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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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编号:
JZ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本)
工程名称: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200年月日
工程建设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全称):
大庆巨豪房地产开发公司重庆项目部
承包人(乙方)(全称):
重庆渝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巨豪·美洲花园
工程地点:
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
工程内容:
巨豪·美洲花园一期车库的土建、安装工程及环境工程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车库所有土建范围工程及水、电、气、消防工程(建筑面积14887M2、结构框架剪力墙、层数单层)、环境工程。
承包方承担的工程项目不含以下内容:
铝合金门、窗制安、防盗系统、电视电话系统、防盗门、防水工程。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05年04月01日
交工日期:
2006年03月3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30天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四、合同价款
车库部分工程合同价款(大写):
贰仟壹佰柒拾叁万元(人民币);环境部分工程按景观设计及现场收方工程量执行1999年重庆市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基价表。
人工费按24元/工日调差。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专用条款
3、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重庆市北碚区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专用条款
2、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1、发包人
2.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本合同协议书,本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份。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竣工验收规定及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按照设计图纸规定的标准、施工验收规范执行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在2005年04月01日前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的份数:
三份(图纸供承包人现场施工用,发包人对图纸拥有知识产权不得外借或作它用,否则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负责。
)
4.2由发包方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它文件,承包方不得转给第三方。
二、双方一般权利与义务
5、甲方项目经理:
(如果不实行签验,应委托其作为派驻施工场地执行合同的代表)
6、乙方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发包人在2005年04月01日应向承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发包人负责开工前将施工所需电接至施工场地指定地点,水由承包方打井自取。
如承包人根据施工要求,需要将水、电从发包方所提供水、电位置引至施工现场某一点时,应完全符合相应的供电线路、供水管道的安全和施工验收规范,同时要在发包人指定的通道内布置,并保证运行安全,否则造成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此部分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电费按实际发生(装表计量)由承包人承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发包人与业主协调后负责开工前提供施工通道满足施工运输需要。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发包人负责开工前提供施工场地的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
发包人负责办理有关证件、批件(如:
临时用地、占道等许可证)。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发包人负责在施工现场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做好交验记录。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业主方负责开工前组织承包人和发包人各方进行图纸会审,向承发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另行协商
(10)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另行协商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并且确实使施工现场全部处于停止状态时,所承担的责任是:
经业主同意工期合理顺延。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进度计划、统计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报送相应的工程进度计划及进度实物量和工作量的统计报表,其中包括总体、月工程进度计划,月统计报表、周计划、周统计表、材料预算计划及工程付款申请等。
月度计划及报表最迟报送日期是:
每月22日,节假日不顺延。
其他报表按发包人指定的时间、格式完成。
承包人负责提供工程事故报告(含人身伤亡事故,如果发生)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
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人员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无
(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发包人承担;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损失,由承包人赔偿损失,并承担前述费用。
(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在施工过程中,负责场地卫生,做到文明施工;工程移交前,承包人应保证工程及其施工场地的清洁干净,否则发包人有权进行处罚,并延迟支付部份工程合同价款。
(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应于开工前10天,成立现场管理机构,工程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水电施工员、质检员、预算员、安全员、材料员、内业技术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在开工前5天内,按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报送以上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特岗人员名单与职称、岗位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在施工过程中更换五大员(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内业技术员、材料员)必须经甲方同意。
承包人应遵守发包人有关规章制度,接受发包人的管理,若不遵从、不服从,发包人有权进行相应处罚,直至发包人单方终止合同(并不赔偿承包人任何损失,也不承担约定支付费用)。
施工临时用地范围内运输道路及堆场由承包人负责。
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路面等损坏,承包人应及时修理,并承担修理费用。
专门用于本工程的施工由承包人提供的所有设备、临时设施和材料一经运至现场,即应被视为是专门供本工程施工使用,承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各部分之间移动外,如果没有发包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运出现场。
但是,对于从事将工作人员、劳务人员、承包人的设备、临时设施、工程设备或材料运出工地的车辆不要求办理同意手续。
施工单位车辆进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相应的现场管理制度。
(9)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均不对上述承包人的设备、临时设施和材料的损失和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10)对交通和临近设施的干扰
在合同要求范围的施工、竣工和保修应不使下述各方面遭受不必要的干扰:
公众便利,或对于公用道路,便道的使用和他人财产的占用。
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他开支。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承担全部责任。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相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根据发包人要求于开工前15天提供
发包人确认的时间:
收到后3天
10.2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执行发包人下达的或批复的进度计划。
10.3在任何时候,如果在发包人看来工程的实际发展与第10.1款中规定的已经同意的施工进度不符时承包人除应采取措施弥补外,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应编制一份修改的施工进度计划,并说明为保证工程按期完工而对施工进度计划所作的调整。
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和补充报告待批准后,方可实施。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工程开工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开工通知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早开工,并按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11.2如发生延期开工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延期报告,说明延期原因及补救措施。
12、暂停施工
工程施工有可能因为业主、发包人、承包人、第三方、自然因素发生暂停,而且,发包人根据工地的施工情况,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能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无
14、工程竣工
14.4加快工程进度
在承包人无权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发包人认为工厂或部分工程的进度太慢,不能按“竣工时间”完成时,有权通知承包人采取发包人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进度以便按时竣工。
承包人对采取这些措施无权另收费用。
四、质量与检查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须达到国家或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经协商,本工程的质量等级约定为合格,达到市优工程的验收标准。
15.2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第15.1款中规定的工程质量要求,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应得的收入中扣除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作为对发包人的赔偿,弥补该项损失承包人同时应负违约责任为,承担使之达到上述标准的全部费用。
15.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请当地质量监督站核定。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由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提出分级质量控制点,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未经发包人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都不能覆盖。
17.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执行国家或行业的相应标准规范:
执行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标准规范
18、重新检验
若成品达不到设计要求时,经查验找明原因后确定责任者,承包人有责任配合发包人进行整改,由责任者承担相应费用。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3承包人应保持现场安全
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
承包人制定必要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在甲方备案。
20.3.1全面负责施工现场和尚未完工的工程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使之处于有条不紊的状态,以免发生人身事故。
20.3.2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关于安全生产、施工安全、卫生和环保规定,否则都有可能导致对承包人的处罚。
20.4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如果发包人要雇佣其他承包人时,应要求他们在安全和避免事故方面负有同样的责任。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在合同实施中保护现场附近的环境,以避免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音和其他因素对公众或公众财产等造成伤害或防碍,并自行承担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HSE运行体系。
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或是在保修期内,如果在工程的任何部分发生事故或障碍及其他事件,发包人认为进行紧急补救或其他工作或修理是工程安全的紧急需要,而承包人无能力或不愿立即进行此类工作或修理时,发包人可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雇佣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或修理,并支付有关费用。
如果发包人认为由发包人为此完成的工作或修理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则经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商议后,发包人将确定此项工作的全部费用,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全部索回,发包方认可从将付或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
但发生上述情况后,发包人应尽快通知承包人。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施工图预算方式确定。
1、承包人计取费用的费率约定如下:
(1)、取费标准:
土建、安装工程按四类计取。
(2)、承包人只计取综合费、利润、安全文明施工费。
(3)、劳动保险统筹费、定额测定费、税金三项费用由发包人代扣代缴。
(3)承包人按工程结算总造价下浮6%。
2、预算执行定额的规定
执行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基价表,2005年重庆市材料信息价格。
1999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3、结算依据:
按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设计修改及发包人指定的建筑标准完成工程量。
4、人工费按24元/工日计价,不再调增;材料费差价计价标准按2005年第二季度重庆市材料价格信息算术平均值计算。
材料信息价格中两种以上的相同材料,必须由甲方确认后进行采购。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23.3.1本工程发生签证、技术措施增加费,经甲方代表和现场监理签字确认后结算。
取费标准按23.2执行。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的比例:
无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承包人按进度向发包方提交已完工程报表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的方式的时间:
(1)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抵扣发包人提供材料款、已付人工工资后,按进度拨付。
(2)基础施工完,5日内按基础工程量的70%支付工程款。
主体封顶,5日内按主体工程量的70%支付工程款。
工程通过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后,5日内按工程结算额支付工程款到80%,支付时应扣除发包人支付的工人工资、发包人提供材料款等。
(3)工程资料交付合格,支付合同价款的5%。
(4)审计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10%。
(5)保修期满后28天,将剩余工程款一次付清给承包人。
26.1承包方劳务工人工资发放:
每月1日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在建工程劳务工人名单,每月30日经现场监理和发包人代表确认劳务工日后,承包人确定发放工资额度(但不能超过预算定额人工含量),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发放给劳务工人。
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完,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每个劳务工人的工资标准及工资总额汇总表,由发包方一次性支付给劳务工人。
所支付的劳务工人工资由发包人从工程结算中扣除。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
27.1.1材料供应:
A、发包人定承包人购
土建:
楼梯扶手、阳光窗护栏、瓷砖、彩瓦、涂料、变压烟风道。
电:
电缆、电线
水:
阀门、给排水管线
发包人定承包人购材料是指发包人指定材料的品牌、价格、样式、颜色、质量等级、型号等规定,由承包人购买。
B、发包人供材料:
照明箱、配电箱、铝塑复合管、煤气表、水表、电表、防盗门、钢筋、水泥、车库门(发包人供材料承包人不得自行购买,如果承包人擅自购买,在工程结算中将不予计取发包人购买部分材料费。
同时,发包人供材料只能用于本项目工程,不得外用或外卖,发包人供材料在预算材料量范围内领取,如发现超予算定额领料,将对施工单位进行超额部分材料价款一倍处罚)。
甲方提供的材料按甲方提供材料价格进行结算,材料的保管费及市内运输费、装缷费由乙方承担(不进入结算)。
此项不含钢材和水泥项目。
C、承包方承担的工程项目不含以下内容:
单元对讲门、防盗门、防水工程、铝合金门窗制安、防盗系统、电视电话系统(承包方只负责理管线、配合施工)。
平屋面防水。
27.1.2任何材料、设备除非在其被使用或安装的情况下可以在现场范围内被搬运、移动。
其它情况下的搬运和移动应得到发包人的同意。
所有材料和设备未经发包人许可均不得被移出施工现场以外。
27.1.3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所存放在材料设备影响了其它单位的施工、运输,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将材料、设备移动,而无需向承包人支付额外的费用。
27.1.4因交货时间拖延而影响工期承包人应尽最大努力调整工程进度计划,经调整后仍然无法满足工期要求的,经业主和发包人确认后工期顺延。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按照规范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建议的收益:
无
九、竣工验收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份数为:
4份。
在竣工后30天内提交;竣工验收前15天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32.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双方协商确定
32.3竣工时间:
2004年月日,如有特殊原因,双方另行协商。
32.4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应承担的责任:
则自第29天起视为工程已经验收。
33、质量保修
33.1质量保修应执行2000年1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承包方按照承包范围进行保修)。
33.2《工程质量保修书》见附件
33.3在保修期内,如发现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部分工程需要维修,则该分项工程的保修期将从完成之日起重新计算。
同时,该分项工程的保修金退还承包方的时间亦相应顺延。
33.4修补缺陷
发包人在保修期满之前,指示承包人重建、修补缺陷、差错损失或其它毛病。
发包人应在保修期内或期满后的14天内,实施发包人指示的上述所在工作。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有关上述内容的通知后,应在现有交通条件理论上的最快时间内到达现场展开维修工作,理论上最快时间是:
现有的航空、铁路、公路、水运时刻表中标明的所能达到的最快时间,但实际最长时间不能超过3日。
33.5修补缺陷的费用
33.5.1如果缺陷由承包人原因造成,则该部分工程由承包人自费完成。
承包人在合理时间内未能执行发包人修补缺陷的指示时,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来完成这项工作。
如果这些工作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自费完成,那么发包人在与承包人商议后确定所有有关的费用,这些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每延误一天按照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三罚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偿返修,并承担相应责任。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未按9.1款提交进度计划及报表,发包人有权不签署当月付款证书。
35.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了双方都无法控制的意外情况,使双方中的一方受阻而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成为不合法时,双方都毋需进一步履行合同,此时,由发包方支付给承包人的已完工程的金额应与按合同计算的应付款相同。
36、如果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程无法完成,发包方有权更换施工队伍,承包方承担承包方已完成工程量价款20%的违约金,如给发包方造成损失还应承担相应损失。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本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本工程不得分包与转包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它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爆炸,六级以上地震等。
以上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权威部门认定为准。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承包人必须为从事施工作业职工和现场管理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承包人按保险有关条款办理,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投保内容:
双方另行协商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主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按所承担工程建筑面积的50元/㎡递交履约保证金,竣工后2个月返还履约保证金。
工程开工前3天,递交不低于工程建筑面积的20元/㎡履约保证金。
(3)履约担保内容:
A、保证不出现一起亡人等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一起按保证金50%进行处罚。
B、质量验收一次合格率必须达到80%以上,每低于1百分点扣承包人2000元。
C、劳务人员工资必须发放到每个劳务工人手中,如果检查发现1次/人工资未发,扣罚承包人2000元/人次。
42、合同份数
42.1双方约定合同正本3份,甲方2份、乙方1份。
副本6份,甲方4份、乙方2份。
43、补充条款
(1)本专用条款及通用条款约定,应由发包人完成的工作,发包人应视业主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条件而定。
因业主没有提供必要施工条件而影响本合同的履行,则承包人不能向发包提出索赔要求,也不能因此影响工程的正常施工。
(业主认同的索赔要求,所增加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2)本合同通用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埋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饰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合同专用条件第二条所列内容
2质量保修期及保修内容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6)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一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5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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