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火灾事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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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火灾事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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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火灾事故
防止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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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G-AO-5439-43
防止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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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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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轮机油系统防火
1.1油系统应尽量避免使用法兰、锁母接头连接,禁止使用铸铁阀门。
1.2油系统法兰禁止使用塑料垫、橡皮垫(含耐油橡皮垫)和石棉纸垫。
应采用厚度小于1.5mm的隔热纸,青壳纸或其他耐油、耐热的材料。
1.3油管道法兰、阀门及可能漏油部位附近不准有明火,必须明火作业时要办理动火工作票并采取有效措施,附近的热力管道或其他热体的保温应紧固完整,并包好铁皮或铝皮。
1.4禁止在油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
在拆下的油管上进行焊接时,必须事先将管子冲洗干净。
1.5油管道法兰、阀门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如有漏油应及时消除,严禁漏油渗透至下部蒸汽管、阀保温层。
1.6油管道法兰、阀门的周围及下方,如敷设有热力管道或其他热体,这些热体保温必须齐全,保温外面应包铁皮。
1.7检修时如发现保温材料内有渗油时,应消除漏油点,并更换保温材料。
1.8事故排油阀应设两个钢质截止阀,其操作手轮应设在距油箱5m以外的地方,并有两个以上的通道,操作手轮不允许加锁,应挂有明显的“禁止操作”标志牌。
1.9密封油系统的平衡阀、差压阀、浮子阀必须保证动作灵活、可靠,密封瓦间隙必须调整至合格范围。
1.10机组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损坏发生漏油,凡不能与系统隔绝处理的或热力管道已渗入油的,应立即停机处理。
1.11现场消防器材应齐全,过期灭火器应及时更换,消防水系统保持投运。
1.12严格管理现场动火作业,现场油迹随时清理。
检修完后现场不得留有任何易燃杂物。
1.13火灾报警系统应始终投入,并定期检验。
发现有报警,必须立即至现场检查确认。
1.14油系统要经常擦拭保持清洁,漏油、渗油,缺陷要及时消除,暂时不能消除时,管辖单位应做好防火措施。
2 燃油罐区及锅炉油系统防火
2.1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四章的各项要求。
2.2油区内应挂有“严禁烟火”等明显的警告标示牌,并有严格的防火制度,消防器材充足有效。
2.3油罐油温不高于50℃,否则应投入淋水(夏季)。
油车卸油需加温时,应严格控制加热温度不超过50℃;进入油罐的蒸汽温度不超过250℃;
2.4油区、输卸油管道应有可靠的防静电安全接地装置,并定期测试接地电阻值。
2.5油区、油库必须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油区内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做好防火灭火措施。
对消防系统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2.6油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油污,禁止存放易燃物品。
2.7燃油罐区及锅炉油系统的防火还应遵守第1.4、1.6、1.7条的规定。
2.8燃油系统的软管,应定期检查更换。
2.9对燃油泵房内的燃油滤网每月进行一次清理。
对燃油泵房内外及锅炉燃油管道、阀门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有渗漏点及时消除。
2.10停机时,要对油枪进行清理检查。
油枪点火后,应检查着火情况,检查油枪及软管接头是否漏油。
若发现没有点着、着火不良或漏油,应关闭进油阀,查明原因并消除后,才能重新点燃油枪。
锅炉正常运行中,发现有油枪漏油,要及时处理。
2.11油区的一切电气设施应使用防爆型。
2.12卸油过程中,如油区上空遇雷击或附近发生火警,应立即停止卸油。
正常运行过程中,值班员应经常巡视,防止跑、冒、漏油;漏油、渗油等缺陷要及时联系消除,暂时不能消除时,应做好防火措施。
2.13操作所用的阀门钩,必须有防静电措施。
3 制粉系统防火
3.1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有关锅炉制粉系统防爆的有关规定。
3.2及时消除漏粉点,清除漏出的煤粉。
清理煤粉时,应杜绝明火,不得用压力水管直接浇注着火的煤粉,防止煤粉飞扬引起爆炸。
3.3磨煤机出口温度和原煤仓温度应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出口风温不得超过规定值。
燃用较高挥发份煤种时,适当降低磨煤机出口温度。
3.4禁止在制粉设备及其附近有明火,不准在运行中的制粉设备上进行焊接、切割工作。
3.5制粉系统内检修时,必须保证积粉完全清除,并与有关的制粉系统可靠的隔绝,制粉系统可靠接地,通风良好。
3.6正压式制粉系统,正常运行时应保持原煤仓煤位,防止原煤仓空仓反风。
3.7锅炉制粉系统在停炉或磨煤机切换备用时,应先将该系统煤粉烧尽。
除保证抽粉时间外还必须保持风量,维持风速不低于设计技术规定要求。
3.8制粉系统区域消防设施应完善,防火标志要鲜明。
4 氢气系统防火
4.1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中“氢冷设备和制氢、储氢装置运行与维护”的有关规定。
4.2加强氢气纯度检测,保持发电机氢冷系统中的氢气纯度大于96%,含氧量应不超过2%。
制氢设备氢气系统中氢气纯度应不低于99.5%。
含氧量应不超过0.5%。
如达不到标准应立即处理(见《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1985)。
4.3制氢电解槽和有关装置(如压力调整器)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氢气纯度符合规定。
4.4在氢站或氢气系统附近进行明火作业时,应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并落实好安全措施。
明火作业的地点所测量空气含氢量应在允许的范围内,并经批准后才能进行明火作业。
4.5制氢场所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按时检查和试验。
4.6密封油系统平衡阀、压差阀、浮子阀必须保证动作灵活、可靠,密封瓦间隙必须调整合格。
4.7空、氢侧备用密封油泵应定期进行联动试验。
4.8发电机密封油系统必须保持安全可靠运行,油氢差压调节阀动作正常,谨防漏氢着火。
4.9氢气置换期间,要启动屋顶风机,主厂房内严禁明火作业,禁止使用非防爆型电动工器具。
4.10氢气放空阀、安全阀均须设通往室外高出屋顶2m以上的金属放空管和阻火器。
放空管应设防雨罩以及防堵塞措施。
发电机低部排污时,应防止氢气排出造成火灾。
4.11储氢罐底部及其排水管防冻措施不准采用底部封闭方式,以防漏氢积聚。
4.12按防静电措施要求,完善氢气系统设备的接地,管道、阀门各法兰盘之间应跨接铜板,实现良好的电气连接。
4.13排除带有压力的氢气或储氢时,应均匀缓慢地打开设备上的阀门和节气门使气体缓慢放出,禁止剧烈地排送。
5防止输煤皮带着火
5.1输煤皮带停止上煤期间,应坚持巡视检查,发现积煤、积粉应及时清理。
5.2煤垛发生自燃现象应及时扑灭,不得将带有火种的煤送入输煤皮带。
5.3燃用易自燃煤种时应采用阻燃输煤皮带。
5.4应经常清扫输煤系统、辅助设备、电缆排架等各处的积粉,保证输煤系统无积煤、无积粉。
5.5输煤除尘系统应纳入运行设备管理,保证有效运行。
5.6必须有完善的消防设施。
5.7消防水系统应与工业水系统分开,以确保消防水量、水压不受其他系统影响,消防泵的备用电源应由保安电源供给。
5.8消防泵应严格执行定期试验切换制度,保证备用泵与运行泵联动正常,并定期检测生产区域最高处消防水压力。
5.9做好消防水系统冬季防冻措施,保证分支管路随时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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