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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生态安全概念
土地生态安全概念
摘要:
近年来,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张,耕地、林地面积的不断减小,使土地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土地生态安全问题和土地安全问题略有不同,土地生态安全是一个特定区域内的土地生态系统,是地球陆地表层岩土部分内的各种有机物和无机物的相互关系的总和,更强调土地质量方面。
本文从剖析土地生态安全的的概念出发,介绍土地生态安全的研究内容、目的、意义,最后分析广州市土地生态安全的现状。
关键词:
土地资源、生态安全、广州市
一,土地生态安全概念
土地生态安全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它来源于近年来兴起的“生态安全”的研究。
从概念内涵看,土地生态安全(有的称区域土地生态安全或区域土地生态环境安全)和土地资源安全(有的称土地资源生态安全)的定义是有较大区别的,前者着重于土地生态系统自身安全性及其为人类所提供生态服务的可持续性。
而土地资源安全的着眼点是保证土地利用结构合理、数量稳定、质量良好,能够满足经济持续发展的需要,更强调土地作为资源的本质属性。
土地生态安全作为国家、区域生态安全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性组成部分,是指地球陆地表层岩土部分内由各种有机物和无机物构成的生态系统的结构不受破坏,同时该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数量能够持续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的状态。
这个概念有以下几点需要明晰:
首先,土地生态安全是强调土地生态系统自身的健康和可持续性。
高桂芹、韩美,刘勇,郭凤芝等指出,土地生态安全是指特定研究区域内土地资源所处的生态环境,处于一种没有或少受污染威胁的健康、平衡可持续状态,包括土地自然生态安全、土地经济生态安全和土地社会生态安全,且土地自然生态安全是土地生态安全的核心基础,即没有土地的自然生态安全,土地所处的整个系统环境就不可能达到可持续发展。
其次,是强调土地生态系统对人类提供稳定的生态服务或保障能力,即在确保土地生态系统健康的条件下强调土地生态系统对人类的服务功能。
梁留科、毛良祥、王楠君等对土地生态安全的定义均阐释出了区域土地生态环境安全是一定时空范围内,在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的条件下,土地生态环境系统既能保障人类社会经济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又能保障其结构与功能的状态与变化态势不被损害的状态。
从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稳定性看,生态安全是土地资源持续利用的核心和基础,保障区域生态环境安全是进行资源开发和利用时所必须遵循的准则,关注区域土地利用过程中出现的生态环境安全问题,研究扰动环境敏感地区土地利用变化的生态环境效应,加强脆弱类型土地生态环境系统的安全调控,是国内外关于土地利用研究的一个重要趋势。
二,土地生态安全研究的主要内容
近年来,从不同程度、从不同层面构建的土地生态安全研究内容和体系,对土地生态安全理论进行的初步研究逐渐出现,但系统探讨区域土地生态安全问题的研究成果并不多。
综合现有成果来看,土地生态安全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地生态系统安全和土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有关研究
土地生态安全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土地生态系统自身的安全。
先后有诸多学者针对土地生态系统的复杂性进行了系统分析,对土地生态系统随时间的演化状况进行了研究。
另外,土地生态系统健康诊断也是土地生态系统安全有关研究的重要内容,尤其是生态成熟度与生态价位概念的提出在该研究领域有很大用途。
分析评价土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是生态学和土地科学等研究的热点和前沿领域。
将生态系统服务的变化定量化地反映出来,实质上就是土地利用的生态结果。
利用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理论可以从土地利用的角度定量估算土地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服务的经济价值。
(二)区域土地生态安全状况分析
对区域土地生态系统安全程度的分析,重点是分析区域土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此外,重要的土地生态过程的连续性(有无间断和改变)也是土地生态安全的分析内容,包括对过程的方向、强度和速率的判定等。
区域土地生态安全的分析主要包括:
区域土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土地生态系统健康与服务功能的可持续性;主要胁迫因子分析;土地生态平衡期望值的设定及重要阈值的判定(变化的允许范围);主要土地生态过程演化的连续性、演化状况的监测以及演化的预测和预警;管理和维护的调控对策等。
(三)土地生态安全变化驱动因素
土地生态安全变化的驱动因素自然因素(气候变化、地形演化、植被演替、土壤过程、水热条件、自然灾害等)和社会经济因素(城市化、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法规等)的综合作用导致土地利用/覆被变化。
土地作为一种生态系统,人类对土地的利用,必然会在不同方面对其产生影响,进而对依附于土地的生物生态系统及其环境产生作用。
区域经济的发展必然使土地利用发生深刻变化,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也将带来一系列的生态安全问题,三者之间存在着深刻的互动关系。
(四)土地生态安全维护和管理
土地生态安全维护与管理包括土地生态资产管理、土地生态服务功能管理、土地生态健康状态管理以及复合生态关系的综合管理等。
安全管理应以减少风险为目标,按照预防和回避风险的目的,设置安全标准,制定、修改法律和法规,同时建立社会公众对于公共安全监控和评估的体制。
安全管理则应设定风险规避的优先顺序,制定应急响应和恢复措施等。
三,土地资源生态安全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3.1土地生态环境问题的凸显使得土地生态安全研究成为必然选择
随着人口的快速增长和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推进,人类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和速度改变着我们生存的土地环境。
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土地污染、湿地和优质土地的锐减以及土壤盐渍化等土地退化问题已直接和问接导致了河流断流、湖泊淤积、土地生产力降低、森林功能衰退、生物多样性减少等土地生态问题.而所有的这一切也都直接或间接地与土地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密切相关,当大自然一次次向人类敲响警钟时,合理利用土地和保障土地资源生态安全就成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
3.2为土地可持续利用提供理论基础
土地生态安全是以土地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是否受威胁或破坏并寻求带来这种威胁或破坏的驱动力是什么、如何寻求对策来解除这种威胁和破坏以维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为研究内容的,其本质是诊断土地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以解除其存在和潜在的威胁。
土地可持续利用主要是针对土地功能的持续维持和提高而言的,包括土地的生产功能、生物载体功能、气候调节功能、储备功能,净化功能、承载功能等。
要保持或提高土地的以上功能,首先要保持土地生态系统的安全,只有安全的系统才能发挥其具备的正常功能。
3.3增强公民生态安全意识
种种土地问题的出现,绝大部分源于人类对土地资源的不合理利用,而这种不合理利用行动的理性根源是人类对土地生态安全意义认识在潜意识里的淡薄。
因此增强公民生态安全意识就显得非常必要了。
四,广州市土地生态安全
1,广州土地利用概况
广州市位于113。
17’E、23087N,地处广东省东南部、珠江三角洲北缘,濒临南海,是广东省省会和华南地区区域性中心城市,共辖10区2县,全市土地总面积7287km2。
改革
开放以来,广州市经济持续快速增长,2006年GDP达6073.83亿元,比2005年增加919.60亿元,增长17.8%。
土地作为基本生产要素之一,在广州发展中发挥了其他生产要素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随着人口增加、工业发展和城市扩张,广州市耕地数量呈持续减少趋势,人地矛盾日益尖锐。
与此同时,由于人类生产、生活活动排放了大量工业和生活“三废”,使得土地资源生态环境恶化等生态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
2,广州市土地利用出现的问题
设用地扩张过快,其年增长速度大大超过人口增长速度,处于极不合理状态;②土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且仍呈逐年递减趋势,仅有的为数不多的可利用地也只分布在较为偏远的山区(荒草地)和番禺沿海(滩涂);③建没用地和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对耕地的占用导致耕地逐年萎缩,而城市人口又呈快速增长趋势,从而使得人均耕地己大大超出联合国粮农组织规定的警戒水平;④土地产出效益较低,土地利用结构不尽合理,导敛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较低;⑤城郊农业化肥农药的大量施用和工业三废的超负排放是土地生态环境恶劣的源头;⑥环保和技术投入水平较低。
3,广州是土地资源生态安全综合指数
(1)1996—2006年,广州市土地资源生态安全综合指数变化不大,总体呈上升趋势。
从1996年的0.5407增至2006年的0.5885,表明该区域土地资源生态安全水平整体情况稍有好转,但人口增长过快、人均占有耕地和土地后备资源逐年减少、酸雨频率多年居高不下、工业固废和城市生活污水排放强度持续增加、单位播种面积化肥施用量得不到有效控制、生态型用地草地的比重偏低等,使得其生态安全总体水平不高。
(2)通过分析准则层3个指标权重,可以较好地区分其对土地资源生态安全综合指数贡献率的大小。
从准则层压力、状态和响应3个方面的综合指标来分析,三者的权重比例为0.4:
0.3:
0.3,压力起到较重要的作用。
从3个指标的动态变化情况来看,压力指标变化不大,呈小幅波动上升趋势,主要是因为城市化水平和单位面积土地产出率在不断提高,单位播种面积农药、化肥施用量在下降,使得压力安全指数有所上升,土地资源生态环境面临的压力有所减小。
状态指标先升后降、总体上略有下降。
响应指标基本呈上升趋势,这得益于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治理力度的加大和经济实力的提升,环保投资占GDP的比重不断增加、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和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得到提高、人均GDP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持续增加等使得指标具有上升的动力。
总体来看,近几年,广州市土地资源生态安全呈现出压力减弱、状态不稳、土地管理力度逐渐增强的特征。
五,保护土地生态安全的措施
5.1控制城市规模,促进土地的集约利用
目前对于广州市尤其是中心区来说,建设用地已经占据了大部分的土地,人口已经超载,随着广州市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人地关系矛盾将更加突出。
要合理强化城市土地利用的立体性,努力挖掘地上和地下空间的潜力——向空中要土地,向地下扩土地,大力节约土地,缓解土地供求矛盾,从而增加土地资源的承载力。
以日本为例,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主要形式有;地下室、地下步行街、地下街、地下铁路、地下停车场及复合型的地下市政设施等。
广州市也应该借鉴与此,广泛利用地下空间,节约城市用地,提高土地的利用率。
5.2积极推进城市土地整理,合理开发潜在的土地资源
城市土地整理对解决广州城市建设与耕地保护等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可以避免土地的空闲所造成的经济、社会、生态等方面效益损失。
充分利用广州市的闲置地及废弃地,对闲置土地进行回收,开发建设项目。
对于不合理的土地利用结构,通过地租、地价、税收等经济杠杆进行调整,用地方式由粗放转变为集约,提高居住、绿化、交通等用地的比例。
5.3完善城市土地使用政策法规,提高土地利用管理水平
制定从严审批、从严管理城市新增用地的政策,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逐步形成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改革土地征用制度,统一制定并凋整土地使用税标准,通过提高耕地占用税、安置补偿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经济手段限制城市外延扩张,有效控制城市建成区的规模。
5.4控制人口数量.限制流动人口。
对于广州市这样一个经济发达、开放性的大都市来讲,除了要控制人口的自然增长率之外,还要限制过多的流动人口的涌入。
由于大量的流动人口涌人广州打工、居住,对广州市的土地承载力造成一定的压力,因此要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口的宏观调控,改进和完善全市人口迁移增长的计划管理,缓解人地矛盾。
六,土地生态安全的法律保护
(一)立法概况
关于土地生态安全,我国既有综合性法律法规,也有专门性法律法规,还有一些相关性法律法规。
其基本立法情况如下:
1.综合性法律法规
综合性法律主要有宪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
如《宪法》规定: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环境保护法》第20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土地管理法》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农业法》中“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一章对农用土地的生态保护也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2.专门性法律法规
与生态安全有关的专门性法律法规主要有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土地复垦、闲置土地处置方面的一些法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了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及其监督有关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对防沙治沙规划的编制、土地沙化的预防、沙化土地的治理以及保障措施等方面作了规定。
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为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在土地污染防治方面,我国现有的法律主要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以及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作了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对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地表水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等作了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朽染防治等作了规定。
该法规定了如何防止因降尘以及酸性降水造成的土地污染。
在防治土地破坏和浪费方面,《土地复垦规定》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3.相关性法律法规
与土地生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多,如《矿产资源法》、《水法》、《森林法》
(二)存在的缺陷
根据我国土地生态安全立法体系的现状分析,我国在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土地固体废弃物污染、农药化肥等化学品污染、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地破坏以及耕地保护等方面我国已有综合性和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及环境标准。
在土地盐碱化、潜育化等方面虽然没有专门性法律法规,但有一些相关法律法规。
但是,在土地沼泽化、潜育化、酸化、贫瘠化等方面,目前我国土地生态安全法律体系中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这几方面问题的法律研究虽然早有开展,但没有制定出明确的法律条文。
土地生态安全作为生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从生态安全的高度来制订和完善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
在土地生态安全的监督管理,土地生态安全的规划、建设、评价、监测、预警等方面,目前也缺少纲领性的规定。
为维护土地生态安全,应当就这些未被充分关注的土地生态安全问题进行研究,并进一步完善土地生态安全法律体系。
(三)立法体系的完善
(1)完善土地生态安全纲领性法律
目前,《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和生态安全的纲领性法律。
《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关于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法律。
从《环境保护法》和《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生态的规定可以发现,两法在土地生态保护的管理与监督、耕地保护、污染防治方面,以及环境保护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面作了规定,但是,在土地生态安全的维护方面。
包括土地生
态安全的调查、评价、规划、建设、预警等,还没有一个纲领性规定。
为更好地维护土地生态安全,应当就土地生态安全维护的原则、要求、内容等作进一步规定。
(2)完善土地生态安全专项性法律法规
●制订土地盐碱化防治专项法规
土地盐碱化防治专项法规应当包括盐碱化防治的管理监督,土地盐碱化的预防、治理等内容。
在土地盐碱化的管理监督方面,应当与《环境保护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相适应。
在其预防方面,应当规定土地盐碱化情况的调查、评价、决策、监测和预警;在治理方面,应当针对盐碱化的成凶规定治理责任和治理措施,同时,还应当规定在土地盐碱化防治方面的奖惩措施等。
●制订土地沼泽化防治专项法规
土地沼泽化防治专项法规应专包括沼泽化防治的管理与监督,土地沼泽化的预防、治理等内容。
土地沼泽化的管理与监督应当与《环境保护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环境保护的管理与监督相适应。
在土地沼泽化的预防方面,应当规定土地沼泽化情况的调查、评价、决策、监测和预警;在其治理方面.应当针对土地沼泽化的成因规定治理责任和治理措施,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制订土地生态安全规划专项法规
土地生态安全规划专项法规应当规定土地生态安全规划的编制者、编制程序、规划方案的论证、规划方案的审批,以及规划的实施、规划与其它有关规定的关系等内容。
土地生态安全规划的编制者应当与《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等规定的规划编制者相适应。
规划编制程序一般包括三个阶段:
一是准备阶段,包括生态安全资料的调查、收集、组织准备、
人员培训、仪器设备的准备等;二是编制阶段,包括确定规划目标,分析生态安全现状、探索生态安全问题、制订对策、编制规划方案等;三是论证与评审阶段,包括规划方案的论证、评审、上报审批、归档等。
规划方案的审批,应当参照《环境保护法》和《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生态保护和管理的规定,确定土地生态安全规划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制订土地生态安全预警专项法规
土地生态安全预警可以作为生态安全预警的组成部分,也可作为相对独立的专门性预警。
土地生态安全预警专项法规应当规定预警的基本原则、警情的确定、警源的找寻、警兆的分析、警度的预报、警情排除措施等内容。
(3)制订土地生态安全标准
土地生态安全标准可以作为生态标准或环境标准的组成部分,也可作为相对独立的一个专门性标准。
土地生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土地生态安全评价标准、土地生态安全预警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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