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讲美国成文宪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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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讲美国成文宪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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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讲美国成文宪法
第3讲:
美国:
成文宪法与分权的实践
一、历史大背景
1、殖民时代(1607年—1775年)
1607年,英国人在北美建立第一个永久性的殖民地---詹姆斯镇(参见图片),到18世纪中叶,英国人一共在北美建立了13个殖民地,它们是弗吉尼亚、马萨诸塞、康涅狄格、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特拉华、纽约、新罕布什尔、马里兰、新泽西、罗得岛、宾夕法尼亚、乔治亚,合成北美十三州。
阅读资料:
五月花号
五月花号(Mayflower)并非第一艘从英国移民驶往北美的第一艘船只,但却是英国移民驶往北美的一艘最为著名的船只。
五月花号载重约180吨,长27米。
以运载一批分离派清教徒到北美建立普利茅斯殖民地和在该船上制定《五月花号公约》而闻名。
分离派是英国清教中最激进的一派,由于受英国国教的残酷迫害,1608年8月离开英国到荷兰。
其中一部分教徒决定迁居北美,并与弗吉尼亚公司签订移民合同。
1620年9月16日,在牧师布莱斯特率领下乘五月花号前往北美。
全船乘客102名,其中,分离派教徒35名,余为工匠、渔民、贫苦农民及14名契约奴。
11月21日,到达科德角(今马萨诸塞州普罗文斯敦),于感恩节后第一天在普利茅斯地方上岸。
在登陆前,即11月21日由分离派领袖在船舱内主持制定一个共同遵守的《五月花号公约》,有41名自由的成年男子在上面签字。
其内容为:
组织公民团体;拟定公正的法律、法令、规章和条例。
此公约奠定了新英格兰诸州自治政府的基础。
(参见图片:
五月花号)
资料来源:
XX百科:
五月花号,有删改。
阅读指导:
(1)感恩节的来源
(2)清教徒与清教徒精神
(3)美国的立国精神
阅读资料:
殖民地
殖民地是指由宗主国统治,没有政治、经济、军事和外交方面的独立权利,完全受宗主国控制的地区。
殖民地大致可分为拓殖型、资源掠夺型和商业殖民地三种主要类型。
早期的殖民地多为拓殖型殖民地,即宗主国在海外的延续,例如腓尼基人建立的迦太基。
在古希腊时期,希腊诸城邦在地中海和黑海沿岸建立了许多殖民地,一度远至北非和西班牙海岸。
值得注意的是:
我们政治教程中使用“殖民地”(如我国从鸦片战争开始成为“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是有强烈贬义色彩的,但西方人使用“殖民地”一词,并无此意。
-----资料来源:
XX百科:
殖民地,有删改。
2、独立战争(1775年-1783年)
自英国开发海外殖民地以来,为了维护英国本土的垄断利益,颁布了一些限制殖民地经济发展的法令。
随着北美殖民地自身发展,殖民地人民越来越希望减低对英国本土的依赖,寻求独立发展其自身的经济。
然而,这却引起了英国当局的不满,因为英国当局希望北美殖民地能继续充当其廉价的原材料供应地及商品倾销的市场,因此,英国当局开始采取很多高压政策以阻遏殖民地经济的自由发展。
如英国当局颁布法令,不准殖民地居民向西开拓,并禁止其发行自己的纸币,再对其课以重税及解散其议会等。
殖民地居民感到强烈不满,并发动了大规模的游行示威。
然而,英国当局不但不作理会,更在1770年3月5日派驻北美英军开枪射杀反抗英国当局暴政的波士顿居民,制造了“波士顿惨案”,使得殖民地民怨沸腾,后于1773年12月16日发生波士顿倾茶事件。
1774年英国当局更颁布了5项“不可容忍的法案”,激化了双方的矛盾。
1775年4月19日,波士顿人民在来克星顿上空打响独立战争第一枪(来克星顿的枪声)。
为了联合抗英,北美第二次大陆会议于6月14日决定,建立各殖民地联合武装力量即大陆军,任命华盛顿为总司令。
10月13日,又决定建立大陆舰队。
1776年7月4日,大陆会议通过《独立宣言》,宣告美利坚合众国诞生。
1777年底,法国、西班牙、荷兰先后对英宣战。
1778年2月法美签订军事同盟条约,法国正式承认美国。
1778年6月法英开战,西班牙也于1779年6月对英作战。
俄国于1780年联合普鲁士、荷兰、丹麦、瑞典等国组成“武装中立同盟”,打破英国的海上封锁。
1780年12月荷兰进一步加入法国方面对英作战。
1781年英国军队在约克镇围城战役中投降,1783年订定的巴黎条约承认了美国的独立,独立战争胜利。
独立战争可分为三个阶段:
1775~1778年为战争的第一阶段,为战略防御阶段,主战场在北部,英军占据优势。
第二阶段1779~1781年为战争的第二阶段,以萨拉托加大捷为标志,进入战略相持阶段,主战场转到南部,美军以弱胜强。
第三阶段1781年4月-1783年9月,为战略反攻阶段。
阅读资料:
大陆会议
大陆会议是1774年至1789年英属北美十三个殖民地以及后来美利坚合众国的立法机构,共举办了两届。
1774年9月5日,北美殖民地在费城召开了殖民地联合会议,史称“第一届大陆会议”,除佐治亚缺席外,其他12个殖民地的55名代表都参加了会议。
尽管这次大陆会议没有提出独立问题,但它是殖民地形成自己的政权的重要步骤。
独立战争期间的大陆会议是第二届。
1777年11月15日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的《邦联条例》,成立邦联国会代替大陆会议,成为直到1789年3月为止的美国立法机构。
----资料来源:
XX百科:
大陆会议,有删改。
3、《邦联条约》时期(1781年---1787年)
在1776年北美宣布独立后不久,第二届大陆会议就提出并着手起草全国宪法——《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ArticlesofConfederationandPerpetualUnion),简称为《邦联条例》。
1777年11月19日,大陆会议通过了《邦联条例》。
由于一些州不愿把自己的统治权交给一个全国政府,这个条例直到1781年才最后为十三州全体批准并生效。
这部条例是北美殖民地筹建十三个新州统一政府的第一个正式文件。
按照这部宪法,美国过去的中央权力很小,各州保留了很大的独立性;各州享有征税、征兵和发行纸币的权力,联邦国会只有宣战和媾和,派遣对外使节,掌管邮政,调整各州关系等权力。
因此,《邦联时期》的美国俨然是由13个独立国家组成的松懈的国际联盟。
一方面,北美大陆由于摆脱了英国的欺压,经济迅速发展;另一方面,各州又各自为政,整个北美大陆政治、经济、社会矛盾重重。
谢司起义就是这些矛盾的集中表现。
阅读资料:
谢司起义
谢司是参加过独立战争的老兵,战后解甲归田,生活穷困。
1786年秋他与路克·戴伊一起在康科德集合一批武装农民,准备攻打波士顿。
起义者要求分配土地,取消一切公私债务和惩罚穷人的法庭。
政府很快派军队前去镇压,起义队伍被打败,撤出麻萨诸塞。
不久起义者重整旗鼓,发展到15,000人。
统治阶级急忙召开会议研究对策。
1787年1月政府为争取时间,决定与起义者谈判,致使起义军松懈。
当政府援军开到时,政府立即停止谈判并下令进攻,包围了起义队伍。
谢司突围逃出,但起义军已大伤元气,无法继续战斗,最后以失败告终。
------资料来源:
XX百科,谢司起义,有删改。
4、制宪会议(1787年5月-9月)
(1)简述
1787年5月至9月,“以修改《邦联条例》为唯一的和明确的目的”、“使全国体制足以应付政府的紧急事务和保全联邦”为名义,除罗德州之外的当时美国12个州的55名代表会聚费城,由乔治·华盛顿任会议主席,经多方讨论、协商和妥协,制订出一部新宪法,即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
史称制宪会议。
1787年的费城制宪会议,是美国历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事件。
(2)代表们
谢司起义后,在华盛顿、富兰克林、汉密尔顿和麦迪逊等人推动下,各邦派出代表集会费城讨论如何建立一个统一的、强大有力的中央政权的问题。
各邦对此的重视程度不一。
经过邦联大会的决议,各邦代表应于1787年5月14日聚集费城,但由于有的邦没有按时派出代表,到5月28日还只有9个邦的代表抵达,会议正式开始。
从各国派代表出席费城会议的态度中,已经表明这次会议的进展不会很顺利。
最后参加会议的共12各州,罗得州“害怕实行中央集权”,拒绝派出代表。
出席费城会议的代表,本来应有74人,但实际出席的代表只有55人,中途又有人离会,最后在宪法草案上签字的只有39人。
当时美国著名人物除了一些因为特殊原因未出席外,几乎所有的政治领导人都出席了会议。
就出席会议代表年龄而言,多数与会代表是年轻人。
这些人才华过人,富有创造精神,思想敏锐,其中许多人做过律师,熟谙法律,对启蒙时代以来的政治思想和法律理论有深刻的理解,熟知洛克的《政府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
洞察邦联政府的积弊,积极主张修改《邦联条例》,制定新宪法。
代表们最突出的特点是具有丰富的政治实践经验。
其中20人参加过各州宪法的起草,深通此道。
有30人参与过各州立法机关,熟谙官场利弊,也为宪法制定打下了基础。
这些代表们具有较高的素质,是费城会议能够冲破原来的设想限制,取得巨大成就的重要因素。
难怪当时在巴黎的托马斯·杰佛逊认为,费城会议是一次“半神半人”的会议。
(参见图片:
国父们:
华盛顿、杰斐逊、亚当斯、麦迪逊、富兰克林)
(3)偷天换日
费城会议选举了华盛顿为主席,并对会议的目的进行讨论。
经过四天辩论,大多数与会代表认为修改邦联条例无济于事,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家所面临的重大问题,从而决定废除邦联条例,制定新宪法。
从5月19日开始,修改邦联条例的会议转为制宪会议。
自此,费城会议所扮演的角色发生了转化,任务和权限由修约转变为制宪。
费城会议的任务原本不是制宪,与会各邦给代表们的授权书都注明了会议的目的只是修改《邦联条例》,使新条例更适于政府的需要和保护联盟。
并且由于各盟国不仅仅在重视程度上不一,所以对派出的代表所规定的权限也不一。
邦联大会限定这次会议的“唯一而明确的目的”只是修改邦联条例,有的代表也得到本邦议会的指示,只能参加审议“邦联条例”的修正案。
然而,各邦的代表们的言行超出了他们的权限。
代表们实际上另起炉灶,着手制定一个完全不同的新宪法。
正如日后麦迪逊说的,代表们“抱着对本国的坚强信念”,把邦联条例搁在一边,径自考虑如何建立一个全新形式的政府。
然而此时,“宪法”一词在美国仍然指的是邦联条例。
所以,费城制宪会议实际上是一次违反宪法的会议。
费城会议的代表们在没有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就由修改《邦联条例》的角色转化为制宪,体现了他们大无畏的精神。
(4)闭门磋商
会议决定秘密进行,不准旁听,并禁止代表向外界透露会上的分歧。
允许代表改变意见,会议对代表的发言也不做正式记录。
在保密这方面,代表们做得相当好,作为会议主席华盛顿对此尤为重视。
费城会议的发言记录相当少,其中最完整而又最可靠的是麦迪逊的笔记,作为一直保守了53年的秘密,直到1840年才发表。
麦迪逊的笔记成为后人研究费城制宪会议的最权威资料。
(5)争端与妥协之一:
平等代表权。
最突出的争端是大州和小州关于国会平等代表权问题的争议。
大州主要沿用殖民地时期的体制,即国会代表人数应该按照各州人口的比例,进行分配选举。
小州的代表们显然担心这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将来被大州所控制。
最终妥协的是“康涅狄格妥协案”。
此方案确立了现在美国的两院制,即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两院权力相互制约。
参议院奉行平等代表制,不管州人口的多少,一律每州两名代表;众议院则根据各州人口的多少分配代表名额。
(6)争端与妥协之二:
奴隶制
费城会议上的另一个重要分歧,奴隶制问题和联邦政府的对外贸易权限问题。
代表奴隶主利益的南部诸邦与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北部诸邦为此进行了激烈争论,最终达成妥协。
会议决定把这个问题留到1808年以后去解决。
与奴隶制相关的另一妥协就是所谓“五分之三条款”,即在计算各州的人口数时,每五名奴隶计算为三个人。
(7)大功告成
经过各邦代表们关上门来不停的绞尽脑汁的分析辩论,在争吵了将近4个月后,终于制定出了一部延续至今的美国宪法。
在这部宪法里包含了以下宪政精神:
主权在民,有限政府,分权制衡。
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一个由拥有主权的州所组成的联邦国家,同时也有一个联邦政府来为联邦的运作而服务。
1789年,美国宪法正式生效,该部宪法为许多国家成文宪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范。
(8)余音:
《权利法案》
费城制宪会议起草的美国宪法,存在着缺少权利法案这一缺陷,并成为各邦批准宪法过程时受到阻碍的重要因素。
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上起草的宪法,注重于联邦政府的结构和功能,是民众对联邦政府的授权书。
这份宪法,由于缺少保障人民权利的条款,联邦主义者和反联邦主义者围绕这个问题展开激烈辩论,各州批准宪法的时候遭到了不小的阻力。
某些代表虽然参加了制宪会议,却为此而拒绝在宪法文本上签字。
联邦党人为了使新宪法顺利批准,不得不作出让步,允诺宪法一经批准,马上增补权利法案。
经过各方努力,《权利法案》宪法修正案第1-10条的形式,1791年得到通过,被增补到宪法上去,成为宪法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二、《独立宣言》
1、历史背景:
参见第一部分
阅读资料:
杰斐逊小传:
托马斯·杰斐逊(1743-1826),生于弗吉尼亚一个富裕的家庭。
他曾就读于威廉与玛丽学院,并于1767年在弗吉尼亚获得律师资格。
1769年,他当选为弗吉尼亚下院议员,并积极参加独立运动,1775年代表弗吉尼亚参加第二届大陆会议。
他两次当选为弗吉尼亚州长,还担任过美国驻法大使。
他是美国独立战争期间的主要领导人之一,1776年,作为一个包括约翰·亚当斯和本杰明·富兰克林在内的起草委员会的成员,起草了美国《独立宣言》。
1776年10月,杰斐逊回到弗吉尼亚任州议会议员,提出著名的《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案》等重要法案。
同时,他创办了弗吉尼亚大学。
1800年杰斐逊当选美国总统,在任期间他保护农业,发展民族资本主义工业。
从法国手中购买路易斯安那州,使美国领土近乎增加了一倍。
他被普遍视为美国历史上最杰出的总统之一,同华盛顿、林肯和罗斯福齐名。
除了政治事业外,杰斐逊同时也是农业学、园艺学、建筑学、词源学、考古学、数学、密码学、测量学、与古生物学等学科的专家;又身兼作家、律师、与小提琴手。
他的墓碑碑文是他自己写的:
“美国《独立宣言》起草人、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令的作者和弗吉尼亚大学之父。
”(参见图片:
杰斐逊)
------资料来源:
XX百科,杰斐逊。
2、文本摘要:
(参见图片:
签署独立宣言)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
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
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其赖以奠基的原则,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
为了慎重起见,成立多年的政府,是不应当由于轻微和短暂的原因而予以变更的。
过去的一切经验也都说明,任何苦难,只要是尚能忍受,人类都宁愿容忍,而无意为了本身的权益便废除他们久已习惯了的政府。
但是,当追逐同一目标的一连串滥用职权和强取豪夺发生,证明政府企图把人民置于专制统治之下时.那么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个政府,并为他们未来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这就是这些殖民地过去逆来顺受的情况,也是它们现在不得不改变以前政府制度的原因。
当今大不列颠国王的历史,是接连不断的伤天害理和强取豪夺的历史,这些暴行的唯一目标,就是想在这些州建立专制的暴政。
为了证明所言属实,现把下列事实向公正的世界宣布:
他拒绝批准对公众利益最有益、最必要的法律。
他禁止他的总督们批准迫切而极为必要的法律,要不就把这些法律搁置起来暂不生效,等待他的同意;而一旦这些法律被搁置起来,他对它们就完全置之不理。
他拒绝批准便利广大地区人民的其它法律,除非那些人民情愿放弃自己在立法机关中的代表权;但这种权利对他们有无法估量的价值,而且只有暴君才畏惧这种权利。
…………
3、总述:
《独立宣言》将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先进的政治哲学思想概括为简明扼要的政治宣言,为美国所有文献制定了基本原则,也为宣言之后美国的实践和现实确立了基本原则。
(1)从论证到宣告:
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
《独立宣言》所表达的思想并不具有开创性,这些思想在之前的启蒙思想家如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著作中或多或少都已反复被提出、被论证。
其特殊意义在于,《独立宣言》不是一本政治哲学的学术论著,而是一份《革命宣言》。
所以,它提出这些思想,不再是一个“论证”的问题,而是一个明明白白的“宣告”,“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
……”
(2)从理论到实践(政治和军事斗争):
与第
(1)点相联系,《独立宣言》的价值不再他的理论中,而在于它的实践作用。
大陆会议通过《独立宣言》,并非要解决什么理论问题,而是要为但是的独立战争服务,是政治和军事斗争的需要。
在《独立宣言》发表之前,欧洲其他国家认为,北美殖民地向英国宣战,是一场殖民地对宗主国的“反叛”,是臣民向国王的“反叛”,虽然值得同情,但在法理上不具有正当性。
《独立宣言》,声明了北美殖民地自主建立一个新国家的正当性。
因而“反叛”变为两个国家的战争,甚至是一个邪恶的君主专制国家与一个正义的民主国家的战争。
这使得欧洲各国理直气壮地与美国结盟,帮助美国与英国作战,这是独立战争取得胜利的一个关键因素。
(3)承前启后。
但《独立宣言》不是一份法律文件。
它也还仅仅是一些政治思想,最多是法律原则的宣告,并没有构建任何具体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
因此,它是《美国宪法》的先驱,是启蒙思想家的宪政思想和理念和《美国宪法》具体构建宪政制度的一个过渡。
4、政府的起源:
宪政的两个主题是“保障公民权利”,“限制政府权力”,简称“保权控权”。
虽然从价值理念上说,“保障公民权利”是核心,“限制政府权力”是手段;但从操作层面,“限制政府权力”是最具体的必须首先完成的制度建设。
“限制政府权力”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自然是“政府”的起源问题。
传统理论的解答是“君权神授”理论,即认为君主的权力(当时君主就是政府的代名词)是“神”所授予的。
启蒙思想家洛克(《政府论》)、卢梭(《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等则提出了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的人民主权学说,用以反对“君权神授”理论。
《独立宣言》就是这一理论的逻辑清晰但又简明扼要的宣言版。
它用3句话精炼地概括了“社会契约理论”的基本思路:
首先是天赋人权,即人权是最高价值所在,这是一个无需论证的前提假设:
“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
其次点明政府的“手段性”,即政府不是天生的,自然存在的,而是人为的,是人们为了一个目的(人权)而使用的“手段”,即政府是后于权利的: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
再次,点明政府的前提是人民的同意,“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
”这一原则,最终落实在宪政制度层面,就是现代选举制度。
这样短短的几句话,确立了宪法两大基本原则:
人权原则和人民主权原则。
阅读资料:
洛克与《政府论》
洛克(1632年-1704年),1646年在威斯敏斯特学校接受传统的古典文学基础训练。
1652年克伦威尔主政期间,到牛津大学学习,并在那儿居住了15年。
36岁时曾被入选英国皇家学会。
1666年洛克遇到了莎夫茨伯里伯爵,并成为伯爵的好友兼助手。
在此期间洛克开始了其一生最重要的哲学著作《人类理解论》1675年洛克离开英国到法国住了三年,结识很多重要的思想家,后来又回到伯爵身边担任秘书。
1682年莎夫茨伯里伯爵因卷入一次失败的叛乱而逃往荷兰,洛克也随行。
1688年洛克返回伦敦,并在次年写出了著名的政治论文《政府论》。
《政府论》分上、下两篇,上篇是对罗伯特·费尔默爵士的《先祖论即论国王之自然权》的反驳。
洛克极力并有效地驳斥了费尔默的君权神授的主张。
在下篇中洛克主张统治者的权力应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建立国家的唯一目的,乃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权利。
当政府的所作所为与这一目的相违背的时候,人民就有权利采取行动甚至以暴力的方式将权力收回。
洛克还提出人所拥有的“自然权利”,包括生存的权利,享有自由的权利以及财产权。
洛克还第一个倡导了权力的分配,他把政治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三种,认为立法权高于其它两权,但立法权仍要受到人民的制约。
洛克终身未娶,在1704年溘然长逝。
--------资料来源:
XX百科,洛克,有删改。
5、反抗权及其产生的条件
《独立宣言》还涉及到现代宪政的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即对于一个现已存在的政府,其公民是否具有反抗的权利?
(1)反抗权的悖论:
一方面,人类社会需要秩序,其他权利都必须以现有秩序为基础,而反抗权必然是针对现有秩序的;所以,随时存在的反抗权,必然会摧毁社会基本秩序。
(参见社会的第一基本要素)
另一方面,如果不承认有反抗权,一切暴政就具备天然的合理性。
(2)《独立宣言》的回答:
《独立宣言》首次确认人具有反抗权;“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
同时《独立宣言》又马上做出妥协,即认为人们一般不会轻易使用反抗权。
“为了慎重起见,成立多年的政府,是不应当由于轻微和短暂的原因而予以变更的。
……”
最后的结论是,反抗权是用来对付极端暴政的。
“但是,当追逐同一目标的一连串滥用职权和强取豪夺发生,证明政府企图把人民置于专制统治之下时.那么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个政府,并为他们未来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
这样,人们是否具有“反抗权”的关键就是现行政府的所作所为,是否已构成“暴政”的标准。
《独立宣言》的论证是非常实用主义的,它就是要说明“……这些殖民地过去逆来顺受……,……现在不得不改变以前政府制度的原因”,也就是北美殖民地人民摆脱英国自立政府的正当性的论证。
这一论证不再是有关“人民主权”的理论论证,因为《独立宣言》已经声明,这些理论是“不言而喻的”;现在主要要论证当时英国政府对殖民地人民的所作所为,是否已经恶劣到构成“暴政”的地步;所以《独立宣言》的主体内容是对英国政府所作所为的强烈控诉。
(3)后续:
在美国后来的民权运动中,这一问题再次出现,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给出了一种新的解释。
(参见:
第5讲)
三、《美国联邦宪法》
1、历史背景:
参见第一部分。
2、文本摘要:
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规划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之赐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本宪法。
第一条
第一款 本宪法所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
……
第二款 〔一〕众议院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产生的众议员组成。
……
第三款〔一〕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两名参议员组成,参议员由本州人民选举,任期6年;……
第七款 〔一〕一切征税议案应首先在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得以处理其他议案的方式,提出修正案或表示赞同。
〔三〕凡须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两院同意的每项命令、决议或表决(关于休会问题除外),均须送交合众国总统。
该项命令、决议或表决必须由总统批准后方可生效;如总统不批准,则必须按照关于议案所规定的规则和限制,由参议院和众议院议员各以2/3多数重新通过后生效。
第九款 ……〔二〕不得中止人身保护状之特权,除非发生内乱或外患时公共安全要求中止这项特权。
〔三〕不得通过公民权利剥夺法案或追溯既往的法律。
第 二 条
第一款 〔一〕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
总统之任期为4年,副总统的任期与总统的任期相同。
总统和副总统按以下程序选举:
……
〔八〕总统在开始执行职务前,须作如下宣誓或代誓宣言:
“我庄严宣誓(或郑重声明),我一定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竭尽全力贯彻、保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
”
第三款 总统应经常向国会报告联邦情况,并向国会提出他认为必要而妥善的措施供国会审议。
……
第三条
第一款 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可不时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
最高法院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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