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代表述职评议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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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代表述职评议办法》
《人大常委会代表述职评议办法》
(年月日通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县人大代表与选民的沟通渠道,密切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加强选民对代表执行职务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大代表述职评议,是指县人大代表依法向选区选民报告自己履行代表职务的有关情况,接受选区选民评议,实现对县人大代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县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委托各乡镇代表联络办公室、代表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机关代表小组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办公室协助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人大代表述职采取会议口头述职或书面述职方式进行。
(一)县人大代表在每届任期内,应至少向选民会议口头方式述职一次,并接受选民评议。
(二)县人大代表在任期内,未采取会议口头述职的年度,应通过书面方式进行述职,《述职报告》在选区内公示,并接受选民测评。
(三)同一选区的所有代表,采取同一方式述职。
第五条县人大代表述职应在每年11月20日前完成,代表要认真撰写《述职报告》,并在召开述职评议会10日前将《述职报告》、《代表履职登记表》报送代表小组。
《述职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履行代表职责情况。
包括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审议大会各项工作报告、审议表决各项决议、决定;参加各项选举活动;反映选民意见和要求、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等情况。
(二)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代表职责情况。
包括参加代表小组的活动,出席或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视察、评议、培训等活动,以及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推进工作的情况。
(三)联系选区和选民的情况。
走访选民,听取选区选民的意见,反映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要求落实情况。
(四)提高自身素质方面的情况。
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职岗位上发挥表率作用的情况。
(五)代表在履职尽责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六条召开述职评议会或开展测评时,参加评议、测评的选区选民应不少于50人。
村、组干部不高于20%、“村民代表”不高于40%、其他选民不低于40%,参加评议、测评人员应该覆盖选区的每个投票点或居民集中点。
第七条参加述职评议的代表按照“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进行现场测评,测评结果将作为人大代表履职监督量化评价重要依据。
第八条述职评议结束后,各乡镇代表联络办公室负责对测评情况进行汇总,向述职代表反馈,并及时将活动情况书面报县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人代工委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九条乡镇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
区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办法区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
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区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垂直管理单位)的监督,加强对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法》、《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区评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议是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一种有效方式。
遵照《湖北省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规定,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区政府正、副区长和各办、局主任或局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都要向区人大常委会述职,并接受评议。
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垂直管理单位都要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
第三条评议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主任会议负责实施。
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可以作为评议工作机构,
承担评议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评议工作应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五条接受评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被评议的单位,在评议中必须如实向区人大常委会和参加评议的人大代表述职或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回答询问,改进工作。
第六条参加评议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及各级评议工作人员应做到:
依法履行职责,清正廉洁,保守秘密,严肃认真地参加评议活动;结合评议内容,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深入调查研究,广泛了解情况,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评议,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评议内容:
1、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情况;
2、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自觉接受监督的情况;
3、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的情况;
4、履行职责,转变作风,服从大局,服务发展,亲民爱民,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情况;
5、执行各项纪律规定,管好执法队伍和其他工作人员,廉政勤政情况;
6、人大常委会需要评议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文秘港”还有更多精彩文章等着您。
]八条被评议人员的述职报告和被评议部门的工作报告,应按照第七条规定的内容撰写。
报告应坚持一分为二的观点,既总结成绩,又要找出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打算。
报告应以写实的手法用实例、数字、典型来说话,切忌虚浮空泛,文过饰非,弄虚作假,夸大成绩,回避矛盾。
第九条评议的准备工作:
制定评议
工作方案,确定评议的指导思想、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原则、组织形式;确定参加评议人员,进行评议的动员部署;组织参加评议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等。
第十条参加评议的人员,采取调查、检查、视察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了解掌握情况,并在被评对象所在单位组织干部职工进行民主评议,形成评议发言材料或调查报告。
参加评议人员以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为主,也可以吸收部分省、市、镇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参加。
参加评议人员若需查阅有关案卷或资料,被评人员或部门应如实提供。
第十一条述职人员的述职报告、被评单位的工作报告应当在评议会议召开前15日报送区人大常委会,由人大常委会在会前发给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评议的人员。
第十二条述职评议应当在人大常
委会会议上进行,可以邀请部分人大代表以及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参加。
工作评议可以在人大常委会上进行,也可以组织更大范围的评议会进行评议。
人大常委会组织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时,述职人员或者被评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述职或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评议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第十三条评议会议的主要程序。
评议对象报告工作或进行述职;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参评人员进行评议发言;对评议对象提出整改要求;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参加评议的人员,对评议对象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定档。
对述职人员分优秀、胜任、基本胜任、不胜任四个档次。
对被评部门分为优秀、信任、基本信任、不信任四个档次,投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第十四条计分标准:
获优秀票数达到或超过投票人数的80的为优秀;获优秀票、胜任(或信任)票之和达到或超
过60的,为胜任(或信任);获优秀票、胜任(或信任)票之和达到或超过50,低于60的为基本胜任(或基本
区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办法
第三篇。
区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区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垂直管理单位)的监督,加强对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区评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议是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一种有效方式。
遵照《湖北省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规定,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区政府正、副区长和各办、局主任或局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都要向区人大常委会述职,并接受评议。
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垂直管理单位都要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
第三条评议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主任会议负责实施。
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可以作为评议工作机构,承担评议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评议工作应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五条接受评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被评议的单位,在评议中必须如实向区人大常委会和参加评议的人大代表述职或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回答询问,改进工作。
第六条参加评议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及各级评议工作人员应做到:
依法履行职责,清正廉洁,保守秘密,严肃认真地参加评议活动;结合评议内容,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深入调查研究,广泛了解情况,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评议,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评议内容:
1、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情况;
2、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自觉接受监督的情况;
3、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的情况;
4、履行职责,转变作风,服从大局,服务发展,亲民爱民,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情况;
5、执行各项纪律规定,管好执法队伍和其他工作人员,廉政勤政情况;
6、人大常委会需要评议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八条被评议人员的述职报告和被评议部门的工作报告,应按照第七条规定的内容撰写。
报告应坚持一分为二的观点,既总结成绩,又要找出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打算。
报告应以写实的手法用实例、数字、典型来说话,切忌虚浮空泛,文过饰非,弄虚作假,夸大成绩,回避矛盾。
第九条评议的准备工作。
制定评议工作方案,确定评议的指导思想、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原则、组织形式;确定参加评议人员,进行评议的动员部署;组织参加评议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等。
第十条参加评议的人员,采取调查、检查、视察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了解掌握情况,并在被评对象所在单位组织干部职工进行民主评议,形成评议发言材料或调查报告。
参加评议人员以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为主,也可以吸收部分省、市、镇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参加。
参加评议人员若需查阅有关案卷或资料,被评人员或部门应如实提供。
第十一条述职人员的述职报告、被评单位的工作报告应当在评议会议召开前15日报送区人大常委会,由人大常委会在会前发给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评议的人员。
第十二条述职评议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可以邀请部分人大代表以及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参加。
工作评议可以在人大常委会上进行,也可以组织更大范围的评议会进行评议。
人大常委会组织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时,述职人员或者被评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述职或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评议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第十三条评议会议的主要程序。
评议对象报告工作或进行述职;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参评人员进行评议发言;对评议对象提出整改要求;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参加评议的人员,对评议对象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定档。
对述职人员分优秀、胜任、基本胜任、不胜任四个档次。
对被评部门分为优秀、信任、基本信任、不信任四个档次,投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第十四条计分标准。
获优秀票数达到或超过投票人数的80%的为优秀;获优秀票、胜任(或信任)票之和达到或超过60%的,为胜任(或信任);获优秀票、胜任(或信任)票之和达到或超过50%,低于60%的为基本胜任(或基本信任);获优秀票、胜任(或信任)票之和低于50%的为不胜任(或不信任)。
第十五条评议结果以及参评人员提出的评议意见,由主任会议审定后,通知述职人员或被评单位,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述职人员、被评议单位应当根据评议意见和整改要求进行整改,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评议的人大代表对整改情况不满意的,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述职人员、被评议机关重新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区人大常委会坚持既管评,又管改的原则,评议结束后,对被评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督促评议意见的落实。
评议对象整改情况报区人大常委会后,经主任会议审议,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评议的代表,并在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整改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评议的奖惩办法,凡一次被评为优秀的干部,给予通报表彰;必要时,由区人大常委会授予“人民好公仆”的荣誉称号。
对被评为基本胜任的,继续作为下次评议对象,连续两次被评为基本胜任或一次被评为不胜任的,依法免去其现任职务。
被评为优秀的单位,区人大常委会将给予相应的表彰,也可以授予荣誉称号,对被评为基本信任的单位要给予警示,并列入下次评议的对象,连续两次被评为基本信任或一次被评为不信任的单位,区人大常委会将依法免去其主要负责人职务或向其上级主管单位通报评议结果,并建议免去其主要负责人职务。
第十八条参评人员多数对两次整改情况仍不满意的,被评人员或单位要作出书面检查。
对整改不认真,交办的事情拖着不办,该解决的问题不予解决,可依法提出询问、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请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九条评议中发现评议对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应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应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交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依法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条各镇评议工作原则要求与区整体联动,上下对口,同步进行,区人大常委会评议被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干部和部门,镇人大可以评议其下属部门,也可以评议相应的人员。
各镇评议工作由人大主席团结合本镇实际制定具体方案。
评议结果报区人大常委会,并通报区直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
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办法###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人大监督工作,提高部门工作质量,促进全县重点工作落实,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办法》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评议总体要求
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讲求实效、总结经验、促进工作的原则。
工作评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被评议部门名单于每年年初提出,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后,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评议工作安排在每年的9—10月份进行,具体时间由评议组自行确定。
二、工作评议的范围
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的范围,主要包括县政府组成部门和本行政区内的中、省直行政执法部门。
三、工作评议的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及落实县委工作部署情况;
2、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及依法行政情况;
3、贯彻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4、主要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5、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问题的处理情况;
6、工作作风、工作效率和廉政建设情况;
7、需要评议的其他工作情况。
四、工作评议方式方法和程序
工作评议主要采取听取汇报、群众测评、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调查走访、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进行。
评议工作分为评议准备、评议实施、整理和报告评议意见、评议意见反馈及整改四个阶段。
(一)评议准备阶段。
主要包括以下四项工作。
1、组成评议组。
评议组由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和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成员组成,可邀请部分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驻我县的各级人大代表参加,评议组的数量根据被评议部门的数量确定。
2、制定评议工作实施方案。
评议组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办法》规定,结合被评议部门实际情况制定评议工作实施方案。
评议工作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指导思想、评议内容、评议时间和步骤、评议方式方法、评议组组成、具体要求等方面内容。
评议内容要根据部门职责、承担任务、工作目标、实施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效果等方面确定。
3、通知被评议部门。
评议组通知被评议部门做好接受评议的准备,并要求其向评议组提供本部门的基本情况、职责范围、执法依据、主要服务对象名单等相关资料。
被评议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撰写工作汇报。
工作汇报应当实事求是,简要肯定成绩,认真查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
工作汇报应征求本部门中层以上干部、本系统下属负责人和干部职工意见,形成正式材料。
4、组织学习培训。
各评议组组织本组成员学习与被评议部门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了解和掌握被评议部门的有关情况,为开展评议工作做好准备。
(二)评议实施阶段。
主要包括以下五项工作。
1、召开动员会议。
评议组在被评议部门组织召开有被评议部门全体干部职工、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人大代表、服务对象代表参加的工作评议动员会议。
动员会议内容为:
评议组介绍评议工作实施方案;评议组组长或副组长作动员讲话;被评议部门主要领导汇报本部门工作情况;根据确定的评议内容,分项进行民主测评,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评定。
2、进行个别谈话。
动员会议结束后,评议组分别同被评议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进行个别谈话,了解工作情况,征求意见。
3、组织召开座谈会。
评议组分别组织召开被评议部门中层以下有关干部职工、部分人大代表、服务对象代表等不同层面的座谈会,座谈被评议部门的工作情况。
4、实地考察。
对被评议部门的工作进行实地考察,可通过明察暗访的方式进行,掌握第一手情况。
5、调查走访。
评议组根据被评议部门的职责范围,到有关服务对象和其他相关单位进行实地调查走访,了解被评议部门的有关情况。
在评议工作中遇有反映被评议部门有关问题的,评议组应进行调查核实,如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职责以外的问题,转交有关部门调查办理。
(三)整理和报告评议意见阶段。
主要包括以下四项工作。
1、形成评议报告。
在完成评议实施阶段各项工作后,评议组对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座谈、实地考察、调查走访中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整理,作为评价被评议部门工作、提出评议意见的依据。
评议报告主要包括评议工作开展情况、被评议部门的
基本情况、取得的工作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被评议部门工作的基本评价、评议意见和建议等方面内容。
2、与被评议部门交换评议意见。
评议报告形成后,评议组要与被评议部门领导班子交换评议意见。
被评议部门对评议意见如有意见或分歧,评议组要进一步查明情况,保留或者修改评议报告。
3、向主任会议汇报工作评议情况。
评议报告确定后,评议组要将评议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后,评议组根据主任会议意见修改评议报告。
4、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工作评议情况。
评议组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评议工作情况,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被评议部门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进行评价(满意和基本满意票数占全体组成人员80%以上为满意,70%-80%为基本满意,70%以下为不满意)。
常委会根据评议情况形成工作评议意见。
(四)评议意见反馈及整改阶段。
主要包括以下两项工作。
1、反馈评议意见。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评议结果和评议意见反馈给被评议部门,同时报县委、县政府和有关中、省直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2、落实整改。
被评议部门根据评议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评议后的三个月内,将工作评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检查。
第五篇。
县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切实搞好人大监督工作,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仆意识和法制意识,改进作风,恪尽职守。
根据宪法、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述职评议,是指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的情况进行监督的一种形式。
第三条述职评议的主体是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必要时,可以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参加。
第四条述职评议的对象是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机关的人员。
第五条述职评议工作应遵循发扬民主、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述职评议的内容:
(一)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履行职责,工作业绩情况;
(三)工作作风及为政清廉的情况;
(四)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县人大常委会批转的人民来信来访的情况,办理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建议的情况;
(五)县人大常委会或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认为应当述职评议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评议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领导,评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评议工作一般分为评议准备、评议调查、评议会议和整改落实四个阶段。
第九条被评议人员应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将本人年度书面述职报告呈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述职报告必须实事求是,简明扼要。
第十条具体评议时间、评议对象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第十一条评议会议前,由评议办公室组织评议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提前七天书面通知被评议对象。
第十二条评议调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召开座谈会;
(二)查看有关资料;
(三)进行民主测评,包括单位职工参加的测评和组织部份县人民代表参加的测评;
(四)广泛听取本单位职工和有关机关的意见;
(五)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所在单位职工(包括下属单位的正副职领导)测评和部份县人民代表测评,由调查组负责组织,并将测评结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四条评议调查组在依法进行评议调查时,被评议对象和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调查组人员和向调查组反映情况的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
违者,县人大常委会依法按程序建议并督促有关机关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评议会议程序一般为述职对象作述职报告、调查组和评议会参评人员进行评议、民主测评。
测评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按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格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获得三分之二称职票(含三分之二)以上为称职,否则为不称职。
第十六条述职评议对象应如实述职,并认真听取评议意见,回答询问。
对评议有不同意见,可以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述职评议对象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应认真制定整改措施,于评议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送县人大常委会,经主任会议同意后,三至六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评议中提出的对述职对象的评议意见应进行归纳整理,填写《长宁县人大常委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评议情况登记表》,经主任会议审议并由述职对象签注意见后,作为选举、任免考核的依据。
第十九条对被评定为称职的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发给称职评定书。
对不称职人员,参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凡连续两年获得95%以上称职票的,由县人大常委会颁发优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书,并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被评议对象违法、违纪、失职、渎职、拒绝接受评议、不予落实整改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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