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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
第0讲简介
宪政:
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
1.宪法前提
2.民主核心
3.法治基石
4.人权保障人权为目的
依法治国
1.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人民和公民);
2.依法治国的关键是将各项工作纳入法律轨道;
3.依法治国的核心是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
4.依法治国的目标是实现法律崇高的权威。
第一讲法的概念
一.法律的词源
二.法的概念
(一)概念:
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二)法的内涵及特征:
1.社会规范性2.法的普遍性3.国家意志性
4.国家强制性5.权利、义务性
(三)法的作用:
1.政治职能;(维护政治统治)
2.社会职能。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四)法的起源与发展
1.法的起源
习惯习惯法成文法
2.法的发展
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第二讲法律的一般理论基础
一.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表现形式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全国人大制定)
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4.地方性法规(地方各级人大制定)
5.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
6.地方性政府规章(地方各级政府)
▲立法过程(通过4阶段)
1.法律议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和讨论
3.法律草案的表决
4.法律草案的公布
三.法的部门
(一)概念:
根据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对法律规范进行划分,凡具有相同调整对象与调整方式的法就是一个法的部门。
(二)法律部门划分
1.宪法2.行政法3.刑法4.民商法5.经济法6.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7.环境资源法8.军事法9.诉讼法10.国际法
宪法(静态的宪政)
(一)宪法的历史
1.英国
(1)起源:
1215年纳税《自由大宪章》
国王不能为非
(2)英国政权:
上院、下院和英王《权利法案》
限制国王权利
2.美国:
自由立宪主义
(1)序言55个字,正文7条:
立法、行政、司法、
人民与政府的关系、联邦与州的关系
(2)保障人权:
WiththePeople
(3)27个宪法修正案
3.法国:
《人权宣言》
4.中国:
54、75、78、82
序言13个自然段,1901字;正文4章138条;31修
正案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三权加法治
西方与我国关系:
1.西方国家是三权分立,国家权力在水平上分权,我国是权力集中,民主集中,权力先集中在全国人大,再由人大分权。
2.互相制约:
西方国家三权互相制约,6个方面
我国是人大监督,单向监督。
3.相同点:
都是从人民主权理论而来,但是不能将人民主权集中于一个机关。
我国从卢梭社会契约论而来:
权力让信任过的政府行使。
西方国家采用的是洛克的观点:
人民不能将权力给一个机关
(三)宪法的渊源:
1.宪法法典2.宪法性法律文件3.宪法惯例4.国际条约5.宪法判例
(四)宪法中的相关制度
1.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2.公有制经济主体,非公有制为重要组成部分。
3.分配制度,按劳分配,效率与公平,机会的平等,税收制度。
4.国家保障人权:
第一代人权:
生命、财产、自由;
第二代人权:
人权的社会化,要求政府保护的权利;请求权、受益权。
5.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2)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普遍性,平等性,直接问题,秘密投票
B.六大政治自由;
C.监督权: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取得国家赔偿;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住宅(立宪国家视为人身权)、通信自由秘密不受侵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5)社会文化教育权:
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
(6)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
6.单一制国家结构
7.民族区域自治机构
8.特别行政区制度
刑法——犯罪与刑罚
(一)犯罪构成
1.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
2.主观方面:
主观有过错
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过失(疏忽大意过失与过于自信过失)
3.客体:
侵犯的法益
4.客观方面:
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
(二)刑事责任
我国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
管制(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三年);
拘役(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一年);
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二十年);
无期徒刑;
死刑(死缓二年期满后可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三.法律关系
(一)概念
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是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主体
(1)自然人
(2)法人(3)其他组织(两户一伙,法人分支机构)
自然人
1.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例外(胎儿和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
1.概念:
指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体和财合组织体。
(拟制说)
2.法人的条件:
A.依法成立;B.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
(2)非企业法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法人
4.法人和法定代表人
2.内容
民事权利
人身权
身份权
人格权
配偶权
亲属权
亲子权
荣誉权
一般人格权
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
人格独立
人格平等
具体人格权
姓名、名称
生命健康身体
肖像权
名誉权
隐私权益
继承权
财产权
知识产权
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权
不正当竞争
财产权
物权
所有权
不动产
动产
善意占有
他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相邻关系
平等保护原则
宅基地使用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债权
合同之债
侵权之债
缔约过失之债
无因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3.客体
(1)公民的生命健康利益;
(2)行为;(债权的客体一种请求)
(3)物;(物权的客体)
(4)人身、人格;(身体权、姓名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益、亲权、亲属权、配偶权)
(5)智力成果。
(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
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三讲法律责任
我国法律责任方式:
补偿式和制裁式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相对于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责任主体
(二)过错,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三)违法行为(四)损害事实(五)因果关系
三.法律责任的分类:
(一)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
(二)过错责任:
指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
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的责任
公平责任:
指法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责任。
(三)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四)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五)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四.归责与免责
(一)归责的概念
指针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动。
(二)归责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2.因果联系原则
3.责任相称原则(责任相当原则)
4.责任自负原则
(三)免责及其条件
1.免责条件的概念
——指对于行为人免除法律责任的条件。
2.不同性质的法免责条件不同
(1)私法——体现了功利性。
主要法定免责事由:
A.不可抗力
B.超时效;
C.行为人采取有效补救,受害人愿意放弃追究责任(民不告官不究);
D.自愿协商。
(2)公法——不存在私了,也就是说民不告官也究。
免责条件:
A.不可抗力;B.正当防卫;C.紧急避险;D.超过时效;
E.自首或立功;F.自诉案件中,不起诉。
第四讲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刘燕文诉北大案件
1.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及其相关问题分析;
2.受案范围问题及教育领域的法律救济;
3.正当程序;
4.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体资格及其职责;
5.投票表决及计算问题;
6.诉讼时效;
7.毕业证问题。
1.校园安全与学生伤害事故2.社会力量办学与私立学校
3.教育合同纠纷4.学生隐私权益
5.受教育权6.学校内部管理权限与行政授权行为
7.体罚学生8.中小学择校
9.招生简章失实10.教师待遇
一.教育行政法
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
行政机关
一级政府
政府职能部门
政府派出机关
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
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
国务院
地方政府
地区行署
区公所
街道办事处
法律法规规
章授权组织
学校
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被委托组织
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
二.教育法律关系
(一)主体
1.行政主体
(1)公务员制度:
依法履行公职、具有编制、由财政支付工资、福利。
(2)公务员种类:
党、人大、政协、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3)公务员双重身份确认:
1)时间标准2)岗位标准3)命令标准
4)公益标准5)职权标准
2.行政相对人
(二)教育行政行为:
1.主:
行政主体
2.权:
行使行政权
3.责:
影响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三)教育行政行为的特征
1.合法性2.裁量性3.单方性4.权责统一性5.公共服务性
(四)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
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
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做出的行为。
(五)公民权利的救济方式:
1.内部申诉2.行政复议3.行政诉讼
三.正当程序
汉密尔顿在1787年的纽约州批准宪法会议上提出“正当程序”一词,该条款包括了如下规定:
除非依照“正当的法律程序”,否则,任何人都应得到保证,不被剥夺特定的权利。
法律的正当程序(DueprocessofLaw),通常又译为“正当法律程序”或“正当程序”。
它作为一条重要的法治观念与宪法原则,起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光大在美国,传播于全球。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古代《自由大宪章》,是西方古代“法的统治”观念与自然法学说的产儿。
1215年英国国王签署的《自由大宪章》对正当法律程原则作了初步规定。
大宪章第三十九条规定:
“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它损害”。
1791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
“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不得受判处死罪或者其他不名誉罪行之审判,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现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
不给于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
1868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
“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均为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的州的公民。
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于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亦不得拒绝给予平等法律保护。
”
第五讲教师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教师的特殊法律地位
教育的公共产品性决定了教师的特殊法律地位
——准公务员
不适用劳动法
一.教师法
(一)基本概述
1.立法背景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实行。
2.教师的概念: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二)教师的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三)教师资格和聘任制度
1.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5)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6)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2.教师聘任制度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四)教师的待遇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法律责任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二.教育法
(一)义务教育:
1.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2.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3.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4.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2)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5.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2)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3)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4)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二)学生的权利义务
学生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
2.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 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学校的权利
1.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 招生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
6.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
2.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教育教学质量;
3.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用公开收费项目;
6. 依法接受监督。
三.高等教育法
(一)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二)高等学校学生毕业要求:
1.思想品德合格;
2.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
3.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
(三)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较好的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学校承担责任
1.校舍、场地、设施不符合规范,承担责任;
2.学校安全、保卫存在重大隐患,没有及时采取措施;
3.提供药品、食品、饮用水存在不安全因素;
4.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活动,没有必要的安全教育或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5.学校知道从事教育工作人员患有某些禁止性疾病,但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造成学生损害;
6.学校知道学生具有特异体质未采取措施的;
7.学校让未成年人参加不宜参加的活动;
8.体罚、虐待学生;
9.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学校没有采取及时救治措施;
10.学生擅自离校,没有及时告知家长。
(五)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1.不可抗力;
2.来自学校外部突发措施;
3.学生自杀、自伤;
4.在对抗性、风险性很强的体育竞赛中;
5.在节假日期间发生损害;
6.在上学或者放学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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