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学生会制度汇编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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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学生会制度汇编11
北京大学学生会
制度汇编
第一辑学生会章程、基本规章
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
2009年11月
目录
一、学生会章程1
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2
二、学生会基本规章10
《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实施细则11
北京大学学生会违章审查条例27
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委员更换条例29
北京大学学生会监察工作条例32
北京大学学生会财务管理条例35
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成员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成员监督条例40
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各部、委、室负责人选拔任用管理条例44
北京大学学生会公章管理条例53
一、学生会章程
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
(1986年北京大学第十六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2008年5月17日北京大学第三十次学生代表大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大学学生会是北京大学学生的自治组织,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帮助,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 北京大学学生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
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会议。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热情为同学服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根据会员的需要,开展多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为会员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
(三)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加强与台湾及港澳同学的联系。
树立北大同学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
常务代表委员会、执委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选举产生,对学代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
各级学生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校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
第六条 本会聘请校团委干部任学生会秘书长,代表校团委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凡取得北京大学学籍的本科和专科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第十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一节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 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
学代会代表以院、系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
各院、系代表名额根据各院、系本专科学生总数按比例分配。
在学代会召开期间,学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一)就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的权利;
(二)就上一届执委会、常代会所有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
学代会代表亦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
(二)按时出席学代会;
(三)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上届执委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决定本届学生会的工作方针;
(二)审议学生会章程;
(三)选举新的执委会领导机构;
(四)确认各院、系推选的校常务代表委员会委员;
(五)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正需经学代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表决其他问题时,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节 常务代表委员会
第十五条 常务代表委员会(简称常代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执行由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十六条 常代会委员从学代会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对所在院、系的会员负责。
常代会委员民主选举产生常代会会长一名,副会长一至二名。
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依照“中期调整办法”对会长团进行中期调整。
常代会会长和副会长组成会长团,会长团中应有一人为医学部会员。
第十七条每任会长团的任期至下一任会长团产生之日为止。
第十八条 常代会实行合议制,会长主持常代会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常代会决议需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常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本章程、监督其执行实施;
(二)召集常代会扩大会议(人员由常代会委员和各院、系学生会主席组成),选举和补选执委会正、副主席,当选者需有全体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根据执委会主席团提议,决定执委会各部(室)负责人的任免,接受执委会成员的辞职;
(三)审议和批准执委会每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查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执委会主席团工作,有权对主席团成员提出质询,被质询者必须予以答复;每学期对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投信任票,作为对其工作评价的依据;
(四)常代表十人以上提案,可形成对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常代会正、副会长的罢免案,常代会补选需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听取、收集对学生会工作和学校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两周内予以答复;
(六)在换届选举前,提交需由大会审议的各种文件、各项办法和有关委员会的组成名单;
(七)领导各院、系常代会;
(八)遇有特殊问题,主持调查工作;
(九)必要时召集临时学生代表大会;
(十)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常代会委员,不得兼任校学生会执委会干部和院、系学生会执委会的主要干部。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常代会有权罢免及补选本院、系的校常代会委员,但需在校常代会实有人数不足应有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进行补选。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一节 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包括主席团成员及各院、系学生会主席,为学代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最高执行机构,对外代表北京大学学生会。
第二十三条 执委会实行主席团负责制。
第二节 主席团
第二十四条 执委会主席团是执委会的领导机构,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至六人。
主席团成员中应包括本部会员三至五人,医学部会员一至二人。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由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依照“中期调整办法”对主席团进行中期调整。
主席团成员的正式候选人以院、系为单位推选,原则上每院、系一名。
第二十六条主席团的任期自获选当年本科生毕业典礼结束后三日起,至次年本科生毕业典礼结束后三日止。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代会决议,执行本会章程,制定学生会执委会总体工作计划,领导各部工作;
(二)决定执委会机构设置,向常代会提名任命各部(室)负责人;
(三)领导各院、系学生会工作;
(四)筹备下届学代会的召开,向学代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其他执委会的重大问题,行使其他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八条 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委会主席团向常代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对常代会的提案,及时解决(或与学校有关部门商榷),并给以答复。
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常代会交给的事务性工作。
第三节 职能部(室)
第二十九条 各职能部(室)为执委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职能机构。
第三十条 各部由部长主持工作,对主席团负责。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一节 院、系学生会
第三十一条 院、系学生会是本会的院、系级组织,受所在院、系党组织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接受所在院、系团组织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二条 院、系学生代表大会(简称院、系学代会)是院、系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院、系会员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代会选举产生院、系学生会常代会、执委会领导机构,分别为院、系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执行机构,分别受校学生会常代会、校学生会执委会的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院、系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程程序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对应,应参照本章程的原则由各院、系学生会制定。
第二节 班委会
第三十四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本单位,由全班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
受院、系党政和院、系学生会的双重领导。
第三十五条 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院、系的学生会和院、系行政规定。
附件一关于学代会代表权利义务案实施细则
一、学代会主席团判断议案是否列入议程的原则:
(1)学代会主席团认为重要之议案;
(2)多个系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优先;
(3)联名提出议案优先。
二、在一次学代会中,主席团至少应将二个议案付诸表决;若仅收到一个议案,则须将此议案付诸表决;没有收到议案,则取消该次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的议程,但须将情况向学代会代表说明。
三、在进行对议案进行审议表决的议程前,代表有权就事先提出的议案提出动议,要求将某个议案付诸表决:
经过与会代表半数通过后大会主席团应将其列入议程,同时主席团亦有权将一个原列入议程之议案不付诸表决。
动议表决前,主席团应将此种情况向学代会代表说明。
一次学代会中动议提出不能超过两次。
四、凡列入表决议程之议案应于学代会前两天交代表审议。
五、议案表决前应由发起人做说明,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分钟。
附件二学生会执委会主席团候选人产生办法
一、候选人应在班级民主评议、推选的基础上以(院)系为单位产生,原则上每系一名,候选人产生前应经(院)系学生会、分团委、分党委审查同意。
二、候选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校规;
2、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能代表广大同学利益;
3、文明参选,公平竞争;
4、有如下情况者,不具备候选人资格:
(1)有任意一门课程出现过不及格者,但取得北大学籍后的第一个学期有一门课程不及格,经重修及格的除外;
(2)自取得学籍以来,平均学分绩点(GPA)少于2.83者;
(3)受过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三、对不符合本办法的候选人,组委会有权取消其参选资格。
注:
常代会正副会长候选人产生办法参照本办法。
附件三学生会中期调整办法
一、执委会主席团中期调整办法
1、在调整年的5、6月间组成“中期调整组委会”(由不参加调整的现任主席团成员和常代会正、副会长组成),并向全校发布“执委会主席团中期调整公告”。
2、愿意参加主席团工作的同学在班级民主评议、推选的基础上,经院(系)学生会、分团委、分党委审查同意,到组委会报名候选,候选人须同时向组委会提交个人简历、工作业绩及工作计划,供组委会审查。
3、组委会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条件同选举年对候选人的要求);
4、召开执委会全体委员(由校学生会主席团和各院系学生会主席组成)会议,在对候选人进行信任表决,得到半数以上(含半数)有效信任票的候选人获得被组委会提名的资格;现任主席团成员如符合候选人条件则可以获得被提名资格。
5、组委会召开答辩会,对获得被提名资格的候选人进行进一步的考察;
6、组委会在充分考察、酝酿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如当年获得被提名资格同学的人数、工作能力等)以适当的差额比例向常代会全会提出调整办法;
7、常代会全会差额选举产生新任主席团;新任主席团内部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主席、确定分工。
二、常代会中期调整办法(在执委会主席团中期调整结束之后进行):
1、在现任常代会正、副会长主持下,对各(院)系常代表进行重新登记,各(院)系学生会有权更换本单位派出的常代表;
2、常代会全会民主选举产生新任正、副会长。
二、学生会基本规章
《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实施细则
(2005年4月第二十八届学生会常代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2009年11月第三十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八次全体会议修正)
第一章会员
第一条【会员的资格】凡北京大学本科和专科学生,在取得学籍时自动成为北京大学学生会会员,在注销学籍时失去会员资格。
第一款规定的“本科学生”,包括普通本科学生、本科二学位学生以及处于本科阶段的本硕连读学生和本硕博连读学生。
第一款规定的“北京大学学生”,包括一切在北京大学注册学籍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大陆、香港、澳门学生,台湾地区学生,以及外国留学生。
《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和学生会的其他规章条例中所述“院系”,是指北京大学下设的一级院系。
第二条【会员的权利】北京大学学生会会员享有下列具体权利:
(一)会内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学生会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参与学生会工作、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学生会向有关方面反映的权利;
(五)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或在校内外受到不公正待遇时,要求学生会给予帮助和保护的权利。
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的会员,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会内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除第二款规定所列情形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能剥夺学生会会员依照第一款规定享有的权利。
第三条【会员的义务】北京大学学生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在社会上展现北大学生的良好形象,维护北京大学和北京大学学生会的荣誉。
第二章学生代表大会
第四条【学代会的性质】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北京大学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五条【学代会的召开和代表名额的分配】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由常务代表委员会召集。
常代会认为必要,可临时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学代会代表以院系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各院系学生会主席和常代会委员负责组织本院系的选举。
各院系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院系拥有学生会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二人的以二人计。
各院系学生会主席和常代会委员是当然的学代会代表。
学生代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法校纪;
(二)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
(三)自取得北大学籍以来从未有过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不含双学位课程、辅修课程)不及格;
(四)自取得北大学籍以来从未受过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取得北大学籍第一学期出现不及格情况,经重修获得及格的,不因之丧失学生代表资格
名额分配方案需经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学代会代表出席学代会,学代会方得召开。
第六条【学代会的领导机构】学代会筹备期间设大会组织委员会,由老一届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和常代会会长团成员组成。
大会开会期间设大会主席团,由不参加新一届执委会主席团和常代会会长团竞选的老一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和常代会会长团成员组成。
大会主席团确定会议议程,审议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动议。
常代会会长主持大会。
第七条【学代会的职权】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届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决定本届学生会的工作方针;
(三)选举新一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
(四)批准各院系推选的常代会委员;
(五)收集和处理学代会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吁请;
(六)审议学代会代表和常代会提出的关于学生会工作重大问题的议案;
(七)审议学代会代表提出的、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并交付的动议;
(八)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学代会代表的权利】学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一)选举新一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
(二)就学生会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议案;
(三)讨论、质疑、表决上届执委会工作报告和列入学代会议程的议案;
(四)就学代会议程中的程序问题提出动议;
(五)就学校工作提出吁请、要求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答复和解决。
第九条【学代会代表的义务】学代会代表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主动了解并如实反映会员的意见;
(二)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
(三)服从会议决议,及时向本院系会员传达会议精神。
第十条【学代会代表吁请的提出】学代会代表在学代会筹备期间就学校工作提出吁请,需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代会委员或四名以上(含四名)学代会代表与之联名或附议。
常代会委员在学代会期间可独立就学校工作提出吁请。
上述吁请由学代会组委会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在学代会上答复吁请人。
学代会上无法答复的,由新一届学生会常代会和执委会在学代会结束后两周内答复吁请人。
第十一条【学代会议案的提出】学代会代表向学代会提出议案,需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代会委员或四名以上(含四名)学代会代表与之联名或附议,并由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经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由常代会提交大会的议案,或由十分之一以上(含十分之一)学代会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直接列入学代会议程。
第十二条【学代会动议的提出】学代会代表可在学代会预备会议上就学代会议程的程序问题提出动议,大会主席团认为动议合理的,可将动议交付学代会表决。
第十三条【学代会表决办法】学代会表决议案(不包括修改学生会章程的议案)和动议,以学代会与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赞成为通过。
第十四条【章程的修改】学生会章程的修改需由常代会提出议案或由五分之一以上(含五分之一)学代会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并经投票表决,以学代会与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赞成为通过。
第三章常务代表委员会
第十五条【常代会的地位和功能】常务代表委员会(简称常代会)是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由常代会委员组成,代表学生会全体会员,通过全体会议、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行使学生会规章制定、重大事务决策、民主监督和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一届常代会的任期自学代会闭会时起,至下一次学代会召开时止。
第十六条【常代会委员的产生】常代会委员由各院系学生会组织本院系的校学生会会员民主推选产生,每个院系一名,对所在院系的会员负责。
各院系学生会有权在代表登记确认期内通过民主程序更换本院系的常代会委员。
每任常代会委员的任期为一年,任期自常代会委员名单公示之日起,至下一任常代会委员名单公示之日止。
常代会委员的登记程序如下:
(一)常代会委员登记准备期为学生代表大会或中期调整会议召开前两周;
(二)常代会会长团主持常代会委员的登记工作,向各院系发送常代会委员登记确认的通知,逐一核实各院系常代会委员;
(三)常代会会长团对院系常代会委员的更换程序和新常代会委员资格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应责令该院系重新选举;
(四)在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份,常代会委员在获得学生代表大会批准后,由会长团在会长团换届选举之前登记生效;在不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份,常代会委员由会长团在执委会主席团中期调整之后、常代会会长团中期调整之前登记生效;
(五)常代会委员登记生效后,由会长团对常代会委员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常代会委员的资格条件】常代会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法校纪;
(二)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在大学期间参与学生工作的时间一般应不少于一年;
(三)自取得北大学籍以来从未有过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不含双学位课程、辅修课程)不及格;
(四)自取得北大学籍以来从未受过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五)不是在任的校学生会执委会主要干部、院系学生会执行机构主要干部。
取得北大学籍的第一个学期有一门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不及格,后重修或重考及格的,不受前款第三项规定约束,不因之丧失常代会委员任职资格。
校学生会执委会主要干部是指执委会部长会议全体成员;院系学生会执行机构主要干部是指院系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院系推选的常代会委员人选不符合常代会委员条件的,院系学生会应在报请常代会主任会议同意后重新推选。
若常代会主任会议发现常代会委员有不符合本条所述资格条件而所在院系学生会并未报请更换的,应责令院系学生会限期重新推选。
第十八条【常代会委员的罢免】有常代会委员出现下列情况的,常代会主任会议应提请常代会罢免该委员:
(一)被查出违反选举纪律而当选的;
(二)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
(二)、(三)、(四)项所规定资格条件的;
(三)拒不履行常代会委员的义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四)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罢免案由主任会议提出或由四分之一以上(含四分之一)常代会委员联名提出,经过常代会的调查、质询和当事人的申辩,由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常代会委员同意即获通过。
第十九条【常代会委员的补选】常代会委员因下列原因出现空缺,常代会主任会议应要求其所在院系进行补选:
(一)因身故、休学、长期外出交流等原因无法继续在校学业而自然离职;
(二)辞职;
(三)被常代会罢免;
(四)任职期间成为校学生会执委会主要干部或院系学生会执行机构主要干部。
常代会委员的补选步骤与选举步骤相同。
除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以外,如未报请常代会主任会议同意,各院系不得在登记生效后更换常代会委员。
第二十条【常代会委员的权利】常代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就学生会工作提出议案;
(二)就学生会工作中的问题向学生会干部提出质询;
(三)就学校工作提出吁请,要求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答复和解决;
(四)查阅执委会、常代会文案,了解执委会、常代会日常工作;
(五)参加常代会全体会议并参与选举、表决、讨论、质疑,以及就会议程序问题提出动议、就会议讨论的实质问题要求作大会发言。
第二十一条【常代会委员的义务】常代会委员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主动倾听本院、系会员呼声,反映本院、系会员意见,向本院、系会员介绍学生会工作情况;
(二)积极为学校和学生会工作出谋划策,提出议案和吁请;
(三)认真参加常代会有关会议、活动,严肃行使民主权利。
常代会委员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常代会主任会议可对其提出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适用本细则相关规定由常代会主任会议提出罢免案。
第二十二条【常代会会长团】常代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一至二人。
会长、副会长从常代会委员中选举产生,常代会会长和副会长组成会长团。
会长团中应有一人为医学部会员。
会长主持常代会日常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每任会长团的任期至下一任会长团产生之日为止。
第二十三条【常代会专门委员会】常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分工负责常代会各项专门性工作。
委员会的设置由常代会全体会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由常代会委员组成。
每位常代会委员应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参加一个或两个委员会。
会长团在必要时可以对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进行调剂。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主任委员由会长团从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中提名,常代会全体会议通过并任命。
第二十四条【常代会专门委员会的职权】常代会专门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常代会或其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并在审议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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