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x
- 文档编号:17707152
- 上传时间:2023-08-03
- 格式:DOCX
- 页数:33
- 大小:116.93KB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x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x(3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MYH.03/BA.ZD-02.22-2012(B)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
1
李红林
田学军
张培杰
2011.08.08
版次
编制人
审核人
批准人
批准日期
编制部门
安健环部
文件会签表
序号
职能部门
签署
日期
1
年月日
2
年月日
3
年月日
4
年月日
5
年月日
6
年月日
目录
1目的4
2适用范围4
3编制依据4
4术语和定义4
5组织与职责6
6管理要求8
7制度执行与检查12
8相关文件12
9记录12
10附录12
11其他12
1目的
为加强公司用火安全管理,保障公司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辖区域内各类用火作业的管理。
3编制依据
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术语和定义
4.1用火作业
在生产区和生产管理区进行以下作业为用火作业:
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打磨钻孔作业;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风镐、气动扳手、液压扳手、喷砂、切割水泥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它作业;生产装置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包括临时照明、移动照明、电钻、电喷涂、喷漆、电动扳手等);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使用非防爆通讯工具;机动车进入工艺装置区、罐区及其它生产单元;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其它作业。
4.2用火作业分级
用火作业分为临时用火和固定用火,临时用火分为特级动火、一级用火和二级用火。
4.3特级用火作业
4.3.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上的动火作业;
4.3.2带压不置换的动火作业;
4.3.3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
4.3.4切出运行,经处理和采取有效措施后的重油及易燃粉尘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上的动火作业;
4.3.5存在可燃粉尘和气态氧化剂的设备或管线上的动火作业;
4.3.6在罐底进行的热作业;
4.3.7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
4.3.8节假日期间和当日20:
00至次日8:
00的一级动火作业。
4.4一级用火作业
4.4.1正在运行的、存在可燃易燃及助燃介质的工艺生产装置区及30m以内区域;
4.4.2可燃气体、液态烃、可燃液体、氧及液态氧、其它气体(与氧气生产相关联的氮气、稀有气体和氢气等)、腐蚀品、可燃固体等的泵房、机房及30m以内的区域;
4.4.3可燃液体、液态氧、液态氮、腐蚀品等罐区防火堤内、液化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4.4各类可燃气体、液态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装卸栈(台)、洗槽站及25m以内的区域;
4.4.5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及15m以内的区域;
4.4.6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工艺管线和设备(不含重油、易燃粉尘)的第一次动火;
4.4.7危险化学品库、空分的纯氧系统、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它仓库及其它重大危险源等地点的用火作业;
4.4.8正在运行的煤粉生产场所,煤粉仓、易燃固体料仓、输粉管道、粉尘过滤器、粉尘收集器等区域内的用火作业;
4.4.9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可燃、易燃及助燃工艺系统管网的第一次动火;
4.4.10已投入运行过的传输设备(含各种传输带、上下水井、易燃易爆品管道、氧气管道及其它压力管道等)附近的用火作业;
4.4.11在任何进行喷涂、防腐作业环境下进行的用火作业。
4.4.12运行的厂区管廊及管廊两侧10米以内区域的用火作业。
4.5二级用火作业
4.5.1正在运行的、不存在可燃易燃及助燃介质的生产单元的动火;
4.5.2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管线和设备的非第一次动火;
4.5.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5.4从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4.5.5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交接班室、休息室等);
4.5.6非易燃易爆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等禁火区;
4.5.7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
4.5.8机动车进入工艺装置区、罐区;
4.5.9停止运行并经处理合格的厂区管廊及管廊两侧10米以外区域的用火作业;
4.5.10边缘距离已生产单元﹤120m的施工工地上的用火作业;
4.5.11边缘距离已生产单元≥120m,但其部分或全部地下下水线(包括含油、含硫、含氰、含碱、含酸污水等)已与生产单元地下下水线相通的建设工地的用火作业;
4.5.12边缘距离已生产单元≥120m,但其部分或全部设备、管线已经引入易燃易爆介质的建设工地。
4.6固定用火作业
原则生产厂区内不应设置固定用火区。
确因建设、检维修需要,经公司安健环部指定,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可在厂区内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界固定用火区。
4.7动火作业有效时间
4.7.1特级、一级动火作业有效时间≤8小时;
4.7.2二级动火作业有效时间≤72小时(三天);
4.7.3固定动火作业有效时间≤三个月(一个季度)。
5组织与职责
5.1用火执行人
5.1.1电、气焊、临时用电等作业者必须持有效的本岗位特种作业证。
5.1.2用火执行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
5.1.2用火执行人应严格执行“四不用火”原则。
5.1.3用火执行人必须随身携带用火作业证备查。
5.1.4出现异常或监护人提出停止用火时应立即停止用火。
5.1.5用火执行人对于强行违章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
5.1.6用火执行人对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证不符、安全控制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有权拒绝动火。
5.1.6用火执行人应在用火结束后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火种。
5.1.7用火执行人必须严格执行工艺值班长安全交底。
5.1.8用火执行人必须要求用火点所属单位申请办理合格的用火票。
5.2用火监护人
5.2.1监护人必须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责任心,会正确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和设施,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5.2.2监护人必须参加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监护人资格。
5.2.3用火监护人必须落实和检查用火作业各项安全控制措施,严格监督执行“四不动火原则,用火监护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用火现场的,必须通知用火作业人停止用火;对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证不符、安全控制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有权制止用火,并收回用火作业证;对不执行“四不动火”要求又不听劝阻的,有权强制收回用火作业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5.2.4用火作业中有异常情况发生或安全控制措施发生变化时有权制止用火,及时收回用火作业证,并向用火区域所属单位负责人报告。
5.2.5用火结束后,用火监护人检查无余火、在用火作业证上签字后方可离开用火现场。
5.3用火点所属单位
5.3.1负责各级用火作业票的申请。
5.3.2负责各级用火作业现场的工艺处理,安全措施落实和检查。
5.3.3负责各级用火作业票审核。
5.3.4负责各级用火作业现场的监护工作。
5.3.5负责各级用火作业结束后的现场检查和确认。
5.3.6负责二级用火作业的审批。
5.3.7负责联系质检中心对用火现场环境进行分析评估。
5.4安健环部
5.4.1负责接收和批准各级用火作业的申请。
5.4.2负责用火现场工艺处理、安全措施落实监督检查。
5.4.3负责一级用火作业的审批。
5.4.4负责特级用火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的审核。
5.4.5负责对各级用火作业过程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的监督检查。
5.4.6负责监督检查用火分析的时效性。
5.5质检中心
5.5.1根据相关单位委托,负责对用火现场进行及时,有效,准确的环境监测、评估,并出具有效的监测数据。
5.5.2负责用火前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提供检测依据。
5.6公司主管领导
5.6.1负责特级用火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审查、批准
5.6.2负责固定用火区的审查、批准。
6管理要求
6.1用火作业证的申请和审批
6.1.1特级用火作业的申请和审批:
特级用火由检修单位持检修工作票到用火点所属单位申请并填写用火作业票,中心主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组织工艺、设备安全人员制定和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并在用火证上签字确认;值班长对现场进行危害识别,落实相关安全控制措施,向用火人交底;安排联系质检中心人员分析,安排监护人,并在用火证上签字。
公司安健环部安全督察或主管负责人负责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在用火证上签字确认;再经公司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或副总工艺师审批后生效。
6.1.2一级用火作业证的申请和审批:
一级用火由检修单位持检修工作票到用火点所属单位申请并填写用火作业票,中心组织工艺、设备人员制定和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中心主管负责人负责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在用火证上签字确认;值班长对现场进行危害识别,落实相关安全控制措施,向用火人交底;安排联系质检中心人员分析,安排监护人,并在用火证上签字。
再经公司安健环部安全督察审批后生效。
6.1.3二级用火作业证的申请和审批:
二级用火由检修单位持检修工作票到用火点所属单位申请并填写用火作业票,同时组织工艺、设备人员制定和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中心安全员负责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在用火证上签字确认;值班长对现场进行危害识别,落实相关安全控制措施,向用火人交底;安排联系质检中心人员分析,安排监护人,并在用火证上签字。
再经中心主管负责人审批后生效。
6.1.4固定用火区作业的申请和审批:
固定用火区由用火单位安全员申请固定用火区,经所在区域中心的主管负责人审查签字确认后,由所属中心报送公司安健环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送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生效。
同时用火单位应将生效的用火作业申请报送安健环部备案。
6.2用火作业基本原则
6.2.1用火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用火许可证分为《特级用火作业证》、《一级用火作业证》、《二级用火作业证》、《固定用火作业证》四种(以下简称“用火作业证”),用火人应持有有效的用火作业证进行现场作业。
特级用火作业证、一级用火作业证和固定用火申请的审批联由安健环部留存备案,二级用火作业证的审批联由中心留存备案。
6.2.2一张用火作业证只限一处用火使用;特级和一级用火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72小时,固定用火作业每季度重新申请和审批一次。
6.2.3特级用火作业实行预申报制度,在进行用火作业前,必须提前一天将用火作业项目、方案、措施申报到公司安健环部,报分管副总审核。
6.2.4严格执行“四不用火”原则,即“用火作业证”未经签发不用火;“用火作业证”提出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用火;用火部位、时间与“用火作业证”不符不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用火。
6.2.5用火作业证必须到用火现场签发,不得涂改,严禁在办公室内签发作业证或者代签。
6.2.6节假日、夜间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从事用火作业,如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须将用火作业等级相应提高一级,各单位对确因作业环境复杂、安全措施不是十分可靠的用火作业,可以随时升级。
6.2.7申请用火单位在办理用火作业证时,要严格审查作业人的从业资质,检查施工人员是否经过三级安全教育,施工作业人员资质不符合要求或未经过严格的安全教育与安全技术交底,不得申请办理用火作业证。
6.2.8用火作业监护一般由二人担任,申请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派一人,以申请单位人员为主。
6.2.9生产区域内的基建、技术改造项目等在工程设计的同时必须考虑施工用火的安全,用火安全措施所需的材料、费用应同时列入工程预算。
6.2.10相关单位和有关领导检查时,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情况时,检查人员有权制止用火、收回用火作业证,并根据有关规定对违章单位或个人进行教育或处理。
6.3用火作业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6.3.1用火前申请单位要对用火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设施全面检查,确认完备后方可用火。
6.3.2各单位在公用管网、公用场所的用火作业,涉及其它单位的安全时,由申请用火单位应与相关单位联系,共同采取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证”相应栏内签署意见。
“用火作业证”仍由申请单位按规定程序签发、审批。
6.3.3用火安全措施中的退料、吹扫、置换、分析等工艺措施,由装置生产技术人员落实。
如需加盲板、设防火屏障等措施由装置提出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
6.3.4在存有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用火,须首先进行退料及切断各种可燃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窜入或火源窜到其它部位,并应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超过30分钟或用火间隔超过1小时,需重新采样分析。
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严禁用铁皮或石棉板代替。
6.3.5在罐、塔、釜或其它存有易燃易爆、可燃介质的有限空间内用火,在将其内部物料退净后,应进行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干净,然后依次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
6.3.6处于运行状态的装置、罐区内,严格控制用火作业数量和用火作业频次,能够采取其他手段处理的问题,决不采取用火作业方式解决,凡能拆移的用火部件,必须拆移到安全地点用火。
6.3.7高处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及其以上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的措施,其下方周围环境必须达到用火条件,并对火花可能发生溅落的措施确认,高处用火必须在用火点和地面同时设置监护人。
6.3.8风力五级以上应停止室外的高处用火,六级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用火。
6.3.9距离半径15m内不准有其它可燃物泄漏和暴露;半径15m内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封严盖实;用火作业时,必须与工艺操作紧密结合,用火点附近不允许有脱水、溶剂清洗和喷漆等作业。
6.3.10二级用火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用火人、监护人、安全管理人员共同检查用火现场,质检中心分析人员分析合格,核对安全措施,合格后方可用火。
6.3.11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用火前必须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体积)。
6.3.12用气焊(割)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7m,且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6.3.13申请用火中心必须将用火现场的工艺生产状况、设备置换情况、周围环境情况向用火作业人、监护人交底。
6.3.14用火环境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卫生接触限值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6.3.15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证同时废止。
6.3.16电焊回路线应连接在焊件上,把线及二次线绝缘必须完好,且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它设备搭接;不允许将电焊把线、回路线与气焊的氧气胶管、乙炔气胶管混合捆绑,以免因电焊把线、回路线过热损毁氧气胶管、乙炔气胶管。
6.3.17气、电焊混合作业的场地,要防止氧气瓶带电,如地面为铁板,要垫木板或胶垫加以绝缘;
6.3.18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遵守《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用火作业证和受限空间作业证采用同一张分析单的数据,分析单附在受限空间作业证上,并在用火作业证上标注出对应的受限空间作业票的编号和分析数据。
6.3.19用火分析应由质检中心有资格的分析人员进行。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容器、管道、储罐、阀室、管沟、泵房等受限空间及生产装置和作业环境复杂的敞开区域,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测爆分析;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用火所在中心当班生产负责人负责提出,并带领分析人员到现场进行取样;取样点要有代表性,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体积)、氧含量19.5%-23.5%(体积);特级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6.3.20进入存有或可能存有残渣、残液、煤尘、填料、滤芯、吸附剂、催化剂、活性炭等设备内作业,必须每半小时用测氧仪、测爆仪检测一次。
必要时要进行粉尘的检测。
6.3.21进入生产厂区机动车辆应该执行《进入生产区域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机动车进入工艺装置区、罐区及其它生产单元必须装阻火器;禁止拖拉机进入正在运行的生产装置进行检修维护施工作业(应急抢险除外),只允许拖拉机在没有固定检修电源的公用工程管网区域内从事检修、维护施工作业;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摩托车、拖拉机等不准进入生产厂区。
6.3.22在正常生产状况下,常压储罐内部没有采取有效的吹扫隔离措施,并置换合格,无论常压储罐内部储存何种介质,均不允许在气相空间部位实施用火作业。
6.3.23不允许在内部存有氧化剂或非单一介质(结构、性质相近的介质除外)的设备、管道上从事带压不置换用火作业。
6.3.24带压不置换用火作业前,用火人必须清楚所焊设备、管道的壁厚及其内部的介质和压力,严禁盲目用火。
6.3.25带压不置换用火时,容器、管道内必须保持稳定的正压,用火前须穿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具,防止烫伤、烧伤或中毒事故的发生,在负压或常压工艺状态下,不允许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用作业。
6.3.26在工艺装置区、罐区严禁使用非防爆通讯工具。
7制度执行与检查
7.1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该工作的检查及考核办法并予严格执行。
7.2安健环部负责检查与考核各单位此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8相关文件
MYH.03/BA.ZD-02.23-2012(B)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MYH.03/BA.ZD-02.24-2012(B)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MYH.03/BA.ZD-05.30-2012(B)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9记录
MYH.03/BA.ZD.JL-02.22(01)特级用火作业证
MYH.03/BA.ZD.JL-02.22(02)一级用火作业证
MYH.03/BA.ZD.JL-02.22(03)二级用火作业证
MYH.03/BA.ZD.JL-02.22(04)固定用火作业证
10附录
附件1特级用火作业办理流程
附件2一级用火作业办理流程
附件3二级用火作业办理流程
附件4固定用户作业办理流程
11其他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规定由安健环部负责解释。
编码:
MYH.03/BA.ZD.JL-02.22(01)编号:
特级用火作业证
用火所在单位(区域):
用火作业单位:
用火作业内容:
用火时间:
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用火危害识别
安全控制措施(措施落实情况落实人必须签字,确认人检查合格的打√)
措施落实情况
补充措施
落实人
确认人
㈠用火环境
1用火过程由于未进行处理或处理不当,现场环境发生着火、爆燃,造成人员伤害及物质损失。
2存在有毒有害介质造成人员急、慢性中毒。
.
1用火点周围(半径15米或防火间距内)的环境已达到用火条件并经检测分析合格(附检测分析记录单);设备、管线及地面上的油污、可燃物已清理干净,已准备好消防器材(蒸汽带根,灭火器个);不能清理的已用沙土或阻燃材料有效覆盖。
工作许可人
2下水井、管沟、排水沟、地漏、电缆沟等处已采取封闭或隔绝措施,可保证可燃气不窜入用火点周围。
3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涂等施工作业。
4罐区用火时,用火点周围防火间距内油罐不得进行脱水作业;检查周围设施无泄漏,污水系统封堵严密,分析检测数据符合规定要求;用火点位于防火间距外且处于下风向时,由监护人视具体情况决定。
5用火环境存在有毒有害介质,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卫生接触限值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6高处用火时,其下方周围环境必须达到用火条件,同时采取围接遮盖等措施,防止火花四溅;高处用火监火人必须在用火部位监护,同时与高处用火点相对应的地面也必须有监护人。
7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明火作业开始前,应彻底清除明火作业场所的可燃粉尘;⑵进行明火作业期间和随后的冷却期间,严禁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⑶进行明火作业的区段,必须与设备的其他区段分开或隔开。
㈡设备内部处理
由于处理不当、不合格,在用火过程发生着火、爆燃、爆炸,造成人员巨大伤害及物质重大损失。
1保持设备、管线为微正压。
工作许可人
2设备、管线内部没有气相空间。
3受限空间作业用火,必须遵守《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切出运行,经处理后的设备、管线已经切断所有物料进出口并加好盲板()块。
㈢用火作业单位
1由于安全控制措施落实不到位,在用火过程发生着火、爆燃、爆炸,造成人员巨大伤害及物质重大损失。
2由于违反焊工安全通则等其它安全规定发生器具损毁,造成人员伤害及物质损失。
1设备内未清除易燃填料等,已采取堵截措施。
化工
、
检修监火人
2已经切断所有物料进出口并加好盲板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首次切割、打孔、开口等,已安排采用不产生高温、火花的机具作业。
3电焊回路线应连接在焊件上,把线及二次线绝缘必须完好,且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它设备搭接;不允许将电焊把线、回路线与气焊的氧气胶管、乙炔气胶管混合捆绑,以免因电焊把线、回路线过热损毁氧气胶管、乙炔气胶管。
4气焊作业时,使用的乙炔必须是乙炔气瓶;焊接场地的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相距不小于5m,距施焊点不小于10m;并在l0m以内禁止堆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氧气瓶、溶解乙炔气瓶与明火间的距离应在l0m以上,如条件限制,也不准低于5m,并应采取隔离措施;乙炔气瓶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及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不得卧放,且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5气、电焊混合作业的场地,要防止氧气瓶带电,如地面为铁板,要垫木板或胶垫加以绝缘。
6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并遵守相关规定。
7用火开始前,已确认用火条件没有变化。
8用火开始前已落实火花及焊渣的防范措施:
用火周围采取防风措施;采取防止火花及焊渣散落措施;对用火区域内地井、阀门井、电缆检查井、各类地沟等进行了封堵。
申请、监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作业 安全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