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交材料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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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交材料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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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交材料全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交材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份数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明
5
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见申请类1.8)
6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见申请类1.9)
成员明复印件
7
住所使用证明
8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见申请类1.10)
9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10
登记前置许可文件(业务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注:
经办人为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须知
1.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其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详见申请书《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2.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
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围或者经营特点。
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
3.住所使用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和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填写住所应当标明住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
4.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5.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6.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7.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8.以上需设立人或出资成员签署的,设立人或出资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份数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3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
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变更住所须提交)
5
修改后的出资清单(变更成员出资总额须提交)
6
经营项目前置许可文件(变更业务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7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变更法定代表人须提交)
8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
10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注:
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其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须知
1.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3.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
4.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5.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表格:
申请类1.2第2页)。
6.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7.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份数
1
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
2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
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
7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8
清算组织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
9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准予注销通知书(有分支机构的须提交)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注:
经办人为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须知
1.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
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清算组全体成员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
2.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4.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5.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6.以上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或清算组成员签署的,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
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须知
1.出资方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货币作为出资的填写“货币”。
以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的,填写非货币财产的具体种类,如房屋、农业机械、注册商标等。
2.出资额是成员以货币出资的数额,或者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的货币数额。
3.出资成员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名,是单位的由其盖章。
单位盖章可以加盖在出资清单的空白处。
4.因出资成员多出资清单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载明。
5.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和签名。
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须知
1.单位成员主体资格:
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农业植保站、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检疫站以及卫生防疫站、水文检测站等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2.证件名称及:
成员为自然人的,填写“居民”及其;成员为单位的,填写主体书及其。
3.住所: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是自然人的住所为现住所,是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为登记证书上载明的住所。
4.成员类型:
分为农民成员、非农民成员和单位成员(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三类。
5.成员明复印件:
农民成员应当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复印件,因地方户籍制度改革等原因不能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复印件的,可以提交居民复印件,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明。
非农民成员应当提交居民复印件。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应当提交其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复印件。
成员明复印件粘贴处粘贴不下的,可另备页面粘贴。
6.《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载明。
7.证件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本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8.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9.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登记文书填写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名称
和田市××牲畜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备选名称
(请选用不同字号)
1.
2.
住所
和田市××路××号
邮政编码
848000
联系
0
成员出资总额
10万(元)
业务围
牲畜养殖,销售。
法定代表人
××
成员总数:
8(名)
其中:
农民成员:
7(名)所占比例:
87.5%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名)所占比例:
%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
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姓名
××
联系
138×××××
现住所
和田市×路×号
邮政编码
848000
居民
653201××××××××
(复印件粘贴处)
《中华人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一条规定: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
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
注册号:
项 目
原登记事项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名称
和田市××牲畜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住所
和田市××路××号
邮政编码
联系
成员出资总额
10万(元)
(元)
业务围
牲畜养殖、销售
法定代表人
××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
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
注册号:
名称
和田市××牲畜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住所
和田市××路××号
申请注销
登记原因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
2.成员大会决定解散。
□
3.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
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情况
清算公告情况
公告报纸名称
和田日报
公告日期
2011年×月×日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
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清算组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注:
在选择的类型□中打√。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名称
和田市××牲畜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社
经营场所
和田市××路××号
邮政编码
848000
联系
138×××
负责人
王××
业务围
牲畜养殖、销售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
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农民专业合作社盖章:
年月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王××
联系
138×××
现住所
新疆和田市×××
邮政编码
848000
居民
653201×××××
(复印件粘贴处)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注册号:
项 目
原登记事项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名称
和田市××牲畜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社
经营场所
和田市××路××号
邮政编码
联系
负责人
王××
业务围
牲畜养殖、销售。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
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农民专业合作社盖章:
年月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注册号:
名称
和田市××牲畜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社
负责人
王××
申请注销
登记原因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申请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
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农民专业合作社盖章:
清算组负责人□
年月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份数
1
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3
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须知:
1.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2.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交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签署、农民专业合作社盖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同时缴回《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3.在选择的类型□中打√。
4.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项目
序号
出资成员
或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元)
出资成员
签名或盖章
1
王××
货币
3
2
××
货币
1
3
××
货币
1
4
买××
货币
1
5
吐××
货币
1
6
××
货币
1
7
艾××
货币
1
8
阿××
货币
1
成员出资总额:
10(元)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项目
序号
成员
或名称
证件名称及
住所
成员类型
1
王××
653201××××
新疆和田市××
非农民
2
××
653201××××
新疆和田市××
农民
3
××
653201××××
新疆和田市××
农民
4
买××
653201××××
新疆和田市××
农民
5
吐××
653201××××
新疆和田市××
农民
6
××
653201××××
新疆和田市××
农民
7
艾××
653201××××
新疆和田市××
农民
8
阿××
653201××××
新疆和田市××
农民
9
10
11
成员总数:
8(名)
其中:
农民成员:
7(名)所占比例:
87.5%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名)所占比例:
%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黄××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办理营业执照设立登记
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联系
固定:
移动:
138××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复印件粘贴处)
委托人(全体设立人□法定代表人□清算组全体成员□)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注:
1.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按授权容自行填写,主要包括:
办理名称预先核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备案等;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2.在选择的委托人类型□中打√,委托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名;委托人是法人的由其盖章。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件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本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4.委托人签名、盖章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签名、盖章。
特别提示:
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不必向登记机关提交此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本
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章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增加社员收入,实现共同致富,由发起,经批准,召开成立大会,成立本社。
本社定名为合作社。
第二条本社是以从事生产的农民为主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按照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方式生产、经营、分配和管理的互助经济组织。
其宗旨是为社员提供生产、营销、技术等方面的服务,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的经济收入。
在本社部不以盈利为目的,是非盈利性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社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实行管理,自主经营,盈余返还,社员享受平等权利。
本社全部财产归全体社员所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四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在经济活动中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本社自——年——月——日成立,办公地址是——。
第二章社员
第六条本社社员分为个人社员和团体社员。
凡从事与本社生产经营项目相同的农民或相关事业的个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者,可以申请作为本社个人社员;从事相关事业的组织可以申请作为本社团体社员。
由本人提出书面入社申请,并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本社社员。
从事相关事业的非农民身份社员不得超过社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第七条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下同),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和技术服务,利用社设施的权利;
(三)享有社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的权利;
(四)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权;
(五)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六)有权建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七)享有参加本社股金分红和按产品交易量返还利润的权利;
(八)有权拒绝不合法的负担;
(九)有退社自由权。
第八条社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二)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的共有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
(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四)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五)不从事与本社相竞争或与本社利益相对立的活动;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或股金。
第九条社员退社须在年终决算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退社。
退社时,其入股股金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退还。
如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分给其应得红利。
退社不退会费,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财产。
第十条社员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获得社员资格,继承股金。
继承人不愿意入社的,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可以申请退社。
第十一条社员股金可以转让给本社社员,不得转让给非社员。
第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者,经理事会决议予以取消其社员资格。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部管理制度,不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义务的;
(二)给本社正当权益带来严重危害的;
(三)从事与本社利益相违背活动的;
(四)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
(五)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故意犯罪,被依法惩处的。
取消社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并有出席理事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
取消社员资格,须结清所有债务,退还其所占股份,不分给应得红利。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本社设立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
召开社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履行社员大会职权。
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应少于成员人数的五分之一。
代表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社员(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一)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决定有关本社的解散、合并、联合等重大问题;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查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以及财务计划和报告;
(四)审查批准本社生产经营项目,业务发展规划及规章制度;
(五)决定本社各业务部门的设立或撤销,以及重要合同的签订等问题;
(六)讨论决定社员交纳的股金总额,每股金额,每个社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
(七)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社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2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的建议;
(三)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提出。
第十六条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出席方可召开。
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社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
一名社员最多只能代理两名社员投票。
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社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五天向社员通报会议容,否则社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由理事名组成,理事会选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名。
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则、规章制度、生产经营计划等,提交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讨论决定社员入社、退社、奖励、处分、除名、继承等事项;
(四)对外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
(五)对社员进行培训,组织社员参加各种协作活动;
(六)聘用或解雇本社工作人员;
(七)管理本社的财务与财产;
(八)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中所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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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 专业 合作社 登记 提交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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