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高新区孵化器及孵化企业认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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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高新区孵化器及孵化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青岛高新区孵化器及孵化企业
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创新环境和创业载体建设,规范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和孵化企业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国科发火字〔2007〕146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以及经高新区认定的具备孵化条件和功能的各类创业载体等。
第二章功能与目标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育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孵化器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
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创办孵化器。
孵化器建设管理运行机构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不断扩大自身的服务功能,提高孵化服务水平。
第五条为提高孵化器的服务水平与质量,鼓励建立专业技术型孵化器。
专业技术型孵化器是指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种创业中心形式。
第三章认定与管理
第六条高新区管委科技局负责对高新区辖区内孵化器、孵化企业进行认定审批。
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区内各类孵化器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并受理入孵企业申请。
经认定的孵化器和孵化企业可享受高新区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申请认定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孵化器的目标、性质、定位及发展方向明确并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二)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三)具有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其中综合型孵化器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
(四)综合型孵化器孵化企业不少于30家,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孵化企业不少于20家;年毕业科技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数的25%以上;
(五)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齐全,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六)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并按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七)孵化器每年用于支持在孵企业发展的孵化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并与创业投资、专业担保机构等建立了经常业务联系;
(八)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九)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十)申请认定国家级孵化器,参照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八条申请入住孵化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企业产权清晰,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开办企
业和实施孵化项目所需的基本资金;
(三)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四)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五)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六)企业租用孵化器厂房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写字楼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七)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符合国家及地方鼓励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
第九条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条:
(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已具备自购、自建或租赁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用房的能力;
(三)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孵化器毕业企业由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统一组织考核,由高新区管委科技局认定并颁发孵化器毕业企业证书。
第十条申报孵化器,应首先向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高新区管委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定,报高新区管委主任办公会批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孵化器,可享受高新区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高新区管委科技局每年对孵化器进行考核,对在孵化器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对连续2年绩效评估达不到条件的孵化器,将取消其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资格,不再享受高新区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政策与措施
第十二条高新区管委科技局将按照国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标准,向国家、市有关部门推荐国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青岛高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高新区孵化器、孵化企业
引进及认定办理流程
为创造高新区优良的创业孵化环境,培育高新技术产业,以服务促进孵化器及孵化企业发展,制定本流程。
一、高新区孵化器的引进
(一)创业服务中心作为高新区孵化器指导服务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主园区内拟引进孵化器项目的跟踪洽谈;
(二)创业服务中心汇总项目信息并上报管委科技局及分管领导,对项目的投资能力、发展规划、可行性等情况进行考察,对符合高新区创新型园区建设及孵化器发展规划的,与其签订合作意向,并协助项目办理入园联审;
(三)通过联审的项目,与管委签订协议。
创业服务中心协助其办理工商注册、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对其建设情况进行实时跟踪;
(四)孵化器正式运营后,根据其运营发展情况,创业服务中心协助其办理区、市、国家级孵化器的认定。
二、高新区孵化器的认定
(一)主园区内各类经济主体,拟依托一定建筑实体投资设立孵化器,符合高新区孵化器认定条件的,向创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上报相关申请材料;
(二)创业服务中心组织对孵化器上报材料及孵化器运行情
况进行考核初审;
(三)孵化器通过初审后,由创业服务中心上报管委科技局,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定并报管委主任办公会批准,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可享受高新区有关优惠政策;
申请认定高新区孵化器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孵化器未来五年发展规划
3、房产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财务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
5、孵化资金的投入使用情况
6、孵化企业统计数据及孵化协议复印件
7、为孵化企业提供服务的登记或相关票据复印件
三、高新区孵化企业入驻及认定
(一)主园区内的孵化器,需引进孵化企业的,向创业服务中心提出入驻申请,并上报相关材料;
(二)创业服务中心对申请入驻企业材料进行初审,报管委科技局及分管领导,对企业的产业定位、科技水平、研发能力、技术团队、发展规划等进行考察;
(三)对基本符合入驻条件的企业由创业服务中心协助其上报管委联审;
(四)项目通过联审后,上报科技局、财政局进行孵化企业认定,经批准认定的孵化企业,创业服务中心协助企业与其所属孵化器签订孵化协议;入驻政府类孵化器的孵化企业,经管委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管委主要领导批准,由创业服务中心与其签订孵化协议,经认定的孵化企业享受管委关于扶持孵化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对经考察认定在高新技术领域、人才或高新区重点扶持产业等方面具有特殊贡献及突出成绩的优秀孵化企业,在本规定之外,管委需给予特殊扶持的,报管委主要领导或主任办公会批准。
申请入驻的企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孵化企业申请表
3、法定代表人简介
4、孵化企业人员名单
5、企业章程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
7、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8.企业经营报告
9.能证明项目技术水平的证书,如专利证书、产品项目
鉴定报告、查新咨询报告书等;
四、高新区毕业企业的认定
(一)孵化器毕业企业由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统一组织考核。
各孵化器负责其所属孵化企业的毕业申请及汇总上报;
(二)创业服务中心对申请毕业企业进行初审;
(三)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孵化企业上报科技局批准,准予其
毕业并颁发孵化器毕业企业证书,终止孵化协议;未达到毕业条
件的,则按以下办法处理:
1、虽未达到规定的毕业条件,但在孵化期间有较大发展,经在孵企业申请,可以续签孵化协议,延长孵化,续签的孵化期间一般不超过2年,总孵化时间不超过5年;
2、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孵化项目市场开拓困难,产业化效果不明显,未能实现预期目标,进一步孵化有困难的,视作孵化失败,终止孵化。
孵化企业毕业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孵化企业毕业申请书;
(2)在高新区租(购)房证明或批租土地证明;
(3)企业财务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
(4)纳税税票;
(5)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证明材料;
(6)企业发展总结材料;
(四)创业服务中心协助指导各孵化器通过对毕业企业的跟踪服务,促进毕业企业发展。
1、根据企业需要,孵化器与毕业企业签订跟踪服务协议,继续对毕业企业跟踪服务两年,毕业企业继续享受孵化服务。
2、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创业服务中心可推荐其入驻相关企业加速器或产业集聚区,协助办理相关优惠政策。
3、建立与毕业企业定期联系制度。
促进毕业企业与在孵企业的合作交流,利用孵化器网络,促进毕业企业参与国内外合作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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