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合同法律制度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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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合同法律制度分则
第十章合同法律制度(分则)
第一节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一、买卖合同
1.交付(P355)(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
(1)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所有权保留条款)除外。
【解释】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无论不动产还是动产,适用同样的规则。
(3)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4)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例题1·多选题】2009年5月12日,甲因农忙借用邻居乙的一头耕牛耕地三天。
5月14日,甲、乙两人又以2500元价格达成购买该耕牛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应在5月31日前付清价款。
5月14日晚,当地爆发泥石流,导致耕牛灭失。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9年新制度)
A.甲在5月12日取得耕牛的所有权B.甲在5月14日取得耕牛的所有权
C.耕牛灭失的损失由甲承担D.耕牛灭失的损失由乙承担
【答案】BC
【解析】
(1)选项AB: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5月14日)为交付时间,标的物的所有权自5月14日转移;
(2)选项CD: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题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5月14日转移。
【例题2·多选题】乙向甲购买10台新型计算机,双方订立了合同。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项下计算机所有权转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5年)
A.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计算机的所有权自买卖合同生效时起转移
B.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计算机的所有权自甲方交付时起转移
C.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计算机的所有权自乙方付清全部价款时起转移
D.如果双方约定,甲方先行交付计算机,在乙方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其所有权仍属于甲方,该约定有效
【答案】BD
【解析】
(1)选项ABC:
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计算机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
(2)选项D: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2.标的物的风险负担(P355)
【解释】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是指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如不可抗力)导致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应当由谁负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如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不属于风险负担,应当按照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处理。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与风险的承担可能不一致,因此,所有权转移与否不是确定风险转移的标准。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006年案例分析题、2007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1】当事人约定交付地点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2】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协议补充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6)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7)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8)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案例】甲、乙公司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交货日期为4月1日。
出卖人甲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于4月10日才交货。
在本案中:
(1)如果因甲公司的延迟履行致使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乙公司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2)如果乙公司接受了该货物,则标的物交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乙公司承担,但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例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有()。
A.合同约定卖方代办托运,出卖人已将标的物发运,即将到达约定的交付地点
B.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已将标的物提存
C.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拒收货物
D.合同约定在标的物所在地交货,约定时间已过,买受人仍未前往提货
【答案】AC
【解析】
(1)选项A:
货物“即将到达约定的交付地点”,说明双方明确约定了交付地点,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选项B:
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由债权人(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3)选项C: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时,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4)选项D: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标的物的检验(P356)
(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2年的规定。
【例题·单选题】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一台大型设备,由于疏忽在合同中未规定检验期间。
设备运回后,甲企业组织人员进行检验,未发现质量有问题,于是投入使用。
第三年,设备出现故障,经反复查找,发现设备关键部位存在质量瑕疵。
按照该设备的说明书,其质量保证期为五年。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出卖人标的物质量不合格,故标的物质量应视为合格
B.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标的物有瑕疵,故标的物质量应视为合格
C.该设备有质量保证期5年的规定,故出卖人仍应承担责任
D.双方未约定质量检验期限,都存在过错,应分担责任
【答案】C
4.买卖合同的特别解除规则(2007年案例分析题)
(1)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标的物的从物因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即从物有瑕疵的,买受人仅可解除与从物有关的合同部分。
(2)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3)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当互相返还财产,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例题·多选题】曾某购买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轿车一辆,总价款20万元,约定分10次付清,每次2万元,每月的第一天支付。
曾某按期支付六次共计12万元后,因该款汽车大幅降价,曾某遂停止付款。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汽车销售公司有权要求曾某一次性付清余下的8万元价款
B.汽车销售公司有权通知曾某解除合同
C.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并且收取曾某汽车使用费
D.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但不退还曾某已经支付的12万元价款
【答案】ABC
5.招标投标(P357)
(1)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
(2)投标人投标属于要约。
(3)招标人定标属于承诺。
(4)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正式成立。
6.商品房买卖合同(P357~P358)(2010年新增)(2010年多选题)
(1)销售广告的性质认定
①有关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对出卖人无合同上的约束力;
②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该内容即使未订入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承担违约责任。
(2)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①商品房预售,属于法律规定的特许经营范围,因此出卖人必须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合同有效。
②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该登记备案手续并非合同生效条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被拆迁人的优先权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设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4)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法定解除条件
①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④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⑤约定或者法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5)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情形
在下列情形下,由于出卖人的行为构成了欺诈,因此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①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②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③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④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⑤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6)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的效力关系
①贷款合同未能订立,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则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分析贷款合同未能订立的原因,在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由该当事人赔偿损失。
②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则贷款合同也应相应解除,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给担保人和买受人。
【例题·多选题】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预售某住宅小区的广告中,宣称其“容积率不高于1.2”、“绿地面积超过50%”,引起购房者的热烈关注,所预售的商品房一售而空,价格也比周边小区高出20%。
但是,该小区商品房的预售合同中未对容积率和公共绿地面积问题作约定。
甲公司交房时,购房者乙却发现小区的容积率超过2.0,绿地面积只有20%,并且在调查后得知,甲公司报经批准的规划就是如此。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和乙之间的房屋预售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0年)
A.合同无效
B.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并请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C.乙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乙有权请求甲公司支付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答案】BC
【解析】
(1)选项AB:
开发商的行为构成欺诈,但不损害国家利益,该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2)选项C:
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该内容即使未订入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承担违约责任;(3)选项D:
甲公司的行为不属于“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五类法定情形”。
第一节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二、赠与合同(P358~P359)(2010年单选题)
1.赠与合同属于单务、无偿、诺成合同。
2.赠与人的义务
(1)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3)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的财产有瑕疵或者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赠与合同的撤销(2009年原制度多选题)
(1)任意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2)法定撤销
受赠人有忘恩行为时,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性质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该赠与。
①赠与人的撤销权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a)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
(b)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c)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解释】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②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解释】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例题1·单选题】李某为资助15岁的王某上学,与王某订立赠与合同,赠与王某10万元,并就该赠与合同办理了公证。
后李某无正当理由,在交付给王某6万元后就表示不再赠与了。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李某应当再给付王某4万元,因该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B.李某可不再给付王某4万元,因王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该赠与合同效力未定
C.李某可向王某要求返还6万元,因该赠与合同可撤销
D.李某可不再给付王某4万元,因该赠与合同可撤销
【答案】A
【解析】
(1)选项ACD: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2)选项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当然有效。
【例题2·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赠与合同中,不得主张任意撤销的有()。
(2009年原制度)
A.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给受赠人的赠与合同
B.与地震灾区某受损学校订立的赠与合同
C.经过律师见证的赠与合同
D.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答案】AB
【解析】
(1)选项A:
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选项B: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3)选项C:
经过公证(经过律师见证的不属于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4)选项D: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时,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此为法定撤销)。
【例题3·单选题】甲曾经搭救过乙的性命,乙遂将一枚祖传宝珠装在一个精美木匣中,前往甲家相赠,以示感谢。
甲同意留下木匣,但请乙将宝珠带回。
甲后来有些后悔,又向乙表示愿意接受宝珠。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0年)
A.甲已经取得宝珠的所有权,有权请求乙返还宝珠
B.甲尚未取得宝珠的所有权,但有权请求乙转移宝珠的所有权
C.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成立,但乙有权撤销该合同并拒绝交付
D.甲无权请求乙转移宝珠的所有权
【答案】D
【解析】
(1)动产物权的转移,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宝珠并未成功交付,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因此排除选项A;
(2)选项BCD: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在本案中,甲并未同意受赠宝珠,赠与合同仅在木匣上成立,甲无权要求乙转移宝珠的所有权。
【例题4·多选题】甲曾表示将赠与乙5000元,且已实际交付乙2000元,后乙在与甲之子丙的一次纠纷中,将丙殴成重伤。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可以撤销对乙的赠与
B.丙可以要求撤销其父对乙的赠与
C.甲应在丙被殴伤6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D.甲有权要求乙返还已赠与的2000元
【答案】AD
【解析】
(1)选项A: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2)选项B:
赠与人的撤销权不能由其近亲属行使;(3)选项C:
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4)选项D: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例题5·单选题】甲将500册藏书赠送给乙,并约定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有权收回藏书。
其后甲向乙交付了500册藏书。
根据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B.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C.甲与乙的赠与合同属于附条件的合同,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D.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答案】D
【解析】
(1)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时,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有效;
(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题中,藏书的所有权因交付而转移,受赠人不得转让藏书的合同义务不影响藏书所有权的转移。
【例题6·多选题】甲欠乙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其父病故后遗有价值15万元的住房1套,甲为唯一继承人。
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房抵债。
甲便对好友丙说:
“反正这房子我继承了也要拿去抵债,不如送给你算了。
”二人遂订立赠与协议。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乙对甲的行为可行使撤销权
B.乙可主张甲与丙之间的赠与协议无效
C.乙可代位行使甲的继承权
D.在该住房权利转移之前,甲可主张撤销赠与
【答案】ABD
【解析】
(1)选项A:
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选项B:
甲、丙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该合同为无效合同;(3)选项C:
因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4)选项D:
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三、借款合同(P359~P360)(2002年案例分析题)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2000年多选题、2003年多选题):
(1)停止发放借款;
(2)提前收回借款;
(3)解除合同。
2.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利息的支付期限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1)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相关链接】在租赁合同中,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约定时,处理方法与借款合同相同。
4.提前偿还(2005年单选题)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相关链接】在仓储合同中,仓单持有人提前提取仓储物的,不减收仓储费。
5.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
(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超过时,超过部分无效。
【例题1·多选题】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甲公司未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银行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2003年)
A.停止发放借款B.提前收回借款C.解除借款合同
D.按已确定的借款利息双倍收取罚息
【答案】ABC
【解析】选项D属于企业逾期归还银行贷款的措施。
【例题2·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计算利息的方法是()。
(2005年)
A.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间计算
B.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间计算,实际借款期间小于1年的,按1年计算
C.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
D.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但是借款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答案】C
【例题3·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合同中,不属于诺成合同的是()。
A.赠与合同
B.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
C.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D.仓储合同
【答案】C
【解析】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
【例题4·多选题】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书面约定甲向乙借款5万元,双方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借款合同自乙向甲提供借款时生效
B.甲可以随时返还
C.乙可以要求甲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D.经乙催告,甲仍不还款,乙有权主张逾期利息
【答案】ABD
【解析】
(1)选项A: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选项B: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选项C: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4)选项D: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
四、租赁合同(P360~P362)
1.租赁合同的期限
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
【相关链接1】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链接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超过时,超过部分无效。
2.不定期租赁
(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解释】对于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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