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促进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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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促进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
顺德区促进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5】35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4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区旅游产业的发展,增强旅游发展动力,优化旅游发展环境,促进旅游提质增效,培育旅游业成为顺德第三产业的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充分发挥旅游业在我区产业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1、扶持范围
(一)在我区注册、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景区(点)、酒店、旅行社、从事旅游商品开发销售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旅游院校、社会组织等单位。
(2)在我区新建、改建各类旅游项目(包括旅游景区(点)、酒店以及旅游新业态项目如文旅开发保护示范项目、乡村旅游、滨湖旅游、游船旅游码头开发建设项目、自驾车营地和生态旅游示范区等),上述旅游项目因涉及违法违规用地未处理到位的除外。
(3)旅游公共服务平台(包括区域性旅游咨询、集散中心、服务驿站,移动旅游咨询、营销、体验、电子商务平台等),上述旅游公共平台因涉及违法违规用地未处理到位的除外。
2、扶持的方式和标准
(1)扶持重点旅游企业,鼓励企业改造提升、做大做强,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1、推动重点旅游企业增速发展,做大做强:
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企业可认定为重点企业。
根据其年营业收入的增速,每年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按该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与上年度同比增加值的2%核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鼓励区内A级旅游景区(点)提升旅游基础建设,对申报年度内完成景区(点)主要基础设施(包括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厕所、游客停车场、道路标识系统、旅游安全设施、旅游保洁设施等)建设(含新建、改建、修复)并投入使用的,给与项目总投入(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2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
3、鼓励现有区内星级旅游饭店提升改造,对申报年度内完成酒店设施设备(包括酒店大堂、客房、旅游厕所、游客停车场、消防系统等)改建装修、改造提升并投入使用,项目总投入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与项目总投入(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5%,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
4、鼓励顺德区内旅行社组织开展“顺德游”业务:
对组织接待外地旅游者来顺德旅游,全年组织人数达10000人次(含)以上(不含学生游)的区内旅行社给予扶持10万元。
对组织接待外地旅游者来顺德旅游,并入住我旅游饭店的,全年组织人数达3000人次(含)以上(不含学生游)的区内旅行社,另给予扶持10万元。
(2)鼓励旅游投资,鼓励创新创造,增强旅游发展动力。
1、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旅游开发运营,打造重点旅游项目:
对全区范围内实际社会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不计土地投资或租赁,劳动力成本等投资,实际投资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的新建或(扩建)的旅游项目,取得运营资格、手续完备,在建成正式开放运营后,一次性给予扶持100万元。
2、鼓励创新创造,推动旅游新业态项目落地:
对全区范围内实际社会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不计土地投资或租赁,劳动力成本等投资,实际投资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具有顺德地方特色且达到一定规模,旅游配套功能齐全的文化休闲街区、创意园区、工业旅游示范项目、美食博物馆、美食特色街区、旅游美食产业孵化基地等本地特色旅游文化展示项目以及旅游房车营地、游艇码头等新型旅游项目,取得运营资格、手续完备,建成并正式对外开放营运后,一次性给予扶持30万元。
3、培育旅游消费新热点,引导开发具有顺德特色旅游商品:
培育旅游商品研发、生产、销售,在国家、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旅游协会等部门主办的特色旅游商品(旅游文创产品、纪念品、手信)展评中获奖的顺德特色旅游商品(旅游文创产品、纪念品、手信)的单位,按国家级、省级、市区级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3万元、2万元、1万元;以上获奖顺德特色旅游商品,如投入市场化运营、销售,口碑良好,给与开发企业该产品销售额1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扶持;
(三)鼓励创优评级、人才培养,塑造旅游品牌,提升旅游品质;
1、对被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扶持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对被新评定为国家五星和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一次性扶持50万元、20万元。
3、在旅游或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评选中,被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工业旅游示范点、乡村旅游示范点、特色旅游名镇(村)、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特色村等荣誉的单位一次性扶持20万元、10万元。
4、对被认定为上一年度全国百强旅游社的旅游企业一次性扶持10万元。
5、强化旅游人才培训,促进旅游人才队伍建设:
对在旅游主管部门主办或协办的省级、国家级旅游技能大赛中获奖的人员和派出单位分别给予个人5000元、单位1万元和个人1万元、单位2万元扶持(在同一等级、同一比赛中有多人次获奖的单位,只扶持一次)。
对获得国家高级导游员资格的个人,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扶持。
(四)构建服务平台,完善旅游服务体系,优化旅游发展环境。
1、打造旅游公共咨询服务平台:
继续扶持顺德区旅游公共咨询服务中心建设和提升,推动区旅游公共咨询服务中心在交通枢纽、游客集散地建设网络平台——服务驿站3-5个,实现旅游重点区域公共咨询服务基本覆盖。
2、完善旅游交通指示系统:
推动制定区域旅游交通指引规划。
由区牵头,在高速公路、国道以及区内重要主干路段设置统一样式的旅游综合指示路牌,营造旅游氛围。
3、推进旅游公交及旅游景区间路网连接:
扶持区域旅游公交设置和运营:
区内公交、客运公司等单位新设置旅游专线、公交,线路需连接旅游景区(点)、古村落、重点交通节点、星级饭店、美食街区、购物中心等,年运行超过200日的,给予合作的客运公司每条线路扶持5万元,每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相关设置运营方案需提前报经区旅游局认可);鼓励旅游景区(点)与公交、客运公司等单位合作以定制包车等形式,开发短途旅游专线(非旅行社业务),年运行超过200日的,给予开发的旅游景区(点)每条线路扶持2万元,每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5万元。
4、推进“旅游+互联网”智慧旅游体系建设:
打造顺德智慧旅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目的地营销系统(旅游目的地营销门户和基于移动设备的微门户),建立全媒体信息传播、网络推广新模式;推动“旅游+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服务开发运用,扶持智慧旅游乡村、景区、企业创建:
对获评国家或省旅游主管部门评定的智慧景区、互联网+示范应用旅游企业、“旅游+互联网”创客创业创新示范项目、智慧旅游乡村服务平台等相关称号的旅游企业,一次性扶持10万元。
(五)本意见所指相关旅游项目包含但不限于以上表述,对其他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旅游项目,经区旅游局认可,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适当予以扶持。
三、工作措施
(一)区财政设立“顺德区促进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本意见中的各项政策保障措施。
(二)“顺德区促进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由顺德区旅游局按照财政管理有关规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预算,制定使用计划,资金分为“顺德区促进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政府部分)”和“顺德区促进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部分),主要用于顺德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及服务驿站管理运营、顺德旅游基础配套建设如制作综合性旅游路牌、维护顺德旅游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公共咨询平台、制作顺德旅游宣传产品等内容,以及本方案涉及的奖励、扶持旅游企业、项目相关内容等。
(三)旅游企业及各相关申报单位应根据《顺德区促进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办法》,在申报年限内,提交申报材料,顺德区旅游局负责开展申报审核等有关工作。
(四)本意见由顺德区旅游局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扶持项目可在2017年申报执行。
《顺德区促进旅游业发展工作方案》(顺府办发[2013]35号)同时废止。
顺德区促进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我区旅游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由促进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政府部分)和促进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部分)组成。
第二条促进旅游业发展扶持资金(政府部分)由顺德区旅游局按照财政管理有关规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预算,制定使用计划,资金主要用于顺德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及服务驿站管理运营、顺德旅游基础配套建设如制作综合性旅游路牌、维护顺德旅游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公共咨询平台、制作顺德旅游宣传产品等内容,以及本方案涉及的奖励、扶持旅游企业、项目相关内容等。
第三条促进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部分)专门用于本申报办法中的各项扶持政策,由区财政对符合资格的单位进行扶持,专款专用。
第四条促进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申报方式
第五条申报旅游品牌创建和智慧旅游项目扶持的单位需要提交:
1、《顺德区促进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各项认定文件或公告等证明材料。
第六条申报重点旅游企业扶持的单位需要提交:
1、《顺德区促进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区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3、本区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上年度在本区的纳税证明。
第七条申报旅游投资扶持的单位需要提交:
1、《顺德区促进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旅游投资项目情况表》;
3、项目批准立项批文、项目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等文件;
4、区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第八条申报景区(点)、星级酒店基础设施提升改造扶持的单位,需提交:
1、《顺德区促进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旅游基础设施项目情况表》;
3、区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4、项目建设竣工档案、工程现场照片、完工前后对比照片及工程验收合格文件等材料。
第九条申报设置旅游公交、旅游专线扶持的单位,需要提交:
1、《顺德区促进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从事客运事业资质、客运包车合法资质等文件;
3、与客运公司、旅行社等合作合同、交易发票等;
4、经旅游局确认的路线运营方案、运行情况介绍、运行日程表等材料。
第十条申报开展顺德游扶持的单位,需要提交:
1、《顺德区促进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旅游合同(旅行社)、业务合同等材料;
3、团队行程表,在区内产生的团餐发票或区内收费景区(点)门票、发票等证明材料;
4、申报过夜游扶持的还需提供《接待团队登记表》、入住区内酒店发票、结算单;
第十一条申报特色旅游商品获奖扶持的单位,需要提交:
1、《顺德区促进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特色旅游商品(纪念品、手信)介绍;
3、相关证书或文件通知;
4、如申报销售扶持的,需提供区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专项审计报告、本区税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
第十二条申报旅游技能大赛扶持的单位,需要提交:
1、《顺德区促进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个人扶持申请表》等,由单位统一提交;
2、国家、省评定文件或公告等证明材料
3、获奖个人与申报单位关系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要求申报单位提交与项目有关的其他佐证材料。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四条申报工作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当年度申报上一年度扶持项目。
第十五条凡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及相关单位,于7月1日至7月30日期间,向顺德区旅游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区旅游协会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区旅游局,由区旅游局组织评审组进行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七条评审结果将在顺德经济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区旅游局组织重审,重申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扶持,并将重审结果告知申请企业。
第十八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旅游局根据程序上报区政府审批。
区政府审批后,区旅游局向区财税局申请资金划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区监察局和区财税局负责对本专项资金在申报、审评和划拨的时候进行监督指导。
区旅游局负责对资金使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申报企业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虚报瞒报的,区旅游局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停止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责令退回已领取的扶持,并全区通报批评。
触犯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扶持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申报企业必须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无重大旅游投诉,凡是列入信用黑名单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不予扶持,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区内相关政策奖励。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顺德区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顺德区促进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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