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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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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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教育法规
1.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的渊源。
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法律。
2.教育法规的特征:
①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②教育法规是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求③教育法规的内容与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相适应
3.教育法规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即调整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规有其独立的调整原则,即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遵循教育客观规律,坚持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坚持民主办学等原则;(判)
4.教育法规的功能:
①教育法规具有指引作用②教育法规具有评价作用③教育法规具有教育作用④教育法规具有保障作用
5.教育法规的渊源,即由不同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6.在法理学上,惯称教育“法律渊源”或教育法规“形式渊源”。
(判)
7.我国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
①宪法1982②教育法律③教育行政法规④教育行政规章⑤地方性教育法规
7.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渊源(判)
8.《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通过,1995年9月1日实行
9.教育行政法规分三种:
条例、规定、办法
10.义务教育在一些国家又称“强迫教育”。
由于通常是免费的,又称免费教育。
11.义务教育法是近代教育立法以来最早出现的教育部门法。
(判)
12.我国于1986年4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并与当年7月1日起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并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13.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并于当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14.高等教育法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15.高等教育具有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多种任务和职能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1993.10.31颁布,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17.从逻辑结构上看,教育法律规范通常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18.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判多)
19.义务性规范表述形式上常用;必须、应当、义务、禁止、不准、不得等字样。
在教育法规中,义务性规范的数量较多
20.授权性规范表述常用;可以、有权、不受----干涉、有-----的自由等术语。
21.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22.按照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可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23.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判
24.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25.教育法律关系特征:
①是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②是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③是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产生总是以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存在为前提,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由教育法律规范所决定
26.教育法律关系的种类:
①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②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③调整型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型教育法律关系。
27.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凡是参与到教育法律关系之中享有教育权利并承担教育义务的本国公民,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28.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之间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即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客观化的表现形式。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一般包括物、行为以及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等
29.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①权利和义务的概念,②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从其主体的数量上来看不一定是对等的,即可能不是一对一的,③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关系
30.教育权利的分类:
包括,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利,家长的教育权利,国家的教育权利,学校的教育权利,教师的教育权利。
学生的教育权是最基本的教育权利
31.学校的教育权利:
自主管理权;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实施权;招收学生权;教职工的聘任和奖惩权;事实和经费的管理、使用权;对教育教学活动非法干预的拒绝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如民事权利等
32.教师教育权利包括:
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指导学生权,获取工资报酬权,民主管理权,参加进修权
33.教育义务分类;国家的教育义务,社会的教育义务,社会的教育义务,学校的教育义务,教师的教育义务,学生的教育义务。
34.教师的教育义务:
①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③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发展。
⑤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35.学生的教育义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规章制度;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36.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
是指在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了权利和义务关系
37.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
是指教育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即主体、客体或内容的变更
38.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
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的消灭,主体间权利和义务的终止
39.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需要一定条件或根据的
40.教育政策的特征:
教育政策的目的性与可行性,稳定性与可变性,权威性与实用性,系统性与多功能性。
41.教育政策的功能:
教育政策的导向功能,协调功能,控制功能。
42.教育政策的主要表现形式:
①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领导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的教育政策,③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与政府联合发布的文件,共同作出的决议、决定,④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党组发布的教育政策性文件,⑤中央和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单独或联合发布的教育政策性文件。
43.教育政策的主要内容:
①教育体制政策②教育质量政策③教育经费政策④教育人事政策⑤国家学制政策⑥课程与教学政策⑦学历与学位政策⑧教师教育政策⑨考试与评价政策⑩招生与就业指导政策学校语言文字政策
教育体制政策、教育质量政策、教育经费政策、教育人事政策、课程与教学政策、学制政策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教育政策。
这些教育政策所要解决的是一个国家教育改革与发展中最关键最基本的问题
44.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①联系:
都决定于上层建筑,具有共同的目的;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教育政策;教育政策是实施教育法规的指导,教育法规是实现教育政策的保证。
②区别:
制定主体不同;执行方式不同;规范效力不同;适用范围不同;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
45.教育法规制定的原则:
子法从属于母法的原则;反映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必须借鉴外国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
46.教育法规的效力:
时间效力,地域效力,人的效力。
47.教育法规执行的原则:
国家教育法规优先于地方教育法规的原则,总的教育法规优先于单项教育法规的原则,后定教育法规优先于先定教育法规的原则,特别教育法规优先于一般教育法规的原则。
48.与教育守法相对应的概念是教育违法,教育违法有两种形式:
一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做了教育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二是没有做教育法规规定的行为。
49.教育法规的遵守主体;守法的主体一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所有政党、所有社会团体、所有企事业单位;二是所有公民。
教育守法的主体是所有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50.教育守法的法;泛指宪法、各部门法和组成各部门法的法律、条例、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
51.教育法实施的监督机制:
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力量的监督。
52.独立设置的学校一般具有法人资格。
判
53.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54.学校法律地位的特征:
办学自主性、财产独立性(学校不承担债权和债务方面的连带责任)、机构公益性。
(多)
55.我国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管理,根据机构性质的不同,分别实行登记注册制度和审批制度。
登记注册制度适用于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审批制度一般适用于各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机构等,包括审核、批准和备案等环节。
相对于登记制度,审批制度更为严格
56.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组织机构和章程、教师、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办学资金和经费来源。
57.《教育法》对第28条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行使的权利(即办学自主权)做了九个方面的规定:
①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这是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自主权的总体授权;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教育教学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一项基本活动,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最基本、最主要的活动。
③招收学校和其他受教育者。
招生权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权利。
④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
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既有教育和受教育的关系,也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⑤对受教育这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⑥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⑦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
⑧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58.从事教育活动中应承担的责任六个方面的规定(学校的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③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④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⑤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⑥依法接受监督
59.以上六项义务,是《教育法》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
所谓“应当履行”就是必须履行,若不依法履行以上各项义务即为违法,应对行为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0.我国学校实行的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有“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等几种
61.公办学校的内部管理机制:
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62.民办学校的内部领导机制:
校长负责制、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63.学校规章制度的作用:
明确与规范作用、约束与激励作用、平衡协调与稳定作用
64.学校规章制度体系;是以学校规章制度为核心而构成的一套系统,从形态上看,包括制度系统、制度观念系统、制度执行系统、制度教育系统。
65.学校规章制度建设的要求:
整体性原则、重点突出原则、适量适度原则。
66.教代会依法行使四项职权,即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和对校长等学校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
67.教代会的代表以教研组和行政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本校享有公民醛的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教代会应与学校各方面的代表,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70%,教代会代表实行责任制,代表可以连任
68.教代会代表有以下权利:
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提出议案、方案的权利,有权就代表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有权参加对学校工作的民主评议、民主监督,有权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3)有保留自己的意见及向上级领导反映的权利;4)因召开教代会而占用的工作时间,学校应予承认其工作。
69.教代会代表有以下义务:
1)自觉学习理论,不断提高理论水平以及参政议政、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2)自觉维护校长行使职权,在教改中起表率作用3)积极参与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执行教代会的各项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4)广泛联系群众、上通下达,向行政领导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5)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70.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学期召开一次。
偶遇重大事件,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71.教代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教代会代表要超过三分之二,表决、选举要过二分之一代表同意方为有效
72.校务公开,就是学校将本校工作的重点、难点、教职工群众和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等方面的内容,从政策上、过程上、结果上向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公开的一种制度。
73.《教师法》第3条明确规定: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是教师的最基本条件。
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
《教师法》从法律上明确界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74.教师的法律地位:
1)从教师的专业性看教师的法律地位2)从《教师法》对教师身份的定位看教师的法律地位3)从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关系看教师的法律地位4)从教室与学校的关系看教师的法律地位5)从教师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看教师的法律地位
75.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76.教师的基本权利:
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管理学生权(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权、学生品行评定权、学生成绩评定权)获取报酬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
77.教师的基本义务:
①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③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发展。
⑤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78.教师的资格条件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必须是中国公民、必须热爱教育事业、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79.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的撤销。
自撤销之日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参加教师资格考核中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
80.《教师法》第17条规定: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教师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
81.教师聘任制度有以下特征:
第一,教师聘任是聘方和受聘方双方之间的法律行为第二,聘任双方自愿平等,“双向选择”第三,聘任双方都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82.教师聘任制度的形式:
1招聘2续聘3辞聘4解聘
83.《教师法》第22条规定: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师考核的机构主体是教师所工作和服务的学校。
教师考核内容为:
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84.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85.教师考核应遵循的原则:
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86.教师的法律责任:
一是当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侵害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是当教师未能履行应尽的职责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是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教师如何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87.《教师法》第35条规定: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份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8.《教师法》第36条规定“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1)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2)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89.拖欠教师工资的法律责任主体应当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其一,对拖欠教师工资的责任主体,政府有关部门或是学校,包括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均由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
其二,对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拖欠教师工资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挪用的经费,并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90.教师违反教育法规的法律责任: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应付法律责任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应付法律责任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应付法律责任
91.教师专业标准的基本理念:
1)倡导以师德为先2)强调以学生为本3)重视教师能力提升4)践行终身学习理念
92.学生的本质属性:
1)学生是具有主动系统学习间接经验的人2)学生是具有独特性的人3)学生是发展中的人
93.广义的学生的权利包括两方面:
一是作为公民享有法律所赋予公民的一切权利。
二是作为受教育者所享有的受教育的权利。
94.受教育权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成为各国教育立法的基本出发点
95.学生的基本权利:
①享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②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③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④享有申诉权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96.高等学校学生另外享有两项权利:
1)结社和文体活动权、2)社会实践权
97学生的教育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③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④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98.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除四项基本义务外,还有:
(1)学业水平的义务
(2)思想道德水平的义务(3)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义务(4)履行获得贷学金和助学金的义务
99.学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按性质和情节轻重分三类:
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
100.考试舞弊行为:
《教育法》第79条规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告考试无效——”依情节轻重可能被追究从行政违法责任直到刑事责任,即使是学校的平常考试,如期中、期末考试,也可根据上述法律条文和具体校规校纪,对舞弊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取消其成绩或考试资格,以及给与其一定的行政处分,如记过、留校察看等
101.学生权利的保护:
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对特殊学生群体的保护
102.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
以纠纷存在为基础、以受损为前提、以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
103.救济的途径有:
诉讼渠道,即司法救济渠道;行政渠道,即行政救济渠道;其他渠道,主要是本组织或机构内部或者民间渠道。
后两种渠道相对于诉讼渠道来说,又称非诉讼渠道
104.从教育申诉的主体来看,是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
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如教师、学生、学生家长等,都可以成为教育申诉的主体
105.从申诉的受理主体看,既包括人民法院,以包括党的纪检委、监察部门、权力机关以及上一级行政机关等
106.从申诉的目的看,旨在使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
107.从教育申诉的类别看,可分为诉讼上的教育申诉和非诉讼上的教育申诉
108.《教育法》和《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申诉制度和受教育者的申诉制度即属于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
109.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110.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
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3)教育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111.教师申诉范围:
一是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二是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上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三是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112.申诉参加人:
1)申诉人2)被申诉人3)受理机关
113.教师申诉的程序:
1)申诉的提出2)申诉的受理3)申诉的处理
114.学生申诉制度分为:
一是校内学生申诉简称校内申诉;二是教育行政申诉;提起教育行政申诉的前提是要先提起校内申诉
115.学生申诉制度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其应具有如下特征:
1)法定性2)行政性3)准司法性4)准独立性5)非诉行
116.申诉的范围:
一是根据《教育法》第42条“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二是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条“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
117.学生申诉的程序:
第一,申诉的提出;第二,受理;第三,处理;
教育行政复议,是指个人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他教育法所规定的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对该行为进行审查,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受理申请的机关依法定程序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118.教育行政复议从其属性上看,属于非诉讼上的一种申诉救济途径,主要有几个基本特征:
①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带有司法性质的特殊的行政行为②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依据申请的行政行为③教育行政复议的对象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④教育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只能是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教师、学生和其他公民,组织等⑤教育行政复议执行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119.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
①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②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③对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④对教育行政机关因不作为违法的⑤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120.《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121.教育行政复议程序基本上分为:
申请、受理、决定、执行
教育行政讼诉法作为教育行政法律救济手段,具有几个特点:
主管恒定、诉讼专属、被告举证、不得调解
122.教育行政诉讼的范围
①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②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教育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或执照,教育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③申请教育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教育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④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⑤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123.教育行政申诉的程序:
1)起诉和受理2)审理和判决3)执行
124.教育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部分,也有精神方面的赔偿
特征:
第一,侵犯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第二,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第三,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第四,教育行政赔偿主体的国家;第五,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124.教育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主体、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和因果关系四个部分组成
125.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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