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循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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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循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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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循环
第1節增添管理作業CF101
1、作業程序
1、固定資產資本化政策及其會計處理應依本公司「會計制度」及「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2、固定資產採購增添作業
(一)、各單位一般財產之需求於公司內部尋求調撥無著時,應即就市場行情瞭解結果,開立「設備物品請購驗收單」,會相關單位簽註意見後,轉權責主管裁決做成請購核可決議。
(二)、採購單位依請購單之決議,經兩家以上詢比議價後,填具採購金額經權責主管核可後,接洽各供應商辦理交易送貨,並就選定核可之供應商約定實際交易內容。
(三)、供應商依約定交易條件將購買之財產送交公司時,由驗收單位核對請購單相符後點收,並通知使用單位辦理檢驗事宜。
(四)、驗收合格之財產應取具適當憑證後,轉送相關單位辦理登帳及財產編號等相關事宜。
3、營繕工程管理
比價及議價:
1、由資產管理單位就選定之三家以上合格廠商,通知其於約定時間攜帶估價單參加比價,並會同相關單位取最適標者為得標人。
2、議價部分由資產管理單位依核准之預算,逕行與選定之廠商協議,以不超過經核定之成本預算為原則下予以決議。
4、資產之所有權狀應以公司名義登記,並指派專人保管。
5、資產經增置驗收或辦理產權登記後,應由總務單位依一貫資產編號原則賦予財產編號,並製作「財產標籤」交由資產管理單位粘貼於財產上。
6、財產之保管應由使用單位指派專人負責保管,財產之使用單位難以區分者,原則上由資產管理單位管理之。
7、使用單位之財產保管人員異動時,單位主管應指定新的保管人員,並由其監交辦妥財產移交手續,並通知管理單位,以便變更財產清冊及保管人員資料。
7-3
8、取得不動產或其他重大固定資產應另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辦理。
9、固定資產之成本,包括購價(或建價)、運費、稅捐、安裝及其他一切建成、供給使用狀態之費用。
一十、購買之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或其他金額較大之固定資產,應依預算程序辦理,並事前作效益評估。
十一、符合重大資產之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程序取得鑑價公司之鑑價報告並公告。
2、控制重點
1、固定資產之取得是否確依「固定資產管理辦法」處理,其成本之計算是否正確。
2、有無將資本支出列為費用支出,或將費用支出列為資本支出情事。
3、購買之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或其他金額較大之固定資產,應依預算程序辦理,事前是否作效益評估。
4、符合重大資產之認定標準者,是否依規定程序取得鑑價公司之鑑價報告並公告。
5、不動產之所有權狀是否以公司名義登記並指派專人保管。
6、使用單位財產保管人異動時,是否確實辦妥財產移交手續,並變更保管人員資料。
3、使用管理表單
1、設備物品請購驗收單。
2、財產清冊。
7-4
第2節調撥移轉作業CF102
1、作業程序
1、調撥固定資產時,應填具「資產異動單」經雙方單位主管同意後,知會管理單位辦理資產轉移。
2、由資產管理單位協調調撥作業,並將固定資產及有關資料予以變更調整。
2、控制重點
1、固定資產調撥是否有確實填具「資產異動單」。
並經雙方單位主管核可辦理。
2、財產清冊是否依財產之異動更新。
參、使用管理表單
一、資產異動單。
7-5
第3節租借交換管理作業CF103
1、作業程序
1、固定資產之出租(借)以閒置、不適用或因業務需要者為限。
2、財產出租、租入、出售、借入及內部借用,承辦單位應填寫「資產異動單」,經核准後據以更新「財產清冊」。
3、辦理財產出租(借)之時間以一年為原則,每年換約,合約期滿時,除呈核續約者外,應經資產管理單位會同原使用單位辦理收回。
4、出租固定資產之租金收入,由承辦單位考慮資產之折舊、保養、稅捐等一切所需費用後訂定,並經權責主管核准;茲經收之租賃款項,應依相關銷售作業處理程序辦理發票開立、收款及登帳事宜。
5、租、借期間固定資產維護費用之負擔應於合約中訂明。
6、承辦單位於完成租(借)入簽約手續後,應檢附相關請款單據向財務單位辦理請付款事宜。
7、上述有關租約、借據或合約等,均應由總務單位保管。
8、資產交換處理
(一)、本公司若因業務需要與他人交換時,應先專案呈核後始可辦理。
(二)、固定資產交換之估價如低於帳面價值,應經權責主管之核准,方可辦理交換。
(三)、換出(入)財產依固定資產出售(增添)處理程序辦理。
2、控制重點
1、查核租借財產之合約是否依規定核准。
2、本期內出租資產之租金收入是否與合約中所訂之應收租金相符。
3、租金是否按時繳納。
4、租借財產之相關記錄是否齊全。
5、交換財產之估價,是否經權責主管核准,有無違反公司權益。
參、使用管理表單
一、資產異動單。
7-6
第4節維護管理作業CF104
1、作業程序
1、平時保養作業
各類財產之使用單位應指派適合人員對其單位之財產隨時進行擦拭清理與保養作業,以保持各該財產之最佳使用狀態。
2、定期檢修作業
(一)、資產管理單位應依各類財產之使用效能要求使用單位安排定期檢修,其作業與執行應以不影響正常生產及業務推展為原則。
(二)、對固定資產檢修保養作業之單位,由資產管理單位不定期評估其結果,其執行不力者應簽請糾正裁處。
3、請修作業
(一)、各單位保管之固定資產有委外修護需要者,應說明整修事由,經單位主管核准後送修。
(二)、送修之固定資產由原送修單位負責催回,並於該項資產回廠(或公司)時告知資產管理單位會同點收。
(三)、若使用單位依核定指示,自行或交由資產管理單位接洽修護廠商進行整修,則由雙方會同驗收。
(四)、逾期未送回之固定資產,應由資產使用者負責督促催收。
4、會計作業
(一)、會計人員應將大修予以資本化之金額記入資產之帳面價值,無需資本化之修繕則作為當期支出。
(二)、資產經大修後,大修之金額應併入該項資產之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以其未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按照規定折舊率計提折舊。
2、控制重點
1、廠外送修或維護是否依規定辦理。
2、查核有無將資本支出列為費用支出;或將費用支出列為資本支出。
3、有無將某項大修護工程預算移作他項財產之修護費用。
4、分析各單位、各項設備之修理維護有無異常之處,並追查原因。
7-7
第五節保險及抵押管理作業CF105
1、保險作業
1、保險作業
(一)、為避免因意外災害而使公司遭受損失,應依據財產之種類及性質於取得時選定適當之保險種類與金額辦理投保。
(二)、本公司由總務單位負責辦理投保作業。
(三)、投保金額應與財產現值相符。
(四)、投保正本存於公司總務單位,由專人負責保管,並列冊建檔,載明各投保記錄,並於投保期限屆滿一日前,辦妥續保手續。
2、抵押擔保作業
(一)、固定資產凡有提供保證、抵押、設定典權等情形者,須經權責主管核准後,由管理單位負責辦理,並於資產帳及財產清冊上標示註明其性質、範圍及金額。
(二)、凡有抵押擔保之資產異動與處分(出售、報廢、調撥等)均須事先告知總務單位並呈權責主管核准後辦理。
(三)、經抵押或質押之財產,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其性質、範圍與金額。
2、控制重點
1、保險作業
(一)、投保種類、金額是否適宜。
(二)、各種保險權利義務是否明確。
(三)、各項固定資產是否均已投保。
(四)、投保金額與財產現值是否相符。
(五)、選擇保險公司是否經過詢、比價程序。
(六)、投保費用有無異常。
2、抵押擔保作業
固定資產之抵押擔保是否依規定辦理。
7-8
第6節盤點管理作業CF106
1、作業程序
1、各單位依據「固定資產管理辦法」規定進行定期盤點、自主盤點及抽查盤點。
2、採定期盤點方式進行盤點時,應於盤點清冊上加註盤點情形。
3、帳務不符者,依規定程序辦理:
(一)、盤點發生盤盈時,其盤盈部分(有物無帳)仍應依「增添管理作業」相關規定程序辦理,並列財產清冊管理。
(二)、固定資產盤點發生盤虧時,應依「處分管理作業」相關規定程序辦理。
4、閒置資產之處理
各財產使用單位應配合盤點作業將無使用價值之財產予以整理,並提報閒置資產明細資料給資產管理單位,由資產管理單位從中協調取用或辦理處分。
2、控制重點
1、固定資產盤點是否依「固定資產管理辦法」之盤點方式進行。
2、盤點報告是否按時提出。
3、盤點帳務若有不符,是否依規定手續辦理。
7-9
第7節處分管理作業CF107
1、作業程序
1、固定資產之處分係指因報廢、出售及盜失造成固定資產之減少。
2、報廢處理
(一)、固定資產因特殊事故未達耐用年限而毀滅者,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規定,提出確實證明文件;其無證明文件者,應於事前由會計單位明列清單,報請稽徵機關核備,方可辦理報廢,並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損失。
(二)、財產報廢時由使用單位或資產管理單位提報,填具「資產異動單」會相關單位簽註意見,呈權責主管核准後辦理報廢。
(三)、財務單位每月就固定資產耐用年限計算折舊費用,未達原定使用年限而予提前報廢者,雖經權責主管核准,仍應查明其原因。
3、出售處理
(一)、擬出售財產,由資產管理單位或使用單位提報,會相關單位簽註意見,經權責主管簽核後,辦理出售。
(二)、比價、議價後,如簽呈未核示底價,則將比價結果呈核,若有底價,則以超過底價最高者為出售對象。
(三)、財產出售後由承辦單位取得適當憑證,轉送財務單位入帳,並更正「財產清冊」。
(四)、符合重大資產之認定標準者,應依規程序取得鑑價公司之鑑價報告並公告。
4、盜失處理
(一)、各部門發現有盜失之情事發生時,應立即告知單位主管追查原因,並提報資產管理單位迅速處理。
(二)、發現固定資產遭竊盜時,應保持現場完整,並立即通知管理單位,向警察機關報案。
(三)、財產如有盜失,應由資產管理單位更正財產清冊,經權責主管簽核後送財務單位。
(四)、財務單位依稅法規定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於盜失發生日起十五日內,報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再沖銷有關帳務。
(五)、有關財產盜失之責任歸屬及懲罰,由使用單位呈報權責主管懲處。
7-10
2、控制重點
1、財產報廢是否有可疑或不當之處,是否查明其原因。
2、財產報廢使用年限之計算是否正確。
3、財產之報廢是否經權責主管核准辦理,並詳填資產異動單。
4、財產報廢未折減餘額與已提折舊額是否正確。
5、財務單位每月就固定資產耐用年限計算折舊費用,未達原定使用年限而予提前報廢者,雖經權責主管核准,仍應查明其原因。
6、財產之出售是否依規定程序辦理。
7、因盜竊或災害而報損之財產,是否追究責任,查明原因並加以防範。
參、使用管理表單
1、財產清冊。
二、資產異動單。
7-11
第8節工程作業CF108
1、作業程序
1、工程設計作業
(一)、工程設計內容應包括施工規範、檢驗基準與操作保養基準等。
(二)、核准之平面圖,參照工程運算基礎,詳細計算工料數量,並依工料、工資等詳細編列工程預算明細表及彙編工程預算表。
(三)、「工程承攬須知」包括工程規範、特殊施工需求、保固內容與期間及施工應注意事項。
2、發包、訂約作業
(一)、發包單位應開發各類工程施工廠商,調查其施工設備,技術能力及承攬實績,並劃分類別、等級,作為工程發包時,詢價對象選擇的參考。
(二)、發包對象須為已辦理廠商登記之廠商。
(三)、工程完工後發包單位應依據合約所載之內容,將廠商施工品質、工期及其他施工異常事項擇要記錄,對於發生施工不良、工期延誤或管理不當等情形之廠商,要求加強改善或停止來往。
(四)、工程發包依公開招標、比價或議價辦理。
(五)、工程承攬書或工程合約書應詳列工程名稱、工程內容、施工工期、承攬總價、付款辦法、驗收規定、逾期責任、終止及解約約定、保固及保證責任等事項,併附施工圖面、施工規範、工程承攬須知、報價單、工料明細表、施工計劃表及其他有關資料。
(六)、工程付款方式以不預付訂金為原則,按實際工程進度分次付款。
3、進度管制及監工作業
(一)、要求廠商依工程計劃表所定工期及預定工作量施工,並督促廠商逐日以施工記錄表詳載施工情形及與廠商間之連繫事項。
(二)、監工單位應監督廠商控制各項工程施工進度,若實際施工進度落後者,應跟催及查核廠商出工之人數與其技術能力及施工機具設備之性能與數量是否符合要求,並即趕工避免影響整體工程進度。
(三)、監工單位應要求廠商依規定施設工程有關之安全及防護設施,以確保施工安全;倘因施工需要,廠商需搭建自用辦公室、倉庫、工寮等臨時性建築物時,其水電原則由廠商自行負擔。
(四)、公司辦理付款時,財務單位應再次逐項審核請款資料與合約書規定一切相符後,辦理付款。
(五)、監工單位應逐日製作監工日誌及晴雨表;倘工程進度延誤、施工品質不良、用料控制不當或發生其他異常事項(如工地事故、材料損失)時,發包及監工單位應立即反應處理對策。
(六)、施工中之增減工程應由主辦單位會同使用單位同意,依核准權限簽請核准。
4、驗收決算作業
(一)、發包單位依廠商之工程承攬(合約)書約定所載之事項,及廠商出具工程保固書會同相關單位辦理估驗或驗收。
(二)、工程完工後工地未清(餘料或具殘值之廢料未辦理退料)不得辦理驗收;因驗收不合格廠商再行施工而逾合約所定完工期限時,其逾期部分仍從其約定罰扣工程款。
(三)、驗收完工後,須請領使用執照者,於領到使用執照後,承包商開具保固書連同發票一併送承辦單位請領工程尾款;呈辦人員填製工程施工驗收報告併驗收單與發票轉財務單位辦理付款並作固定資產科目。
(四)、工程結案後有關合約、施工記錄、標準、決算等資料,須妥善存檔備查。
2、控制重點
1、工程承攬須知內容條款是否齊全。
2、工程預算編製過程及其內容是否正確;是否規定期限;是否經核定權限辦理。
3、工程招標、比價、發包過程是否依規定辦理。
4、發包工程是否與工程預算相符、變更是否經核准;若工程之發包超出預算,發包單位是否逕行決標,有無會知相關單位並經權責主管核准始決標。
5、公開比價時,是否通知財務單位、稽核單位等派員監標。
6、發包單位是否要求投標廠商繳納押標金,未得標者於發包後,是否當日無息發還;得標者於辦妥簽約後,無息發還。
7、發包比價是否由相當等級信用可靠之廠商三家以上公開方式辦理。
8、訂約過程是否依規定辦理。
9、工程合約是否與開標內容相符,條款是否合理。
10、監工日誌記錄內容與有關資料是否相符。
11、發包工程款之支付是否依合約規定核付。
12、工程驗收發包單位是否會同相關單位會驗,檢驗不合格或逾期罰款是否依約執行罰責。
13、工程完工決算及會計轉列資產日期是否正確,有無懸帳。
14、對於得標廠商是否嚴格控制不得轉包或借用執照。
15、工程驗收及結付尾款,是否依合約規定辦理,有無故意拖延。
3、依據資料
1、設計圖面
2、工程施工說明書
3、工程承攬(合約)書
4、工程發包合約
5、工程保固書
6、工程估價單
第9節會計處理及差異分析CF109
壹、作業程序
1、會計處理
各項財產之增添、處分與維修及成本計算分攤等會計處理程序,依「會計制度」相關規定辦理。
2、差異分析
(一)、購置之各項財產,到實際可供使用時之總成本與原預算之差異,應分析該差異數是否合理。
(二)、對於營繕工程分段分期完工者,應各段分別考核預定與實際狀況差異。
(三)、各項財產使用後之維修保養費用,應判斷實際與預算之差異原因是否合理,及影響大小。
(四)、機器設備之維修費用應定期記錄,並分析異常情形及比較不同品牌,相似類型之機器設備,其維修費用支出之多寡,作為日後採購之參考。
(五)、購入之各項財產其使用狀況或生產狀況,是否讓使用者滿意,或符合要求。
貳、控制重點
1、各項財產交易之會計處理是否依規定辦理。
2、維修費用是否定期記錄、分析比較,作為日後採購參考。
3、差異數是否有人為因素造成,賞罰是否明確。
4、有無施工延後致時效已過或設計錯誤、施工不當等因素,致生損失或浪費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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