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装劳务分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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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装劳务分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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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装劳务分包合同
编号:
20130301002
劳务合同书
施工单位:
地址
单位负责人
电话
建工公司
地址
单位负责人
电话
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印制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承包人:
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福建半月山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双方就长泰半月山温泉酒店室内精装修工程中木作、泥水、油漆施工的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劳务分包人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现住家庭地址:
从行业年限:
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
长泰半月山温泉酒店室内精装修工程
工程地点:
漳州市长泰县枋洋镇林溪池仔头
劳务分包范围:
劳务分包内容:
等分项工程。
合同总价:
甲、乙双方按工程实际工程量及确定的单价(详见附件1)依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合同总价。
3、劳务分包工作期限
开始工作日期:
年月日,结束工作日期:
年月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
天。
4、质量标准:
合格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6、标准规范
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1)国家及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
(2)福建省及龙岩市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
7、总(分)包合同:
无
8、图纸
8.1工程发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3天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壹套,以及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套。
9、项目经理
9.1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彭握情,职务:
项目经理,职称:
工程师。
10、工程承包人义务
10.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承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10.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工程承包人完成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在2013年月日前向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施工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交付要求为:
有满足使用要求的施工用水、用电;
10.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10.4、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10.5、统筹安排、协调解决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10.6、按时提供图纸,及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10.7、按本合同约定,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
10.8、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1、分包人义务
11.1、对本合同分包范围内的工程所需的材料及施工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1.2、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11.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1.4、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材料、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1.5、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1.6、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11.7、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1.8、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1.9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11.10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与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2、安全施工与检查
12.1、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12.2、工程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工程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工程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3、安全防护
13.1、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13.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分包人应在施工前lO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13.3、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施工机具、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工程分包人负责。
14、事故处理
14.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工程承包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4.2、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15、保险
15.1、分包人施工开始前,工程承包人应获得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且不需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16、材料、设备供应
16.1工程分包人应按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将所需的材料依照约定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进场;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承包人应在验收时提出,工程分包人负责处理。
16.2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
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分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6.3工程承包人委托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列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或其他要求):
若有另行约定
16.4工程承包人委托分包人采购材料的费用,由分包人凭采购凭证,向工程承包人报销。
17、分包合同形式
17.1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具体详附件1)
18、工程量的确认
18.1工程量的计算:
按附件预定的方式计算。
18.2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的,由分包人按月将完成的工程量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
对分包人未经工程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
19、工程款的支付
l9.1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约定按下列方法支付:
(1)工程进度款:
依据实际完成工作量的80%支付进度款。
(2)工程完成后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5%支付进度款。
(3)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之内支付至结算款的97%,剩余的3%待保修期满2年后一次性支付完毕。
20、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
由分包人自行解决。
2l、施工变更
21.1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分包人按照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1.2因变更造成分包人的损失,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并办理现场工程量单价签证,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工期相应调整。
21.3施工中分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分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1.4因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工程价款。
22、施工验收
22.1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分包人施工完毕,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工程承包人验收;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分包人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分包人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工程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分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
但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承包人的相关损失。
22.2全部工程竣工(分包人完成工作在内)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分包人对其分包的作业的施工质量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23、施工配合
23.1分包人应配合工程承包人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工程承包人按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分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分包人配合时,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
23.2分包人按约定完成施工作业,必须由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工程承包人应配合分包人工作或确保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
24、违约责任
24.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工程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19条、第24条的约定,不按时分包人支付进度款;
(2)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24.2工程承包人不按约定核实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进度款或尾款时,应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向分包人支付拖欠进度款的利息,并按拖欠金额向分包人支付每日3‰的违约金。
25.3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劳务分包人支付违约金_3000_元,工程承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时间。
25.4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3‰的违约金。
(2)分包人的材料、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时,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人民币3000元的违约金;
(3)分包人未及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而导致劳务人员停工、闹事,分包人应积极解决。
对承包人造成影响时,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分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自身的原因而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时间不予顺延,工程承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5.5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6、索赔
26.1工程承包人根据承包合同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分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保持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工程承包人能遵守承包合同。
26.2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承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形出现,则工程承包人应该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发包人主张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
当索赔成功后,工程承包人应该将索赔所得的相应部分转交给分包人。
26.3当本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并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
26.4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工程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作时间延误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报酬及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劳务分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工程承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l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出延长工作时间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1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劳务分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l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分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分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向工程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26.5分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工程承包人可按上述程序和时限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索赔。
26.6因工程承包人造成停工待料、停水、停电等原因,承包人承担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的一切费用。
27、争议
27.1工程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
(1)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永定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8、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28.1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施工内容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
否则,分包人将依法承担责任。
29、不可抗力
29.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2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分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工程承包人应协助劳务分包人采取措施。
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认为分包人应当暂停工作,分包人应暂停工作。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
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2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1)工程承包人和分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分包人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3)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分包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工程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4)停工期间,分包人应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2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0、合同解除
30.1如果工程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分包人可以停止工作。
停止工作超过28天,工程承包人仍不支付劳务报酬,分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31.2如在分包人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承包合同终止,工程承包人应通知分包人终止本合同。
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工程承包人应支付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并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1.3如因分包人的原因导致劳务人员停工、聚众闹事影响工地的正常施工并对承包人造成影响时,承包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赔偿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31.4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工程承包人和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1.5合同解除后,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
工程承包人应为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工程款。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2、合同终止
32.1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工程款支付完毕,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交付作业成果,并经工程承包人验收合格后保修期满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3、合同份数
33.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工程承包人和分包人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两份,工程承包人执壹份,分包人执壹份。
34、补充条款
34.1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合格标准,单价应包含施工现场50米以内材料运输和二次搬运(垂直、水平),承办方提供垂直运输的升降架。
34.2各施工队应认真对照图纸,负责完成所有分部分项的工作内容,并包括提供完成所有工作内容所需的电动机具、手工工具及用具等。
34.3单价包含小型工具耗品和实施过程中往返差旅费,住宿由承包方承担,今后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工程量及单价由承办方现场签证确认。
34.4单价不含税金。
34.5单价不包括施工现场临时二级配电箱以下的三级配电箱和线缆及施工用的照明灯具。
施工所用拖把线及插头、插座由分包方解决。
34.6单价包括施工现场施工用的木梯制作。
34.7如有遗漏项目双方可协商确认单价。
36、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3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工程承包人:
(公章) 分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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