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互联网基地业务合作管理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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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互联网基地业务合作管理政策
中国移动互联网基地业务合作管理政策
计费能力分册(应用内计费)
(试行版)
中国移动互联网公司(筹建)
二0一四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概述3
第一条【目的】3
第二条【适用范围】3
第三条【制定依据】3
第四条【制定原则】3
第五条【应用内计费分类】3
第六条【应用内计费类型】3
第二章商务模式4
第七条【应用内计费能力定义】4
第八条【商务模式】4
第九条【服务费与结算收入】4
第三章计费能力开通4
第十条【强联网计费能力申请条件】5
第十一条【弱联网计费能力申请条件】5
第十二条【弱联网计费能力引入流程】5
第十三条【计费点上线流程】5
第四章考核管理6
第十四条【考核方式】6
第十五条【强联网计费业务管控】6
第十六条【弱联网计费业务管控】8
第十七条【分省管控】9
第五章计费能力关闭9
第十八条【权限关闭情形】9
第十九条【权限关闭流程】9
第一章概述
第一条【目的】
为了指导中国移动互联网基地应用内计费能力(In-AppPurchase,简称IAP)的对外合作,规范合作流程,提升对外合作透明度,提高合作效率,特制订本分册。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分册适用于规范和制定互联网基地应用内计费能力的对外合作。
第三条【制定依据】
本分册根据《中国移动互联网基地业务合作伙伴管理政策》的要求和原则制订,明确了应用内计费的合作政策和合作流程及管理要求。
第四条【制定原则】
互联网基地应用内计费能力的对外合作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应用内计费分类】
根据计费通道的不同,商品类计费分为强联网计费和弱联网计费。
强联网计费是基于网络通道发起计费请求的话费支付方式,弱联网计费是基于短信通道发起计费请求的话费支付方式。
第六条【应用内计费类型】
应用内计费能力主要支持以下两种计费方式。
(一)购买类计费:
是指用户付费后,可对购买的商品享受使用权,分为单点单次计费、多点多次计费。
1、单点单次计费,是指一个场景仅设置一个计费点且不可重复使用的计费服务,如电子书籍、音乐、游戏关卡等内容的购买。
2、多点多次计费:
是指一个场景可设置多个计费点,每个计费点可多次重复使用的计费服务,如游戏中道具、金币等内容的购买。
(二)租赁类计费:
是指用户付费后,可在规定的时期内使用服务内容,租赁到期后用户需重新付费订购。
如杀毒软件半年或三个月服务的购买。
第二章商务模式
第七条【应用内计费能力定义】
本分册所说的应用内计费能力是指通过中国移动互联网基地的计费平台提供的以中国移动手机话费作为支付手段的计费能力,它是以SDK包的形式嵌入应用内,并实现支付的能力。
第八条【商务模式】
互联网基地作为应用内计费平台的提供方及运营方,为合作伙伴有偿提供通信承载、计费资源、合作产品的测试、适配与展示、促销活动,受合作伙伴的委托向用户代收代扣费用等相关服务。
第九条【服务费与结算收入】
互联网基地向合作伙伴提供代计、代收信息服务费的服务。
每个计费月代合作伙伴实际向用户收取信息费的30%,作为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由互联网基地直接从代收的费用中扣除。
实际向用户收取的信息费的70%由互联网基地支付给合作伙伴。
第三章计费能力开通
第一节能力引入
第一十条【强联网计费能力申请条件】
已与中国移动互联网基地签约的企业类合作伙伴,系统自动开通强联网计费能力。
第一十一条【弱联网计费能力申请条件】
(一)互联网基地四星级和品牌合作伙伴可直接申请开通弱联网计费能力。
(二)互联网基地其他企业合作伙伴,近一个考核月的不知情投诉指标量F(付费用户数≥10000,F=二线不知情投诉用户数/付费用户数*10000;付费用户数<10000,F=二线不知情投诉用户数;下同)小于5,且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任意两项,即可申请开通弱联网计费能力。
1、合作伙伴申请弱联网能力当月为三星级合作伙伴。
2、合作伙伴至少有一款商品在中国移动应用商场近一个账期的应收收入≥5万。
3、合作伙伴至少有一款商品在近三个自然月参加过中国移动应用商场的精品首发运营,且该款商品评级为B级及以上。
4、合作伙伴至少有一款商品在近六个自然月参加过中国移动应用商场的精品重点联合运营,联合运营相关规则参考《移动应用商场(MobileMarket)精品商品联合运营规范》。
第一十二条【弱联网计费能力引入流程】
(一)提交申请:
合作伙伴登陆开发者社区填写申请弱联网计费能力的相关信息,并提供【弱联网计费能力引入条件】规定的资料。
(二)审核:
互联网基地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三)结果公布:
互联网基地每周在开发者社区公布审核结果。
(四)能力开通:
互联网基地为审核通过的合作伙伴配置弱联网权限并通知合作伙伴可以申请弱联网计费点。
第二节计费点上线
第一十三条【计费点上线流程】
强联网计费点和弱联网计费点上线流程相同。
已开通应用内计费能力的合作伙伴可登录开发者社区()申请IAP计费点。
具体流程如下:
(一)计费点申请:
已开通计费能力的合作伙伴登陆开发者社区申请IAP计费点,填写商品名称、商品简介,计费点类型、计费点商品资费等信息。
(二)计费点审核:
合作伙伴提交应用内计费点申请后,计费点审核主要包含商品资费审核、商品内容审核、计费点数量审核、计费点使用范围审核,用户界面审核等几个方面。
(三)商品开发:
IAP计费点审核通过后,合作伙伴通过开发者社区下载应用内计费SDK包,并自行组织商品开发。
商品自测试后,提交商品。
(四)计费点上线:
商品通过测试审核后,计费点即可上线生效。
第四章考核管理
第一十四条【考核方式】
计费能力考核包括不知情投诉考核和收入异常考核,不知情投诉每周考核一次,收入异常每月考核一次。
第一十五条【强联网计费业务管控】
合作伙伴的商品发生以下情形的,按照对应的管控措施对其商品进行管控。
考核标准
用户交互流程管控
交易限额管控
单个商品每次支付增加短信验证码回填
单个商品每次支付增加图形验证码
1、手机号码日/月消费限额降为平台手机号码最高日/月限额的50%;2、手机设备号日/月消费限额降为平台设备最高日/月限额的50%
1、手机号码日/月消费限额降为平台手机号码最高日/月限额的80%;2、手机设备号日/月消费限额降为平台设备最高日/月限额的80%
三类违约
单个商品当月累计不知情投诉指标量F>10(每自然周考核,以考核日更新的该商品当月累计数据为考核依据,下同)
7天
单个商品收入异常情况明显(每月考核,下同)
30天
四类违约
单个商品当月累计不知情投诉指标量8 7天 单个商品收入异常情况较为明显 30天 五类违约 单个商品当月累计不知情投诉指标量5 7天 (一)单个商品当月累计不知情投诉指标量F 1、当月累计是指从考核月的1号至考核日,如自然周跨月,以当月数据为考核依据。 举例: 4月10日为考核日,则单个商品当月累计不知情投诉指标量指4月1日-4月10日期间的该商品不知情投诉指标量。 4月2日为考核日,则单个商品当月累计不知情投诉指标量指4月1日-4月2日期间的该商品不知情投诉指标量。 2、单个商品当月累计不知情投诉指标量F 单个商品当月累计付费用户数≥10000时,F=单个商品当月累计二线不知情投诉用户数/单个商品当月累计付费用户数*10000;单个商品当月累计付费用户数<10000,F=单个商品当月累计二线不知情投诉用户数。 3、不知情投诉用户数 指用户通过各省10086投诉不知情订购互联网基地业务,且经互联网基地二线客服核实产生订购关系的投诉用户数,数据来源于互联网基地二线客服。 4、付费用户数 指通过互联网基地计费方式成功付费的用户数,数据来源于互联网基地业务平台。 (二)用户交互流程管控: 是指针对单个商品,对订购流程中与用户的交互过程采取不同的校验手段。 包含以下方式: 1、每次支付增加短信验证码回填。 2、每次支付增加图形验证码。 3、弱联网转强联网。 (三)交易限额管控: 是指针对单个商品,对单个手机号码日消费额度和月消费额度以及对单个手机设备号(即IMEI号)日消费额度和月消费额度做限制。 1、手机号码日/月消费限额降为平台手机号码最高日/月限额的50%。 举例说明: 如针对应用内计费全量应用,对单个手机号码日消费额度为300,月消费额度为1000,那么针对受该措施管控的应用,对单个手机号码日消费额度降为300*50%=150,月消费额度为1000*50%=500。 2、手机设备号日/月消费限额降为平台设备最高日/月限额的50%。 举例说明: 如针对应用内计费全量应用,对单个手机设备号日消费额度为400,月消费额度为2000,那么针对受该措施管控的应用,对单个手机设备号日消费额度降为400*50%=200,月消费额度为2000*50%=1000。 3、手机号码日/月消费限额降为平台手机最高日/月限额的80%。 4、手机设备号日/月消费限额降为平台设备最高日/月限额的80%。 第一十六条【弱联网计费业务管控】 合作伙伴的商品发生以下情形的,按照对应的管控措施对其商品进行管控。 考核标准 用户交互流程管控 交易限额管控 弱联网转强联网,每次支付增加短信验证码回填 弱联网转强联网,每次支付增加图形验证码 弱联网转强联网 1、手机号码日/月消费限额降为平台手机号码最高日/月限额的50%;2、手机设备号日/月消费限额降为平台设备最高日/月限额的50% 1、手机号码日/月消费限额降为平台手机号码最高日/月限额的80%;2、手机设备号日/月消费限额降为平台设备最高日/月限额的80% 三类违约 单个商品当月累计不知情投诉指标量F>10(每自然周考核,以考核日更新的该商品当月累计数据为考核依据,下同) 7天 单个商品收入异常情况明显(每月考核,下同) 30天 四类违约 单个商品当月累计不知情投诉指标量8 7天 单个商品收入异常情况较为明显 30天 五类违约 单个商品当月累计不知情投诉指标量5 7天 第一十七条【分省管控】 对于分省范围内不知情投诉万投比指标量F大于10的商品,省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互联网基地提交该业务在本省考核处理的申请,互联网基地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计费能力关闭 第一十八条【权限关闭情形】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执行应用内计费权限关闭。 (一)主动申请计费能力关闭: 合作伙伴因自身原因可以主动要求终止合作,主动要求关闭计费能力权限的合作伙伴必须遵守我司的相关规定。 合作伙伴必须至少提前一个月向互联网基地提出书面申请,在此期间应继续向其客户提供服务,同时向互联网基地提供客户订购业务资料。 互联网基地对合作伙伴提出的退出申请进行材料、欠费清偿等方面的审核,对符合退出条件的,准予关闭计费权限。 (二)无商用商品: 合作伙伴所有应用内计费商品(含强联网和弱联网)退出并且在半年内没有新增应用内计费商品,互联网基地自动关闭该合作伙伴的应用内计费权限。 (三)其他业务关闭情形: 按照《中国移动互联网基地业务合作伙伴管理政策》,符合退出情形的合作伙伴,退出前需下线其所有应用内计费商品,关闭应用内计费权限。 第一十九条【权限关闭流程】 (一)权限关闭通知: 互联网基地确认合作伙伴符合以上权限关闭情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出权限关闭的通知书。 (二)权限关闭: 互联网基地在确认应当关闭权限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对所合作伙伴名下所有应用内计费商品作下线处理,包括屏蔽合作伙伴申请权限、将合作伙伴局数据作失效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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