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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北京区域科目学习参考资料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北京区域科目学习参考资料
前言
为了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
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交
通运输部颁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自2016年11月1
日起实施,同期,交通运输部颁布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
通运输部2016年第63号令)自2016年10月1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出
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交办运[2016]135号),全国
公共科目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
编者
2016年12月
1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北京市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北京
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等区域规范要求,结合北京区域服
务特征制定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北京区域科目考试大纲》。
为组织
实施好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满足广大驾驶员备考需求,我们
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北京区域科目考试大纲》的要求,组织编写
了本学习参考资料,主要内容包括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政策法规、新能源汽车及
卫星定位系统、北京城市交通地理、实用英语听力、专业知识应用能力等。
本学习参考资料适用于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北京区域科目拟从事
巡游或网约的驾驶员学习参考。
由于时间仓促,难免有不足之处,敬请谅解。
第一章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政策法规
第一节《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相关内容
第二节《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
实施意见》相关内容
第三节《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相关内容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及卫星定位系统
第一节新能源汽车
第二节卫星定位系统
第三章北京城市交通地理
第一节北京城市道路的结构特征
第二节主要大街和环路两侧及附近街道上的单位的位置
第三节轨道交通、客运场站
第四节主要旅游景点、商务街区
第四章实用英语听力
第五章专业知识应用能力
第一节营运服务规范
第二节文明服务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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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政策法规
第一节《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相关内容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管理,提
高出租汽车服务水平,维护出租汽车的正常营运秩序,保障出租汽车乘客、经营
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而制定。
一、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时应当遵守的规定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饰整洁、文明礼貌、服务规范;
(二)安全行车,遵守交通管理法规;
(三)携带并按照规定放置、张贴营运资格证件和服务监督卡;
(四)在准许停车的路段实行招手停车载客或者停车下客,不得乱停车;
(五)按规定使用标志灯,车内无乘客时应当显示空车待租标志,因故暂时
不能营运时,应当显示停运标志;
(六)按照最佳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
(七)必须正确使用计价器,不得及乘客议价,不得向乘客索要财物,收款
后需要给乘客找零钱时,必须找零钱;
(八)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费,禁止私自拆除、改装计价器或者在计价
器上弄虚作假;
(九)收款后应当向乘客开具项目填写齐全并及实收金额相符的专用收费凭
证,不得在专用收费凭证上弄虚作假;
(十)满足乘客提出的使用或者不使用车内服务设施的要求;
(十一)不得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
(十二)保持车辆整洁,牌证齐全、清晰,不得挪用车辆牌证或者对车辆牌
证弄虚作假;
(十三)遇有计价器损坏、失准、显示不全、无专用收费凭证、标志灯发生
故障、车辆号牌污损、不全等情形时,不得营运载客。
上述情况在载客过程中发
生时,应当立即告知乘客,并及乘客协商解决;
(十四)出本市或者夜间去远郊区、县营运,应当按照规定向本单位或者到
就近的公安机关、营业站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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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在出租汽车营业站候客时,应当按序排队、顺序走车,服从调度员
的调派,不得欺行霸市或者私自揽客;
(十六)乘客遗失在车内的物品,应当及时归还失主或者交有关部门处理,
不得私自隐匿;
(十七)不得将车辆交予他人驾驶或者驾驶非本单位的出租汽车营运;
(十八)不得利用车辆为违法犯罪提供方便,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
向公安机关或者本单位报告;
(十九)禁止运载违禁和易燃、易爆等物品;
(二十)接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对出租汽车营运车辆的规定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出租汽车营运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公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检验合格;
(二)符合本市规定的车型、车身颜色、车身装饰和使用年限;
(三)按照规定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安全防护装置和计价器;
(四)按照规定在车辆前风挡玻璃右侧上方张贴营运证,在车内规定位置张
贴车辆收费标准,并具有空车待租标志和停运标志;
(五)旅游客运汽车在车内规定位置放置旅游准运证、旅游通行证等营运证
件,在车内明显位置张贴旅游客运说明;
(六)车辆整洁。
第二节《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
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相关内容
一、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
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
本市将继续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构建多
样化、差异化服务的超大型城市客运交通格局.
二、深化巡游车改革
1、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
坚持实行车辆经营权无偿使用,巡游车经营权期
限及车辆报废年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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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健全利益分配制度。
巡游车经营者要依法及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和承包
合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3、理顺价格形成机制。
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
4、鼓励公司化规模化经营。
研究制定支持政策,鼓励巡游车经营企业通过
兼并、重组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充分发挥其骨干龙
头作用,提升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5、推动行业转型升级。
鼓励巡游车经营者及网约车平台公司采取兼并、重
组、吸收入股等方式,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
三、规范发展网约车
1、规范网约车发展。
网约车车辆应是符合提供载客运输服务基本条件,经本市公安部门年检合格,
已购买营业性车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具备本市车辆号牌
的5座三厢小客车或7座乘用车。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非营运车辆不得从
事网约车运营。
网约车资质由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
车辆申请网约车资质时,须
满足本市最新公布实施的机动车排放标准,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
法记录,且符合本市网约车车辆技术规范等条件。
取得网约车资质的车辆,车身
须张贴网约车专用标识,并沿用原号段号牌.车辆经营权期限自车辆注册登记之
日起最长不超过8年(或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
让.车辆报废、转出或所有权擅自转让的,注销车辆经营权。
平台及车辆接入关
系终止或平台公司经营期终止的,车辆在未办理接入新平台期间,不得从事网约
车运营活动。
网约车驾驶员须为本市户籍,取得本市核发的驾驶证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
龄,身体健康,申请之日前1年内驾驶机动车未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
行为,未被列入出租汽车严重违法信息库。
申请接入网约车平台的个人及名下车
辆,必须取得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资质,且名下没有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并驾
驶自有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
2、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
网约车平台公司要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维护驾驶员队伍稳定,依法
及所属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签订协议的,应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要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升乘客乘车体验满意度。
网约车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不得巡游揽客和在巡游车调度站排队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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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合理确定网约车计程计价方式,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
网约车平台公司要
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
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
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网约车平台
公司及驾驶员应当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网约车在提供运营服务后要出具
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四、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
1、鼓励私人小客车开展合乘。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
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
者的小客车、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费和通行费)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
行方式。
2、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合乘出行服务,必须符合
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接入的车辆须为本市号牌,每车每日派单次数不超过2
次。
第三节《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相关内容
《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是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
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服务行为,从而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
需要而制定。
第八条在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
(二)取得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
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五)经指定考试机构考试合格;
(六)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七)从事过巡游车服务的,未被列入出租汽车严重违法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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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本市号牌且为出租汽车经营者或个人所有的车辆(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
会团体非营运车辆不得从事网约车运营),满足本市最新公布实施的机动车排放
标准,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二)5座三厢小客车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含新能源车),排气量不小于
1.8升;7座乘用车排气量不小于2。
0升、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
(三)车辆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备行驶记录功能的固定式车载
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能向本市有关部门监管平台和公安机关实时发送
位置信息,并向公安机关实时发送报警信息,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及公安
部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辆需配备具有网约车平台服务端、计程计时、价格计算、在线支付、
服务评价等功能的终端设备;
(五)车辆所有人同意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六)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
约车,本人应当已经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预先协议接入取得
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人自有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及网约车
平台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由该网约车平台公司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
手续。
运输局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上签注后,申请人即可从事网约
车运营。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约
车运营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运输局申请延续注册(报备)。
第十六条网约车车辆经营许可期限自车辆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
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
车辆按规定应退出网约车运营时,运输局依法注销或收回其《网络预约出租
汽车运输证》,并通过信息交换将相关车辆信息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馈,供其
在车辆所有人申请变更登记时核验.运输局依据书面申请及相关手续向车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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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车辆所有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到公安交通
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
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
车辆报废、转出、所有权擅自转让的,注销车辆
经营权;平台及车辆接入关系终止或平台公司经营期终止的,车辆在未办理接入
新平台期间,不得从事网约车运营。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运营服务标准;
(二)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
约车运营服务;
(三)在允许停车的地点等候订单或乘客,不得巡游揽客和在巡游车调度站排
队揽客;
(四)执行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主动告知乘客本次运营费用;
(五)严格按照网约车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拒载或中途甩客;
(六)保持网约车平台驾驶员客户端及个人通讯设备畅通,及时接收服务平台
推送的订单信息;
(七)主动提示乘客使用车内服务设施;
(八)特殊原因无法运营或乘客取消行程时,按要求及时上报网约车平台;
(九)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十)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
(十一)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遵守网约车运营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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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及卫星定位系统
第一节新能源汽车
一、新能源汽车定义及分类
1、定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6月17日发布的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
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
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
结构的汽车。
2、分类:
新能源汽车包括电动汽车(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燃
料电池电动汽车)、燃气汽车(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汽车、氢
能源动力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二、电动汽车
1、电动汽车基本概念。
电动汽车是主要以电池为能量源,全部或部分由电机驱动的汽车,是涉及机
械、电子、电力、微机控制等多学科的高科技技术产品。
电动汽车的动力是电,
电动机的旋转能直接传递给驱动部分,因而几乎没有噪声和振动,而且运行时无
须预热。
按照车辆驱动原理,一般将电动汽车划分为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三种类型.
纯电动汽车。
纯电动汽车其动力系统主要由动力蓄电池、驱动电机及其控制
系统组成,它从电网取电(或更换动力蓄电池)获得电力,并通过动力蓄电池向
驱动电机提供电能驱动汽车行驶。
2、电动汽车的优缺点。
优点是可以减少石油燃料的总消耗量,及普通燃油汽车相比,电动汽车能量
利用效率高.由于电动汽车可以利用夜间用电低谷充电,因此,它具有调节电网
系统峰谷负荷,提高电网效能的作用。
电动汽车本质上是一种零排放汽车,而且
相对于燃油发动机汽车,电动汽车产生的噪声和散热量较小,可以极大地减少环
境污染。
缺点是蓄电池单位重量储存的能量太少,电动车的电池较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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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动汽车充电站。
电动汽车充电站是指为电动汽车充电的站点,及现在的加油站相似。
充电站
按照功能可以划分为四部分:
配电系统、充电系统、电池调度系统、充电站监控
系统.
5、电动汽车的维护保养安全。
(1)维护要求。
拆卸检修高压电器部件时应拉出动力电池总正和总负,切
断高压回路.车辆长时间停放时,应每周检查一次动力电池状态,防止电池漏电
损坏。
(2)人员要求。
电动车高压操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应操作资质,严格执行安
全操作规范。
操作人员上岗不得佩戴金属饰物,必须使用的金属工具其手持部分
应作绝缘处理。
每次通高压电源之前,应做好周边检查,合闸时要高声提示。
第二节卫星定位系统
一、卫星定位导航系统的功能
卫星定位导航系统及电子地图、无线电通信网络及计算机车辆管理系统相组
合可以实现车辆跟踪和交通管理等许多功能,这些功能包括车辆跟踪、提供出行
路线规划和导航、信息查询、话务指挥、紧急救援等。
1、车辆跟踪.
利用卫星定位导航系统和电子地图可以实时显示出车辆的实际位置,并任意
放大、缩小、还原、换图,以随目标移动,使目标始终保持在屏幕上;还可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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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站给汽车充电一般分为三种方式:
普通充电、快速充电、电池更换。
普
通充电多为交流充电,可以使用220V或380V的电压。
快速充电多为直流充电。
充电站主要设备包括充电机、充电桩、有源滤波装置、电能监控系统。
4、电动汽车充电中的应急处理。
电池在整车充电过程中,如个别电池箱出现高温、冒烟等紧急情况,现场工
作人员需对该电池箱进行紧急处理。
首先切断充电机和整车电源,然后迅速将电
池从车体中取出放在小推车上,并立即用防火毯将电池箱罩住推到消防沙坑旁,
如果已发生起火现象,应立即将电池投入沙坑,并用沙子填埋。
如果无上述剧烈
现象,由技术人员判断处理,至少要在沙坑旁隔离,由专人看管。
防火毯和灭火
器要放在明显、容易拿到的地方。
现多窗口、多屏幕同时跟踪。
2、提供出行路线的规划和导航,规划出行路线是汽车导航系统的一项重要
辅助功能,包括自动线路规划,由驾驶员确定起点和终点,由计算机软件按照要
求自动设计最佳行驶路线,包括最快的路线、最简单的路线、通过高速公路路段
次数最少的路线等。
人工线路设计,由驾驶员根据自己的目的地设计起点、终点
和途经点等,自动建立线路库。
线路规划完毕后,显示器能够在电子地图上显示
设计线路,并同时显示汽车运行路径和运行方法。
3、信息查询。
为用户提供主要目标,如旅游景点、宾馆、医院等数据库,用户能够在电子
地图上根据需要进行查询。
查询资料可以文字、语言及图像的形式显示,并在电
子地图上显示其位置。
同时监测中心可以利用监测控制台对区域任意目标的所在
位置进行查询,车辆信息将以数字形式在控制中心电子地图上显示出来。
4、话务指挥。
指挥中心可以监测区域内车辆的运行状况,对被监控车辆进行合理调度.指
挥中心也可随时及被跟踪目标通话,实行管理。
5、紧急援助。
通过卫星定位和监控管理系统可以对遇有险情或发生事故的车辆进行紧急
援助。
监控台的电子地图可显示求助信息和报警目标,规划出最优援助方案,并
以报警声、光提醒值班人员进行应急处理。
二、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的组成
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由监控调度中心、无线通信系统和车载终端设备三部分组
成。
1、监控中心的设备组成由服务器、交换机、数据库、GIS地理信息系统和
监控终端组成,监控中心可任意设置车辆位置数据的传送时间间隔,做到对车辆
的实时监控.
2、无线通信系统的作用是将其采集到的经纬度等数据传送到监控调度中心,
GPRS和CDMA数据通信技术被广泛应用于卫星定位监控系统.
3、车载终端设备由车载车台、报警键、监听麦克、操作手柄、卫星定位天
线和通信天线组成.
(1)车载车台—-车载终端的核心,在其统一指挥下完成工作,亦称黑匣
子,主要由控制单元模块和通信模块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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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警键-—紧急情况按此键,报警信号上传监控中心.
(3)监听麦克——报警信号发出,启动监听功能,车内语音上传监控中心。
(4)操作手柄——主要用于和监控中心的短信息和语音交流。
(5)卫星定位天线——用于接收卫星定位信号。
(6)通信天线—-传输车辆及监控中心的各种数据和语音信号.
三、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在出租汽车行业的应用
卫星定位提供车辆的准确位置、速度和方向等数据,定位精度小于15米,
其位置数据传回监控中心及GIS地理信息系统匹配后,一般定位误差在50米左
右.因此,利用卫星定位监控系统为出租汽车拓展防劫持和防盗报警等功能已广
泛应用。
1、防劫持报警功能。
如出租汽车在营运中被劫持,可按下隐藏的紧急报警按钮向监控中心发出报
警信号,监控中心收到报警信号后,立即启动监听系统对报警车辆进行实时监听、
录音和位置跟踪。
驾驶员应通过监控中心设置的暗语或采用其他方式(可向歹徒
求饶)向监控中心暗示自己被劫持,并想尽一切办法离开车辆,驾驶员离开车辆
后应立即向警方和监控中心报告。
监控中心在确认出租汽车被劫持后,立即向110报警并向警方提供报警车辆
的所有记录数据,在得知驾驶员已安全离开车辆并得到警方同意后,对被劫持车
辆实行远程断油断电操作.
2、防盗报警功能.
车辆防盗器及车载车台联接,如果车辆被非法开启,防盗器报警信号传至监
控中心,监控中心收到报警信号后立即启动监听系统对报警车辆进行实时监听、
录音和位置跟踪。
监控中心通过及驾驶员联系确认出租汽车被盗后,立即向110
报警并向警方提供报警车辆的所有记录数据,在得到警方同意后可对被盗车辆实
行远程断油断电操作。
3、调度业务。
电话叫车既可方便乘客出行,同时还可降低车辆空驶率,有效地节约能源和
缓解城市交通。
监控中心增设调度功能后即可开展调度业务,乘客电话叫车时,
中心可通过车辆定位信息找到距乘客叫车地较近的车辆,通过语音或短信息向驾
驶员下达调派任务。
4、车辆的运行轨迹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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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的定位数据传到监控中心后,中心对这些定位数据自动保存,并可对车
辆的所有运行轨迹进行回放.
5、营运数据传输。
车辆计价器及车载车台相联接,其营运数据可通过无线通信网络上传至监控
中心,供企业随时进行营运数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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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北京城市交通地理
第一节北京城市道路的结构特征
一、城市道路的结构特征
北京城区的道路是在旧古都道路的基础上扩建发展的,城区内的道路特征呈
现棋盘式垂直相交的道路网,这些道路多数是古代城门及城门的连线,表现出正
南北或正东西的方向,呈方格状。
城区外的道路呈现“环状加放射状”的特征。
(一)城区主干道路
城区街道中有九条主干道路,其中东西方向有六条,南北方向有三条,俗称
“六横三纵"。
1、东西走向的主干道路.
(1)西直门至东直门
(2)官园桥至东四十条桥(平安大街)
(3)阜成门至朝阳门(朝阜路)
(4)复兴门至建国门及东西延长线(长安大街)
(5)西便门至东便门(前三门大街)
(6)广安门至广渠门(两广大街)
北京最长的主干路是由石景山至通州,全线由十条大街组成,各个路段的具
体名称是:
石景山路(石景山至玉泉路口)、复兴路(玉泉路口至三里河路口)、
复兴门外大街(三里河路口至复兴门)、复兴门内大街(复兴门至西单路口)、西
长安街(西单路口至天安门广场西侧路口)、东长安街(广场东侧路口至东单路
口)、建国门内大街(东单路至建国门桥)、建外大街(建国门桥至国贸桥)、建
国路(国贸桥至大望桥及大望桥至通州八里桥南北两侧的辅路),而大望桥至通
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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