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专业课程体系论法学课程在保险学专业研究生课程体系中的作用.docx
- 文档编号:17752580
- 上传时间:2023-08-03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19.44KB
保险学专业课程体系论法学课程在保险学专业研究生课程体系中的作用.docx
《保险学专业课程体系论法学课程在保险学专业研究生课程体系中的作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保险学专业课程体系论法学课程在保险学专业研究生课程体系中的作用.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保险学专业课程体系论法学课程在保险学专业研究生课程体系中的作用
保险学专业课程体系【论法学课程在保险学专业研究生课程体系中的作用】
摘要:
我国保险学专业的研究生课程设置当中增加法学内容的必要性,首先体现为经济学科与法学的互补性;其次,作为民商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法课程的开设也需要民商法学基础课程的支撑:
更为重要的是,财产保险标的向无形财产的必然扩张,要求保险学专业的研究生必须掌握知识产权法的相关内容。
因此,在高校保险学专业的研究生课程体系中增加相关法学内容,既是高校保险学教育发展的需要,也是培养保险业高端人才的需要。
关键词:
保险学;法学;研究生课程体系
保险学专业的研究生作为高端保险人才,将成为我国未来保险业的主导力量,其专业视野、创新能力等素质将决定未来保险业发展的程度。
而这与课程体系的设置密切相关。
本文认为,法学,特别是民商法学当中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到各高校保险学专业研究生的课程体系当中,以适应保险学研究和保险业发展的需要,培养具有国际专业视野和较强创新能力的保险高端人才。
一、从学科――宏观层面来看:
法学对经济学有重要的补充作用
保险学从属于经济学的范畴,法学对保险学的作用首先体现为法学与经济学的互补性。
传统观点认为“经济学主要解决‘如何将蛋糕做得更大’的问题,而法学主要解决‘如何将蛋糕切得更好’的问题”。
2001年,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教授与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第一次会面,开始了我国经济学与法学之间的“对话”。
两位学界泰斗对经济与法律之间的“结合研究”深有同感,遂于2002年筹备并成立了“上海法律与经济研究所”(该所于2004年迁移至北京,更名为“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
两位教授在随后的多次公开对话中对经济学与法学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新的解读。
吴敬琏教授认为,如果没有法制,仅凭市场经济本身的资源配置,“蛋糕”肯定做不大,甚至会做出“馊蛋糕”;江平教授则认为,如果不顾经济规律而制订法律,这种法律属于“坏”的法律,可能导致形成“坏”的市场,从而直接影响“蛋糕”的大小。
因此,效率与公平具有价值效果的一致性:
公平可以促进效率,效率也有助于实现更高层次的公平。
经济与法律的这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对我国高校经济学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保险学专业作为经济学科的一个分支,以研究如何将保险业的“蛋糕”做大为己任,如果脱离具体的法制环境,所从事的保险学研究工作将毫无意义,依据这种无意义的研究来指导保险企业的经营也不可能实现高“效率”。
本文认为,为了使保险学专业的研究生了解法律的运行对经济运行的影响,应该在课程设置中适当增加“法律经济学”的内容。
“法律经济学”是一门位于法学与经济学之间的边缘地带的新学科,经历了从纯粹的法学方法论到法学经济学交叉独立学科的过程。
波斯纳将“法律经济学”定位为“法学的经济分析方法”,认为法律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义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
而在这门学科的创始人科斯看来,法律经济学还有另外一个方面的内容:
即分析法律系统的运行对经济系统运行的影响。
前者的思维路径是以法律为起点,经过经济学分析,最后再回到法律,目的是考量法律是否符合“效率”这一正义价值,以修正现行法律;后者的思维路径是以法律为起点,终点则是经济制度,即研究法律制度如何影响经济活动,以修正现行的经济制度。
因此,前者侧重法学意义,后者更侧重经济学意义。
作为经济学的重要分支,我国保险学的研究生教育当中应适当增加经济学意义上的法律经济学内容。
二、从课程――中观层面来看:
保险法的课程教学离不开民商法学基础
“保险法研究”是多数高校保险学专业研究生的主干课程之一。
该课程的教学必须以民商法的相关内容为基础。
例如,《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近亲属”,其中“近亲属”的范围是什么?
保险法本身并未加以限定,而民法与刑法等其他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又如,《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是一个需要以年龄和精神状况作为双重判断标准的民法基本概念;再如,《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保险代理人”的规定,需要学生对民事代理制度中“代理人”的权利义务有所了解。
同时,保险既是一种经济关系,又是一种法律关系,其法律基础便是保险合同。
学生要掌握《保险法》第二章关于保险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除、履行、违约、变更以及保险人与投保人的权利义务等规定,均需要与民法当中《合同法》的相关内容相联系起来学习。
此外,保险合同的纠纷也适用民事合同纠纷的法律救济程序。
例如,《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诉讼时效:
作为保险特别法的《海商法》第十三章则规定了十余种可能涉及保险合同履行的诉讼时效,这些时效的计算均应适用民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则。
此外,《保险法》的内容除了“保险合同法”,还包括“保险业法”,即调整“保险公司”行为的法律规范,因此保险法的法律渊源还包括《公司法》。
正如《保险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又如,《保险法》第九十条规定,“保险公司有《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因此,要深入研究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离不开对公司法、破产法等商法相关内容的学习。
综上,保险法是规范保险合同和保险企业经营、监管的法律,其法律渊源主要是民商法。
保险学专业的研究生要真正了解保险法,有必要同时学习民商法的相关内容。
反过来说,脱离相关的民商法学基础,不可能进行保险法相关问题的深入研究,研究生已经开设的“保险法研究”课程学习也将难以实现课程设置的目的。
三、从保险标的――微观层面来看:
知识产权法的相关内容应作为财产保险学
的重要补充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性质,保险可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前者以人的生命、健康作为保险标的,后者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
从保险法的现有规定来看,“财产保险”的“财产”指的是动产、不动产;“有关利益”包括积极利益和消极利益,前者指的是被保险人的可得利益(如信用保险),后者是被保险人可避免的损失(如责任保险)。
而作为主要无形财产的知识产权至今没有正式被纳入到我国各大财产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标的的范围。
保险实务中缺乏“知识产权保险”这一险种,反映在保险学教育当中就是财产保险学的教学内容里缺乏知识产权法的相关知识。
本文认为,这恰恰是一个国际专业视野的问题。
在当今这个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在商业领域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而其存在的风险和相应的保护问题也日益为各国立法所重视。
尽管当知识产权遭受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但是风险仍然存在。
比如诉讼存在着败诉的风险,胜诉后也存在着执行不能的风险。
高风险高收益的知识产业如何进行风险管理,无疑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所关注的核心问题。
20世纪70年代起,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应运而生,而其中在美国的发展最为完善。
目前,美国保险界顺应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愈演愈烈的发展趋势,已经将承保标的从专利侵权逐渐扩展到商标权、著作权与商业秘密等几乎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从而形成了完整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险”。
继美国创设了知识产权保险制度之后,在知识产权业比较发达的德国、英国、日本等国家,也紧随其后陆续推出了这一险种,如英国推出的“专利申请保险”、日本推出的“知识产权授权金保险”等等。
因此,将财险承保标的扩展到知识产权领域已经是一种国际趋势,折射出了知识产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呼唤。
本文认为,在我国建立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
知识产权符合保险的构成要素要求,因此建立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是可能的。
首先,知识产权存在各种法律风险,且这种风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程度上具有不确定性,符合“有风险才有保险”这一前提;其次,知识产权的这种风险和对风险管理的需求是普遍存在的,具备保险学上“大数法则”的数量基础:
第三,知识产权是法律上承认的财产利益,属于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保利益”;第四,知识产权侵权的利益损失在经济上可以计算出价值(例如《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关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属于“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风险,也符合保险的“损失补偿”这一基本功能。
在我国建立知识产权保险制度也是必要的。
~方面,知识产权的维权需要保险的保障。
近几年来,我国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数量在急剧增长。
据统计,2001年、2002年、2003年全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一审案件分别同比增长8.62%、17.78%、12.61%,其中约80%属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从侵权赔偿额度来看,知识产权案件的标的额一般远高于普通的民事赔偿案件,相应地,知识产权诉讼程序当中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以及律师代理费等也远高于普通民事案件。
此外,知识产权案件还牵涉到鉴定费、公告费、评估费等其他诉讼费用,如果是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还会涉及国际差旅费、翻译费、国际通讯费等费用。
所有这些费用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能构成难以承担之重,甚至有可能拖垮一些涉诉的中小企业。
知识产权保险制度通过由保险人承担诉讼风险的方式,为转嫁被保险人的财务风险提供了保险工具支持,将为我国企业有效地维护和实施知识产权提供经济上的保障。
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保险发展严重不足,“财产保险”的无形财产领域亟待开拓。
2010年底,信达财产保险公司于推出了国内首款专利保险产品――“专利侵权调查费用保险”,可谓开创了我国知识产权保险事业的先河。
但截至目前,知识产权保险的发展进程缓慢:
首先表现为险种单一,即仅限于专利的侵权调查费用,而不涉及专利诉讼费用、侵权损失,更未涉及著作权、商标权等其他知识产权;其次表现为多数险企缺乏开发知识产权险种的热情。
出现这一现状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保险界对知识产权缺乏了解,或者说,保险业目前缺乏了解知识产权的保险人才。
因此,在高校保险专业研究生课程体系中增设知识产权法基础课程,有利于培养熟悉知识产权与保险的“两栖”人才,从而开拓财产保险的另外“半壁河山”,有力地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将作为财产保险标的的“财产”范围扩展到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财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综上,保险学专业的研究生要真正做好保险学研究,需要以一定的法学基础为依托;要真正成为保险业的高端人才,需要对保险法的民商法渊源有所了解;要具备国际视野、开拓无形财产保险领域,需要学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四、保险学专业研究生课程体系中增加法学内容的具体建议
我国高校保险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学制自2006年起基本由三年改为两年,课程数量也随之缩减了很多。
从目前各高校该专业研究生的课程设置来看,绝大多数高校将课程集中在第一学年,而第二学年主要是专业实习和撰写论文,因此实际的课程学习时间一般只有一个学年。
本文认为,鉴于民商法学相关内容对于保险学专业课程的重要性,保险学专业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当中可以增加一门“法学专题研究”课程作为“必修课”。
考虑到该必修课具有一定的基础性质,宜将其置于第一学期开课。
课程内容上至少应包括:
法律经济学、民法总则、合同法、公司法和知识产权法等几个部分,任课教师应在每部分选择与保险学相关的内容、采用“专题”的形式上课。
在课时安排上以54课时(即每周3课时)为宜,每部分内容可以分别由不同的老师授课。
通过增设“法学专题研究”课程的方式,培养保险学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和国际视野,培养既懂法律又懂经济的复合型高端保险人才,既有利于“保险学”这门学科本身的发展,更有利于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
周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保险学 专业课程 体系 法学 课程 专业 研究生课程 中的 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