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员考试基础理论外贸跟单就业内容单证员考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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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员考试基础理论外贸跟单就业内容单证员考试doc
2011年单证员考试基础理论:
外贸跟单工作内容-单证员考试
外贸跟单工作内容
其实跟单很简单就是做为客户和工厂之间的桥梁做好协调管理工作,把信息即使地在两者之间进行反馈。
第1步:
当业务员和客户在网上进行沟通,确定初步意向后。
客户通过快递把样品和加工的细节数据传过来。
此时,将样品和相关的加工制作的要求通过打样申请单反映出来。
之后,经过业务部经理签字,将样品和打样单(打样单要复印一份,正本留自己保存)。
给打样室,打样。
第2步:
样品出来后通过快递寄给客户,注意即使向快递询问UPS号。
第3步:
客户确认样品并将样品寄回,同时下单。
第4步:
根据回传样品,制做简单的定货单给技术部。
定货单要业务员和部门经理签字。
将单和样品留技术部。
要求其制作工艺流程。
第5步:
之后将合同传给财务部签字和老总签字。
并连同工艺流程样品3样物品,下正式的订货单。
订货单要根据合同来做,把品质要求,包装要求,和备注事项,交货日期。
写清楚。
之后把订货单复印5份,分别传生产-品管-财务-物控-出货。
并在正本上签字。
正本订货单留给自己。
把工艺流程书复印5份,传财务-技术部-物控-生产-品管。
正本留技术部,副本自己留着。
第6步:
将合同复印2份,正本自己归档。
副本分别传老总办公室和财务负责人。
第7步:
即使反映工厂在生产过程中的问题,并和业务员沟通。
在业务员和客户沟通达成协议后,将结果通过工作联系单将变更要求传达到生产车间。
工作联系单正本留己,副本传达。
第8步:
快出货时,联系货代。
做报关单据。
并提前寄交货代。
若生产有问题,导致不能即使出货要提前通知货代,以便其另做船期安排。
第9步:
若即使完货。
则提前两天将货代传来的进仓单或相关单据交给出货部门。
并将出货通知单复印3份,传生产-品管-出货部。
正本留己。
第10步:
即使做好议付单据连同货代送来的提单进行议付。
如前T/T下,则先传副本给对方,要其付款。
L/C项下,则交由财务部到银行进行相关事项。
第11步:
到核销单等相关单据回来后,将单据交由财务部进行结汇,办理核销退税手续。
以上所有自己保存的单据按合同和客户编号先后顺序进行分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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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员考试理论与知识考点:
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XX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操作,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其他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中所指结汇是银行按一定人民币汇率买入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外汇,并支付相应的人民币的外汇业务;售汇是银行按一定人民币汇率卖给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外汇,并收取相应人民币的外汇业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行办理的即期结售汇业务。
第二章结汇业务
结汇按性质分有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项下的结汇,经常项目又分为贸易(货物贸易)和非贸易(服务贸易、收益与经常转移)。
贸易项下出口结汇应当具有合法、真实的交易背景,并按照《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规定,为客户开立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为客户办理相应结汇业务。
(一)凡境外汇入的贸易项下资金经办行均应将其划入企业待核查账户中。
经办行根据企业提交的结汇申请以及企业如实填写《出口收汇说明》、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连同自身的银行电子口岸IC卡,通过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为客户进行出口电子数据等联网核查,在核查系统中核减其对应出口可收汇额后为企业办理结汇业务。
(二)对于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的,除上述
(一)规定提供的材料外,企业还应向经办行提供盖有银行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正本和邮寄货物清单。
经办行应登录核查系统,记录对应的涉外收入申报号和收汇金额后办理结汇业务,不得为收汇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三)预收货款收汇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的,审核材料与操作流程同上述
(一),审核原则为本次结汇金额不超过核查系统中查询的该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余额”。
(四)对于来料加工贸易(超比例)收汇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的,除要符合上述
(一)规定外,企业还应向经办行提供出口合同以及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联)正本及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五)对于出口与收汇主体不一致的资金结汇的,须经外汇局核准方可按上述流程办理结汇业务。
(六)因一笔收汇包含多种收汇性质、企业错误说明或银行工作失误导致的进入待核查账户的服务贸易项下资金,企业可凭情况说明、合同、发票等有关单证办理从待核查账户的结汇手续。
其余情形错入账或属于以上原因将不属于服务贸易项下的资金(如资本项下,经常转移等项下收入)误入待核查账户的,须经外汇局核准后办理。
(七)转口贸易项下外汇收入应在企业进行相应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后方可结汇或划转。
本行收到转口贸易外汇收入应当转入企业待核查账户;企业将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转到经常项目账户时,应当向本行提交相应的转口贸易出口合同、进口合同、收汇及付汇凭证;本行审核相关单证后方可为企业办理结汇或划转手续。
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转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的,企业应当持上述单证向当地外汇局申请;经当地外汇局核准后,本行方可为企业办理相应结汇或划转手续。
(八)对于其他一些特殊性质的出口结汇的,应提供外汇局审核批准材料,银行方能为其办理结汇业务。
非贸易项下结汇应依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
(一)本行应审核客户提交的结汇申请、合同(协议)、发票(支付凭证)、相关有权机关出具核准性文件(如“境内投资主体境外投资项目收益入账”和“境内投资主体境外投资项目收益结汇”)。
(二)经常项目账户资金进行结汇的申请,可直接为其办理结汇业务,无须再审核相关资料。
(三)对于资本项下派生的收益,如红利等,汇入经常项目账户后需要结汇的,除按上述非贸易原则办理结汇业务外,本行应登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FDI系统)为企业办理相关资金的备案工作。
资本项下结汇
资本项下结汇目前大体分为两种:
一种是由银行自身进行审核处理的结汇;另一种是银行审核外汇局出具的《资本项目业务核准件》,并依此为客户办理结汇。
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须经国家外汇局批准后,在外汇局的授权范围内审核办理。
2014年单证员考试《理论与知识》知识点辅导:
核销审核程序
出口收汇核销审核程序
一、出口单位申请"出口收汇核销单申领卡"
(一)须提交下列文件:
1、"出口收汇核销单申领卡"开户申请表。
2、单位介绍信;
3、贸发委或外资委《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5、工商局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7、出口合同;
8、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9、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外汇登记证";
(二)办结时间:
单证齐全,当即办理。
二、出口单位申请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核销业务
(一)须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收汇核销单申领卡;
2、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
3、核销员证。
(无核销员证的凭单位介绍信);
(二)办结时间:
单证齐全,当即办理。
三
(一)按下列程序操作:
1、出口企业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须上网向外汇局申请所需领用核销单份数;
2、外汇局确认出口企业已上网申领核销单后,凭出口企业核销员所持本人操作员IC卡、核销员证向该核销员发放核销单;
3、外汇局根据出口企业网上申领的核销单份数和外汇局本地核销系统确认的出口企业可领单数两者中的较小数,向出口企业发放核销单;
(二)办结时间:
单证齐全,当即办理。
四、出口单位报关前口岸备案
(一)按下列程序操作:
1、出口企业到海关报关前,必须上网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口岸备案。
未进行口岸备案的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对已备案成功的核销单,还可变更备案;
2、出口企业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成交方式(CIF/FOB),按成交方式申报成交总价、运费、保费等,以保证报关数据真实性、完整性。
外汇局根据实际成交方式及成交总价办理收汇核销手续;
五、出口单位网上交单
(一)按下列程序操作:
1、出口企业在货物出口后不需再到外汇局进行手工交单,但必须上网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2、出口企业进行网上交单时,应对相应核销单、报关单的电子底帐数据进行认真核对;核对无误、网交单成功之后,方可持纸质单证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
3、对于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90天以上(含90天)的远期收汇,出口企业应当在报关后60天之内进行网上交单,凭远期备案情况说明(说明远期合同号、出口核销单号、出口报关单号、报关单金额)、远期出口合同、核销单向外汇局备案,并应当在核销单的"收汇方式"栏注明预计远期收汇日期。
六、出口单位收汇核销
(一)按下列程序操作:
1、即期出口项下,出口企业应当在出口报关之日起100天内凭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发票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远期出口项下,出口企业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10天内,持上述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2、外汇局只能对出口企业已网上交单成功的核销单、报关单进行收汇核销。
3、收汇金额少于出口货物总价500的差额或多收汇超过2000美元的核销,须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1)出口商品国外市场行情变动产生收汇差额的:
需提供相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2)出口商品质量原因产生收汇差额的:
需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
(3)动物及鲜活产品非正常死亡或损耗产生收汇差额的:
需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到岸商检机构的证明;
(4)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进口商倒闭产生的收汇差额:
需提供官方正式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5)进口国汇率变动产生收汇差额的:
需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刊登的汇率资料;
(6)益短装原因造成收汇差额的:
需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的货运单证;
(7)其他原因造成收汇差额的:
需提供外汇局认可的有效凭证。
(二)办结时间:
单证齐全,当即办理。
5个工作日录入电脑。
七、出口单位核销单的遗失及补办
(一)按下列程序操作:
1、出口企业遗失空白核销单的,应当在遗失之日起3日内自行上网挂失或向外汇局申请挂失。
向外汇局申请挂失时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
如因未及时挂失造成经济损失或导致违规行为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2、对于出口企业遗失已经报关出口未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核销单,出口企业须在15天内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核销单退税联的网上挂失手续,外汇局理该核销单的核销手续后,为出口企业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3、对于遗失巳经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核销单退税联的,出口企业须在15天内凭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申请补办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外汇局审核后方可为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和核销单退税联的网上挂失手续。
八、核销单的注销、禁用
(一)按下列程序操作:
1、核销单填错或发生破损的,如未用于出口报关,可退回外汇局进行注销;
2、出现下列情况时,外汇局将对出口企业已领未用的核销单进行网上"禁用"操作:
(1)出口企业因关、停、并、转不再经营出口业务,且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的;
(2)出口企业存在严重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的;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禁用"的。
(二)办理时间:
依据情况,随时办理。
九、出口单位银行水单核销联遗失补办
(一)须提供下列文件:
1、水单核销联遗失补办申请;
2、水单记帐联复印件;
3、核销登记本;
(二)办理时间:
外汇局审核,三个月后出具未核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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