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侦查学基础复习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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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侦查学基础复习要点
《经济犯罪侦查学基础》复习知识点
第一章经济犯罪概述
一、经济犯罪的概念
(一)经济犯罪概念的提出
1872年,英国学者希尔(E.C.Hill)在伦敦召开的“预防与控制犯罪”的国际会议上,作了以“犯罪的资本家”为题的主题发言,第一次从犯罪学的角度提出了经济犯罪的概念,并指出了惩罚经济犯罪的重要性
(二)以犯罪主体为核心的经济犯罪概念
1939年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H.E.Sutherland)提出经济犯罪是一种“白领犯罪”的概念,他在1949年出版的《白领犯罪》一书中对白领犯罪作了系统的阐述,他认为白领犯罪“大体上可以定义为,体面的有社会地位的人在其职业活动中实施的犯罪行为”。
(三)经济犯罪概念
经济犯罪是指行为人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为了谋取不法经济利益,利用法律所许可的经济自由,违反国家经济法规,妨害国家经济管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
(四)经济犯罪的类型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2、走私犯罪
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5、金融诈骗犯罪
6、危害税收征管犯罪
7、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8、扰乱市场秩序犯罪
职务侵占、挪用特定款物、挪用资金
(五)经济犯罪的特点
1、经济犯罪的智能性;2、经济犯罪的动态性;3、经济犯罪的隐蔽性;4、经济犯罪的复杂性;5、经济犯罪团伙性;6、经济犯罪的国际性性;7、经济犯罪的专业性
(六)经济犯罪的现状
1、总量居高不下、大要案件频发、涉案金额巨大、危害严重;2、犯罪种类增多、涉及领域多、地域不断扩大;3、犯罪主体多元化;4、结伙作案、内外勾结、流窜作案突出;5、手段不断翻新、日趋智能化、专业化;6、涉众经济犯罪案件增多;7、跨境作案增多
第二章经济犯罪侦查概述与管辖
一、经济犯罪侦查
(一)经济犯罪侦查
经济犯罪侦查是指有法定侦查权的机关,按照管辖分工,对经济犯罪案件,依法采取侦查措施和强制性措施,收集、审核证据,查明案情,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一项专门调查工作。
(二)经济犯罪侦查的特点
1、侦查对象的特殊性;2、侦查行动的易受干扰性;3、侦查活动的广泛性;4、侦查途径的特殊性
(四)经济犯罪侦查与其他刑事犯罪侦查的异同。
1、案件来源不同;2、侦查工作模式不同,刑侦是从案到人,经侦是从人到案;3、刑侦从现场勘查开始,而经侦从案件线索开始;4、刑侦案件定性容易,经侦定性困难;5、刑侦从立案后开始侦查,经侦则延伸到立案前调查,即还需要分辨罪与非罪。
(五)经济犯罪侦查的基本原则
1、公正执法原则;2、迅速及时原则;3、协作原则配合;4、注重证据原则。
(六)经济犯罪侦查中应注意的问题
1、准确界定
2、及时控制
3、妥善处理赃款赃物返还
4、人赃并重
5、坚持办案效果与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
(一)类别管辖
公安机关内部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严格按照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明确公安机关内部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分工。
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包括哪些类型
答: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2)走私犯罪;(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5)金融诈骗犯罪;(6)危害税收征管犯罪;(7)侵犯知识产权犯罪;(8)扰乱市场秩序犯罪;(9)职务侵占、挪用特定款物、挪用资金罪
刑侦部门管辖下列案件
走私武器、弹药案(151条1款)、走私核材料案(151条1款)、走私文物案、走私贵重金属案(151条2款)、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151条2款)、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151条3款)、走私废物案(155条3项)。
走私罪中除了走私假币案、走私淫秽物品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以外的其他发生在关外的走私案,都由刑侦部门管辖。
此外,公安部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中对几种特殊案件的管辖问题进一步予以明确:
在侦查办案过程中发现刑法第280条中规定的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案件,应当一并立案侦查,不在移交;
办案中发现的伪证罪(305)、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306)、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307)、打击报复证人罪(308)应当一并立案侦查,也不在移交刑事侦查部门。
同一犯罪主体即涉嫌经济犯罪,又涉嫌其它刑事犯罪,按照并案处理原则,由对主罪有管辖权的部门为主进行立案侦查。
在侦查经济犯罪案件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受贿案件,应将受贿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公安机关内部对经济犯罪案件管辖权限的分工。
部、省、市、县四级公安机关管辖哪些经济犯罪案件
(三)提升管辖
提升管辖是指上级公安机关若认为有必要,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可以请求移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
上下级公安机关之间的业务领导关系是确立提升管辖的制度基础。
它体现了在分级负责的基础上,上级公安机关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部署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新格局的要求。
提升管辖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上级公安机关主动提升管辖。
情况特殊;有利于案件侦破;案情复杂疑难、下级侦破有困难或难以排除地方干扰;二是下级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后形成的提升管辖。
(四)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公安机关之间对经济犯罪案件管辖权限上的分工。
它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某一经济犯罪案件应由同级中的哪一地区的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的问题。
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地域管辖要求以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为原则,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为例外。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经济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嫌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五)协商管辖
对案件管辖有争议或管辖不明确的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协商管辖。
第三章案件受理与立案审查
一、线索的发现和受理
经侦部门受理案件的主要来源有报案 、控告、举报、犯罪嫌疑人自首以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移送。
接报案的内容包括明确法律责任;了解报案人的基本情况;报案人说明案件性质和嫌疑人基本情况,并陈述主要案情;要求报案人提供相关证据。
受理案件时,应该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
经济犯罪报案人的特点:
(1)报案人的身份复杂、多样。
(2)报案人常把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相混淆。
(3)报案人能够提供一定的证据。
(4)报案人以追回损失为主要目的。
对于不属于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的案件,经侦部门应先予以受理,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
如果发现报案人诬告,需要追究报案人法律责任。
二、立案审查
立案审查是经济犯罪案件立案前的调查,包括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等有关材料的书面审查和初步调查核实。
现行刑诉法对立案审查有明确的程序性规定。
立案审查包括对线索的书面审查和调查核实两个方面的工作。
线索的书面审查包括内容审查和形式审查。
立案审查制度的积极意义在于把握立案关口,正确立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节约警力;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以查代侦,不破不立。
立案审查的任务有:
查明是否具备立案条件;选准侦查的突破口;做好初讯的准备;密切注意被审查人行踪,防止其逃离。
经济犯罪侦查与立案审查的不同:
(1)二项工作开展的阶段不同,初查在立案前进行,而立案后才谈得上侦查。
(2)任务不同,初查的任务在于查明犯罪是否发生,以及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来讲就是查证线索是否属实,是否达到立案标准;而侦查不仅要查清犯罪事实,而且要求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3)方法不同。
初查仅能采用调阅材料、询问、勘验、查询、鉴定、调取证据等常规方法,不能采用强制措施;侦查中可依法采用侦查措施和手段。
(4)结果不同。
经初查,被指控的人可能被证明有罪,也可能被证明无罪,相应地,初查结束后,可能立案,也可能不立案;而侦查以有犯罪发生为前提,侦查终结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则移送起诉,不构成犯罪的则撤案。
立案审查中,对线索的书面审查主要包括:
(1)线索的书面审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线索内容的审查,二是对线索形式的审查。
(2)对线索内容的审查,目的是分析线索反映的问题是否可信。
审查的内容一般包含以下几个要素:
被怀疑对象的基本情况;线索所反映的犯罪嫌疑的情节,如时间、参与人、经过等;线索来源渠道情况。
(3)对线索形式的审查,可以印证书面审查的结论,一般应注意这样几个问题:
是否署名;笔迹和书写材料;投寄的方式、时间、地点。
立案审查中,对线索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初步认定的罪名,确定立案审查的重点。
(2)从最容易突破的环节入手,迅速取证,认定犯罪:
从能够成案的问题入手;从易于查证的事实入手;从最易突破的环节入手。
(3)详细询问举报人、报案人、知情人、受害人。
(4)从线索提供的犯罪嫌疑出发,开展立案审查。
(5)立案审查应以秘密调查为主,尽可能不去惊动嫌疑人;隐蔽身份、隐蔽意图和隐蔽手段。
(6)立案审查要及时搜集、固定证据。
立案审查一般都是不公开进行。
在立案审查阶段,为了防止被调查人员外逃,可采取相应措施,但不得采取边控措施。
在立案审查阶段,可以借助信息系统,看是否与其他案件串并,发现系列性案件。
办理经济犯罪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由主办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直接出具《办案
协作函》,通过协作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有关协作事宜。
在立案前调查阶段可以采用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调查措施和方法,但不得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立案审查期间,需要向被控告、举报对象调取证据资料的,应当征得其同意。
在初查中可以在被查对象身份是党员,有违纪问题,且经纪检部门决定并执行的情况下,对被查对象采取“双规”措施。
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应当进行审查,一般而言,应在7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
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的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接受行政机关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后,应当在3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审查的一般期限为10日。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立案侦查。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在立案审查的期限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不服的,可以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立案审查阶段,调取证据以被审查对象的同意为前提。
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对于告诉才处理的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后12个月,仍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依法作其他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在对线索进行书面审查时,高价值线索在内容和形式上表现为:
署真名举报;提供的犯罪嫌疑情况清楚、具体,可供进一步查证;嫌疑人的情况、犯罪嫌疑的情况符合经济犯罪的一般规律;线索提供者具备知情条件。
优先查证的线索有:
能提供部分犯罪证据材料的线索;知情面小,举报人和知情人有特殊关系,并基于特殊原因举报;嫌疑人外逃线索;作案时间长、次数多、行动形成一定规律的线索。
对线索内容进行审查的一般思路是:
先急后缓;先易后难;先小后大;及时立案。
立案审查阶段,应从最容易突破的环节,即从能够成案的问题、从易于查证的事实、从最易突破的环节入手,迅速取证,认定犯罪。
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侦查协作主要包括警种间协作、省市间协作、港澳警务协作和国际警务协作。
主办地公安机关派员赴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查询资料、调查取证等事项的,应当出具的法律文书和手续有:
办案协作函;《调取证据通知书》;《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办案人员工作证。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一)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决定撤销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如果不属同一法律事实,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为由要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中止审理或撤销判决、裁定。
撤销案件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证据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重新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执行逮捕的侦查员,不得少于2人。
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所采取的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有权向原批准或者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接受该项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将结果书面通知申诉人。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出现立案前移送管辖的情况,移送决定必须在立案审查期限内做出。
接受移送的公安机关
立案审查期限自接受移送之日起算。
经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才应予立案:
认为有犯罪事实;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其他情节达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查询立案情况的,应当随时告知。
下列情形,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一)对于破案的,应当及时将案件办理结果、犯罪嫌疑人以及追缴涉案财物等情况告知;
(二)对于撤销案件的,应当及时将销案结果、理由告知;
(三)对于未破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立案后定期将可以公开的情况告知。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不是部门规章性质的法规。
追赃和追逃是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两大任务。
第四章经济犯罪侦查措施
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修正)》
有关人身的措施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安机关依法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执行逮捕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执行拘留、逮捕前,应当向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在执行的同时或者执行以后及时通报。
第一百二十三条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应当注明。
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百五十二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有关款物的措施
第二百一十九条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
第二百二十一条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第二百二十二条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孽息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扣押的公安机关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或者返还受害人,并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第二百二十六条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的存款、汇款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冻结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
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
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第二百三十条对于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原银行、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存款、汇款的所有人。
办案协作
第三百一十七条需要异地办理查询、扣押或者冻结与犯罪有关的财物、文件的,执行人员应当持办案协作函件和相关的法律文书,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主管业务部门协助执行。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将办案协作函件和相关的法律文书电传至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委托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员携带法律文书前往协作地办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如果人大代表因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可以请有关单位协助调查,或者依照规定的程序采取必要的调查措施,但不得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需要采取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的,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有关人身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立案地公安机关将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资料录入公安信息网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上级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尚不足以认定构成犯罪的,应当责令立案地公安机关删除或者直接删除网上在逃人员数据。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在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案情需要,将有出入境证件的犯罪嫌疑人列为限制出境对象;将无出入境证件的犯罪嫌疑人列为法定不批准出境通报备案人员。
有关款物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冻结涉案账户的款项,应当与涉案金额相当。
第二十五条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
对不宜移送或者依法不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第二十六条 未移送的涉案财物的返还,一般应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进行。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确需提前返还的,应当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前返还:
(一)案件基本事实尚未查证属实的;
(二)涉案财物的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争议的;
(三)需要将案件移送异地管辖的。
办案协作
第二十八条 办理经济犯罪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由主办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直接出具《办案协作函》,通过协作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有关协作事宜。
需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协助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主办地公安机关应当在出具《办案协作函》的同时,报主办地的省级公安机关备案。
四、《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
第八条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以及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含,下同)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查询存款手续后,有权机关要求予以保密的,金融机构应当保守秘密。
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冻结、扣划存款手续后,根据业务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单位或个人
第十五条 有权机关在查询单位存款情况时,只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而未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账户管理档案积极协助查询,没有所查询的账户的,应如实告知有权机关。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同一笔存款采取冻结或扣划措施时,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最先送达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扣划手续。
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的具体措施有争议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争议机关协商后的意见办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问题通知》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按照法定权限需要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二、人民法院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协助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协助查询、冻结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时,有关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出具相关证件和有效法律文书。
十二、冻结证券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冻结交易结算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手续,每次续行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其他相关知识点
一、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侦查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查询存款、汇款,以及通知上述机构、部门停止支付的存款、汇款的专门措施。
二、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三、善意取得的认定
(1)财产转让人是无处分权的人
(2)善意取得的财产必须是无须登记的自由流通物
(3)受让人通过交易有偿地取得财产
(4)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必须出于善意
四、涉案款物:
涉案款物是指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与犯罪有关的款项和物品,包括违法所得的财物、部分犯罪对象和犯罪工具等。
五、追缴涉案款物的方法
1、通过搜查发现并扣押涉案款物
2、根据扣押书证提供的线索进行追赃
3、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查明涉案款物的去向
4、动员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亲友交出涉案款物
5、采取查询、冻结存款、汇款手段,控制涉案款
六、简述追捕经济犯罪嫌疑人的措施、方法。
(1)摸清嫌疑人逃向;
(2)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布控;
(3)搜查嫌疑人的住所;
(4)对嫌疑人的关系人进行技侦监控;
(5)及时采取边控措施;
(6)对嫌疑人的关系人进行规劝。
七、经济犯罪嫌疑人逃匿行为的特点。
(1)逃匿方式的智能化;
(2)潜逃行动的机动化;
(3)联络方式的隐蔽化;
(4)内心情绪的矛盾化;
八、获取在逃经济犯罪嫌疑人逃向线索的方法。
(1)对嫌疑人的主要社会关系展开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的逃向;
(2)酌情选择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人进行秘密监控,发现犯罪嫌疑人的逃向;
(3)跟踪赃款、赃款流向,发现犯罪嫌疑人的逃向;
(4)逆用关系人的反侦查行为,发现犯罪嫌疑人的逃向;
(5)对关系人进行说服教育,令其提供嫌疑人的去向;
(6)边控、布控;
(7)监控通信工具。
九、估价鉴定的受理范围
——估价的对象必须是刑事诉讼中被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行政执法机关收缴、罚没、扣押物品,其他涉案物品
——涉案物品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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