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中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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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中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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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中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坚持教学常规,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树立良好的教风、校风,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并使事故一旦发生后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教学事故的分类
教学事故分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两类。
一、一般教学事故
1、教师上课或监考无故迟到、早退;
2、教师擅自调课、请人代课;
3、教师在上课时随意接打手机;
4、教师监考时不遵守监考守则;
5、教师无故不按时批阅试卷、不按时上报学生成绩;不按规定保存试卷;
6、管理员值班期间,机房及电子阅览室内有学生浏览反动、淫秽等不健康的网页;
7、管理部门或人员通知错误而影响正常教学进行的。
二、严重教学事故
1、教学中有意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或违背社会公德的内容;
2、教师上课时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3、教师擅自停课、无故旷课或不参加监考;
4、无故不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计划完成学期或学年教学任务;
5、泄漏或变相泄漏考试内容;随意送分、加分、扣分;未经批准随意更改或涂改学生成绩;为学生作弊创造条件;或隐瞒学生作弊行为;
6、实训、实验、体育课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不按管理规定和标准规程做好实训、实验、体育课准备和指导工作;管理不到位或指导不当造成学生身心受伤害;
7、实验设备、电教设备等教学设施,未经批准,挪作他用;操作不当造成设备严重损坏;
8、见习、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的指导教师,不按规定履行指导师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教学事故的认定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应及时向教务处报告,经教务处查实后,填写《县TJ职中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表》(见附件),由责任人所在科室或教研组依据本办法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报教务处、主管教学校长核定。
认定表要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笼统以集体名义代替。
对本教研组(或处室)发生事故故意隐瞒不报或包庇、偏袒的教研组长(或处室主任),一经发现查实,也将其列为事故责任人。
教学事故的处理
出现教学事故者,扣除其教学工作考核中的相应分数,同时加以如下处理:
一、一学期内出现一次一般教学事故者,扣除教学工作考核分3-5分;
二、一学期内出现二次一般教学事故或一次严重教学事故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三、一学期内出现三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或两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者,给予行政警告或以上处分。
对屡犯或并犯者、情节特别严重者,调离工作岗位或解聘;
四、全校通报批评由教务处决定,主管校长批准;行政警告或以上处分由教务处报学校行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事故责任人对处理不服,可向学校工会部门投诉,由工会与学校行政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处理。
篇2:
经济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制度
经济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入推进课程体系改革,健全并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制度,预防并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全面提升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中,因本人主观过错或过失引起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教学语言和行为;
二、教学事故的类别
第三条教学组织事故
1、教师擅离课堂,上课迟到超过5分钟、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或拖堂超过5分钟;
2、教师不备课上课,上课无教案,完全使用旧教案上课或直接使用、抄袭别人教案上课;
3、不按学校课程安排上课,或未经学校职能部门批准,随意调换课程、增减课时、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
4、布置或批改作业马虎随意,批改后的作业未及时向学生反馈,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5、教学进度与教学计划无故相差10课时以上;
6、教学内容出现知识性错误,组织课堂教学不力,致使课堂教学秩序混乱;
7、无故不按时参加、或不按时完成、或不接受学校及上级部门布置的教学研究工作;
8、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法律法规,或带有封建迷信、淫秽及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
9、教师酒后上课,或者在上课时所携通讯工具发出的声音讯号或在上课时间拨打、接听电话或收发信息;
10、教学过程中遇到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事态恶性发展;
11、教职员工对学生有打骂停课赶出教室或训斥、讽刺、挖苦、侮辱等行为;贬低、嫌弃、排斥、歧视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各种方式打击报复学生;
12、歧视后进生,随意拒绝后进生上课,将其赶出教室或学校,不给后进生批改作业;
13、组织或变相组织、直接或间接参与有偿家教、违规办班、补课或组织学生集体培训等;
14、学生旷课逃学,任课教师发现学生不在课堂,未能当即向班主任通报,班主任未能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因处置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第四条 教学考核事故
1、监考迟到3分钟以上,擅自请人代监考;监考时以各种方式要求学生提前交卷;
2、在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抽烟、闲聊、看书报等),不严格履行监考职责,擅离职守;
3、批阅试卷不认真,出现差错在5分以上或判定等级失误,经核查,一个班级或一个考场需要更改成绩的试卷份数超过该班级或该考场试卷总数的5%;
4、不在规定时间和地点阅卷、评分、评等、报送成绩,不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定;
5、不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评定导致评定结果严重失误,失误率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5%;
6、以各种方式泄露试题和考试内容,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第五条教学保障事故
1、铃声、广播声不响、乱响、有误差,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2、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差,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或影响教学效果;
3、粉笔、黑板擦等教学设备不能及时供应,教学实验设施、器材、用品等不能及时供应或准备不充分;
4、不能按规定提供教学要求必备的音像、图片、仪器、标本等教学辅助用品;
三、教学事故的责任追究
教学事故经学校最终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须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情节较轻的责任人予以警告直至严重警告处分,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资格;2、重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严重警告处分直至停聘,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学科带头人和教坛之星的评选资格,取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资格。
篇3:
理工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办法
理工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本为本”、落实“四个回归”,推进学校本科教育内涵式高质量发展,保障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达成严明教学纪律,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目的,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本科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的责任,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以及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教学事故按类别分为教学运行类事故、成绩与考试类事故和教学管理与服务类事故三类,按严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级,其中重大教学事故又分为两个等级,Ⅰ级重大教学事故和Ⅱ级重大教学事故。
第四条一年中同一个人累计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记一次严重教学事故;一年中同一个人累计两次严重教学事故,记一次Ⅱ级重大教学事故。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对教学事故的认定,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客观、准确、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六条教学事故认定范围包括:
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课程考核等教学环节、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等教学运行类事故按照附表1所列款项,认定教学事故的类别和等级。
第八条考试与成绩管理类教学事故,按照附表2所列款项,认定教学事故的类别和等级。
第九条教学管理和服务类教学事故,按照附表3所列款项,认定教学事故的类别和等级。
第十条教学事故一经查出或被举报后,责任人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为责任单位(学院或职能部门)。
责任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当事人和具体情节进行调查核实,填写《z理工大学教学事故协查反馈表》并提出处理意见。
协查表由教学院长或主管处长审核签字盖章后报教务部,并附相关书面调查核实材料。
由教务部负责最终认定,根据认定结果出具《z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书》。
第十一条教学事故当事人及所在单位故意拖延或拒不填报的,学校教务部有权根据掌握的材料做出事故认定。
第十二条教学事故责任人对教务部所做出的事故认定结果不服,可向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述,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隐瞒教学事故、包庇教学事故责任人。
故意隐瞒教学事故者或发现教学事故拖延不报者,按同类同级教学事故予以从重处理。
第十四条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务部认定;Ⅱ级重大教学事故经教务部认定,由主管校长签批后核准;Ⅰ级重大教学事故经教务部部长会议通过,由主管校长签批上报学校常委会核准。
第十五条一年内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两次及以上的事故责任人,或发生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及以上事故的事故责任人,取消参加当年各种与教学相关奖励、项目及成果的申报和评审资格。
第十六条教学事故符合行政处分规定或违反法律,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凡因教学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由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的行为如涉及触犯党纪国法的,将同时报校纪委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凡个人原因造成教学事故,追究责任人个人责任;因单位工作失误造成教学事故,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十八条所有教学事故均在教务部、人事处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以及岗位聘定等事宜的有效依据。
有关职称评定、绩效考核、人事考核等方面的处理,由人事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此文件中的课程包括理论课及实践类课。
第二十条“不可抗力”的认定和处理:
事件中当事人没有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无法克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职责,导致教学活动延误或无法进行。
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学生和相关学院,事后到教务部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教学过程及管理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未尽事宜,由教务部拟定解决方案,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务部,《z理工大学本科教学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20xx年修订)》校教〔20xx〕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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