预决算负审查之责,却没有对预决算的决定权,而理事会却有决定权。
他认为,钱是律师大众交的,由代表大会来决定花钱的重大事项应该是合理的。
应该规定哪些事项必须经律师代表大会表决,以厘清律协理事会与代表大会的权力界限。
再如,章程中虽然规定只要有十分之一的律师代表提议,就可召开临时代表大会,但却没有规定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召开。
徐建现在考虑的是,民主与集中的界限到底应该在哪里?
徐分析说,权力缺乏民主监督可能会引起专断,但如果事事都由民主讨论也会造成议而不决、效率低下等弊病,所以分清民主与集中的界限实际上是律协高效运作的根本。
根据《章程》,在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如果情势紧急且理事会全体通过,理事会应有决定权;如果是理事会争议很大、久决不下的重要事项,或者提议大会表决该事项的代表人数达到了章程要求,那么应由律师代表大会表决。
而一篇向深圳律师公开发布的《权力应当回归 民主应予落实》的文章,对权力界限的划分有另一番理解。
该文认为,律师大会的职权应强化并细化,理事会的职权应弱化,二者规定中的重合、交叉部分应重新划分,明确律师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有议案权、决策权,有对理事会的监督权、弹劾权、罢免权等。
唯有这样,才能体现全体律师的利益,尤其是保护中小律师的利益。
“值得乐观对待的民主争议”
“这是在行业协会尝试民主与自治中出现的正常问题,也是值得乐观对待的民主争议,因为过去这样的行业协会中,是听不到‘我反对’的声音的。
”中国人民大学著名社会学家洪大用教授说。
洪大用分析,民主的实现规则是非常重要的。
如规则中应规定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同时也要有明确听取不同声音的机构,所以他认为冯友律师的表达方式虽有些偏激,但对他立案调查的做法似乎有伤民主的本意,民主的本意是听取不同声音。
而这些,都需要在规则里有明确的规定。
洪大用进一步分析,商议民主规则的核心应该是对权力的具体界定与划分,并细化会员直接监督理事会与会长的机制。
这是因为民主直选只能选举人,但对被选人以后的作为是无法控制的。
被选的人和被选的机构,一旦被选出来后,就会按照权力自身的逻辑发展——趋向于不断、获得更大的权力,这是一个不管在微观或宏观历史还是现实的社会中不断被证明的规律。
为了防止这种趋势,就要采取两方面的措施,一是分权,二是直接监督。
具体到这个律协,就是要在章程中划分出理事会、会长与律师代表大会的具体权力界限,并且规定律师代表大会具有审查、任免、弹劾等直接监督权。
同时,洪大用并不认同“民主减低效率”的说法。
他认为虽然民主的方式可能会在短时间内损伤效率,但这是为民主不得不付出的代价。
从长远和总体来看,民主是目前效率最高,最能体现大众的决策方式。
“民间组织自治结构应更合理”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非政府组织)研究所副所长邓国胜教授认为,类似于这个律协争议的事件在国内还是较少的。
深圳律协的这场风波实际上源于中国还没有形成非政府组织文化。
他介绍,非政府组织发达的西方国家,政府很少会直接监督,一般都由民间组织自身在法律框架内自建规则。
他们的规则主要体现于协会章程、会员手册、理事会手册,在这些手册中,各方的权利规定得非常清晰。
而深圳律协从官办走向民间,是刚刚起步,所以这样的文化自然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才能形成。
邓国胜认为,这些民选权威在各国的民间NGO中都是公认的,如协会中的理事会一般对重大事项具有决定权,代表大会一定只制定规则与审查协会工作情况。
如只有反对者到了规章要求的法定人数才能由临时代表大会对争议事项出面表决,一般情况成员应遵守理事会决定。
邓国胜介绍,通过对国内非政府组织的考察发现,许多协会的理事会的民意基础是很差的,所以也决定了它们难以建立起民间权威。
那么深圳律师协会的理事会民意基础有多大呢?
邓国胜教授分析,从公开资料可以发现,深圳律协的会长、理事、秘书长都是深圳较为成功与富有的资深律师。
虽然他们是经真实的民主选举上来的,但是部分中小律师随着事件的发展发现,领导层在许多情况下无法体察与代表中小律师的利益,中小律师的代言人还很少进入这个阶层。
于是,他们的利益表达出了障碍,他们也对理事会的任何决定,哪怕是合理的决定,都会产生怀疑与不信任。
于是,就出现了反对声音。
记者的调查也证明了邓国胜教授的分析,这些反对预算的律师主力就是深圳的中小律师,他们担心开支过大引起会费上涨,从而直接影响到自己的生存。
而这些,中上层的律师几乎是不受影响的。
所以,邓国胜教授建议,在以后的律师协会理事选举中,应规定有一定数量的中小律师代表。
只有由不同阶层的代表组成理事,才能最大可能地代表会员利益。
在这个基础之上,建立监督会长与理事会、透明财政预决算、健全会员意见表达渠道,从而构建出非政府组织的较为合理的自治结构。
普法网:
律师法修改应着眼保障律师权益
普法网2月12日载青海省律师协会谢靖与刘柏林文《律师法修改应着眼保障律师权益》,摘要如下:
律师法实施的近八年期间,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司法发生了重大变化,现行律师法的滞后,严重地制约着律师事业的发展,修改现行律师法已经迫在眉睫。
在此,我们结合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律师法是规范我国律师行为或律师活动、引导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基本法律,是确定律师工作基本原则和制度的法律。
因此律师法首先应当是律师地位、权利与义务、律师职业属性的基本法;其次作为基本法在总则中所规定的内容还应当包括基本原则,以此作为立法和政府管理律师以及律师从业的指导原则。
应该充分肯定“两结合”的管理体制,在修改律师法中概括规定律协行业管理、律师事务所自律管理和其他有关政府机构监督管理层次。
对诸如律师事务所这类具体管理层次,应当在分则中予以规定,但体现在律师法中内容不宜过多、过细、过于具体。
二、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和执业安全应该是制定律师法的重点,也是修改律师法的一个令人关注的焦点。
现行律师法在律师权利与义务设置上不平衡,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义务法,反映出律师好像不需要权利和权利保障的倾向,结果导致律师调查难、会见难、阅卷难的诉讼困惑。
在修改建议稿中,对于律师的执业权利虽然增加了新的内容,例如把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言论不受追诉等写进修改稿,说出了广大律师的心里话,反映了广大律师的愿望,但是,修改稿中缺少与之相对应的救济机制与程序。
三、律师法的修改应在微观上对具体条款的设置更加科学化,为此特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首先,关于律师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地位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将律师的定义与律师职责使命两条款通盘考虑。
其次,关于律师执业的条件和一般条件,建议修改为“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因为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必须以获得国家承认的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为前提。
第三,关于律师执业资格的取得,一律实行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方式。
建议取消关于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规定,以维护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平性。
关于兼职律师的对象和范围的规定,建议修改为“除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专职从事法学研究、教学等的人员外,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这是因为过去只规定国家机关现职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而对除此以外的人员能否兼任执业律师未做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易出现混乱,既不利于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也不利于规范律师工作的管理。
笔者建议,在修改的律师法中应该明确规定律师的等级,以适应世界范围内知识经济对律师执业的要求,同时也可以与我国现行法官法、检察官法相对应,而且也有利于律师奋发向上,在专业上不断进取。
为此,建议参照法官法第七章和检察官法第七章的规定拟定我国律师职务等级的条文草案。
我们建议律师等级分为四等”,即“大律师、高级律师、中级律师、事务律师”。
有关律师等级的确定,以律师德才表现、业务能力、专业水平等为依据,由司法行政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评审确定。
中国律师网:
好律师与坏律师的争论
中国律师网2月12日载文《好律师与坏律师的争论》,摘要如下:
人们习惯于用评价一般公民行为道德的标准来评价律师的道德状况,符合一般公众道德要求的就认为是好律师,不符合的就认为是坏律师。
还有些人干脆把律师看成是替一方说话的,只要能让被告人少判刑、少拿钱,就是好律师。
这不仅说明律师队伍自身存在形象问题,更重要的是,说明社会对律师的职业性质、职业功能以及职业规范等不甚了解和理解,甚至存在误解。
这使得律师业常常在面对下述这些问题时变得很尴尬:
规避法律的律师是不是好律师?
不接受法律上处于不利地位的诉讼委托是不是好律师?
一个好律师是不是先是一个好人?
是否经济上越成功的律师就是好律师?
不该打赢的官司打赢了是不是好律师?
等等不一而足。
我们可以看到,上述这些问题不仅涉及律师的评价标准,还涉及律师的职业性质、律师的职业素质、律师的职业道德以及律师在国家宪政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
就律师的社会性属性来讲,律师有权利选择案件,就像当事人有权利选择律师一样,这里本不涉及律师的好坏问题;就律师的职业素质来讲,律师应该有能力娴熟地运用法律方法和调动良好的辩才表达自己对事实的判断和对法律适用的意见;就律师的职责要求来讲,无论诉讼法,还是律师法,对律师的要求都是为一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不要求其做到兼顾双方的公正;就律师的职业道德来讲,律师负有保密的义务,而且,在刑事辩护中,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责任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律师就自己所知道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其他违法或犯罪情节进行揭发的话,就违背了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职责要求,破坏了宪政结构中公权和私权的角色关系,也违背了立法的本意。
总之,与法官、检察官相比,律师作为与普通老百姓接触最广泛的法律职业,正确的认识它的性质和功能,正确的评价它的作用和价值有利于法治意识的建立,有利于律师职业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法律文化的重树。
笔者认为,为每一个人提供充分的、在法律张力许可的范围内的保护,正是律师这种制度和律师这个职业存在的重要社会价值之一。
这样的评价显然需要浓厚的法律文化传统和法律理论的支撑。
业内信息
浙江在线:
一见钟情闪电式结婚浙港律师事务所首次联营
浙江在线2月4日报道《一见钟情闪电式结婚浙港律师事务所首次联营》,摘要如下:
“我们是一见钟情,闪电式结婚。
”1月13日,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与香港梁锦涛关学林律师行在香港签署联营协议。
昨天下午,在离杭赴港前,天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章靖忠律师接受了记者采访,他将这次与香港同行的联营比喻成了一次婚姻,“通过联姻,双方都节约了很多资源。
”
据悉,这是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内地与香港更紧密贸易关系安排”(CEPA)之后,首个香港与内地律师行签署的联营协议。
按照CEPA放宽法律服务中最后一条规定,允许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共用办公室及部分人手,以及向同一客户收取费用,而法律责任则由各自按提供的法律服务去承担。
“这实际上宣告两地的律师行不必再像以前那样悄悄地就个别项目进行‘委托’或‘合作’,而是可以‘光明正大’地联所办公,两地的律师行可以分担费用、分享利润、共用办公室、雇员和共同管理。
”
章靖忠律师对“婚后生活”非常乐观,他介绍,目前该律师事务所不少营业额来自香港,随着联营律师事务所正式运作,数年后天册的收入可望增加一倍。
章靖忠还强调,双方在业务上的共赢只是收益之一,最重要的收益是天册将学到港方的专业操作、精英意识、客户至上等意识。
“我们看好浙江民企的经济,所以我们选择了与浙江的律师事务所合作。
随着浙江民企规模的壮大,未来在引进投资、协助民企到境外融资或上市等业务方面,我们律师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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