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DDDD 财政法律制度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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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DDDD财政法律制度2
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
我国目前预算法律制度
(1)《预算法》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施行,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年1月2日国务院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95年1月22日起施行。
二、国家预算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
国家预算(政府预算或公共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二)原则:
公开性、可靠性、完整性、统一性、年度性
(三)作用:
1、含义:
国家预算作为财政分配和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具有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
(2)具体表现:
财力保证作用、调节制约作用、反映监督作用
(四)、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题型:
单选、多选】★
我国国家预算实行一级政府一级财政,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5级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不作为另一级财政预算。
1、中央预算;
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3、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
4、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
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其中,对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实行收支平衡原则。
(五)、国家预算的构成★★
1、中央预算——由国务院直属的中央各部委的部门预算及其所属的单位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返还地方或者补助地方的数额。
2、地方预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的统称,是国家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是预算活动的基本环节。
3、总预算——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简称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
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如乡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因此总预算就是它的本级预算。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4、部门单位预算——部门、单位的收支预算。
部门单位预算是总预算的基础,由各预算部门和单位编制。
部门预算是一项综合预算。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题型:
多选】★★★
《预算法》中,划分预算职权的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重点:
区分人大与人大常委会职权)★★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审查权、批准权、撤销权(特例:
乡、民族乡、镇有监督权);人大常委会,地方人大还可以撤销地方政府,而全国人大只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
2、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
预算监督权、(调整方案、决算的)审批权、撤销权(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特殊:
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中不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等。
)
(二)地方政府:
(1)决定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2)各级政府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二次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编制权、组织权、提案权、报告权(注意:
地方财政部门不仅向本级政府汇报预算执行情况,还应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
(四)、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编制权(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组织权(本部门、本单位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权。
2、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一)预算收入
1、按来源划分:
税收收入、依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
2、按分享程度划分划分
a、中央预算收入
(1)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中央预算、地方不参与分享的收入。
(2)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按照规定向中央上缴的收入。
b、地方预算收入
(1)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地方预算、中央不参与分享的收入。
(2)包括地方本级收入和中央按照规定返还或补助地方的收入。
c、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中央和地方预算对同一税种的收入,按照一定划分标准或比例分享的收入。
(二)预算支出
1、按内容划分:
经济建设支出、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国防支出、各项补贴支出、其他支出等。
2、按支出级次划分划分
a、中央预算支出
(1)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中央财政承担并列入中央预算的支出。
(2)包括中央本级支出和中央返还或补助地方的支出。
b、地方预算支出
五、预算组织程序—编制、审批、执行、调整【题型:
多选】(重点)★★★
预算组织程序,即国家在预算管理方面依序进行的各个工作环节所构成的有秩序活动的总体,主要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
(一)预算的编制
1、预算年度(财政年度)——公历1月1日~12月31日
2、编制依据——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照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1)各级政府
①法律、法规;
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③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
④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⑤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2)各部门、各单位
①法律、法规;
②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
③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④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
⑤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备注:
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而应当设立国库。
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3、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
(多选)
4、编制内容归纳:
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草案相差在:
③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⑤上解上级的支出,这两项中央没有。
a、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
中央政府公共预算不列赤字。
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2)预算的审批【题型:
单选】
1、审查和批准(审批权):
a、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b、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结合之前的职权)
2、预算批复:
(1)、人民代表大会审批
(2)、政府财政部门及各部门的批复
a、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30天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
b、中央各部门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c、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
d、地方各部门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3、预算备案:
预算批准后要及时向国家机关备案。
(三)预算的执行:
执行主体包括:
各级政府、各级政府财政部门、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家金库。
1、意义:
预算执行工作是实现预算收支任务的关键步骤,也是整个预算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
2、执行部门: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3、预算收入执行
a、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法组织预算收入,及时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拖欠。
b、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将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
c、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
4、预算支出执行三个原则:
(1)按照预算拨付。
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2)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
不得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3)按照进度拨款。
(四)预算的调整【题型:
单选】
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由财政部门具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必须提请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1、概念:
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的变更。
2、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批:
中央以及县级以上,由人大常委会审批;乡、民族乡、镇,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结合之前的职权)
3、预算调整方案的备案: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4、不属于预算调整的范围:
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报告对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乡镇,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5、国库的设置与管理
a、概念:
国库是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库款支拨的专门机构。
b、设立:
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
c、划分
(1)中央国库:
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对中央财政负责。
(2)地方国库:
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接受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地方财政负责,并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d、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e、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退库的审批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六、决算(该档案保存永久)对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最后一道程序)。
决算是指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是预算的执行结果,是国家管理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包括决算报告和文字说明。
(一)决算草案的编制(结合之前的职权)
1、编制决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
2、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二)决算草案的审查批准(结合之前的职权)【题型:
单选】
1.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3.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
(三)其他:
1、财政部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部署编制决算草案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中央各部门决算、地方决算及其他有关决算的报表格式。
(单选)
2、决算制度主要包括决算草案的编制和审批:
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编制,人大常委会审批。
3、财政部门批复决算。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20天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
各部门应当在15天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
七、预决算的监督
各级政府试试监督,可分为:
立法机关的监督(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的监督(政府部门、财政部门)、政府专门机构监督(审计部门)★★
(一)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
1、全国:
中央和地方;
2、县级以上:
本级和下级;
3、乡、民族乡、镇:
本级
(二)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督——监督下级政府预算执行。
(三)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监督本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
(四)各级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监督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制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层级最高
b、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结束进入了全面实施阶段,全国政府采购工作步入新的发展时期。
(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门: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
(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题型:
单选、多选】★★★、特点
(一)概念及特点:
1、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特点:
非盈利性、资金来源的财政性或公共性、管理上的规范性、公开性
(二)、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资金范围
1、主体范围——a、包括依靠国家财政资金运作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b、所有个人、私人企业和公司均不能成为政府采购的采购方主体。
(不包括国有企业)
2、资金范围——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和需要由财政偿还的公共借款(单位自筹配套资金)不包括自有资金的购买。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1.中央预算:
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2.地方预算: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三、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原则和功能
(一)、对象范围——货物、工程和服务
(二)、原则——“三公”(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三)、功能——
(1)节约财政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基本功能)
(2)强化宏观调控;(3)活跃市场经济;(4)推进反腐倡廉;(5)保护民族产业。
四、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
(一)、集中采购
1、定义:
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设立的职能机构统一为其他政府机构提供采购服务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
2、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3、按集中程度不同,集中采购又可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两类。
4、范围:
(1)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2)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
如(北京:
货物50万,服务50万,工程100万)
(3)公开招标
5、优缺点:
优点:
规模效益,减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便于监督
缺点:
难以满足用户多样化,特别难以满足紧急情况
(二)、分散采购
1、概念:
分散采购是指由各预算单位自行开展采购活动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
2、采购人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并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时,实施分散采购。
3、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代理采购。
优缺点与集中采购相反。
五、政府采购的当事人——(三方)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
(一)、采购人
1、概念:
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二)供应商
1、概念:
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联合体签订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采购代理机构(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依法拥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
1、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
2、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3、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六、政府采购方式——五种【题型:
单选、多选】★★★
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
(一)公开招标——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
1.地位: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2.招标标准:
中央:
国务院地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3.禁止: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4.程序: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公告。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二)邀请招标——随机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与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谈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单一来源——唯一供应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五)询价——只考虑价格因素
1.定义:
采购人向三家以上供货商发出询价单,对一次性报出的价格进行比较,最后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2.适用情形:
适用于货物规格、标准单一、现货货源充足而且价格变动幅度比较小的采购项目。
采用方式
供应商
适用范围
公开招标方式
招标公告
不特定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邀请招标方式
投标邀请书
随机邀请3家以上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竞争性谈判方式
通过谈判确定供应商
不少于3家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单一来源方式
直接采购
1家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无法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询价方式
通过询价确定供应商
3家以上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采购项目
注意:
必看(增加的考点):
1、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4、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5、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6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七、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五方面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题型:
单选、判断】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二)集中采购机构的内部监督
1.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分离。
2.提高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三)采购人的内部监督
1.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构应公开
2.(四)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机关、检察机关、其他有关机关
(五)政府采购活动的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
1、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2)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3)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三节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国库单一账户制度)
(一)概念: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一般也称为“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包括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是指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设置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的财政性资金均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支付、管理的制度。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对财政资金实行集中收缴和支付的制度,其核心是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对现金进行集中管理,所以这种制度又称作国库单一账户制度。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一)概念:
以财政国库存款账户为核心的各类财政性资金账户的集合,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入、支出、存储及资金清算活动均在该账户体系中进行。
指全面反映财政资金收付的各类账户的总和,是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基础。
——国库管理制度的基础
(二)、构成【题型:
多选】由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账户构成。
1、财政部门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并与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实现支付。
2、财政部门的零余额账户:
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支出清算——国库会计
每日财政资金支付行为终了后由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营业中每笔支付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000万元),应当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3、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主要用于授权支付和清算——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4、预算外资金专户:
财政部门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
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支付清算。
5、特设专户: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在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财政性资金,经同级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批准,由财政部门开设特设专户进行管理。
三、财政收入收缴方式和程序
(一)收缴方式:
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
1、直接缴库:
由缴款单位或者缴款人依法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
由征收机关依法将所收的应缴收入汇总缴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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