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综合规划依法行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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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综合规划依法行政
第六章城乡规划依法行政
第一节城乡规划依法行政特点及环境
一依法行政
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职权范畴内,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教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管理活动。
二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内涵、本质
1.内涵:
主体合法、权利合法、权责统一
2.本质:
依法行政本质是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权力,同步,它又是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布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谐社会基本和核心。
三城乡规划依法行政特点
1.系统性
2.综合性
3.长期性
4.现实性
5.地方性
6.公众参加性
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环境
1.都市意识2.城乡规划意识
3.法制意识4.行政意识
五城乡规划管理依法行政规定
1.合法行政
2.合理行政
3.程序合法
4.高效便民
5.诚实守信
6.权责统一
六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根据
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根据,重要有筹划根据、规划根据、法制根据和经济技术根据等。
这四个方面根据也是进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行管理和监督检查根据。
1.筹划根据
筹划根据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筹划、部门筹划、建设项目筹划等。
2.规划根据
规划根据涉及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乡体系规划、都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
3.法制根据
法制根据涉及城乡规划主干法、城乡规划专项法和有关法。
它是由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地办法规、地方行政规章和技术原则所构成。
4.经济技术根据
经济技术根据涉及国家关于科学技术政策、城乡建设政策、专业技术经济规范、有关技术经济规范等。
第三节城乡规划依法行政行为
一行政立法
1.建立健全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2.法规协调
3.法规清理、修改、授权解释和废止
二行政执法
1.城乡规划管理核发“一书两证”和乡村规划管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允许证”。
2.行政监督检查
3.行政惩罚
4.行政处分
第四节城乡规划体系、原则和管理体制
体系:
A2、A12、A13
A2: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涉及城乡体系规划、都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都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A12、A13:
规定了全国城乡体系规划和省域城乡体系规划。
原则
城乡统筹原则
合理布局原则
节约土地原则
集约发展原则
先规划后建设原则
管理体制
国内城乡规划管理体制由如下机构构成: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住建部)
↓
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都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镇总体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组织编制;乡人民政府负责乡规划及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组织编制;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或镇、村庄负责乡规划及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实行行政惩罚。
※城乡规划制定
1.规划制定基本规定
《城乡规划法》为依法科学、民主地制定城乡规划作出了明确规定。
(1)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级别单位承担城乡规划详细编制工作。
编制城乡规划必要遵守国家关于原则。
(2)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本资料。
国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科学性。
(3)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用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她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4)省域城乡体系规划、都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应当组织专家和关于部门进行审查。
2.城乡规划组织编制
《城乡规划法》对各层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作了明确规定。
(1)全国城乡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关于部门组织编制。
(2)省域城乡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3)都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都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都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4)县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5)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6)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3.城乡规划编制内容
(1)省域城乡体系规划。
内容涉及:
城乡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本设施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区域。
(2)都市、镇总体规划。
内容涉及:
都市、镇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当建设地区范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畴、规划区建设用地规模、基本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保、自然与历史化遗产保护以及放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都市、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都市总体规划还应对都市更长远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3)乡、村庄规划。
内容涉及:
区域范畴内,住宅、道路、供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合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布局、建设规定,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详细安排,还应涉及本行政区域内村庄发展布局。
4.城乡规划审批程序
(1)全国城乡体系规划:
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2)省域城乡体系规划:
报国务院审批。
在报批前,应当先经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将审议意见和依照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状况一并报送。
(3)直辖市都市总体规划:
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都市(如广西南宁首府)以及国务院拟定都市总体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她都市总体规划,由都市人民政府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4)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其她镇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报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将审议意见和依照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状况一并报送。
(5)乡规划、村庄规划: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批准。
(6)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5.城乡规划实行
5.1.近期建设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是都市、镇总体规划分阶段实行安排和行动筹划,是总体规划核心环节和重要构成某些。
它制定和实行,是贯彻总体规划重要环节和有力保证。
此外,近期建设规划还是近期土地出让和开发建设重要根据。
(1)近期建设规划制定。
都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都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筹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2)近期建设规划重点内容
应当以重要基本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保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程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3)近期建设规划实行。
都市、镇总体规划实行是要接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和实行来贯彻。
近期建设规划规划期限为5年,这就可以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五年筹划相一致,有助于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贯彻和有效实行。
5.2城乡规划修改
(1)省域城乡体系规划、都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
修改前应当对原规划实行状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项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按照原规划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2)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
应当对修改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项报告,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后,按照原规划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3)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
应当采用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导致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4)乡规划、村庄规划修改
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报批。
应当将修改后近期建设规划包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6.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1)行政监督检查
涉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行、修改状况监督检查。
也涉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实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有权采用办法作了明确规定。
(2)人大对城乡规划工作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工作具备监督职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实行状况,并接受监督。
(3)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城乡规划工作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状况和解决成果应当依法公开,以便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五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一机构概况及存在问题
概况:
(1)机构设立“上大下小”;
(2)土地规划“合二为一”
问题:
(1)机构设立与城乡规划不相适应
(2)机构设立缺少统一规范
(3)机构设立缺少系统性
(4)城乡规划管理人员局限性
二机构权限
城乡规划编制权、城乡规划审批权、城乡规划修改权或调节权、建设项目立项参加权、建设用地核定权、用地调节权、建设工程审定权、监督检查权、行政惩罚权。
三机构职能
(1)研究制定全国都市发展战略以及都市规划方针政策和法规;
(2)指引、推动都市规划编制、实行以及都市规划管理和建设用地管理;
(3)参加编制国土和区域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和可行性研究;
(4)组织、推动都市规划设计体制改革,负责全国都市规划设计、都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管理工作;
(5)制定都市规划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推动都市规划技术进步、人才开发和国际交流;
(6)负责国务院交办都市总体规划审查并会同关于部门办理国家历史名城申报工作。
四机构设立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涉及: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建设部(住建部)
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建设厅(住建厅)
直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各市规划局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市规划局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县规划局(或承担城乡规划职能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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