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劳局294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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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劳局294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局、总公司,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和我市企业年金制度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贯彻〈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劳动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二OO六年九月十八日
天津市贯彻《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为贯彻《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监管,保护企业年金受益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就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
(一)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应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或委托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以下与企业年金理事会并称受托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事务管理。
受托人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选择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分别履行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基金托管和投资管理职责。
(二)凡在本市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应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资格确认备案,分支机构应同时提交上级机构的企业年金业务授权书。
(三)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未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机构,均不得管理或参与管理企业年金基金。
以前已经管理或参与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单位,应在2006年12月底之前清算后退出,并将管理或参与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情况及退出情况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由市审计局进行审计。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
(一)企业和职工作为委托人选择受托人后,应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选定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后,应分别与其签订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
受托人应在受托管理合同、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其中:
委托人为驻津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的,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并抄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人为其他企业的(包括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所需材料:
1.《关于××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函》(附件1)。
2.××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复印件)。
4.法人受托机构、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企业年金理事会章程、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简历(附件2)等。
(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受托人出具《关于××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给予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
(四)在执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过程中,其主要条款有调整或内容发生变更的,受托人应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监督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监管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执行《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应在每半年结束后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本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凭证,并在年度结束后45日内填报《企业年金情况登记表》(附件3)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三)未按规定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资格确认备案材料及未按本《意见》规定报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四)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按《办法》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提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责令其停止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
(五)已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资格认定的机构,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超越认定范围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提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责令其停止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
(六)未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资格认定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及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
违反规定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查处。
四、其他
(一)做好企业年金过渡工作。
2004年5月1日前已经开展企业年金业务的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专业机构,应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
(二)本《意见》未尽事宜,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
1、关于××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函(略)
2、××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组成人员简历(略)
3、企业年金情况登记表(略)
4、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应载明的要件(略)
5、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应包含的内容(略)
附件1:
××[200×]××号
关于××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函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规定,××(申请受托人)拟作为××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行使受托人职责,并选定了××为账户管理人、××为托管人、××为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了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
现将××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呈上,请予备案。
(申请受托人名称和盖章)
二○○×年×月×日
附件2:
××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组成人员简历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
龄
联系
电话
简 历
1
××
×
×
×
×年×月至今 ××公司×部门×岗位
×年×月—×年×月 ××单位
×年×月—×年×月 ××学校×专业(毕业学校)
2
3
4
5
说明:
1、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为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年金理事会填报本表;
2、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可另附说明。
附件3:
企业年金情况登记表
基本信息
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经济类型
所属行业
职工人数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
全年职工工资总额
全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金额
企业年金信息
参加企业年金人数
建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数
企业缴费比例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本年度企业年金缴费总额
企业年金计划积累基金总额
受托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账户管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托管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投资管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企业年金计划实施期限
年月日
至
年月日
备注:
(填报单位章)
填报日期:
年月日
附件4: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应载明的要件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托管理合同:
1、受托管理合同设立的目的、依据、原则;
2、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监督权、知情权、查询权、解聘权等权利的规定,及时缴费、提供企业和职工信息、向受益人提供查询等义务的规定;
3、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独立的受托财产处置权的规定,收取管理费等权利的规定,依法审慎管理的义务、报告的义务等;
4、受托财产的管理:
受托管理职责的规定;受托管理方式及内容的规定(具体指账户管理、托管及投资管理方式及主要内容的规定)等;
5、受托财产的财务管理:
受托财产建账的规定,受托财产资金流的规定;受托财产负担费用的规定等;
6、对受托人的监督;
7、信息披露及查询: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查询方式;
8、受托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和标准;
9、受托合同生效、变更、终止和清算;
10、保密条款;
11、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12、争议解决方式。
二、账户管理合同: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监督权、知情权及解聘权等权利的规定,提交有关账户管理信息的义务,进行账目核对的义务,敦促企业缴纳账户管理费的义务等规定;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及时获得履行账户管理职责必需的资料及其他信息的权利,及时、足额取得账户管理费的权利;根据合同进行账户管理的义务,接受监督的义务;
3、账户记录及其规则;账户转移、支付及退出;
4、缴费与分配;
5、账户记录及规则;
6、投资收益分配;
7、信息披露及查询;
8、与其他机构职责关系、工作流程;
9、甲方对乙方的监督与检查;
10、账户管理人报酬标准、支付方式;
11、账户管理费的规定;
12、保密义务;档案保存方式和期限;
13、账户管理合同生效、变更、终止;
14、托管人的指定与变更;
15、违约责任及免责;
16、争议解决方式。
三、托管合同: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监督权、知情权、查询权、解聘权等权利的规定,及时下达有关指令的义务、核对的义务等;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取得托管费的权利的规定,根据乙方指令进行财产分配的义务,财产保管、会计核算、估值及与投资管理人核对、代理支付相关管理费等义务的规定;
3、受托财产的托管:
受托财产及托管财产的规定、账户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交易席位)、财产保管、资金划拨清算、会计核算、估值等的规定;
4、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指定与变更;
5、甲方对乙方的监督与检查;
6、信息披露及查询;
7、投资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开户、存储等的规定;
8、托管费、受托费及投资管理费的计提与支付,计提与支付的方法与程序;
9、合同生效、变更、续签及终止;
10、禁止行为;
11、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四、投资管理合同: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监督权、知情权、查询权、解聘权等权利的规定;制定和调整投资政策义务等;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取得投资管理费的权利,根据投资政策进行投资组合设计、投资的义务等规定;
3、委托投资资产的规定:
初始资金的规定,新增及减少委托资产的规定;
4、投资政策的制定与变更:
资产配置的规定,投资策略的规定,变更条件及程序的规定;
5、托管人的指定变更:
托管人变更的处理方式;
6、证券经纪商的指定与变更:
证券经纪商变更的处理方式;
7、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8、委托投资资产估值;
9、投资管理人报酬;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时间、标准及存储;
10、会计核算;
11、信息披露;
12、甲方对乙方的监督与检查;
13、合同生效、变更、续签及终止;
14、禁止行为;
15、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附件5: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应包含的内容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季度和年度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1、报告期内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状况的总体描述;
2、账户管理的评估:
准确性、及时性、服务质量等;
3、托管和财务管理的评估:
资金安全性、估值准确性、履行对投资管理人监督职责情况等评估;
4、投资管理的评估:
业绩评估、归因分析、风险控制状况评估等内容,对于存在多个投资管理人的情形,在年度报告中还应包含综合排名、建议更换投资管理人等内容;
5、受托管理自查:
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说明,如监督职责的履行情况,管理效率的评估,投资政策书的评估等内容;
二、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季度和年度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1、账户管理业务量的统计:
账户数量(新开户、退出及转移)、缴费总额(企业缴费总额、职工缴费总额)、投资运营收益总额、支付总额(退休、转移、离职等);
2、履行账户管理各项职责的说明;
3、对托管人的评估;
4、工作失误的说明。
三、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季度和年度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1、受托财产规模的统计:
整体规模、委托投资资产规模、资产分布明细、新增缴费金额、投资运营收益、支付总额;
2、财产保管情况的说明;
3、资金清算、交割、划拨、会计核算及估值情况的说明;
4、履行对投资管理人监督职责的情况说明,以及对投资业绩及投资管理人的评估;
5、对账户管理人的评估;
6、工作失误的说明。
四、企业年金基金季度投资组合季度报告及年度投资管理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1、管理规模及收益;
2、资产配置比例;
3、前十大行业重仓股;
4、基金经理报告(年度投资管理报告);
5、投资绩效评估及归因分析,须包含调整投资政策的建议;
6、对托管人的评估;
7、工作失误的说明。
五、其他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1、有关当事人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决定申请破产或申请破产的。
2、有关当事人出现财务危机、涉及重大诉讼和仲裁等影响自身存续的。
3、有关当事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的。
4、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发生《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禁止行为的(由受托人报告)。
5、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规和合同约定的(由托管人报告)。
6、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市场价值出现大幅波动及发生可能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由投资管理人报告)。
7、发生更换有关当事人的(由受托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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