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钢轨运输列车运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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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钢轨运输列车运用管理办法
长钢轨运输列车运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长钢轨运输列车(以下简称长轨列车)的运用和管理工作,提高生产效率,确保施工安全,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轨列车是同时具备装、运、收、卸长钢轨作业能力的专用设备,适用于50m及以上长钢轨运输。
第三条长轨列车运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确保安全、周期检修,使长轨列车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
第四条长轨列车由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配置至工务机械段(含大修段,以下统称配置段)使用,产权归当公司。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所属长轨列车的运用管理。
第二章设备管理
长轨列车实行总公司、铁路局、配置段三级管理。
总公司运输局是总公司长轨列车的主管部门,其管理职责是:
(一)制定全路长轨的运用规划和运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全路长轨列车的运用管理工作。
(三)掌握全路长轨列车的装备数量、技术状况和运用管理
(四)负责长轨列车的分配、调拨和报废工作,提出长轨列车购置计划。
(五)审核长轨列车的厂修数量和送车计划。
(六)参与长轨列车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铁路局工务处是铁路局长轨列车的主管部门,其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总公司有关长轨列车运用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长轨列车运用管理实施细则,监督、检查、指导长轨列车的运用管理工作。
(二)掌握长轨列车的装备数量、运用动态、生产能力、技术状况和运用安全情况,按时统计、汇总和提报长轨列车运用和管理的相关报表。
(三)负责组织新造、调拨长轨列车的接车工作。
(四)负责提报长轨列车的需求、调拨和报废申请。
(五)掌握并及时汇报长轨列车事故情况,参与长轨列车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六)负责提报长轨列车的厂修、段修计划,协调长轨列车厂修、段修的送车工作。
(七)负责组织长轨的设备安全检查和安全技术考核。
第九条配置段是长轨列车运用和管理的实施单位,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落实上级有关长轨列车运用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长轨列车操作细则、保养维护细则和岗位作业标准,细化安全规定,落实岗位责任制。
(二)掌握长轨列车生产能力,合理运用长轨列车,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长轨列车生产任务,充分挖掘设备潜力,提高设备利用率和作业效率。
(三)建立健全长轨列车台账,掌握并汇报长轨列车的装备数量、运用动态、生产能力、技术状况和运用安全情况,按时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按时填报长轨列车运用和管理的相关报表。
(四)负责长轨列车的运用、管理、作业和检修等相关人员的选拔任用、岗位培训和技术交流等工作。
(五)落实长轨列车的厂修、段修的接送车工作和质量验收工作。
(六)参加新造、调拨长轨列车的接运工作。
(七)掌握并及时汇报长轨列车事故情况,参加长轨列车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八)负责开展长轨列车的设备安全检查和安全技术考核。
(九)负责长轨列车车上设施的日常、定期检查维护。
第十条长轨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长轨列车操作细则、保养维护细则和岗位作业标准,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十一条为保证长轨列车运用中的行车、作业、人身和设备安全,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试行)》等与长轨列车有关的安全规定。
第十二条长轨列车作业人员应通过配置段组织的培训,取得相应的《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铁路局每年应组织配置段开展一次长轨列车设备安全检查和安全技术考核。
第十四条铁路局负责配备宿营车、餐车等长轨列车附属车辆,并制定有效的消防制度及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长轨列车上应配备钢轨快速切割机具、应急起复设备、防护信号用品、防溜器具和消防器具等安全备品,且各项设备技术状态须保持良好。
第十六条长轨列车车上设施需要进行加装改造时,配置段应制定加装改造方案并报铁路局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涉及车辆结构加装改造和车上设施重大结构改造须报总公司运输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长轨列车应按总公司相关规定实施厂修、段修等修程。
厂修时由监造机构负责监造,段修时由驻段验收室负责验收,车上加装、改造设施由配置段负责验收。
第三章运行组织
第十八条长轨列车应固定编组,运行按路用列车办理,如有附挂车辆应编挂在长轨列车尾部。
第十九条长轨列车的牵引机车(含由车站出入焊轨基地专用线作业的牵引机车)由铁路局机务处安排。
机车乘务员和牵引机车宜相对固定。
第二十条长轨列车运行所经区段,由担当该区段货运(在客运专线为客运)机车交路的机务段负责带道,遇长大上坡道可加挂补机。
第二十一条长轨列车的牵引机车应纳入铁路局年度机车运用计划。
配置段按相关规定向铁路局申报年度机车运用计划,由铁路局机务处在机车运用工作计划中下达。
配置段应按机车运用计划与牵引机车所属机务段签订安全协议。
长轨列车的牵引机车运用比照出租机车办理,具体要求由铁路局根据总公司相关规定予以明确。
第二十二条长轨列车进入施工地段作业应纳入施工计划。
需运行时,由配置段提前向铁路局调度所申请,并提出运行条件,由铁路局调度所在调度日计划安排。
长轨列车在高速铁路运行应安排在非动车组列车运行时段,纳入路用列车开行计划。
长轨列车作业完毕后,铁路局调度所应及时安排及其附属车辆返回。
第四章作业管理
第一节装轨
第二十三条长轨列车在装轨线进行装轨作业前,应准确对位,停稳后应及时采取制动防溜措施,防止长轨列车溜逸。
第二十四条装轨作业前,长轨列车负责人应检查确认长轨列车及车上设施处于良好状态,清点并补齐锁定螺栓、锁定压铁、轨卡、梭头等工具备品,并放置在固定地孑、、0
第二十五条装轨作业时,应按照由第一层向第四层的顺序逐层装载。
每层装轨作业前,应先将该层所有承轨横梁关闭,翻下间隔铁,然后逐根吊装放置长钢轨。
第二十六条每层装轨作业后,应调整长钢轨横向间隔、纵向位置,并翻起间隔铁将长钢轨横向锁定,使用锁定压铁将长钢轨纵向锁定。
间隔铁与长钢轨端部距离不得大于15m,间隔铁与间隔铁、间隔铁与锁定横梁之间距离不得大于50m。
锁定车前后不能满足间隔距离要求时,应将距锁定车最近的承轨车对应承轨横梁的间隔铁翻起。
第二十七条装轨作业完成后,应关闭安全车上的活动门,并插设挡销。
长轨列车空载层的承轨横梁均应置于关闭状太
第二十八条长轨列车装载50kg/m、60kg/m长钢轨时,每层限装14根(7对),整列装载量不得超过56根;装载75kg/m长钢轨时,第一层限装12根(6对),其余三层各限装10根(5对),整列装载量不得超过42根。
不足满载时,整列应均布装载,严禁偏载。
第二十九条在锁定车锁定长钢轨时,锁定螺栓要准确对位,防止运行中螺栓松动和锁定失效。
每根长钢轨应在同一车体上锁定两处。
60kg/m钢轨锁定扭力矩应不小于280N.m,75kg/m钢轨锁定扭力矩应不小于350N.m,并应采取防松措施。
第三十条装轨作业时,轨端应平齐,轨端应伸出承轨横梁0.5、1.0m(山区铁路2·0、2·(m),短钢轨不得装在最外侧。
长钢轨未经加固、锁定,不得开车。
第三十一条遇短钢轨需要夹板连接运输时,夹板和接头螺栓不得有伤损,两根短钢轨的轨端应各拧紧不少于2条接头螺栓。
第三十二条装载长钢轨应尽量排列整齐,并在每层长钢轨顶面划一条横向标记线,以便在运输过程中检查长钢轨的窜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装轨作业时,随车作业人员应与装车负责人共同逐层检查,确保长钢轨的装载及锁定符合相关要求,并应作出相应检查确认记录。
第三十四条长轨列车发车前,由负责人安排随车作业人员检查,确认长轨列车各项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确认长钢轨的装载及锁定符合要求,确认各车钩提杆与提杆座用铁丝捆绑牢固、车钩防跳销插设到位,并不再与车站办理交接检查。
第三十五条长轨列车不得溜放,禁止通过驼峰。
第三十六条长轨列车在重车状态下,牵引机车与长轨列车连挂速度不得超过5km/ho
第三十七条长轨列车运行途中,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运行速度除有特殊要求外,一般按货物列车运行速度和区间运行时分掌握,要求平稳起动、运行和停车。
列车运行限速等相关要求应在开车前以书面调度命令形式向机车乘务员传达。
第三十八条长轨列车在高速铁路始发或遇停车再开时,应避免机车车轮空转擦伤钢轨。
铁路局应制定长轨列车在高速铁路坡道停车后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三十九条长轨列车在重车状态下运行时,在经过300、500m半径曲线时,运行速度不得超过45km/h;在经过300m以下半径曲线或侧向通过9号及以下道岔时,运行速度不得超过25km/h。
机车乘务员应根据运行限制速度要求,采取“提前制动,小减压制动”的方式,提高长轨列车运行的平稳性。
在不危及列车运行安全的情况下,禁止使用紧急制动。
遇紧急情况使用紧急制动后,随车作业人员应在前方车站对长轨列车状态和长钢轨装载状态进行全面检查。
第四十条长轨列车在重车状态下运行时,随车作业人员应注意观察长轨列车运行情况、钢轨的纵向窜动和轨端摆动情况,发现影响列车运行安全时,应立即通知机车乘务员采取停车措施,在与机车乘务员联系不通时,应扳动紧急制动阀使列车停车。
第四十一条长轨列车在运行途中或车站停车时,随车作业人员应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停留时间,对长钢轨装载状态、间隔铁、锁定卡具、横向标记线及长轨列车连接状态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检查时的人身安全保摩措施由铁路局规定。
第四十二条长轨列车运行时,长钢轨上部、长钢轨与安全挡之间严禁人员停留。
第四十三条长轨列车运行时,作业尾车的液压拨轨装置应处于收回状态并锁定牢固,列车所有部件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
第四十四条在电气化区段作业的长轨列车须安装屏蔽装置。
长轨列车在电气化区段运行、停车检查或作业时,接触网设备未停电并办理安全防护措施前,严禁人员攀登长轨列车车顶。
人员及所携带的物件、工机具等须与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保持2m以上的距离,与回流线、架空地线、保护线保持1m以上的距离。
距离不足时,牵引供电设备须停电。
第四十五条长轨列车通过超偏载检测装置检查发现超偏载情况时,检测站应及时通知随车作业人员检查处理。
通过TPDS检查发现超偏载情况一级预警时,应按规定进行预报,由运行前方车站及时通知随车作业人员检查处理。
第三节卸轨
第四十六条卸轨作业前,长轨列车作业人员应检查确认发电机、输送机、通风、照明等设备处于良好状太。
第四十七条卸轨作业前,应提前将卸轨地段的线路砟肩推平,使轨枕端部石砟不高于轨枕端部上平面,清除障碍物,并对无砟轨道、轨枕及轨旁设备等线路行车设施采取保护措施。
第四十八条长轨列车进入作业区间作业时,施工负责人应派胜任人员登乘牵引机车指挥运行。
机车乘务员应以登乘机车人员的单一指挥为准,平稳操作长轨列车的起动、运行和停车。
第四十九条长轨列车由牵引机车推进运行进出作业区间时,施工负责人应派胜任人员在长轨列车运行方向前端引导牵引机车运行,并保持与机车乘务员联系畅通,推进运行速度不得超过30km/ho
第五十条卸轨作业时,长轨列车作业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5km/h0
第五十一条卸轨作业开始时,方可放下间隔铁。
第五十二条长轨列车停稳后,方可进行长钢轨解锁作业。
途中分批卸轨时,应均衡卸轨;分批卸轨后,应保证长轨列车不偏载,并及时恢复间隔铁。
第五十三条拉轨作业时,严禁人员在长钢轨端部与输轨台之间停留或行走。
第五十四条在夜间、遂道等视线条件不良环境下进行卸轨作业时,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的照明设备。
第五十五条在长大坡道、小半径曲线地段进行卸轨作业时,应制定针对性卡控措施,防止长钢轨解锁后出现长钢轨纵向窜动或侧翻。
第五十六条遇地面拉轨作业时,拉轨卡具固定处距离作业尾车尾端距离不得小于2m。
第四节收轨
第五十七条为了确保收轨作业安全,应在作业尾车、安全车、作业首车、锁定车安装紧急制动阀,并合理设置紧急制动手柄位置和提示标牌,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作业人员能及时采取相应
第五十八条收轨作业前,应检查确认承轨横梁侧位锁定到位可靠,确认各紧急制动阀状态正常,确认列车主管风压达到500kPao
第五十九条在收轨推进作业时,作业运行速度不宜超过5km/h,且应匀速推进。
第六十条在正常情况下,长轨列车可收轨二层。
在特殊情况下,长轨列车可收轨三层。
在第三层收轨作业时,作业运行速度不得超过3km/h,具体情况及安全措施由铁路局规定。
第六十一条收轨小车空载顶进作业时,作业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0km/h。
跳跃作业地点超过5km进行收轨作业时,应将收轨小车拖上作业尾车。
第六十二条收轨作业时,每组旧钢轨的对位和锁定操作应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要求,并应严格做到先锁定、后开车。
第六十三条每层收轨作业后,应及时调整钢轨横向间隔、纵向位置,并翻起间隔铁将钢轨横向锁定,使用锁定压铁将钢轨纵向锁定。
第六十四条收轨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关闭安全挡,并清点收回锁定螺栓、锁定压铁、轨卡、梭头等工具备品。
第六十五条收轨作业结束后,长轨列车在前方车站停靠时,应将空载承轨横梁置于关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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